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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作者:《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

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包括: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

中国华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

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

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10人中,只有王俊武、廖为宏、万年保三人已被做出一审判决,其余涉案人员尚在侦查或者审理中。其中王俊武、万年保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为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25人。其中包括:

《胡润富豪榜》上榜富豪:首富黄光裕之妻、国美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杜鹃;深圳茂业集团董事长黄茂如(涉嫌被调查);浙江舟山首富、上海舟基集团董事长黄善年(传言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重庆“打黑”涉案落马的众多企业界人员:黎强、王天伦、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岳宁以及涉嫌介绍贿赂的李劲松。另有石家庄市瑞华线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娜也因涉“黑社会”犯罪及故意伤害罪等被查处。

民营航空企业负责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李泽源;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兰世立。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掏空“爱建系”的富豪颜立燕;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策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吕建明;金德发展实际控制人杨文清。

涉嫌暴力犯罪的企业老板: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安徽知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曹春风。

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的企业负责人:香港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崇华及其他公司高管。

涉嫌各种诈骗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跃进;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刘婧;苏州大方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李荣生。

其他包括: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导致江苏盐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

上述25位涉案企业家中,年龄最大的是李荣生,今年60岁;年龄最小的是王云娜,今年31岁。25人今年的平均年龄是46.04岁,比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民营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43.68岁高出2岁多。

在初步确定涉嫌犯罪罪名的20位民营企业家中,其中重庆6人及河北1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或其他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2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2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暴力犯罪;2人涉嫌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1例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1例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25人中,目前只有王文襄故意杀人一案和胡文标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王文襄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其他人员大多尚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少数人员已经开庭审理正等待一审作出判决。

2009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本年度有40例企业家犯罪大要案作出判决,作出一审判决并影响巨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有29例。

2009年度审理的影响较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除少数案件属于本年度查处的之外,大多属于前几年查处的案件。往年查处的一些企业家犯罪大案要案,2009有了审判结果。

其中,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贪污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受贿案,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天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强奸等案,浙江溢诚投资管理公司杜益敏集资诈骗案等,都宣告尘埃落定。被告人杨彦明、李培英、吴天喜、杜益敏4人均被执行死刑。

此外,下列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均于2009年度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安徽古井集团原董事长王效金受贿案;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鹏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张兴波贪污、受贿案;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先龙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河北“三鹿事

件”主要涉案人员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万里大造林”策划者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非法经营案。

上述7例二审审结的案件,张兴波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效金、陈鹏飞、王先龙、田文华均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顾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相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9年度作出一审判决并影响巨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有29例。

其中国企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件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陈同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张家岭信用证诈骗、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税案,张家岭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受贿案,王俊武被判无期徒刑;

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涉案4.7亿元大案,王洪生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贪污、受贿案,刘忠吉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汪定国受贿案,汪定国被判无期徒刑;

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董正青被判有期徒刑4年。

被称为“安徽第一女贪”的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案,张海英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挪用公款、受贿案,陈少飞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

……

比较典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有: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戴国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戴国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非法经营案,赵鹏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有着“上海公路大王”之称的上海茂盛集团原董事长刘根山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案,刘根山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8年;

上海地产富豪、上海周氏集团原董事长周小弟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周小弟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

“80后富姐”、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重庆市黑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向世全

故意伤害案,向世全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黑龙江省中科金源葆科技有限公司“金源葆”集资诈骗案主犯庄勋华、庄勋斌兄弟二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阳江“黑社会老大” 林国钦、许建强等43人“涉黑”案件,林国钦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许建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制造了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的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身价10亿的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雇凶杀人案,王文襄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9年度已经开庭尚未作出判决的企业家犯罪案件,笔者收集了17例,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例: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经纬贪污案,该案开庭时李经纬因患脑中风住院治疗,案件被中止审理;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党生受贿案;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兰先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上海双钱集团原董事长范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受贿案;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奉友合同诈骗等案;

被评为“最差上市公司老板”的ST*宏盛董事长龙长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逃汇案;

北京中大恒基投资顾问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益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案;

厦门翼航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清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

重庆打黑中落马的黎强、王天伦、陈明亮等涉黑案件;

原福布斯富豪、“湖南首富”吴志剑,2003年曾因合同诈骗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07年吴志剑在保外就医期间,与其儿子吴耀均等人再次涉嫌犯罪,吴志剑“二进宫”。2009年2月,吴志剑及其儿子吴耀均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罪接受法庭审判;

