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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邓象伟贾济舟杨娟

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更名后,2000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

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

“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在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困境

应该说,“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强化侦查监督及在新庭审模式下提升案件质量的新思路。即“要从重职权的行使向重监督效果发展。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改进工作方式。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新庭审模式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的进程,对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新近如新律师法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1)检警双方诉讼地位、权责、执法理念客观上存在差异,引导侦查活动有必要提前。

从权责方面看,“侦查机关仅负责侦查活动,侦查的后果——能否顺利控诉完全由没有参与侦查活动的检察机关负责,从而造成权责失衡,侦查机关权力大于责任,检察机关责任大于权力。”这种权责的失衡使得“侦查机关的重心在于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而检察机关的着重点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虽然侦查机关也已逐步转变观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予以重视,但由于职能分工不同,侦查人员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至于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他们并不完全了解,造成侦查缺乏明确的目标。”因此,侦查

环节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控诉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工作模式,将开展侦查监督的时间前移到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

(2)追诉活动是主动性的司法活动,需要一定的即时性和亲历性,因此应与一线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渠道。

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桥梁是预审部门,发现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一般均是通过预审部门“二传”给一线办案干警。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与侦查一线民警基本没有工作联系,缺乏直接的联系与沟通,更别说指引侦查。此外,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一般远在律师介入后,难以适应新诉讼模式的要求。

(3)“提前介入”并非常态工作模式,需要深化和超越。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据此,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可以参与案件,即“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针对的只是个案,并非常态的指引与监督。即使个别案件通过公安预审部门提前介入,也由于没有和派出所等侦查一线部门建立直接联系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侦查一线的指引和监督。有必要深化和超越,使介入模式常态化,这样才能“使介入范围和途径扩展,并且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与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结合,最终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得到有机统一。”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侦查监督机制的创新目标,是在职能转变要求下,对原有工作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进行可操作性的改良。侦查监督的机制创新应围绕监督与指引两大制度要求实现价值目标。

1.强化监督——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刑事诉讼贯穿正当程序理念,侦查程序不仅要达致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为公诉作准备的目的,而且要担当起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力的行使、实现诉讼民主、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职责。”但显然,侦查人员基于其立场的关系难以主动、自觉规范其侦查权力,这就需要有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侦查活动进行规制,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基于此,“堪称德国检察官制度创始者的法学大儒萨维尼在探讨引入检察官制时尝言…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含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产物。检察官的根本任务,应为杜绝此等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如此一来,此项创新(检察官)才能在人们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所以,侦查监督的首要价值应是规制侦查权力,“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抱着民权。即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2.指引侦查——有效连接起诉,保障顺利控诉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是,由于侦查和控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由于从最终效果上讲“侦查程序是在为检察机关关于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时所作的准备工作…因此,侦查工作要有为控诉服务的意识,检警关系应能有利于追诉职能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有效行使。”这就需要适应新庭审模式下的检察引导侦查证据收集制度。通过“加大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监督力度,创立最新的工作机制,对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配置。引导侦查的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案件质量。”

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原则

针对上述现有工作模式的弊端,不少学者纷纷提出改革创新的应对方案,这些方案一般从检警关系入手,以期实现监督与指引并重的目标。如有相当部分学者提倡借鉴检警一体化模式,并在相关立法的学者建议稿中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立法设计。检警一体化模式在强调检察官指引侦查方面确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该模式也有背离现代检察制度创设意义、不利于侦查专业化和效能、违现行司法体制格局、现实操作会损害司法合理性与效率等理论与现实弊端。所以,我们可以借鉴该模式的一些合理思路进行机制创新,但不能简单照搬。在实务工作中进行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现有检警关系既有体制下进行探索的原则

侦查监督体制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检警关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定格,不仅在刑事诉讼法而且在宪法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其实践探索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检警一体化的机制,监督的话要有一定的距离。”检察机关并不仅是侦查机关的配合者,还是一个客观的监督者。检察官只应对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方面的指导,在合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形成对侦查机关独立侦查权的干涉,否则将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有利于实现侦查监督机制价值目标的原则

从检察官制度的形成历史看,“检察官制皆属革命风潮与启蒙时代的产物,因而有…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的雅号。”“检察官作为法律之守护人,自创始以来,自始具有处于警察、法官两种国家权力的中介性质。”这种定位,就要求检察官在工作机制中必须担负起监督侦查,连接控诉的价值目标。所以侦查监督机制改革应针对原有模式下的弊端,在监督“同步性”、“全面性”、“动态性”要求下,以求探索创新之路。

