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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探讨_周炳炎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探讨_周炳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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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附件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质、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 1.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4)《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4术语和定义 (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是指判断进口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判断其所属固

体废物类别的活动。 (2)鉴别机构 是指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 (3)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的机构或单位。 (4)委托鉴别 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5)复检鉴别 是指对已经出具鉴别结论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再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活动。 (6)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货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的少量实物。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鉴别委托和受理、鉴别、复检、分歧或异议处理等。 2.1鉴别委托与受理 (1)委托鉴别时,委托方应向鉴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委托鉴别申请函(需说明鉴别原因); ②鉴别货物产生来源信息; ③申请复检鉴别时应提交自我申明以及已进行的检验或鉴别材料; ④鉴别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2)鉴别机构同意受理委托,应告知委托方所需鉴别工作费用

20200502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进口,现经海关鉴定确定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办理许可证件,且需具备其他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因此,贵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因此,贵司的行为如经查实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可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贸易集团下属公司通过某报关有限公司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25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1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21XXXX。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1540.98元。

危险废物鉴别-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土壤采样 土壤样品的采集《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 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992)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样制样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 GB/T5086.1-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299-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 法HJ/T300-2007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样制样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557-200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附录S~W pH值(腐蚀性)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5555.12-1995

土壤检测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NY/T1121.2-2006 土壤中pH值的测定 NY/T1377-2007 六价铬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 铜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D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A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C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铜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美国国家环保局方法 EPA6010C-2007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铝等24种金属 元素美国国家环保局方法EPA 7000B-2007 锌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 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 录D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附录A 土壤、底质、沉积物和固体废物锌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C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 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 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 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

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文号: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4-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

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进口废旧钢材管理细则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2009年第91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644008.html,)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 3 —

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 4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 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 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 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三、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 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3-2008 2008-12-312009-4-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 酸法 HJ/T 299-2007 2007-4-132007-5-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 冲溶液法 HJ/T 300-2007 2007-4-132007-5-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 5086.1-1997 1997-12-221998-7-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1997-12-221998-7-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15555.11-1995 1995-3-281996-1-1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1995 1995-3-281996-1-1 具体内容请查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644008.html,/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412/t20041229_63465.htm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2号令)第17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二、办理范围 全市从事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要求。 四、基本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 1 —

2.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相适应的分拣、拆解工具或机械加工设备,包装、装卸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符合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圈区管理”的要求。 说明:“圈区管理”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五、申请材料 1.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格式文本)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 2 —

危险废物鉴定-工业污染物危险特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工业污染物危险特性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工---136-6236—5104 1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1.1**********、鉴别物、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本),**********、有限公司鉴别物、固体废物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危险废物,但企业生产过程原辅材料涉及到多种危险化学品,可能致使鉴别物、具有危险特性。 根据《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浙环发【2013】3号),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本),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根据浙环发【2013】3号文要求,本鉴别方案在对企业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定的基础上,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本)对企业危险废物属性进行初筛,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所以确定鉴别物、拟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1.2现有鉴别物、处理情况 在本鉴别方案编制过程中,经查阅《**********、有限公司年********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环评将鉴别物定性危险废物,要求按浙环发〔2013〕3号文件对其进行鉴别,在鉴别结果出来前参照危险固废要求进行管理及处理。 根据********环保局出具的批文内容,企业目前是将鉴别物、在鉴定前按危废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 号,2008 年8 月1 日施行;(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第11 号,2006年4 月1 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指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检测鉴别的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以上资料由中科检测提供,中科检测多年来为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出具的检测和鉴别报告得到全国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为社会各单位(企业、环保局、公安局、环保公益组织、环境研究院所等)提供专业的危险废物鉴别服务。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下设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中心,开展固体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1)□注册登记延续(2) □注册登记变更(3)□重新申请(4)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8) 联系电话(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二○○九年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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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申请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4644008.html,网页直接进入,选择“供货商注册登记”专栏)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9)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0)同第(6)项。 (11)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2)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3)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4)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5)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6)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7)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8)如申请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9)填写已获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 15 —