……

另外,2008年岁末落马的前首富黄光裕案件,2009年间不断传出有政府官员或者企业人员涉案被捕或者被调查,但截至本报告发表时止,该案仍在查处之中,至今尚未披露任何案件详情。

2009年度涉案企业家案情分析

本年度涉案的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35位,民营企业家49位。已经基本查明涉案金额的31位国企企业家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企业家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企业家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49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70%的人曾获得极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称号。

以上被执行死刑、二审宣判、一审宣判或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2009年度落马被查处的案件共84例。涉及企业家犯罪的案件,都是2009年度媒体关注的焦点,基本上反映了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概况。

上述84例2009年度涉案的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35位,民营企业家49位。初步查明年龄的80位企业家于2009年的平均年龄为49.65岁。其中查明年龄的34位涉案国企企业家2009年的平均年龄为54.62岁;查明年龄的45位涉案民营企业家2009年的平均年龄为45.98岁。

35位涉案的国企企业家中,党和国家曾给予许多人很高的政治地位或荣誉。其中有曾任中央候补委员的陈同海;有曾任中纪委委员的康日新;有曾经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有曾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的王妙兴、曾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的兰先德;有获得“第四届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的张海英;有获得“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的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汪强等。

在已确定犯罪罪名的34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涉嫌受贿罪的有28位,涉嫌贪污罪的有16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有8位,涉嫌其他犯罪罪名的共8人涉12项罪名。

在已经做出判决的22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判处死刑的有2人,即李培英、杨彦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4人,包括陈同海、张兴波、张海英以及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判处无期徒刑的有11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有2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4年的各1人。

国企企业家中,已经基本查明涉案金额的31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

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张家岭、王先龙、王洪生3人分别给所在单位造成8.42亿元、1.4亿元、3.1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3人合计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2.9246亿元。

49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许多人曾获得极高的政治地位,或者曾获得过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或者有着这样那样的“头衔”。其中有曾任全国人大代表、镇平县政协副主席的吴天喜;曾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安徽企业家王吉鹏;曾任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人大代表的田文华;曾任安徽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的曹春风;曾任上海市政协委员的“慈善富豪”周小弟;曾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的周跃进;曾任重庆市人大代表、巴南区政协常委的黎强;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尔滨市人大代表的王文襄;曾任广东省阳春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林国钦;曾为“国内首富”的黄光裕夫妇;福布斯富豪、曾为“湖南首富”的吴志剑;“深圳首富”黄茂如;有浙江“舟山首富”黄善年;美国籍的“绯闻富豪”龙长生;“公路大王”刘根山;“传奇富姐”吴英;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的王奉友;曾获“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的陈相贵;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的刘益良;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曾获“年度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顾雏军;“铁本事件”主角戴国芳;掏空“爱建系”的颜立燕;传销13万人、案值逾10亿元的施永兵……

49位民营企业家中,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富豪”多达36人以上。

在已经确定罪名的43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其中涉及各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抽逃出资、偷税等罪的经济类案件22例;“涉黑”案件9例;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6例;涉嫌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案例2例;涉嫌其他类别犯罪4例。

在已经做出判决的19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案20人中被判死刑的有7人,即吴天喜、杜益敏、吴英、庄勋华、向世全、王文襄及广东阳江“黑社会”二号人物许建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人,即广东阳江“黑社会老大”林国钦;被判无期徒刑的2人,即“三鹿事件”主角田文华和武汉“石油王子”吴涛;被判10~15年有期徒刑的有7人;被判5~9年有期徒刑的有3人。

2009年涉案的企业家中,既有前“国内首富”黄光裕、杜鹃夫妻,也有前“湖南首富”吴志剑、吴耀均父子;既有联手集资诈骗的庄勋华、庄勋斌兄弟,也有曾为同一国企高管的曾国新、黄旭明搭档。

2009年度重获自由或者死于非命的企业家

本年度有多名落马企业家重获新生,并有多名企业家死于非命。

2009年度,一些早年被判入狱的企业家有的出狱,有的重新创业,有的被“保外就医”之后又被重新收监。

年初,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陈久霖在新加坡服刑期满出狱回国。据媒体最新报道,很多企业和朋友力邀陈久霖加盟,出任高层管理人员,但陈久霖仍未放弃“石油帝国”梦想,至今尚未作出决定。

2月,去年刑满出狱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宣告重出江湖,联手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筹集40亿元巨资,开始了第二次创业。