三、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探索

在实践中,较早探索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后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立足于检警关系对侦查监督机制创新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本区司法活动实践及地域特点(辖区面积小,案件数量多,新型疑难案件逐年增多),逐步探索侦查监督前移案发一线的创新工作模式。

(一)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

1.会签侦查指导工作文件,建立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

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加强侦查指引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必须有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知情权,这里的参与并否指直接参与具体侦查活动,而是指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只有知情,才可能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之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力,也是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必不可少的权力。没有这种参与权,侦查监督就可能落空,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就可能难以修复,灾难性的违法侦查就可能难以避免。”因此,强化侦查监督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参与侦查活动,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在实践中如果一开始就以加强监督为由要求参与侦查活动,恐怕会引起侦查机关的抵触和反感,难以顺利实施。福田区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创新探索中,正是以指引侦查为切入点,提出了由侦查监督部门派驻检察官到案发一线的基层派出所挂点开展提前介入和侦查指引,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建立了“驻所检察官”制度,即派出检察官驻派出所开展侦查指引活动。“驻所检察官”被命名为侦查联络检察员,简称联络员。

2.派驻业务骨干担任驻所联络员,履行培训、咨询、指引职责。

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挂点1至2个派出所,由各派出所为联络员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联络员的具体工作有:以专题讲座、专案剖析、参加法制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应派出所要求,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和证据问题向派出所提供咨询和指导,注重解决案件的细节问题,从案件管辖、定性、取证证据方面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发的第一现场,对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并对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提供具体指引,提高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备性,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无法批捕、起诉。

(二)以加强监督为突破口,不断调整联络员工作模式

检察官前移侦查一线工作机制根本目的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驻所工作,掌握第一手的真实信息,从而保证侦查监督活动的实效。

1.结合办案,进行侦查监督

光指引不办案,侦查建议的落实得不到跟进,办案中进行的侦查监督就缺乏必要的认知资源,产生前期介入成本的浪费。因此,联络员除对提前介入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外,还在审查批捕阶段办理已提前介入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如果发现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时间届满后仍未提请批准逮捕,则可以对该案进行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违法撤案,以罚代刑的情况;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可根据前期提前介入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进行监督。

2.开展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扩展监督新途径

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方式对案件把关,促使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可避免的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与其在批捕、起诉阶段再进行纠正,不如在前期就进行纠正,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查联络检察员在派出所一线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指引及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对一些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深化监督为落脚点,突出重点,探索专业化、常态化的指导监督机制。

通过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检察官前移案发一线,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最新治安动态,进一步提高了对整体刑事犯罪活动和规律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的能力,为突出重点,延伸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奠定了基础。

1.加强对新型案件侦查的指导和监督。

“检察官系刑事程序进程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因此,检察官应不断寻找不同社会时期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平衡点,达到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实践中对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案件,基层办案部门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存在消极对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在对基层治安状况动态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有必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时纳入侦查范围,这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2009年,联络员在办案一线了解到华强北出现大量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后,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予以打击。后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并顺利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即成功办理了该类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2.实现个人指导和专业化办案组指导相结合。

办案一线情况复杂,突发事件频发,面对办案民警的咨询,回复时间要求紧,疑难复杂案件凭联络员的个人能力难于在短时间内妥善处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医院的运作模式给了我们启发。一般病人就诊时都是先到门诊,门诊不能即时诊疗的病人会转到各专科住院,由专科医生诊疗。借鉴此模式,可将办案检察官分为几个专业小组,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此一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就好比是办案门诊,在侦查一线提供侦查指引,而专业小组就是办案专科,当出现侦查联络检察员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就由专业小组以专业知识来共同指引。这样各位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彻底改变之前各检察官“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提高检察业务水平的合力。自成立专业组以来,侦查联络检察员和专业小组成员联手成功介入了多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侦查效果。

3.完善指引侦查的常态机制——重大敏感事项全面通报

联络员的提前介入,有效地加强了侦检合作,提高了侦查效率,对妥善解决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传统提前介入机制仍存在缺陷,特别是对立案前侦查活动指导、监督不足,一些重大、敏感事项事发后、立案前处理不当,对往后的侦查、诉讼造成巨大障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增强,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后一旦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共同维护辖区稳定,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在联络员制度基础上于2010年6月进一步建立了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了通报范围、通报时间和通报程序。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相比,重大敏感事项的通报时间从立案后提前到了立案前,即在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否已立案,均要在短时间内通报给侦查联络检察员。重大敏感事项通报机制是对侦查监督前移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有利于侦检双方就辖区内重大、敏感事项的处理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完善了对构成刑事犯罪事项的侦查活动全程监督的链条,切实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引、监督效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结语

