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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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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一、基础练习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3.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土地所有权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被扣押的财产

D.学校的教学楼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汽车

D.航空器

6.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范围包括(。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D.损害赔偿金

7.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

A.抵押物折价

B.抵押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C.抵押物拍卖、变卖

D.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租赁权

8.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9.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10.下列权利可以用于质押()。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D.应收账款

11.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包括()。

A.担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权清偿期延缓

D.抛弃

1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权的,抵押()。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以撤销

1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4.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成立

B.抵押、质押均不成立

C.抵押成立、质押不成立

D.质押成立、抵押不成立

15.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原物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16.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给肖某,并要肖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同时还两幅画,肖某对吴某的画享有哪些权利?()

A.对画的占有权

B.动产质权

C.著作财产权之质权

D.优先购买权

1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18.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权未成立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9.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A.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B.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C.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D.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0.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C.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D.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21.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被称为()。

A.自主占有

B.他主占有

C.有权占有

D.无权占有

22.以占有的方法为标准,占有可分为()。

A.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B.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

C.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D.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示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

24.下列人员中,属于间接占有人的包括()。

A.出质人

B.出租人

C.寄托人

D.承租人

25.下列占有中,哪种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A.恶意占有

B.强暴占有

C.辅助占有

D.间接占有

26.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A.在时效取得中,两者的期间不同

B.在善意取得中,须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占有之善意与恶意而有所不同

D.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同

27.下列情形中,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

A.无主物的先占

B.遗失物的拾得

C.占有的继承

D.抢夺物的占有

28.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何种规则处理?()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行为

D.无权代理

二、历年司法考试题

1.物权法基础理论

(1)物权、物的概念

1.(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物权的效力

2.(2003-3-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2007-3-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4)物上请求权

4.(2007-3-94至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07-3-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5.(2007-3-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2.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6.(2007-3-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7.(2006-3-9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当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8.(2006-3-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2)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9.(2002-3-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0.(2004-3-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11.(2007-4-第四题-第2问)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题: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2.(2007-3-96)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3.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3.(2006-3-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2)共有

14.(2002-3-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15.(2003-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16.(2005-3-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17.(2006-3-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18.(2000-2-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19.(2002-3-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

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20.(2007-3-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1.(2002-3-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22.(2007-3-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23.(2006-4-第一题(第2问))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的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拾得遗失物、添附、先占

24.(2004-3-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5.(2003-3-82)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需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26.(2003-3-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5.地役权

27.(2003-3-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28.(2005-3-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

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29.(2006-3-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30.(2007-3-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6.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概述

31.(2004-3-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32.(2003-3-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33.(2005-3-85至88)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2005-3-85)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 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34.(2005-3-86)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5.(2005-3-87)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 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 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 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36.(2005-3-88)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 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 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 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2)抵押权

(a)抵押物的处分

37.(2002-3-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38.(2006-3-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b)抵押期间

39.(2007-3-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3)质权

40.(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41.(2003-3-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42.(2004-3-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留置权

43.(2004-3-5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7.占有

44.(2005-3-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45.(2006-3-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46.(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历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试题新解(答案依据为《物权法》规定)

1.AD。

2.AC。需要注意一点:假设质权设立在前,抵押设立在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权人具有恶意,即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动产上已经设立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依然优先于已经登记的在后抵押权而受偿。(《物权法》第239条、《担保法解释》第79条)

3.D。《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与学校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对学校享有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限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学校对毕业纪念册所有权的内容不因此而受影响。至于该约定能否产生债权法上的效力,学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则属另一问题。

4.AC。依据《继承法》第33条,小王继承时,应当承受王某对于丁某的债务,由此,丁某相对于小王而言属于有权占有人。

5.BC。王某相对于杜某属于无权占有人。依据《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叶某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杜某房屋的承租人,属于有权占有人。

6.C。

7.A。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参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8.没有正确答案(当年的标准答案为B。现在,根据区分原则,B的表述是正确的)。

9.CD(原来的标准答案为BCD。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已经生效,但是权利质权没有设立。)

10.C。此种交付即为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11.属于甲公司。买卖合同的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付,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12.BCD。

13.ABD。不过,B选项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法律出版社的教材支持B选项,如果以后出现类似的问题,继续按照B选项的提供的标准答题,这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

14.D。

15.B。《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6.C。

17.B。丙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的所有权

18.ABC。D项的错误在于以偏概全。

19.BD。依据《合同法》第51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倘甲不予追认,则成为无效的合同。

20.AB(标准答案为ABD)。D错误,如果乙不予追认,甲、丙间的合同成为无效,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1.AD。

22.D。

23.当年的答案是“不能”,其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54条。现在看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如果房屋登记的名义人为王某,并且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知道该房屋为王某夫妻共有,则银行主观上为善意,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24.A。

25.D。《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6.ACD。

27.没有正确答案(当年的答案是A)。

28.A。

29.ABD(当年的标准答案是ACD)。

30.A。

31.B。本题中,由于抵押、质押都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第28

条的规定,保证人丙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如果抵押、质押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则不能适用《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由保证人和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32.CD。