3月初,媒体披露于2006年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原德隆集团实际控制人唐万新,早已被“保外就医”回到北京家中,并拟“召集旧部”、准备“重出江湖”、“东山再起”。该报道引起一些人士对唐万新“保外就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各方压力之下,3月20日,唐万新被有关部门要求回到湖北省武汉市有关监狱继续服刑,武汉警方又将唐万新重新收监。

6月,原“点子大王”、北京市和洋民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原北京和洋咨询公司总经理何阳因诈骗罪在宁夏服刑10年之后,刑满出狱。7年前曾被通缉的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华晨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仰融,忽然在美国隔岸喊话,欲投巨资于国内继续从事汽车制造业,并将可能投资生物科技、能源、金融等领域。仰融的计划庞大而惊人,仅一期就计划在国内投资400~450亿元,打造300万台发动机和100万辆整车基地,2012年首款车型上市。未来8年,计划实现产能300万辆,产值1万亿,税收1000亿,提供10万人就业,人均年收入达到10万元。然而,作为被国内检察机关正式公告批准逮捕并通缉追逃的负案富豪,仰融真的若要“衣锦还乡”顺利归来,他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件仍将是他不可逾越的一道坎。

7月,创维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在香港提前获释出狱,回到家中,但尚未回归创维决策层,据称目前主要是休息、旅游。

2009年度,个别企业家遭遇不幸,死于非命。

2月23日,湖北省十堰市兴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申天志,被本公司改制前下岗工人郑华江用刀捅死在办公室内。郑华江在法庭上称:“与申天志结怨已久,

并非因企业改制引发,而是因我举报兴丽房地产公司偷税漏税,公司被查处,申天志对我不满,且雇用黑社会追杀我,让我居无定所所致。”

5月18日,黑龙江省东西方建筑公司原总经理钟益师则因商业纠纷恶化,被本地房地产富豪王文襄指使自己的前秘书白鹏雇佣凶手于毅在自家车库内绑架勒死,并焚尸灭迹。

12月5日,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区人大代表、亿万富翁徐某在海南三亚度假旅游期间,仅仅因为话不投机吵了几句嘴,就被自己的老乡、生前“好友”、海南保亭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施连山指使其司机朱玉正行凶报复泄愤。朱玉正持刀向正在三亚湾路边草坪打电话的徐某捅刺37刀,致徐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度最为倒霉的企业家,非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原总经理陈国军莫属。7月24日,因职工不满企业重组,集会举行抗议,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陈国军在做职工工作时,成为职工泄愤对象,被挟持为人质,遭到围殴,并拒绝有关方面前来救治,最终陈国军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外,浙江影视大亨、上海享宏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视新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世强,涉嫌诈骗民营企业浙江超界集团2.5亿元,并传闻非法集资16亿元,于2008年12月初失踪,并被当地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09年2月,张世强的尸体在青岛被发现,警方宣布其死亡原因是自杀。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领导获罪多因贪腐民企老板多因诈骗 2012-01-16 09:53 来源:《中国青年报》打印本页关闭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目前只有后面30个有答案)教案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 1、公安或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时的方式有哪些? 2、什么是拘传?拘传会被带上手铐吗? 3、被公安或检察院带走后应该怎么办?家属应该怎么办? 4、对公安或检察院带人法律有哪些规定? 5、什么是询问?询问和讯问的区别是? 6、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享有哪些权利? 7、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应当注意的事项? 8、证人拒绝作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9、询问可能在哪些地方进行?能自己选择地点吗? 10、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享有哪些权利? 11、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2、被讯问(询问)有权保持沉默吗?拒绝回答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3、被讯问(询问)时可不可以要求在律师在场呢? 14、如果被讯问(询问)遭遇到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该怎么办?这样得到的供词和证据是是否有效? 15、公安或检察院讯问(询问)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16、在接受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17、讯问(询问)一定要制作讯问笔录吗? 18、讯问(询问)笔录有什么重要作用? 19、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20、讯问(询问)笔录是否还能够要求修改? 21、笔录一定要签字吗?是否有权拒绝签字? 一般来说,笔录的文字和篇幅可能较长,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经核对无误之后再签字确认。对于不实的记录,有权要求修改和补正,若有关机关拒绝修改和补正,你就有权拒绝

