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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目录

1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工作票制度

2.3 工作许可制度

2.4 工作监护制度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7 操作票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 停电

3.3 隔离

3.4 泄压

3.5 通风

3.6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一般安全措施

4.1一般注意事项

4.2设备的维护

4.3一般电气安全规定

4.4工具的使用

5 水轮机(水泵)的工作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5.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5.4 主轴检修工作

5.5 进水阀检修

5.6 蜗壳排水阀、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6 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

6.1 一般注意事项

6.2 轴承检修工作

6.3 定、转子检修工作

7 热工元器件的工作

8 水工金属结构

8.1 钢闸门(含人字闸门、平面闸门、弧形闸门等)

8.2 启闭机(含固定式卷扬启闭机、液压启闭机、移动式启闭机、升船机启闭设备等) 8.3 拦污栅

8.4 压力管道

9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9.1 油库设备

9.2 排水设备

9.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9.4 油、水、气管道的检修

9.5 地下沟道内的检修

9.6 容器内的工作

9.7 化验工作

9.8 喷漆作业

10 水工工作

10.1 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10.2 水工维护

10.3 水上作业

10.4 潜水作业

10.5 野外作业

11 起重与运输

11.1 一般注意事项

11.2 各式起重机

11.3 起重工器具

11.4 人工搬运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6 码头工作

12 高处作业

12.1 一般注意事项

12.2 交叉作业

12.3 脚手架

12.4 脚手架的拆除

12.5 斜道

12.6 梯子

12.7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3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13.1 一般注意事项

13.2 电焊

13.3 气焊

13.4 气瓶的使用

13.5 减压器

13.6 橡胶软管

13.7 焊枪

13.8 氩弧焊

13.9 CO2气体保护焊

附录

附录A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B 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录C 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附录D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E 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F 发电厂水力机械操作票格式

附录G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附录H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I 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

附录J 标示牌式样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 工作票制度

2.1.2 工作许可制度

2.1.3 工作监护制度

2.1.4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 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 操作票制度

2.2 工作票制度:

2.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2.2.1.1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

2.2.1.2 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B)

2.2.1.3 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C)

2.2.2 填用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

2.2.2.1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油、水、气联系的工作。

2.2.2.2 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上的工作需要断开电源、隔断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

2.2.2.3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2.3 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草坪修理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2.2.4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5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2.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2.7 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2.2.7.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2.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2.2.7.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2.7.5 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动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泄压、通风等,填写时应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的编号),并悬挂标示牌;还应写明按本规程要求应加锁的截门。

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4)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

5)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关闭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或其他运行人员补充的保证安全的措施,应填写在“补充工作地点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

2.2.7.6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7.7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2.7.8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2.2.8 工作票的使用。

2.2.8.1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一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2.2.8.2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2.2.8.3 大修(A、B级)、小修(C、D级)或其它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2.2.8.4 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2.2.8.5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2.2.8.6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2.2.8.7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交给运行值班负责人,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当天交给运行值班负责人。工作任务单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工作许可人。

2.2.8.8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2.2.8.9 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2.8.10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停役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8.11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2.2.9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期和延期。

2.2.9.1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2.9.2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2.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0.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0.2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0.3 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检修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2.2.10.4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2.2.10.5 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2.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1.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2.11.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有无流入气(汽)、水、油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2.11.4 专职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2.11.5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 工作许可制度

2.3.1 工作票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单可以

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人许可,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2.3.2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2.3.2.1 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的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已泄压、降温,且没有油、水、气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2.3.2.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指明带压、高温设备的位置和有爆炸等危险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3.2.3 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2.3.3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还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签名。

2.4 工作监护制度

2.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代。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2.4.2 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4.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2.4.4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4.5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变更的履行手续和交接事项按2.2.8.9执行。

2.4.6 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5.1 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5.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2.5.3 每日收工前,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5.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2.5.5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5.1 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5.5.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所有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和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时,方可进行试运。

