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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

专题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
专题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

专题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

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三、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四、关税减让谈判

五、入世与中国关税制度

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1、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2、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

3、《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2、条款内涵修正

(1)对第2条(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对第17条(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对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的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关于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

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GATT 》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2、途径

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1、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关税透明度高

3、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减让关税

4、公平竞争原则

倾销和补贴措施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1、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

2、保障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3、区域性贸易安排

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

5、安全例外

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的进口。

三、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

1、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40%,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及转型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发展中国家73%左右。

(3)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限制措施。

(4)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5)在4年内( 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取消针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

2、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使它们不再提高。

(3)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

(4)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5)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6)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

(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

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各类型成员方的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均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6.3%下降到乌拉圭回合后的3.8%,经济转型国家整体从8.6%下降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1、零关税产品部分

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家具、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

2、协调关税

化学品的协调关税是将化工原料、中间体、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0,5.5%和6.5%。

纺织品协调关税为把纺织品的关税分别减为纱线5%,织物10% ,服装17.5%。

四、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很广泛的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关税减让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

1、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在谈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

2、税率基础

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1、互惠互利

互惠互利是关税谈判的指导思想,各方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互利应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能仅局限在具体的关税谈判上。互惠互利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关税谈判中,谈判双方都要作出减让承诺,如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时,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的一方。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从成员方在多边谈判中已作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得到利益。

2、应考虑对方的需要

关税谈判应充分考虑每个成员、每种产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还应顾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3、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关税谈判,但具体的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对谈判承诺的情况保密,以避免其他成员在谈判中互相攀比要价。只有在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其他成员知晓。在谈判中,谈判一方如果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应受到谴责。

4、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关税谈判达成的谈判结果,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实施。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1、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如果是另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的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与主要供应方进行谈判,可以较准确地对减让作出评估。

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

2、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

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3、最初谈判权方

一个世贸组织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

最初谈判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谈判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最初谈判权方一般都具有主要

供应利益,但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方,不一定对某项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

在双边谈判中,有些国家对某项产品并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但这些国家认为,他们对该产品有潜在利益,因而要求最初谈判权,此时,谈判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给予最初谈判权的产品品种的多少,由双方谈判确定。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非世贸组织成员加入时的关税谈判中。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1、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贸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都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如下。

(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

(2)成立谈判委员会,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线性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

(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

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2、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任何一个加入世贸组织申请方都要与原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

(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上的具体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3)申请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这一过程一般要经过若干次谈判。

(4)谈判双方签订双边关税减让表一式三份,谈判双方各执l份,交世贸组织秘书处1份。

(5)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为加入方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附件。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减让是单方面的。申请方有义务作出关税减让承诺,无权向成员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资格,一般不以是否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来确定。任何成员均有权向申请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是否与申请方进行谈判,由各成员自行决定;要求谈判的成员也可对某些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申请方不得拒绝。

3、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通知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

(2)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确定修改或撤回的减让幅度,给予补偿的产品及关税减让的水平等。一般来说,补偿的水平应与撤回的水平大体相同。

(3)谈判达成协议后,应将谈判的结果载人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4)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申请方可以单方采取行动,撤回减让;但其他有谈判权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回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1、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已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

2、公式减让谈判

公式减让谈判是指,对所有产品或所选定产品的关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的谈判。

公式减让谈判是等百分比削减关税,因而对高关税削减幅度会较大,对低关税削减幅度较小。

3、部门减让谈判

部门减让谈判是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6位编码确定。

在部门减让谈判中,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统一约束为零,该部门称为零关税部门;将选定产品部门的上限关税税率统一约束在某一水平,该部门称为协调关税部门。

(七)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减让结果应体现在各成员的税则中。在“乌拉圭回合”后,各成员的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是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减让表也成为一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附件。

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各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税率。各成员实施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其在减让表中承诺的税率以及逐步削减的水平。如要将某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或调整关税约束的产品范围,均应按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经过谈判确定的修改结果,重新载入减让表。

五、入世与中国关税制度改革

(一)按照入世承诺,实施分步降低关税方案

(二)进一步优化关税有效保护结构

(三)按照非歧视原则在全关境内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

(四)改进非关税措施政策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关税减让原则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 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 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相关阅读: 关税减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倍;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 如果