33.AD。对债权人而言,丙、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相互行使追偿权时,丙、丁承担按份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推定份额均等,B错误。丙、丁关于内部保证债务份额的约定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是不能以其约定对抗债权人,C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才可以按照内部的份额,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D正确。

34.AC(原来的答案为ACD)。标准答案之所以选择D,其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的,保证人丙、丁不应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35.ABC(原来的答案为AB)B选项的答题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5条。C选项的答题依据是《物权法》第202条,《担保法》第12条第二款关于最长抵押期间的规定已被废止。D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根据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视为对原来债务的“重新确认”,此时,借款人对该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的责任。尽管如此,由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行为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存在“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问题。D错误。

36.BD。答题依据为《物权法》第175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中的“担保人”包括物上担保人和保证人。

37.C(原答案为A)。在某种意义上,D也是正确的,因是单选题,因此选最佳答案C。

38.没有正确答案(原答案为B)。

39.C。

40.C。C的表述也有缺陷,准确说应当是“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41.C。

42.BD(当年答案为D)。

43.ABCD(当年标准答案为ACD)。

44.B。

45.AC。相对于丙,乙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4条,乙对无权占有房屋毁损灭失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46.ABC。C选项的依据即《物权法》第245条。

20XX年法硕辅导: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fashuo.doc

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担保物权主要涉及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担保是否成立、有无效力、是否可靠,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例如,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

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分析担保物权案例时,首先区分其权利类型,在此,尤其要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其次要注意如果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哪一个权利人优先行使权利;抵押权和质押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对于前者,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对于后者,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或公证)的优于没有登记(或公证)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上述案例中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企业,考试、大)只对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责任。上述案例中,两辆未受损的汽车担保的债务是14万元(每辆7万元),企业仅对剩余的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8讲_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

第二单元合同的担保 考点02:定金(★★★)(P91)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担保物权—习题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 2、抵押权 3、质权 4、留置权 二、单选题 1、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一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考点: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物处分的效力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卷二第10题)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考点:抵押合同的生效 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点:权利质押合同的效力 4、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考点:担保物权的几种形式并存的处理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6、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考点:债权人的留置权 7、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修订]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修订]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一、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二、问题 1、什么是物保,什么是人保, 2、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物保和人保关系如何,凡是物保均优先于人保, 3、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保证,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在什么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时,保证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质权、留置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债权人放弃质权、留置权或变更质权时,各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6、债权人未办理担保物权的登记而导致担保物权未设立,此时是否能够认定为债权人放弃物保,能否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相应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是在他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是他物权;是于一定范围内对物的关系加以支配的物权,只是对物的价值加以直接支配的权利,为定限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成立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取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通说认为,后三种方式属《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仅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优于物的担保,先受偿权,物权法第170 条、第179 条、第208 条、第230 条总体和分别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如果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哪个担保物权优先就成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冲突的情形所谓冲突,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究竟应认定或判断哪个更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抵押因抵押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由于抵押物的不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不会出现在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之间。只会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动产抵押权之间这两种情形。所谓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即在同一动产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所谓不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即在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 二、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冲突《物权法》第212 条:质权之间的冲突,是指在同一质物之上存在多个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物条规定:”基于上述规定,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占有质物为必要,因此出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人不可能在同一质物之上设立两个质权。但是质权人占有质物之后,可以再为自己的债务转质而设立质权,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权成立;不经过出质人同意,则有可能转质权人善意取得质权。因此质权之间的冲突只发生在转质权场合,即原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冲突。 三、留置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所谓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是指在同一物上成立多个留置权。主要表现为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又被他人依法留置的情形。如在因运输合同发生留置权关系后,运输人又将货物交给另一实际承运人完成,实际承运人又依法留置该货物。 四、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权的所有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抵押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冲突。例如,抵押人以抵押物为一项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后,又以该抵押物为另一债权设定质押,这时,就出现了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两类,而质权,我国法律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只承认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情况,故抵押权与不动产质权、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均不会发生冲突。因担保物的指向不同,不动产抵押权与质权不会发生冲突。 据此,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只会出现在动产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 第二,第二,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此时,又可分为几种情况:1.先设定质权,出质人又在该物之上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 可能不登记;2.先设定质权,质权人经所权人出质人同意后,再在该物之上 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可能不登记;3.先设定质 权,质权人不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而在该物之上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由于质 权人依法无权在质物上设定抵押,相对人如属善意,可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让与担保是否应纳入《物权法》