20200505进料对口方式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进料对口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问:我公司以进料对口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液晶显示屏,实际是一些废弃的电子产品,现被海关查获且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请问接下来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贵司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不免除贵司提交许可证件的义务,如经查实贵司并非故意为之,则贵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因存在特定情形等因素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3月20日,某电子有限公司持5312019101211XXXX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2148个,3436.8千克(净重),捆绑110028861XXXX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FHXX港车承运从H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液晶屏共385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货物享有一定的海关监管便利,但也应当接受严格的海关监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检测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却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废物的判定主要是看拥有方是否可利用,有用成分占比多少等来判别,即在一方是废物但到了另一方时则不一定就是废物,有可能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有石油化学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冶金工业。各行业中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不尽相同,且成分也很复杂,适用于每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如不分类,处置起来很不方便。另外,危险等级也不相同,如不分类会造成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我国于1981年1月颁布实施了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主要来源是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废电池,含多氯联苯,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农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异同

环保部于2006年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2017年发布第44号公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以下简称通则)。 一、在有导则作为鉴定依据的基础上,为什么环保部会制定通则呢? 2006年颁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是固体废物鉴别不可或缺的依据,但随着鉴别工作的开展,所接触固体废物种类逐渐增多,现行导则应用逐渐显现出部分规则过于笼统,甚至含混不清等不足,出现各个鉴别机构对鉴别原则不同理解的问题,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鉴别体系上,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技术体系,如缺乏系列鉴别标准,缺少细致完善的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名录,缺少固体废物豁免管理技术规范,缺少固体废物转化为材料的判断依据等。从完善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和满足监督管理实际需求上,非常有必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二、导则和通则又有哪些方面的雷同和差异呢? 小编细读导则和通则后发现,通则中的鉴别标准属于条款似逐条列举,而导则中所列的鉴别标准是涵盖似糅合在一起,过于笼统,且有好多模糊概念。不过小编在细读过程中也发现导则和通则中在广义方面的雷同和差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相同点 1、本质和目的相同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本质都是为了在国家鉴别机构对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提供理论支撑依据,以达到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明确区分。 2、固体废物的定义相同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不同点 1、对物质的鉴别范围不同 导则中固体废物鉴别主要集中在物质应用过程 通则中固体废物鉴别是遵循“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即从原材料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从产品使用到废弃的过程,以及从固体废物再到加工成原材料及产品的整个闭合过程。相较

最新整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七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第八条海关总署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污泥鉴定-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初探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近几年来,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受到了国内的高度重视。1993年成立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及技术转让中心,1996年在清华大学成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亚太地区中心国家正制定行动计划和执行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以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1]。1999年1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已经启动。 1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重庆市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相当大。根据98年的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结果,1997年重庆市(荣昌和黔江开发区无统计资料)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74.49万t,处置量45.14万t,综合利用量27.94万t,排放量8.46万t,历年堆存量122.09万t。近年来,重庆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非常重视,1998年开展了全市固体废物的摸底调查,1999年对主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监床废物进行了专项调查。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启动全市危险废物的系统化管理,今年又开展了全市危险废物的专项调查,正着手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库;同时在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正在起草之中。 2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重庆直辖时间较短,危险废物管理起步也较晚,危险废物管理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2.1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和历年堆存量都很大,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主要是由水环境保护处专人负责。北京、上海、广州、沈阳以及深圳等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日常管理)、交换和技术转让、培训等。随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的实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现有的管理机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 2.2缺少相应的法规体系和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还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正在前期调研、起草之中。另外重庆市还没有清洁生产、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减少废物产生和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的经营,提高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技术。 2.3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据专家估计,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4150个左右,省危险废物鉴定级环境监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100个左右。也就是说,重庆市及下辖区(县、市)环境管理部门需要具备该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总数在100个以上,市环境监测中心需要该方面专业技术人员2个以上。但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城建等部门中危险废物的管理人才几乎没有。市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经济实体中,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也相当缺乏。 2.4对危险废物的经营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手段目前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是通过每年的危险废物申报来了解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等情况,但由于没有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3对策和建议 3.1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实施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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