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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十九个专题

国际私法部分(十九个专题)
专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例题: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2002年卷一59题,多选)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BCD
法条:《民通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1、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志。
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状况不明。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2条对之作了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题: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2004年卷一91题,不定项)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2、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原始住所、选择住所和法定住所。
(3)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为解决住所的消极和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住所。
例题: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与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2005年卷一40题,单选)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的住所
B甲常住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二)法人的国籍、住所和营业所
1、我国主张以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题: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000年卷一26题,单选)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国的法律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答案】C
2、我国主张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住所。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与产生纠纷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例题: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题甲公司营业所?(2006年卷一35题,单选)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C
专题二: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法律冲突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二、冲突规范
1、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特征
(1)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3)冲突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3、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三部分构成:范围、关联词和系属。“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系属”则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关联词”从语法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图例:

“票

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4、冲突规范的类型
规范类型 概念 典型例子
1、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或外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不得为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是否附有条件,又可以分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考吧天空提供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法,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连接点
(1)概念:所谓“连结点”又称连接因素,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可以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连结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其应适用的某国法律的基础,起到了桥梁和媒介的作用,确定了连结点也就确定了应适用的法律。
(2)连接点的分类
①主客观连接点之分
②静动态连接点之分
6、系属公式
几个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
(2)行为地法,即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接点的系属。
(3)法院地法,以审理案件的法院的所在地为连接点。
三、准据法
1、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准据法的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3、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如何选择准据法?
《民通意见》192.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

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例题: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40题,单选)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发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专题三:识别和外国法的查明
一、识别
1、识别的概念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2、识别的依据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适当考虑依据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识别。
3、识别的作用
(1)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
(2)识别客观上还具有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3)识别还具有排除仲裁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的作用。
二、外国法的查明
1、外国法查明
1、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2、主体 在我国,对外国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之分,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3、途径 外国法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无法查明时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查明错误时 我国立法未对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无论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例题: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

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81题,多选)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A、C
2、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外国法查明的相关问题作了很有特色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查明责任和不能查明外国法时如何处置的问题。其第9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35题,单选)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 C
专题四:反致
1、概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2、类型
(1)直接反致
法院地法 某一外国法
冲突法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2)转致
法院地法 某一外国法 第三国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3)间接反致
法院地法 某一外国法 第三国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法院地法 某一外国法 第三国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3、反致的条件
(1)各国冲突规范中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结点;(2)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包括冲突法;(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4、反致的实践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作明确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5、做题经验总结
作反致的题目,看两个要点:一个是法院地法,一个是最终适用的实体法。
例题:
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卷一21题,单选)
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
【答案】B
2、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哪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37题,单选)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A
专题五: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一、公共秩序保留
1、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国内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2、特点 抽象地讲,公共秩序是一国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
3、称谓 在德国被称为“公共秩序”,在英国

被叫做“公共政策”,我国立法上主要采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法。
4、违反的后果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
5、排除外国法后,争议的处理 在排除外国法适用时,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例题: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39题,单选)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A
二、法律规避
1、概念 法律规避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 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应当适用的法律;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即已经完成规避行为。
3、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 在实践中,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 不承认其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限于规避国内法还是包括规避外国法的问题, 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主张。
4、我国相关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专题六:行为能力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
3、我国关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类别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1)《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

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 《民通意见》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 《民通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人 外国法人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例题: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B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对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区分开来规定。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3、物之所在地原则适用的例外
4、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1)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①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②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③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②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③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专题七: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理论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对基本理论
(1)分割论与单一论
(2)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客观标志说
(3)最密切联系原则
(4)特征性履行方法
3、我国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原则 涉外合同之法律适


1.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2.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作了如下明确的解释:
(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如何把握合同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未选择合

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具体做法包括:(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例题: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4题,单选)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A
专题八: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
例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

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2004年卷一92题,不定项)
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
【答案】A、D
2、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相同船旗国的船舶的碰撞,无论发生在何处,适用船旗国法律;
(2)不同船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其他船舶碰撞情况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例题: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83题,多选)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答案】BD
3、民用航空器对(非乘客)第三人的侵权的法律适用
(1)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侵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在其他地方的侵权损害赔偿,《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按照一般原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专题九: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1、结婚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形式条件
1、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登记材料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双方都是外国人 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对婚姻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在华如何登记结婚作出规定。但是,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3、领事婚姻的问题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例题:关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区卷一81题,多选)
A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均可采取领事婚姻方式
C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可以采取民事登记方式
D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有效性的案件,我国法院依具体情况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答案】 A、C、D
二、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1、离婚法律适用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
2、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

,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见《民诉意见》第15条。)
(2)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的。
①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6条。)
②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3条。)
第二: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4条。)
(3)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外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民事诉讼法》第23规定,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仍有管辖权。
(4)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的。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怎样办理,我国法律尚无详细规定。概括地说, 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 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 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 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例题:
1、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延期区卷一36题)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答案】B
2、(2007-1-80)定居甲国的

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80题,多选)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专题十:票据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关于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1、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2)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其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2)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适用出票地法律。
4、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5题,单选)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C
二、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收养
(1)法律适用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的规定,同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规定。
(2)程序问题
《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具体来说,包括:
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②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

、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监护的法律适用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例题: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3题,单选)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B
3、扶养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例题: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95题,不定项)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C
三、继承的法律适用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继承采用区别制立法。即将遗产做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例题: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区卷一40题,单选)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C
2、外国人在华绝产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题十一:国际商事仲裁之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三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无效三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缺陷及其补充
(1)原则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确定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上,《仲裁法司法解释》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据其规定,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2)争议五种情形及其处理:
①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③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④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的
⑤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例题: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82题,多选)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
5、逐级上报制度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须报本辖区高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审查意见报最高院。在最高院未做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例题: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卷一39题,单选)
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专题十二:国际商事仲裁之涉外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一、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2、仲裁开庭和审理
(1)仲裁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
3、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例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区卷一37题,单选)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

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答案】C
5、仲裁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年卷一80题,多选)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做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答案】A、C
二、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
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两个概念。前者解决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后者主要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可混淆。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一般由当事人选择确定,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者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确定的实体法,或者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即仲裁规则,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但是有些常设仲裁机构要求在其机构仲裁的案件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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