签字。 22、在案件中哪些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查封?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3、在案件中若财产被查封或被扣押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4、在查封扣押财产的过程中对执行机关有哪些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对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5、看守所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去看守所一定注意以下事项: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 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新浪财经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王荣利律师日前发布其历经一年撰作的《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报告称,2012年已被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企高管案例共计113例,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民营企业方面,经媒体报道的案例共计238例,初步报道涉案金额超亿的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指出,在113例国企高管案中,除了自杀、遇害和免职的6例以外,有107例均涉嫌刑事犯罪。这107例案件中有两例外逃或通缉,其余105例案例分别处于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国企高管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平均涉案为5144.68万元。在54例涉嫌贪腐的案件中,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高达2540.28万多元。 王荣利律师同时提出,2012年媒体报道的民营企业家案例共计238例,除去自杀,遇害或其它意外事件39例外,

其余199例均涉嫌刑事犯罪,包括22例"逃跑"或"失踪"。其余175例案例分别已进入相关法律程序,或已结案。初步报道时涉案金额超亿的民企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分析,2012年民营企业家的自杀现象比较突出,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大增,且涉及金额巨大、牵连面广。 报告还总结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特点,包括媒体报道中不使用真名的企业家约占所有曝光案例的28.1%,与往年相比数量极大增加、企业家犯罪现象全球化等。(梅珂) 表1:2012年国企高管犯罪及法律风险案例序号 姓名 原所在企业及曾任职务 类型 1. 何丽琼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服务部经理 执行死刑 2.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当然,避税有合理避税和违法逃税两种办法。公权机关要整这个罪,就会采取秘密的或者公开的办法,首先调查公司的账户,严重的时候,把一个公司过去20年来的账本甚至生意伙伴调查个底朝天,只要找到一点蛛丝马迹,就会顺藤摸瓜挖地三尺。从实践来看,很少有企业家能逃过这个陷阱。 避税是多数中国商人的普遍心理,你为了避免日后被扣上偷税罪的帽子,最好是保持常年谨慎,一是不要做自作聪明的傻事,以为只要有两套账本就能蒙过所有人,其实,税务官员之所以听凭你报的账本去课税,与其说是你偷税手段高明,不如说是他的不负责或者为利益所动,真要查税务问题,把你生意链条上的伙伴们查个遍,有几个人还能说做假账能奏效?所以,企业家们千万要记住:要避税必须完全合规,最好是请专业的税务师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请税务征稽人员在有关资料上签字认可,最后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永久保存这些资料在安全的地方,比起可能坐上三五年牢的风险,你在自己某个别墅的角落里堆放这些资料,毕竟是一件心里踏实的事情。 2、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林立、公司的设立方便得如同从客厅进卧室一般的今天,公权机关要调查一个民营企业家是否犯罪,90%的时候会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问题上去作谋划。实实在在地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门槛资本规定很低,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名字看起来很唬人的公司,但对于某些特殊行当而言,公司的注册资本还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文档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王荣利 〔写作背景:2006年底到2007年初,顾雏军案开庭、周正毅再次入狱、张海案一审判决、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抓……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话题和争论。看了许多的争论,发现很少“依法”争论的,而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才是解决所谓“原罪”的正确途径。于是,便琢磨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该问题给予分析,遂成该文。〕 近来,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争议。看到那么多的争论,许多都是从道德、制度、某种利益的角度去争执,却很少有人真正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所以这样的争论只能是越争越乱。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终于忍不住也要说上两句。 在讨论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原罪”。所谓“罪”,在我们日常生活和书面表达中,往往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广义上的罪,即“罪错”或者“罪过”,包括不道德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一种是狭义上的罪,单指法律上的刑事“犯罪”。目前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让人很难判断到底指的是前一种广义上的“罪过”呢,还是指后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如果连这个概念所指的意思都没有完全搞准确,就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那就毫无疑义了,只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已。如果把这个概念的意思搞准确了,其实下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先说如果是指后者“犯罪”的话,那么就属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事,任何官员、学者、专家等等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7月1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修改,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说我国新《刑法》以1997年10月1日为界,已经“赦免”了一些此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以及此前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果过去的行为按照过去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而且仍在追溯期之内,那么按照新《刑法》的上述规定,也采取了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赦免”犯罪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特赦”。所以,针对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如果是指法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斌 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 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 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 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 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 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 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 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在2016 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 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 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 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 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 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 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 乐观。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12月30日法人杂志 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 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包括: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 中国华[0.09 -7.14%]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 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10人中,只有王俊武、廖为宏、万年保三人已被做出一审判决,其余涉案人员尚在侦查或者审理中。其中王俊武、万年保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为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25人。其中包括: 《胡润富豪榜》上榜富豪:首富黄光裕之妻、国美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杜鹃;深圳茂业集团董事长黄茂如(涉嫌被调查);浙江舟山首富、上海舟基集团董事长黄善年(传言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重庆“打黑”涉案落马的众多企业界人员:黎强、王天伦、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岳宁以及涉嫌介绍贿赂的李劲松。另有石家庄市瑞华线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娜也因涉“黑社会”犯罪及故意伤害罪等被查处。 民营航空企业负责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李泽源;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兰世立。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掏空“爱建系”的富豪颜立燕;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策医疗[19.94 -5.41% 股吧研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吕建明;金德发展[26.78 -7.01% 股吧研报]实际控制人杨文清。 涉嫌暴力犯罪的企业老板: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安徽知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曹春风。 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的企业负责人:香港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崇华及其他公司高管。