2.5.6 试运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6.1 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2.5.6.2 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5.7 全部工作完毕,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试运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并加盖“已终结”印章,表示工作终结。

2.5.8 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

2.5.9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5.10 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D );

2.6.1.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E )。

所谓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6.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2.6.4 各单位可参照附录I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6.5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水力机械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2.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6.6.1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6.6.2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6.6.3 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2.6.6.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6.6.5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2.6.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6.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6.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6.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6.10.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6.10.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2.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及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10.6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6.10.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10.8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6.10.9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10.11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 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2.6.11.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二级动火时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人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6.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4 一、二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2.6.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6.12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2.6.13 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一年。

2.7 操作票制度

2.7.1 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两种:

2.7.1.1 监护操作指由两人进行同一项操作。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系统切换、隔离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7.1.2 单人操作指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并书面公布。

2.7.2 操作票

2.7.2.1 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操作票。

2.7.2.2 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审批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行。

2.7.2.3 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 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 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3) 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7.2.4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2.7.2.5 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任务应填全设备的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

一个操作任务系指根据同一操作指令,且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并依次进行的操作的全部过程。

2.7.2.6 每次操作只能执行一份操作票。

2.7.2.7 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1) 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水机启、停操作;

2) 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3) 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操作票的操作项目一览表,并编制典型操作票(卡)。

2.7.2.8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要求的内容;

2) 应关闭或开启的油、水、气等系统的阀(闸)门;

3) 应打开的泄压阀(闸)门;

4) 按本规程规定应加锁的阀(闸)门;

5) 要求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

2.7.2.9 操作票的填写应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2.7.3 操作的基本条件。

2.7.

3.1 有与现场设备和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系统接线图)

2.7.

3.2 操作设备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油、水、气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2.7.

3.3 有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7.

3.4 有统一的、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

2.7.

3.5 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

2.7.

3.6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压力管道、蜗壳和尾水管等重要泄压阀;

2) 在一经操作即可送压且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隔离阀(闸)门;

3) 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7.4 操作的基本要求

2.7.4.1 每次操作只能携带一份操作票。进行监护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监护、汇报、

记录等有关操作制度。

2.7.4.2 操作前应核对实际运行方式,核对系统图,明确操作任务和操作目的,必要时应向监护人或值班负责人询问,确认无误。

2.7.4.3 监护人和操作人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分别签名后,送交审核人签字批准。具备开始操作条件时,发令人向监护人和操作人正式发布操作指令,受令人应复诵无误。2.7.4.4 监护人和操作人在接到发令人发布的操作命令后,带齐必要的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至现场后应认真核对操作设备和有关辅助设备的名称、编号及实际状态。操作人和监护人在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对重要项目(如开、停机等)要记录操作时间。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向发令人汇报操作结束。

2.7.4.5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7.4.6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明确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监护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

2.7.4.7 操作过程中如因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断操作时,应待缺陷处理好后继续操作,如缺陷暂时无法处理且对下面的操作安全无影响时,经发令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操作;未操作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因故中断操作,在恢复操作前,操作人员应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2.7.4.8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

2.7.4.9 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2.7.5 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操作完毕的操作票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 停电

3.1.2 隔离

3.1.3 泄压

3.1.4 通风

3.1.5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2 停电

3.2.1 断开停运检修设备的电源(断开其动力电源和控制电源)。

3.2.2 断开与检修的设备或系统相连的管道、风道上的电动截门的动力电源,切断水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

3.2.3 应在设备停止运行或转动以后方可执行停电措施。

3.3 隔离

3.3.1 转动机械设备检修时,应关闭所有应关闭的阀(闸)门,切断所有可能的动力源(气、水、油等),并做好防转的措施,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如控制回路与其他设备设有联动、联锁关系的,还应将联动、联锁回路解除。

3.3.2 如阀(闸)门关闭不严且无法可靠隔断动力源,应采取关闭前一道阀(闸)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3 在敷设有气、水等管道、阀门的地下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应关闭向工作地点流入气或水等介质的有关阀(闸)门。