三年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机制创新已由最初的大胆设想发展成有一套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的工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机制创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如联络员梯队建设有待加强,驻所联络中对侦查机关办案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待扩展等等。尤其是现有的机制创新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规范支持,机制运作更多地依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侦查机关“达成共识”,更多的类似于“行政合同”,而没有强行法的效力。要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真正转变,还有待于由上而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举措,对此,希望福田区检察院的创新探索能为此提供一些有益的素材与营养。

安全质量监督部工作流程图

安全质量监督部工作流程 管理信息传递 安全培训 安全、质量检查 贯标管理 应急准备与响应 优质工程申报 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审核、 制定公布年度 创优规划 公司 上级职 能部门 定期检查 (分片包保、 部门委派) 岗位 技能 培训 危险源辨识 评价 重点检查 不定期检查 修改安全质量 管理计划 领导 死亡及以 上事故 培训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项目部实施、 质量过程控制 安质部部长 公司重、难 点工程及高 风险项目安 全质量过程 监控情况 不定期专项 安全活动、 节假日、季 节性施工安 全质量检查 编制应急预案 定期专项安 全活动、季 节性施工过 程控制 公布公司重大 危险源清单及 安全质量管理 方案 评审、 改进完 善预案 24小时内报 告到公司调 度,由公司 报告政府有 关部门。项 目部立即组 成事故调查 组,配合公 司进行事故 调查处理。 三类 人员 培训 特种作 业人员 培训 立即报告企 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必须在24小 时内分别报 告集团公司 和属地安 逐级报告至 项目部,由 作业队负责 安全管理的 领导,组织 有关人员进 行调查处 安质部副部长 安质部副部长 成立应急领导组织机 构与应急救援队伍 项目申报 监、公安、 检察院、工 会等部门。 安质部整 理、汇总 并报总工 审核 安全、质量 配置应急物 资与设备 理。 主管工程师 活动总结、优质工程 及标准化工地验收 内部审核、 外部审核 持证上岗 企业主管部 门会同属地 有关部门组 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 设备部归口管理 合格后 应急知识 应急响 应与预 案实施 结果 报公司 结案 结果报 集团公 司结案 上报集 团公司 或相关 评审单 位 不合格 定期 评审 教育、 演练、 监控 项目部及其相关管 理人员 的取消 或重新 上报 安全质量目标考核、 安全质量责任包保兑现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 理,严禁瞒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 备案

检察院侦查员的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说,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是指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教代刑、超管辖立案、错误立案的情况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进行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诉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消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大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检察院侦监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桃,200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z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x检察院检察室科员、x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激情的状态投身于工作之中,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虽然我工作时间不长,工作上也没有特别突 我始终保持严谨务实。深深地懂得”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只要是我负责的工作,我一定会责无旁贷地认真去完成,绝不讲条件和客观原因,并且力争让任务完成得更加圆满、更加出色、更加完美。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工作中我始终坚守精细化工作理念,时刻本看为领导负责、为单位负责、为工作负责和为自己负责的"四负责”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绝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松懈。正是由于我的执著坚守和扎实认真,我在入职的第—年便被x检察院评为了2012年度"先进工作者",并被

确定为省检察院"全省计划培养优秀检察人员"的培优对象,还受到过省院领导的接见,这给了我工作上无穷的动力。2013年我还被确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在作风形象上,我始终保持慎小慎微。在我看来,身为检察官,就是要在单位成为排头兵,在社会上成为一面旗帜,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优良的作风。我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定,坚持上班早来晩走,言行小心谨慎,工作细致入微, 生活勤俭朴素,时刻与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对于大家的困难,我总是力所能及去帮助解决,奉献爰心、体现关爰。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只要是院里组织的,我总是积极参与,并力争让自己做得更好。 篇二:《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U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 件80

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标准)

