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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本质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本质

对财务会计要素本质的认识和把握,不仅关系到其概念的界定,而且也影响会计实务中的“确认”行为与结果。纵观不同权威机构所颁布的现行会计准则,其对财务会计要素的本质揭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产权分析入手,提出关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的新定义。

一、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的“产权观”

“企业主体”理论的最大特点是既明确了债权人权益(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或业主权益)的区别,也承认了二者的共性,即“一种产权存在”。

债权人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体现在企业资产上的一种产权安排。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是对个人财产行为权利的界定,以解决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完整的产权包含着一组权利,如在法律和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享受从财物的使用中所获得的利益,即收益权;自由决定对财物的交易和使用方式,即决定权;自由转让或出售财物,即让渡权,等等(1)。债权人、投资者等通过一定的“合约”将其财产借人、投入至企业,形成相应的财产关系即产权关系,它表明着作为产权主体的债权人、投资者等对企业财产权的要求权。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的共同之处在于:(1)二者的权利体现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上。“企业是以全部资产承担其债务责任”,而“所有者权益”同样是为了追求企业全部资产整体功能发挥所带来的“盈利”。(2)无论是债权人产权还是投资者产权,其相关权利(如使用权、让渡权等)的行使都受到企业

“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但其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权利不变。(3)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产权结构,以企业资产的存在作为产权存在的基础,并相互制约。(4)无论债权人产权还是投资者产权,其产生和存在以追求其自身的收益最大化为目的。

然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作为具有各自产权权利的产权主体,其行为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权利,二是其各自权利的行使或实现要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只有“在这种对自己利益的最大追求和受他人权利的制约的规则下,经济活动趋于有序和高效”(2)。鉴于此,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的合理存在,必须以二者之间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前提。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之间的这种安排是:(1)在法律上优先保证债权人产权权利的行使或实现,特别是收益权利。当然这种安排是以牺牲债权人收益的规模为前提的。(2)投资者产权权利的实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密切相关,体现投资者利益与企业效益“同舟共济”的法律约定。(3)在约定债务偿还期内,债权人对其产权相关权利的行使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投资者产权则不同。在投资者产权存在期间,投资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与产权相关的“决策权”,并能借助于市场让渡投资权,对原有的财产权利进行处臵。(4)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投资者产权的权利体现在企业资产扣减债权人产权数量后的剩余部分。

二、负债:一种“清偿责任”

(一)负债的本质

在会计学中,负债可能是最少引起争论的要素。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负债的形成一般以条款明确的“契约”为基础;(2)除了“民法”相关条款作出法律规定外,“借债还钱”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也是一种“道德秩序”;(3)负债的价值一般由既定数额或既定计量模式确定,计量方法的主观性相对较小。然而,诸多学者仍然对负债要素的本质及其特征进行了系统研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负债的重要特征有三个:(1)“蕴蓄着对一个或几个其他个体承担的现时义务或责任”;(2)“使其将来要放弃的经济利益,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3)“使该个体承担义务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已经发生”(3)。

多数会计学者在认同负债是“一种需要在未来时日偿付资产或劳务的现有义务”的同时,将负债要素的基本特征归结为:(1)负债反映了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2)负债是企业必须在未来特定时日归还或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3)负债必须存在于现在,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4)负债对特定企业具有强制性,使之不存在避免未来牺牲的可能性;(5)负债是一项能以货币确切计量或能以货币合理估计的金额;(6)在正常情况下,负债应有确定的受款人,或债权人是确知的;(7)负债不仅包括法定的未来支付责任或义务,而且包括为了维护企业信誉或进行正常业务而承受的某些道义和推定的责任与义务。

负债要素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在会计中往往被认为是债权人的产权,因而被称作“债权人权益”。那么,负债的特征是否体现在债权

人产权上?其实,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是同时存在于特定企业的,它们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而得出的“产权关系”结论。从这种意义上讲,“负债”概念并不等于“债权人权益”或“债权人产权”概念。负债概念建立的理论前提就是“企业主体”观念,其产生是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反观“债权人产权”的结果。简言之,负债是一种“义务”概念,而“债权人权益”或“债权人产权”是一种“权利”概念。

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因为“债权人产权”的存在而承担了相应的负债。但从纯理论上讲,债权人产权不一定存在于任何企业,特别是自然人企业。但只要债权人产权在特定企业出现,企业就必然承担了一种保证债权人产权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看,负债实质上是一种责任或义务,一种必须在既定期限内予以清偿的责任。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作为一种“清偿责任”的负债,开始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1)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变化,负债内容与结构正不断变化。如“金融负债”、“社会责任”等新兴债务形式的出现等。(2)负债的清偿方式发生改变。在传统的以资产、劳务偿付债务的基础上,“债转股”、“可转换债券”等新的经济方式同样可以改变负债的结构、削减负债的规模。(3)负债计量的不确定性。如对于“金融负债”在不同情况下应分别采用“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等进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准则中,列示了负债所包括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短期借款、附息借款的流动部分、保证准备等流动负债和附息借款、递延所得税、退休福利债务等非流动负债(4)。除传统的负债项目之外,金融负债、或有负债、可转换债券等的相继出现,体现了企业负债的新变化。