3.3.4 在设备内部工作,如设备下部有与系统连接的管口、孔洞等,应对这些管口、孔洞采取封闭隔离措施。

3.3.5 在压力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3.4 泄压

3.4.1 设备检修前,应放净系统内的油、水、气等介质,确认已泄压和温度符合工作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3.4.2 做泄压措施前,应先检查确认检修的设备和系统确与运行部分可靠地隔离,然后方可缓慢开启有关阀门进行泄压。泄压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压力释放的方向。

3.4.3 检修的设备和系统是否已安全泄压,应通过阀门机械指示位置、热工仪表指示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如有无气、水流动声音等)等进行综合分析。

3.4.4 如果热工仪表显示有压力,或压力表指示虽在零位,但泄压阀处仍有水、气等介质流动的声音,应对设备的隔离和泄压措施以及压力表进行重新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认为设备和系统内部有压力,不能擅自开始工作。

3.4.5 为泄压所开启的有关阀门,在检修过程中应一直保持在可靠的全开位置,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同时加挂机械锁。

3.4.6 若无专门的阀门进行泄压,可通过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进行泄压。泄压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气、水等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气、水伤害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气、水喷到上面。

3.5 通风

3.5.1 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烟雾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好通风措施。

3.5.2 进入各式箱、槽、罐、热交换器等容器内部工作前,应打开各孔口进行通风换气。如系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在用容器,应先冲洗置换,再用通风或吸尘装置进行通风换气,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排除干净。如在容器内工作过程中须接触过敏性的物质,应采取强力通风措施。

3.5.3 进入地下井、坑、孔、洞、管沟、排水沟、电缆隧道和地下维护室等处工作前,应事先了解清楚这些地段的工作环境,做好通风措施。如为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地下场所,应在工作人员下去以前,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同时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进行彻底的通风换气,以及做好其他安全措施。

3.5.4 在箱、槽、罐、地坑(沟)、隧道等限定空间内作业,严禁用输送氧气的方法通风换气。

3.6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6.1 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启动、停运的设备或者需要进行开度调节的截门、闸板、挡板等,应切除所有可能造成其联锁动作的开关,并在其操作控制面板上将操作按钮方式设置为“检修”状态,或者在操作处用其它方式设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 在一经操作即可送压到工作地点或使工作地点建压的各隔离点的所有阀(闸)门的操作把手、控制按钮、泵启停控制按钮上,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阀(闸)门应加锁。

如有多级串联,在危险介质来源处的阀(闸)门已可靠关严并加锁、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的情况下,检修系统隔离范围内的阀(闸)门可不重复加锁,因检修需

要调整开启这些阀(闸)门时,应暂停该系统相关工作面的工作,以防伤人,确认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工作。

锁由设备运行管理部门配备管理,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3.6.3 施工现场临近高温、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处所均应设置临时遮栏及“止步,危险!”、“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因检修施工打开的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有防滑措施的盖板或设置可靠的遮栏、挡脚板及“止步,危险!”的标示牌;因检修施工破坏的常用楼梯、通道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临时遮栏并悬挂醒目的“止步,危险!”标示牌,临时遮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采取上锁、用铁丝绑扎等加固措施,使之不易移动,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6.4 如工作地点始终有人工作时,允许使用绳子制作的遮栏,但应规范制作成网状,染成红色。用于防止外人接近、进入或通过的,均应挂“禁止通行,施工现场!”的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外面;用于防止工作人员接近周围危险环境的,标示牌应朝向里面。

3.6.5 任何人严禁跨越遮栏,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和拆除临时遮栏、标示牌等设施。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栏、标示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加强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6.6 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一般安全措施