纪检监察岗 开始 外部、内部 结束 纪委书记 纪检部门负责人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呈报阅批,确定承办形式 受理信访举报办理单 调查流程 草拟处理意见 接到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信息,登记 举报信、接访电话记录、举报登记卡 信访转办函、登记表、调查处理报告 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结案案件登记表 调整处理意见 部门批示意见 否 是否需纪委书记审核 是 执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报人和有关部门 是否通过审核 否 是否通过审 核 是 否 是否需党委书记审核 是 外部、内部举报 流程名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结果材料 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者执行处理意见 收到需要进行调查的违规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建议书、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草拟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否 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是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结果材料 B A 分管(副)处长审批 否 否 审批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移送审理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登记表、报告及移送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否 是否追究责任 否否 否 审批 是 A 分管(副)处长审核 结束,材料归档 B 销案 呈批报告、呈批表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续)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主体 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是 是否签发 组成审理组 否 与受处分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核审议 草拟审理报告 起草批复或通知、决定 宣布处分 受处分人签字 审批,提交办公会审议 结束 党委会审定,签发 流程名称: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浅谈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其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扮演着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然而随着新刑事诉讼的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侦查监督工作新形势、新挑战。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研究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侦查监督的研究由来已久,既有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研究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研究,也有对监督主体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地研究,不过目前大都是是众说纷纭。本文则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制约侦查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展开论述。 一、保障人权需要侦查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眼。“人权”这一概念曾一度被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从理论上遭到立法者的排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法律层面上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快速发展,终于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是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根据。但是立法不足以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还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确有难度,因此检察院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 二、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需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辩护人的资格,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臵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权正当性基础监督机制构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吏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①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篇一:案件侦查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侦查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案件侦查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案件侦查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岗位上学 篇二: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XX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范文TOP100寻衅滋事5件10人,赌博案2件4人,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二、土建工程部分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一> 熟悉图纸,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交底书。 (二> 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对参与各方资质以及承包范围、人员资格检查、参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三> 检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情况 ( 尽量参与图纸会审、明确构造柱的具体位置及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等 > ;(四> 检查施工设计或方案,督促落实相关质量保证措施;检查开工报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五> 审查地基、钢结构、结构实体质量抽测等重要的工程检测方案,对检测方案进行备案归档。(六> 基础验槽或检查试桩或桩基

施工质量。(七> 监督抽检基础部分的材料 <材料监督抽检 1 次以上,同时检查现场材料送检频率、先检后用的情况)。 (八> 监督检查地基中验及中验登记< 检查总监及施工工程经理到位情况、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监理资料、检查地基外观 质量)。(九> 检查基础或地下室 ( 人防 > 钢筋隐蔽工程 <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实体质量)。 (十> 监督检查地下结构中验及中验登记< 检查总监及施工工程经理到位情况、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监理资料、检查地下结构外观质量及防水质量)。(十一> 检查首层结构及转换层钢筋隐蔽工程< 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实体质量)。 (十二> 抽查标准层钢筋隐蔽工程 <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实体质量)。(十三> 检查首次砌筑质量< 检查砌体材料、砌筑质量、构造柱设置等)。 (十四> 检查屋面层钢筋隐蔽工程< 检查工程质保资料及实体质量)。(十五> 主体部分的材料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 2 次以上,同时检查现场材料送检频率、先检后用的情况)。( 十六> 检查监理及施工的工程质量报告 <针对工程质量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质量问题跟踪处理资料及时归档)。 (十七> 主体结构外观质量检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检查结构实体抽测报告)。 (十八> 监督检查主体结构中验及中验登记<检查总监及施工工程经理到位情况、检查质保资料及监理资料)。(十九> 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中验及中验登记。(二十>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二十一> 参加工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2:01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 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基于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初探

基于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初探 发表时间:2018-05-18T11:13:14.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作者:范巍郑岗李戈鹏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大数据建模的机制引入了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办案指导系统。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本文通过大数据建模的机制引入了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办案指导系统。本文以“审查逮捕”案件类型进行描述,通过输入案件数据信息,经过数据审核、确定案件模型、案件审查得到合理的审查结果,呈交给办案人。这样的方式引入后,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能够避免由于法律更新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人为的纰漏。 关键词:大数据;建模;侦查监督;办案指引模型 一、侦查监督业务工作流程介绍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的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侦查监督的工作核心职能是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1]。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里的用例,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办理 “审查逮捕”案件流程进行具体分析。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核心是对案件的嫌疑人进行询问、证据进行判断,最终确定是否予以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图1 “审查逮捕案件”办案业务流程图 大多数的案件核查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对于公安机关报送过来的材料进行快速的判断,并做出审查结果。其中对于案件判断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受理情况,主要包括受理日期、案件类别、案件名称、移送机关、移送案由、案情摘要等信息;第二部分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以及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作案年龄、国籍、户籍所在地等信息;第三部分案件详细信息,主要包括涉嫌案由,前科,是否在逃或者通缉等,强制措施等信息。 图2 审查过程数据输入展示图 通过对案件总体信息的详细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侦查监督承办人决定“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结果,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法律文书[2],并最终完成整个审查批准逮捕的流程。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由于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以及办案时间较短等原因,给案件承办人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引入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利用大量案件数据作为基础,通过数据建模作为手段,引入办案指引系统作为承办人的办案辅助工具,可以极大的提高效率,增加案件审查的严谨性。二、引入大数据分析案件指引模型 对于基层侦查监督实际工作分析过程,可以发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基本步骤来分析和识别审查案件。第一,对案件基本信息审查,如案件移送辖区是否是管辖范围、案件受理时间是否超期等最基本的甄别;第二部分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这个部分是整个审查批准逮捕过程的核心。这个部分包括案件事实的确认,如当事人身份确认,案发时间、地点的确认;另一部分为证据的确认,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果等。 在批准逮捕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可以使用大数据的技术(比如Hadhoop技术),对常见的案由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化处理,用于帮助办案干警案件审查。 我们在建立大数据案件指导模型的过程中主要通过模型建立、模型训练、模型验证和模型预测四个步骤进行。