让与担保是否应纳入《物权法》[摘要]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有的制度,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一种形态。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关于让与担保是否纳入《物权法》中,学者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作为实践中产生的习惯法制度,不宜纳入《物权法》,只需用特别法加以规定。[关键词]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习惯法,特别法目前出现的三部物权法建议稿对于让与担保是否纳入《物权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社科院《建议稿》第十章规定了让与担保,人民大学《建议稿》没有吸纳让与担保,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让与担保,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中也规定了让与担保。那么让与担保是必要规定在物权法中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让与担保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及制度功能。一、让与担保的概念和历史沿革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在清偿债务后,标的物的权利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1]据考证,让与担保可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信托。罗马法的担保制度正以这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托作为其担保的发端。其后经过漫长时期的演变、发展,产生了只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占有质制度。再往后,产生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标的物的占有都不转移,担保权人只取得标的物的具有担保作用的交换价值的制度,这就是抵押权。但是近代民法一开始并不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性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德国是通过两个著名判例确立让与担保的。在早期,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并不承认成文的物权法之外仍人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其他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实践的需要,法院逐渐承认其效力。今天,让与担保的效力再以被日本学界、法院裁判所普遍认可,由于让与担保是担保实践转变为习惯的产物,所以即使再承认让与担保效力的国家,让与担保的现实状态也有许多区别。就拿日本和德国对比来看,在日本的让与担保判例中,除了大量的动产让与担保外,不动产让与担保是其存在的中要形态之一。而德国的让与反保重并不存在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功能基本是由买回这一债法制度来实现。这就说明了让与担保与各个国家的商业实践情况有很大的关系。二、让与担保的性质近年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在知识层面上对让与担保的研究是有重要贡献的。学者都不否认,让与担保是通过习惯、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其发展取决和受制于各国不同的社会条件。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物权,又称变态担保或变形担保,与典型担保相对应,指各国(主要是德国、日本)在市场交易实践中自动创造出来的担保形态。非典型担保存在于民法典之外,各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一)传统物权法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的困惑[!--empirenews.page--] 让与担保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处于物权与债权中间的权利?在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由于权利性质确定与对权利的立法规定密切相关,所以关于让与担保的性质就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传统的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一直存在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尽管物权说占据主导地位,但人们远未达成一致。在承认让与担保是一种物权的学者中,对让与担保性质的争论也未停止。不同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所有权说。在所有权说中,又有绝对所有权说和相对所有权说之分;另外一种是担保权说。在该说中,又有授权说、二阶段物权变动说、物权期待权说、抵押权说等众说纷纭的观点。由于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理论在解释让与担保时力不从心,没有一种理论被大家普遍接受。其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制度本身在构造方面的复杂性,同时也与人们的理论解释方法有关。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让与担保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统一:从它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进行担保,但是用于担保的转移所有权的外部手段显然已经超越了它目的。传统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各种限定物权。从担保的角度看,这些限定物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方式。这个经典的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自足性,构成一个较为完美的统一体。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担保物权竞合谁优先(简洁表格加案例)

担保物权的竞合处理原则与小案例一、处理原则: 二、案例: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质押给丙。 问:(A)如果甲与乙办理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B)如果甲与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谁的权利优先? 答:(A)因为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其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押权。 (B)虽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但由于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丙善意取得质押权,且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质押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质押并交付给乙,2011年8月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甲将该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质押权和抵押权的顺序?(C)乙的质押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由于乙先于丙享有质权,必须经过乙的同意甲和丙之间的抵押权才能成立; (B)甲与丙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 (C)根据(B)可知不论甲与丙是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质押权都优先。 (二)抵押权(动产)与留置权竞合 (1)先抵押后留置 甲于2011年7月将其汽车一辆抵押给乙,2011年8月甲到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丙主张行使留置权。 问:乙的抵押权优先还是丙的留置权优先? 答:因丙合法占有甲的汽车而行使留置权,所以其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先留置后抵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行使留置权并

打算将该汽车抵押给丙。 问:(A)留置权人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如果丙取得了抵押权,则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C)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想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是否需要乙同意?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还是丙的抵押权优先? 答:(A)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该汽车作为留置物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所以乙打算将留置的甲的汽车抵押给丙必须经过甲的同意才有效。 (B)如果甲同意乙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则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C)不需要经过乙同意,但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1)先留置后质押 甲于2011年7月到乙处修理汽车,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主张对该汽车行使留置权。 问:(A)如果乙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如果乙对丙谎称该汽车为自己所有而质押给了不知情的丙,丙能否因善意取得质押权? (C)如果如果经过甲同意或者因善意,丙取得质押权,则丙的质押权和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D)如果不是留置权人乙而是留置物所有人甲打算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是否需要经过乙同意?丙如果取得质押权则该质押权与乙的留置权谁优先? 答:(A)由于甲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乙虽然享有留置权但在留置权真正实现以前并没有权利处分该汽车,所以乙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B)丙可以因善意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押权。 (C)丙如果经甲的同意或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质押权,则其质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D)甲如果想将该汽车质押给丙,由于此时该汽车因乙行使留置权而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一、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二、问题 1、什么是物保?什么是人保? 2、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物保和人保关系如何?凡是物保均优先于人保? 3、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保证,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在什么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商法案例分析题1

商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7 年) 五、(本题 20 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 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 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b5E2RGbCAP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 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 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 未提出异议。p1EanqFDPw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 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 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DXDiTa9E3d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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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 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 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 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TCrpUDGiT 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 年)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 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 楼房不过 户。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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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鉴于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虽然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该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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