WTO谈判基本术语

WTO谈判基本术语 【关税谈判】(Tariff Negotiation) GATT/WTO框架下,关税谈判主要有四种类型:(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47年以来已完成的八个回合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此类谈判;(2)修改各国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与那些对具体需要修改关税税率的产品拥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重新进行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或WTO而与现存缔约方/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这种谈判通常是双边谈判,谈判结果多边化成为该成员加入多边组织的最终谈判结果;(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GATT第II条、第XXVIII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关税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多边关税谈判】(Multilateral Tariff Negotiation) 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是:(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2)成立谈判委员会等谈判机构,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公式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加入谈判】(Accession Negotiation) 任何一个加入申请方都要与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谈判的程序是:(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的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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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在实践中是通过“减让表”付诸实施的。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作出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规定,并为世贸组织协定所继承,兹笔录于下:第二条第1款(甲)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第1款(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第1款(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达一减

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 在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和计算方法,经历了一个渐进的科学化过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亦称初级谈判方式。1947-1962年前5届谈判均采用这一方式。谈判缔约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谈判,双边各提交“索要清单”和“提供清单”,讨价还价达成互惠,编制产生“关税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双边谈判,多边适用,是这一方式的特点。 第二种,现代多边谈判方式。即协商一个公式,按公式“全面减税”,也称“全面直线减税”方式,为后3届谈判所广泛采用。主要有3个计算公式可供选择: 直接减税公式: y=1.5X+50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幅度,规定最大减税幅度为60%,由美国提出。该式不能使高关税大幅降低,有利于高关税国家或关税差别较大的商品群。 协调关税公式:

我国制造业行业关税有效保护率的变动

面,美国可以说是一位“好老师”。当年美国通过税收补贴来促进出口, 刺激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继实施了DISC、FSC和ETI三个税收法案,也相继被欧盟投诉至WTO,虽然每次都是以美国败诉为结局,但就其实际效果而言,美国却堪称“赢家”,因为这长达十多年的漫长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客观上已帮助美国“从容地”实现了其预定的税收政策目标。 (三)适度相机调整贸易税收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在我国位居世界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顺差居高不下,贸易摩擦不断的背景下,“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已成为共识。2008年以来我国贸易顺差增幅明显放缓,其中,取消“三高一低”产品的出口退税、针对资源性产品加征出口关税等税收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诚然,配合贸易战略的转变,通过相机调整税收政策来缓和贸易顺差,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是可行的,但应注意适度,因为政策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从长远来讲, “非中性”的退税政策存在对自由贸易的扭曲效应,有违WTO的原则精神,故不排除被他国指控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丁 毅《入世五年,税收应对之路》,《中国税务》2007年第3期。 (2)麦克尔?达利著,曹洋等译《WTO与直接税》,《税收译丛》2007年第1期。 (3)龙英锋《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启示》,《税务与经济》2008年第1期。(4)李海莲《我国‘非中性’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第12期。(5)靳东升、龚辉文《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竞争与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单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 (责任编辑:王 敏)我国制造业行业 关税有效保护率的变动 ◆ 王 恬 内容提要: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名义关税水平的下降 并不一定意味着保护程度的降低,因为反映产业保 护程度的指标是关税有效保护率(ERP,Effective Rates of Protection)。近年来,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 织承诺的关税减让表不断降低名义关税,那么相应 的关税有效保护率有什么变动趋势?本文利用2002 年的投入产出表对我国1999~2007年间制造业行业 的名义关税进行了关税有效保护率的测算,并进一 步分析了其变化状况。结果显示,随着名义关税水平 的不断降低,国家重点扶植行业的有效保护率仍在 不断提高;关税有效保护率的高低可以比较清晰地 反映出制造业的行业特征和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 关键词:制造业 关税有效保护率

WTO谈判基本术语

三、WTO谈判基本术语 【关税谈判】(Tariff Negotiation) GATT/WTO框架下,关税谈判主要有四种类型:(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47年以来已完成的八个回合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此类谈判;(2)修改各国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与那些对具体需要修改关税税率的产品拥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重新进行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或WTO而与现存缔约方/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这种谈判通常是双边谈判,谈判结果多边化成为该成员加入多边组织的最终谈判结果;(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GATT第II条、第XXVIII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关税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多边关税谈判】(Multilateral Tariff Negotiation) 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是:(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2)成立谈判委员会等谈判机构,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公式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加入谈判】(Accession Negotiation) 任何一个加入申请方都要与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谈判的程序是:(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的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

常用关税术语

关于外贸关税的术语,以下几个是比较常用的。 1.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2.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4.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 年7 月1 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 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 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干扰-最新范文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干扰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 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以2000年为例,海关共上缴税收2,242亿元(其中关税751亿元,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1,491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收入(13,380亿元)的1……8%,占中央财政总收入(7,854亿元)的29.6%,占中央财政本级收入(6,986亿元)的32.1%。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 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43.2%,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 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如果现行13—17%的增值税率不变;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