2015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编辑委员会 主任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成员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阮加文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 郑飞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 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孙继斌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 马丽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 王俊秀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报告撰写人 主笔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与人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肖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 宋学鹏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 终校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一、报告初衷 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 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 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

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3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17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426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特点 第三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第六部分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2月21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前言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首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考虑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信息有所缺失,或与一审判决书重复,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近40项指标,主要的统计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2月21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报告合作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法律系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申明:引用本报告数据请注明版权单位:“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未经版权单位授权,其他任何网站不得转载。 中心简介 中心隶属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内高校首家以企业高管人群的刑事风险防控为对象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中心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雄厚的学术力量,尤其是刑事学科在全国的领先水平,致力于在法学家、企业家与司法机关、律师、媒体和公众间搭建桥梁,共同关注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助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进步和企业治理的完善。 中心立足于“两大”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和提供相关社会服务:一是发布权威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为预防和化解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与路径指引;二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合作召开跨领域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年度会议,聚集各路精英,共商企业(家)刑事风险预防与促进经济发展大计。 中心在引领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系列社会服务活动:(1))企业刑事风险预判与防控对策体系设计;(2)企业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3)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咨询;(4)涉及企业家的疑难、复杂案件咨询。 中心已建立自己的网站——“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网”。网站以引领理论研究,关注企业家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助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为己任,致力于打造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专业、高端、权威和实务的信息发布、资讯与社会服务平台。网站域名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5756586.html,。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前言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国企人均贪近千万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04日17:31 这正是本刊每年定期推出《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意义所在 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 2010年,前“首富”黄光裕夫妻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已经尘埃落定。而作为黄光裕兄长的黄俊钦,虽然与黄光裕同时涉案,却还要继续等待下一个年头,才有可能见分晓。 2010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因为贪污、受贿而被执行死刑不满一年,又一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张志忠涉嫌经济问题被拘。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10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15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归纳,作出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人均贪近千万民企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 2010年收集的企业家案件共155件,除5件为企业家遇害案件以外,其余150件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150件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了两名通缉在逃以外,其余都被抓获或在押。 该150例案件,都是2010年度媒体聚焦的焦点,基本上反映了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概况。 在150例2010年度涉案的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64位。初步查明年龄的35位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2.65岁。 在47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企业家中,受贿罪占30例,贪污罪占15例,挪用公款罪占4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占3例,滥用职权罪占3例,故意杀人罪占2例,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各1例。 在36例查明涉案金额的案件中,36人共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涉及金额34449万,人均957万元左右;而挪用公款罪,现已查明2人,一人涉案5.8亿,一人涉案5792万。另外,冯永明据称一人便贪污达8亿多元,因该案尚未判决,未予计算在内。 在已作出判决的37案42人当中,判决死刑的有2人,二人均有命案在身;判决死刑缓期的有7人;判决无期徒刑的有8人;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有8人;判决有期徒刑10以上不足15年的有13人;有期徒刑不满10年的仅5人。 64位涉案的国企企业家中,党和国家曾给予许多人很高的政治地位或荣誉。其中有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的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有现任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市广播电视集团总裁李晓枫和重庆移动党委书记、原总经理沈长富;有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有任省人大代表的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华和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陈伯羽;有任市政协委员的长江计算机集团原董事长焦自纯;有任市人大代表的长春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谭历;有任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的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有曾获得“2005中国保险业年度人物”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首任党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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