(二)负债定义的分析与结论

由于负债要素的定义是确认负债项目的依据,因此,会计准则都对负债要素进行了界定。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将负债视为“将来可能要放弃的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由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要向其他个体转交资产或提供劳务的现有义务”。上述两种解释的共同点是:均从负债与资产的关系方面定义负债,因为负债的清偿必然会导致具有创利能力的资产的减少。

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则将负债解释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主要不足是未能明确揭示负债的本质特征。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将其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基本一致。

负债的本质是“一种清偿责任”,是一种现时承担而在未来履行的义务。这种清偿责任的履行必然会引起企业资产的减少;其次,从

形式上看,负债的形成必然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负债的偿还必然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5),即负债的增减变化表现为企业未来获得经济利益能力总量的变化;再次,负债的存在必须以义务人和权利人共存为前提。因此,负债是“特定企业现时承担的、将在未来期间减少其获得经济利益能力的一种清偿责任。”

三、“所有者权益”:一种“经营责任”

(一)“所有者权益”的本质

严格地讲,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概念形式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它们都是基于产权分析的结论。对于所有者产权与债权人产权的不同“制度安排”,前文已经述及。问题在于:体现产权主体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所有者产权”或“所有者权益”,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所有者产权形成于投资者将财产“委托”给企业的过程。投资者这种委托行为的动机,无非是行使其作为产权主体所具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权利。由于投资者对于其委托给企业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而企业作为一种法人也具有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法人财产权”,因此,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与受托人企业都必须遵守以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各种“游戏规则”。对受托企业而言,其所获受托财产就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本”。不需要像清偿负债那样予以偿还,是这种“资本”的基本特征,但却是一种“消极”的特征。

企业受托保管的财产(“资本”的存在形式)构成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内容。由于获利性是资产的本质特性,因而投资者借助于能降低

“社会交易成本”的企业“组织”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企业及其经营者则通过其合理配臵内部资源使投资者的初衷得以“如愿以偿”,同时也使得资产的“获利性”本质特性得以体现。企业正是在这种促使资产获利的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

企业对资产进行合理配臵、创造利润的过程,同时也是其经营“资本”、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企业经营者作为受托人(群体),其履行的受托责任首先是一种“经营责任”。这种“经营责任”产生的动因主要有四:资产存在的“获利性”、委托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企业本身的“性质”和企业家的“职业道德”。正因为存在这些动因,因而“经营责任”在企业中是以一种“积极”而不是“消极”的方式存在。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经营“资本”的产权归属,是从产权关系的角度对企业资产中除去债权人产权对应部分以外的那部分资产的产权

认定。因此,同“债权人利益”一样,所有者权益并不是站在企业主体立场得出的概念结论。但在本文研究中,依然使用了“所有者权益”概念,以其代指作为企业“经营责任”的经营“资本”。主要理由是:使用所有者权益概念已成习惯,以“资本”完全替之亦觉不妥,暂无合意术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认为,“业主权益”的主要特征是:(1)“它可以因业主用资产作为投资而增加,而业主又不时地可以从该个体得到派给的资产”(6);(2)企业分派给业主的款项,其数额取决于业主权益的法定限额;(3)

业主权益必然受到“企业经营以及波及企业的其他事项和情况的影响”。基于学者们对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别,因而其关于所有者权益特征的结论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分析与结论

国际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称为“权益”,认为它是“在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认为,权益是“以某一个体的资产减除其负债的剩余部分。在企业,权益就是业主利益”。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观点,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侧重从数量方面来界定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而未真正触及其作为一种“经营责任”的经济实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以上定义未能切入要害的理由,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完善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这种解释,触及到了“所有者权益”的产权性质,但在概念表述方面却是站在企业外部的“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而不是企业经济主体本身。

从投资者产权主体方面看,投资者合法地将资金投入企业,因而也合法地对企业的资产(当然只能是“净资产”)拥有了法律上的要求权。这种要求权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对原始投资的要求权和对投资增值的要求权(投资亏损时为责任)。因此,投资者产权主体角度

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因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及资本增值而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从企业主体角度看,“所有者权益”是因为投资者产权关系存在而对投资者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合理经营受托财产的“经营责任”。从其产生看,其作为企业筹资的一种方式,是指受托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本的过程和结果。与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资金而形成负债不同,企业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后,按“游戏规则”,不必在未来某一期间进行清偿,但它必须履行“经营责任”,即保持受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并使之获利或增值。企业净资产的数量,代表着企业对这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从内容看,这种经营责任包括对投资者投入资本(含初始投入资本和追加投入资本)的经营责任和对投入资本增值(留存收益)的经营责任,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站在企业主体角度,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必须履行的“经营责任”,所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由此,可将其定义为“特定企业所承担的、对投资者委托财产履行的一种以增加创利能力为目的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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