4.1. 一般注意事项

4.1.1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4.1.2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4.1.3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4.1.4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4.1.5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 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围栏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挡脚板及栏杆柱组成,横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mm~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mm~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栏应高于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4.1.6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4.1.7 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4.1.8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4.1.9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4.1.1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4.1.1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4.1.12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4.1.13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4.1.1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1.1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4.1.16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4.1.17 厂房应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4.1.18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4.1.19 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4.1.20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4.1.21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女性工作人员穿裙子。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2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4.1.23 运行和检修人员巡视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2 设备的维护

4.2.1 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4.2.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4.2.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气风源、水源、油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安全标示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应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4.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4.2.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4.2.6厂房外墙、大坝边坡、竖井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并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应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应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垂直爬梯宜设置人员上下作业的防坠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

4.3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4.3.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4.3.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4.3.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4.3.4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4.3.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4.3.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4.3.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3.8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应保持与不停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大于表4-1的规定。

附表4-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4.4. 工具的使用

12.4.1 一般工具

4.4.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4.4.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4.4.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4.4.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4.4.1.5 使用钻床时,应将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4.4.1.6 使用锯床时,工件应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4.4.1.7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4.4.1.8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防护罩应完整。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4.4.1.9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4.4.1.10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禁止猛击螺帽。

4.4.1.11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4.4.1.12 砂轮机应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4.4.1.13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应更换。

4.4.2 电气工具和用具

4.4.2.1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4.4.2.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4.2.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4.4.2.4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4.4.2.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4.2.6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站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4.4.2.7 使用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蜗壳、钢管、尾水管、油槽、油罐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蜗壳、钢管、尾水管、油槽、油罐等金属容器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4.4.2.8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

4.4.2.9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准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4.4.2.10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4.2.11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4.4.2.12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min。

4.4.2.13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4.4.3 空气压缩机

4.4.3.1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及储气罐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4.4.3.2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4.4.3.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禁止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4.4.4 潜水泵

4.4.4.1 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得有裂缝、破损;

2)保护线联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电源线应完整无损;

4)电源插头应完整无损;

5)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6)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7)工具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8)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9)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4.4.4.2 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不得有人进入。

4 .4.

5 风动工具

4.4.

5.1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4.4.

5.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4.4.

5.3 风动工具的软管应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4.4.

5.4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5 水轮机(水泵)的工作

5.1 一般注意事项

5.1.1 水轮机(水泵)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已齐备。检查油、水、气管路系统应有阀(闸)门隔断,阀(闸)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检修排水阀已可靠打开。

5.1.2 机组检修完毕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无人和工具留在内部后,应立即封闭孔或门。

5.1.3 在机组内有上下层作业时,应按12..2做好安全措施。

5.1.4 行灯变压器和行灯线要有良好的绝缘、接地装置和漏电保安器装置,尤其是拉入引水钢管、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内等工作场地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装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应绝缘良好,并配有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220V的临时电灯。

51.5 在机组转动部分进行电焊工作,接地线应就近接到转动部分上,防止轴承绝缘击穿。

5.1.6 大型设备吊放时,应注意厂房地面的承载能力。

5.1.7 在运行的水轮机(水泵)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有关调整工作时,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该工作应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5.1.8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水车室巡检时,应注意脚下行走路线,不得偏离行走通道。

5.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5.2.1 进入水轮机(水泵)内部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5.2.1.1 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或进水阀),排除输水管内积水,并保持输水管道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5.2.1.2 落下尾水门,并做好堵漏工作。

5.2.1.3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5.2.1.4 切断调速器操作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做好防止活动导水叶和转轮桨叶突然转动的措施。

5.2.1.5 切断水导轴承、主轴密封润滑水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标示牌。

5.2.2 进入转轮、尾水管内部进行汽蚀检查等工作时,若是高处作业,应搭设牢固的平台。

5.2.3 蜗壳、尾水管内搭平台时,不准在活动导水叶与转轮之间绑扎绳索或其它杆件,搭设平台时要考虑不影响盘车。如需搭设临时平台,应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5.2.4 在机组检修期间检修门全关时,如开旁通阀,提工作门排除门槽积水,应事先检查蜗壳和检修平台上是否有人和设备,为防止突然进人,进人孔处应悬挂“止步,危险!”标示牌。

