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8-2019-(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01X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X]202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刘XX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纪军、代

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刘玉、曹庆船、曹广记、段永庆(均已判决)经预谋后,携带大力钳、木棍,乘坐刘

玉驾驶的金杯面包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第二工业大学处,刘玉等候接应,曹庆船、段永庆等人持木棍望风,曹广记和被告人刘XX携带大力钳攀爬电线杆欲盗割架空电缆线。便衣民警及社保队员发现并进行盘查时,被告人刘XX与刘玉、曹庆船、曹广记、段永庆为抗拒抓捕,持木棍砸打警方车辆,在驾车逃离

过程中冲撞、逼挤警方车辆,并持木棍威胁抓捕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德军、

孙斌、吴海云、徐宁、盛智勇、苏明、张浩、奚月民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

关系人刘玉、曹庆船、曹广记、段永庆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汽车维修收费

结算单、相关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

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

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系犯罪未遂,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2月14日起至201X年12月13日止。罚金款于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

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