多年的高关税保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国际竞争力很弱。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今年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发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累了宝贵的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如果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关税水平从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企业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免税政策。去年此类减免税进口总额多达145亿美元,免税额超

多边贸易谈判

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下面整理了多边贸易谈判,供你阅读参考。 多变贸易谈判的进程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这轮谈判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就众多商品达成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这轮谈判虽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莶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视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与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等10个国家进行了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

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

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问题研究(一)

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问题研究(一) 〔摘要〕本文将以中国现阶段农产品关税水平与结构的分析为线索,进一步阐述美国、欧盟和G20三种农产品关税减让方案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方面的影响,并结合多哈回合农产品关税减让的提案,提出完善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关税减让;多哈回合谈判;建议 关税减让是我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而农业问题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世界农产品关税保护水平高,结构复杂,存在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减让水分、复杂关税结构等问题。按照现有的谈判方案,发达成员关税平均将减让57%~76%,发展中成员关税平均减让22.6%~49.4%。关税封顶是消除农产品高关税的有效措施,将使发达成员关税至少减让44%。农产品关税谈判对中国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多哈回合有可能进一步降低中国的关税水平。在攻防战略上,中国需作全面的评估,并从谈判全局统筹部署,争取实现中国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1中国农产品关税现状 加入WTO以来,中国农产品市场并没有发生较大冲击。其中主要原因,并不是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明显增强了,而是得益于这几年来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一直处于较高价位。农业生产是否具有资源禀赋优势,是影响中国农产品市场未来格局的根本性因素,因此可以说,在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未来国内市场遭受冲击的潜在

威胁依旧存在。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关税保护成为各国保护农业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1.1中国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水平 2005年,在23大类农产品中,中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为5%~41%,其中,超过平均水平(17.1%)的农产品从高到低依次为:谷物(41%),糖及糖食(30%),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27%),制粉工业产品(25%),饮料、酒及醋(23%),杂项食品(21%),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20%),肉及食用杂碎(19%),水果及坚果(19%),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19%)10类产品。谷物的平均值和中位值都高,这说明中国对谷物的保护水平较高;糖及糖食的平均值和中位值一致,且大于农产品关税的平均值,这说明中国对糖及糖食的保护水平也较高;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的平均值大于中位值,这主要是因为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税率较高造成的。对比其他农产品,敏感农产品粮食、食糖的关税水平相对较高。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首先,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远低于世界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62%)。其次,中国使用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较少。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基本上呈现正态分布,最高关税水平为41%,最低关税水平为5%,其他产品的关税水平基本接近平均水平。最后,即使是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其实际保护程度也要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在中国农产品关税税率安排中,平均关税水平较高的均为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在目前世界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少使用的情况下,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目录 进口关税介绍 进口关税计算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海关监管手续费 编辑本段进口关税介绍 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需要进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也可以联系专业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编辑本段进口关税计算方式 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举例如下: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近五年我国关税的走势情况,进一步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变化情况

一、摘要: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获得高速发展,进出口总额连年递增。中国经济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之中,正向一个名符其实的贸易大国迈进。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贸易政策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备受人们的关注。而关税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税种,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与政治的需要而确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同时,关税调整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对外贸易调节的工具,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关税走势、进出口、产业结构、外贸调整、政策导向 【正文】 二、近五年来我国关税的变化趋势,如下图: 中国关税总水平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 据海关资料显示,中国关税总水平2002年为15.3%,2005年为

10%,2010年为9.8%,由此可看我国关税的总水平呈下降趋势,并可能会在以后持续下降。 由于关税总水平的下降,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发生深刻的变化。 三、外贸政策变化 具体情况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一)、外部国际环境下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扩大内需辅之以国外市场的政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全面履行关税减让承诺,在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科学、精神地调整关税税率、税目和专项优惠政策,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体系较为完备的关税制度。 2008年金融危机及后来的欧债危机使得外部国际环境恶化,使得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主要转向国内市场,我国政府通过提高关税,采取扩大内需,辅之以国外市场的对外贸易政策。 (二)、产业结构方面, 1、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资 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上升。 一般认为,纺织、橡胶及矿冶产品和杂项制品为劳动密 集型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 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 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 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国家的 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 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 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 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 观目的加以区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 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 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 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 的保护关税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 (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 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及其八轮谈判 1、关贸总协定概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多边协定,也是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代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只是一项调整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水平和贸易关系的临时性多边协议,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总协定,并连续举行了多轮全球性的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于是就成为各缔约方在贸易政策方面制订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项唯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成为与联合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机构。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关贸总协定便具有双重的涵义:一方面它既是一整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措施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国际机构。 2、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第1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一次空前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即扩展到整个欧洲,最终波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这次经济危机中,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生产水平普遍下降,各国经济政策中的极端民族主义乘机抬头,保护关税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当时,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危机期间都进一步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影响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影响 关税减让对经济的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庇护国内产业。 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罗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以2000年为例,海关共上缴税收2,242亿元(其中关税751亿元,进口环节税———包罗增值税、消费税等1,491亿元),占 全国财政总收入(13,380亿元)的1..8%,占中心财政总收入(7,854亿元)的29.6%,占中心财政本级收入(6,986亿元)的32.1%。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实,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很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本身的经验。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43.2%,当年海关征税(包罗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 猜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假如现行13—17%的增值税率不变;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庇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国际竞争力很弱。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本年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进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存了宝贵的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假如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关税水平从日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罗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 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公司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公司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免税政策。去年此类减免税进口总额