5.2.5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进入孔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里面确无人员、物件后立即封闭,封人孔门应两人以上检查,先封压力管道人孔门、后封蜗壳、尾水管人孔门。封闭人孔前,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清点过程中,人孔门应有专人值班且进行登记,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5.2.6 在转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必要的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消防器材。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1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 2、1 一般安全要求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4 2、3 倒闸操作5 2、4 高压设备工作9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10 3、2 工作票制度10 3、3 工作许可制度15 3、4 工作监护制度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6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18 4、2 停电18 4、3 验电19 4、4 接地19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21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36 带电作业24 6、1 一般规定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25

6、3 等电位作业27 6、4 带电断、接引线29 6、5 带电短接设备30 6、6 带电水冲洗30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2 6、8 感应电压防护32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3 6、10 保护间隙33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34 6、12 低压带电作业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39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42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44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4511 电气试验491 1、1 高压试验491 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501 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511 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5112 电力电缆工作531 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531 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5313 一般安全措施56 附录58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58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9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3)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5) 2.3 倒闸操作 (5) 2.4 高压设备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0)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5) 3.4 工作监护制度 (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6)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8) 4.2 停电 (18) 4.3 验电 (19) 4.4 接地 (20)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1)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3) 6 带电作业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6) 6.3 等电位作业 (27) 6.4 带电断、接引线 (29) 6.5 带电短接设备 (30) 6.6 带电水冲洗 (31)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3) 6.8 感应电压防护 (33)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3) 6.10 保护间隙 (34)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5) 6.12 低压带电作业 (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6)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0)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3)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5)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6) 11 电气试验 (50) 11.1 高压试验 (50)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纵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职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职员、电力调度、试验职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职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职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职员、实习职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职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职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一、单选题 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抛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A.组织B.技术C.隔离D.施工 答案: c 答案要点: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 A.1.5、3 B.2.5、4 C.2.5、5 D.3.5、4 答案: c 答案要点: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 5.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A.月B.季度C.年D.两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6.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m。 A.1 B.2 C.3 D.4 答案: d 答案要点: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4m。 7.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A.不须B.不得C.可以D.无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8.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工作人员至少每()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A.半年B.壹年C.两年D.叁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9.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A.120 B.100 C.80 D.60 答案: a 答案要点: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120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10.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m。 A.2 B.4 C.5 D.6 答案: d 答案要点: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m。 1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2020年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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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安全“三基”管理培训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 选读(11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 17混凝土结构工程) 考试题(共110题、162空) 每空1分 项目部名称: 单位名称: 姓名: 得分: 要求:开卷考试、独立完成 2011年9月11日 1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

()。 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5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6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 )的措施。 7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 8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作为通风的风源。 9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绳的一端交由()。 10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 1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 1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严禁多台电焊机()接地。 16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电阻值不得低于(),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7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8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 20 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21 气瓶上必须装( )。 22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 )。 23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 )。 23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完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力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级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GB/T 26860—2001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器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 界定的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电]压low 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2 高[电]压high voltage;HV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3 发电厂[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1总则 1总则1.1通则 1.1.1为了加强中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生产性企业,指以发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1.1.5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外单位参与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在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经过本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1.1.6各单位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班组长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2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生产厂房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1.2.2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设备。 1.2.4生产厂房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和警示标示。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 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2.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1.2.7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

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自己电部分)(试行) 二O 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1 2. 1 {11::业人员. 1 2. 2 配电线路和设备. 2 2. 3 作业现场. 2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4 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 3.2 现场勘察制度 4 3. 3 工作票制度 4 3. 4 工作许可制度10 3. 5 工作监护制度11 3. 6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11 3. 7 工作终结制度12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2 4. l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 4. 2 停电. 13 4. 3 验电. 14 4. 4 接地. 14 4. 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16 5 运行和维护. 17 5.1 巡视. 17 5. 2 倒闸操作18 5. 3 砍剪树木22 6 架空配电线路工作23 6. 1 坑洞开挖. 23 6. 2 杆塔上作业. 23 6. 3 杆塔施工24 6. 4放线、紧线与撤线. 25 6. 5高压架空绝缘导线工作26 6. 6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26 6. 7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27 7 配电设备工作27 7. 1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27 7. 2箱式变电站工作28