完整版监察部工作流程与指引

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监察部 工作流程与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监察部的宗旨】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 以及实现企业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 支撑集团公司顺利度过转型挑战期, 发展,集团公司设立监察部。 第二条 【制定本流程与指引的意义 】本流程与指引适用于 X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 部的监察以及法律事务,监察部职员依据本流程与指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部的职能】 监察部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集团公司的 职能部门, 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对各部门、 各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合作人员、 单位 的行为进行规范、检查、监督的职权,保障集团公司的制度得到落实、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概述 】监察部组织架构是监察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分工的整体结构,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而成立。 第五条 【岗位职责概述 】岗位职责是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 大纲,同时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具体细化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职员于每一年度或更短的时间内制定, 由总经理 批准,监察部其他职员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长批准。 第六条 【 部长责任制 】监察部实行部长责任制,设部长一名,对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 监察部全面工作,包括监察事务、法律顾问事务以及专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监察专员】 监察部设专员三名,分别为本部监察专员、项目监察专员以及法务 专员。 第八条 【本部监察专员职责 】本部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监察工作, 与总经理办公室及集团办公室对接,共同承担落实集团公司制度的责任。 第九条 【 项目监察专员职责 】项目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下属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子公司等单位的监察事务,与工程部、质安部对接处理联办事务,对项目部进行监督。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保障企业持续健康 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岗位职责将作为职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及 监察部长岗位职责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 〖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可见,立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图

. 附件1: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

. 附件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2.凡属于卫生许可范畴的单位,均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其卫生许可证号(或执业许可证书号),并标明卫生许可 期限(或执业许可证期限)。 精品

附件3: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 公共场所巡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电话: 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号: 1、证照应齐全: 卫生许可证完备有效是□否□ 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数:健康证数:)是□否□ 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齐全是□否□ 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果皮垃圾及痰迹是□否□ 3、室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是□否□ 4、旅店业: 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是□否□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5、浴室业 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是□否□ 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是□否□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是□否□ 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是□否□ 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6、理发美容业 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是□否□ 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被检查人签名: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此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项规范性文件:一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三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四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简称“四项改革规定”),这“四项改革规定”都拟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全市侦监干警学习好、领会好“四项改革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下面我逐一讲解“四项改革规定”的主要内容。这里我都是选择新内容、重点内容加以具体阐述。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解读 1、立案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规定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 ○3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 ○4有错必纠的原则。 2、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对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在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只就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线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并对通报的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这些规定是新的突破,各基层院要按照要求,积极与同级公安联系、协调,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4、建立立案监督接受投诉机制 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这一条是富有新意的,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调了受理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此外,第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的处理,实际上也是赋予了被立案人投诉权。因此,投诉包括了该立不立和不该立而立两种情形的投诉。 第五条细化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岗位职责之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维护稳定

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维护稳定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保障人权;创新工作机制 侦查监督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对侦查机关及侦查部门进行监督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几年来,在上级检察院及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侦查监督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执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侦查监督工作还未完全到位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分歧,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现如今公安机关大力推广侦审合一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检察机关认为这项改革措施与刑诉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的规定相冲突,这也是制约检察机关监督的一个因素。 (三)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或过于笼统,影响了侦查监督效果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幺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幺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此外,刑诉法虽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接受或接受后久拖不决的却既无明确的制约和纠正期限规定,也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以致出现“立而不侦,侦而不查,查而不结”现象,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四)侦查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是缺乏规范,检察机关对是否追捕、追诉等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操作随意性大。二是职能不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既行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在对一些案件的立案监督中,一些检察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怕影响同公安机关的关系,另外怕因对方不接受而碰钉子;在只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和监督。三是一些干警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忽视了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实行比例考核后,一些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一些小案的立案监督方面存在抵触情绪,使工作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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