关贸总协定的八次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八次谈判 关贸总协定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本着协商一致、多边对话的原则,通过谈判的方式来实现。因此,自成立以来到20世纪90年代初,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些谈判,对弥补协定的不足,扩展关贸总协定在协调贸易摩擦,解决贸易争端,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作用很大,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关贸总协定所经历的8轮多边谈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扫除了一系列影响贸易发展的障碍,使国际贸易市场不断规范。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经7个月的谈判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制定了关税减让表,共涉及45 000种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应征税进口值约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00亿美元。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10月在法国安纳西进行。新增缔约国10个,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47项,使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使美国的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由1948年1月以前的25.5%下降到14.5%。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10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尔基举行。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项,新增关税减让商品8 700种,使应征税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6%。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月~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实现关税减让商品3000种,使应征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日本在该轮谈判中加入关贸总协定。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有45个国家参加。这次谈判是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为欧共体的建立发动的,被称为“狄龙回合”。这轮谈判就4400种商品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涉及49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应征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税率20%。欧共体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协议,平均降低税率6.5%。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因由肯尼迪总统倡议,故称“肯尼迪回合”。这轮谈判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次,有占世界贸易额75%的54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实行计划经济的新成员国波兰。这轮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商品60 000种,涉及400亿美元贸易额,规定在5年内工业品进口关税降低35%;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加了第四部分内容。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由尼克松总统倡议,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因该轮谈判始于日本东京,被称为“东京回合”,有99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29个非缔约国。这次谈判在关税减让上采取一揽子方案,按公式使关税水平降低30%,涉及3 000多亿美元的贸易额,世界上9个主要工业市场上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由7%下降到4.7%。“东京回合”还在制定限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上取得了一定成功,其中达成了9项协议。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为“乌拉圭回合”谈判。

关税减让_国内税替代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1996年第12期 关税减让、国内税替代及其收入分配效应Ξ  翟 凡李善同王 直 (华中理工大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 一、导言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结束将在全球范围降低进口保护水平。对于中国而言,为避免由于其它国家贸易自由化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效率,在后乌拉圭回合的世界环境中实行单边贸易保护减让是非常明智和及时的。在1995年11月的APEC首脑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承诺在1996年将进口关税削减30%以上。根据公布的税则,这一最新的贸易自由化措施包括对4944项税号商品的大幅度关税削减,它使中国的简单平均关税水平降至2312%。然而,对于中国试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来说,这一关税率仍旧太高。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在经过8个回合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之后,已从1948年的40%降到1995年的417%。而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则维持在13%左右。当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协议全部实施之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将进一步下降。中国与WTO成员方的谈判仍在进行之中,而且中国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再进行一轮关税削减以使平均关税率降至12%。 实现上述关税减让意味着关税收入的减少和政府财政结构的改变。关税收入是中国政府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近年来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3-15%。任何重大的贸易自由化政策都可能会导致在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持政府财政收入二者间的冲突。除了相应的结构调整问题外,它还迫使政府寻找一个替代由于削减关税所减少的收入的方法。考虑到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黄勇,1996),这一收入的再分配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定量考察了在不同的税收替代政策下实行贸易自由化的社会福利效果及其收入分配效应。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一个由52个部门,6类代表性居民构成的中国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我们试图回答下述政策问题:第一,近年来已经实施和正在计划进行的关税减让对不同类型的中国居民家庭的收入和福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第二,在可选择的政府税收替代政策下,不同的关税削减方案对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有什么不同的影响?第三,就其对效率和平等的影响而言,政府的税收替代政策在贸易自由化改革过程中是否起重要作用? 本文其余部分内容如下。第二节概述了中国CGE模型的结构和分析中采用的主要假设;第三节描述了基期年数据的主要特征,重点在居民收入的来源,消费的结构和分配的差距方 Ξ本文的形成得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慧炯教授的指导和帮助,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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