7. 3 配电站、开闭所工作28 7. 4 计量、负控装置工作28 8 低压电气工作29 8. 1 一般要求. 29 8. 2 低压配电网工作29 8. 3 低压用电设备工作30 9 带电作业. 30 9. 1 一般要求. 30 9. 2 安全技术措施31 9. 3 带电断、接引线. 32 9. 4 带电短接设备. 32 9. 5 高压电缆旁路作业. 33 9. 6 带电立、撤杆33 9. 7 使用绝缘斗臂车的作业. 33 9.8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4 10二次系统工作34 10. 1 一般要求. 34 10. 2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工作35 10.3 现场检修35 10. 4 整组试验 35 1高压试验与测量工作36 11. 1 一般要求. 36 11. 2 高压试验 36 11. 3 测量工作 37 12 电力电缆工作38 12.1 一般要求. 38 12. 2 电力电缆施工作业. 38 12.3 电力电缆试验. 40 13分布式电源相关工作40 13.1 一般要求40 13. 2 并网管理. 41 13. 3 运维和操作41 13. 4 检修工作 41 14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 42 14.1 一般要求........ ... ... ..............'4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

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2020年整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部分)考试卷名师精品资料

火电厂工程安全规范试题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部分) 一、填充题(50题) 1、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及; 2、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或。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一般按建筑面积每㎡设置灭火器一个 4、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 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 构) 筑物不小于m 的单独隔离场所

7、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施工内容和要求。 8、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和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 9、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图等竣工资料 10、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 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m 11、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 12、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m 。距离大于m 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13、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m ,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14、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15、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V ,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V 。 16、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 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 17、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测定。 19、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下道栏杆高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时间: 2003-12-10 10:15:43 |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 年9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 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 年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 年提出了修 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 年 9 月1 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 年2 月21 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 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 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

2013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精华版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工作人员 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2.1.4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1.5 所有参加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4) 2.3 倒闸操作 (4) 2.4 高压设备工作 (7)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8)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8) 3.2 工作票制度 (8) 3.3 工作许可制度 (12) 3.4 工作监护制度 (12)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2)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4)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4) 4.2 停电 (14) 4.3 验电 (14) 4.4 接地 (15)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6)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8) 6 带电作业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0) 6.3 等电位作业 (21) 6.4 带电断、接引线 (22) 6.5 带电短接设备 (23) 6.6 带电水冲洗 (23)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25) 6.8 感应电压防护 (25)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25) 6.10 保护间隙 (26)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27) 6.12 低压带电作业 (27)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27)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1)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3)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5)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36) 11 电气试验 (39) 11.1 高压试验 (39)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0) 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0)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1) 12 电力电缆工作 (42)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42)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42) 13 一般安全措施 (45) 附录 (46)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重要部分学习资料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5级,并应有专人监护。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或停电进行。 5.1.2 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准小于0.7m。 5.1.3 运行中的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直流接地极线路和接地极应视为带电线路。各种工作情况下,邻近运行中的直流接地极线路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按±50kV直流电压等级控制。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邻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5.4.1 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5.4.2 在±4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线路单极停电侧进行工作时,应穿着全套屏蔽服”。 5.4.3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5.4.4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1000kV为0.6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5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DL5009.2_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m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f pomer transmission line) DL 5009 ·2-94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电力工业部 水利电力 1995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 ~ 63kV 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 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 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 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 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 9 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 10 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 11 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 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 12 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 13 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 14 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 15 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 16 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 17 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 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 18 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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