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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09-09-08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中国法规审查标准及其评价系统”(07SFB1003,项目负责人:姜明安)

作者简介:伏创宇(1982-),男,湖南汨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伏创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摘

要: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

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

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立法;裁量;司法审查;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

639X (2010)04-0061-05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学领域,一般比较熟悉的裁量类型有二种,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裁量。其实,如果裁量意味着国家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自由,

则行政主体的立法亦存在着自由裁量。在德国,

这种裁量称之为订定命令的裁量,也有称呼命令制定者的形成自由、规定裁量、形成裁量、形成余地或规范制定裁量。

[1]238

在台

湾地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二四六号解释的用语为

“立法授权之裁量”①

,大法官张承韬等于释字第二

九三号解释不同意见书上直呼为行政立法上的裁量。②

在我国学界,

有关行政裁量的论文汗牛充栋,对行政立法③

的审查标准鲜有论述,立法上也未明确规定,而对于行政立法的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论文未见涉及。

什么是行政立法的裁量,简单而言,许宗力教授认为就是行政立法的制定所拥有的某种决定或行政自由。④

这种裁量除了包括是否制定行政立法以及何时制定行政立法的自由,主要指如何制定行政立法的自由。当然,在我国,行政立法并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是否探讨法院对其的审查标准就毫无意义了呢?笔者认为,尽管我国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正式审查行政立法的权力,

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至于实践方面,在1993年“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

中,被告山西省吕梁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参照地方规章”

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对于那些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则不在人民法院参照之列”

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⑤

可见,在法律规范上规章应受到法院的审查,在法院的司法实务中规章实际上受到审查。这种审查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在参照规章时的审查,另一种是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根据法律的位阶与效力高低而作出选择时的审查。尽管这种审查的效力不彻底,它既不同于美国的判例法使得对规章的审查的个案效力实际上产生一般的效果,也不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可以直接否定规章的效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参照规章不可避免地要对规章进行审查,既然存在审查就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我们不能以中国没有与西方的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成熟的法治状况的存在否定探讨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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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27卷第4期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7No.42010年10月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Oct.2010

国家或者大陆法系行政法治发达国家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积极意义,也许中国离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还有一段距离,但理论上的探讨可以为本土的实践提供智识上的启发。

二、德国对行政立法的裁量司法审查标准

德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主体包括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但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截然分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院如认为某一法律违宪,而该法律之效力与其审判有关者,应停止审判程序。如系违反邦宪法,应请有权受理宪法争议之邦法院审判之;如系违反本基本法,应请联邦宪法法院审判之。各邦法律违反本基本法或各邦法律抵触联邦法律时,亦同。因此,行政法院对于法规命令的授权根据的合宪性产生质疑,必须诉诸宪法法院。

法规命令的合法要件由不同法律予以规定。由于涉及授权立法,首先适用的是宪法。基本法第80条第1款为联邦领域确立了决定性的规则。《基本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联邦内阁、联邦部长或各州政府可被法律授权以颁布法令。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令应陈明法律理由。”各州宪法也为各州的领域确立了相应的、基本相同的规则。法规命令必须符合以下合法要件:第一,授权根据。法规命令需要充分的法律授权根据,因此只有某个法律根据是不够的。也就是说,授权根据必须符合基本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否则,授权根据违反宪法和无效,不能成为法规命令的根据。但这项法律本身就因违反《基本法》第80条而无效,这属于宪法的调整范畴。第二,形式合法性要件。这包括管辖权、程序、形式与公布等要求。管辖权指有权发布法规命令的机关由授权法律确定;程序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的参与权特别是批准权,在发布法规命令之前听取非国家团体、独立专家或者“参与人”的意见(如联邦公害防治法第51条)等。但听取意见原则上不构成程序参与权,不能成为法规命令的参与要求,而是“准备”法规命令的前奏。因此,不听取意见并不影响法规命令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排除这些团体享有听取意见请求权,并且通过法院予以实现。程序瑕疵不显著通常不影响规范的法律效力。形式上要求法规命令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说明法律根据,这种引用义务使审查成为可能。公布要求法规命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实体合法要件。法规命令所作的处置必须在授权根据的范围之内,遵守授权根据的要求,并且符合其他法律和宪法的规定。法治国的一般“规范等级制度”和依法行政原则,已经产生了进行规范审查的理由。也就是说,法院进行规范审查所依据的标准,应当是所有可以考虑的联邦和州法律,同时也包括直接有效的欧洲法和宪法规范。法令制定机关原则上有权裁量是否行使法律授权。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所有关联点产生这种需要时(如没有法规命令补充,法律就不能适用)才是这样。根据联邦行政法院法第47条规定,在认为法规命令侵害其权利或者在可预测的时间之内侵害其权利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高级行政法院进行规范审查,以确认法规命令无效。但是,该条对顶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州的法规命令(而不针对联邦的法规命令),并且限于事实上属于一般行政审判主管范围的法规命令(行政法院法第40条),同时限于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规范审查请求针对正确的规范制订者,并且规范违法,该请求就是具备理由的。在行政法院法新文本第47条中,也仍然规定了只进行客观法律上的审查。也就是说,只要规范客观上是违法的,审查请求就具备理由;而无须检查主观上的权利侵害存在与否。[2]

只要作为审查对象的行政立法规范抽象、不确定,留下了或大或小的裁量空间,就必然有不同种类的审查标准存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79年3月1日的所谓劳工企业参与权判决中,综合过去的相关判决,整理出“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与“强烈的内容审查”等三种宽严有别的审查强度,联邦行政法院和邦的各级行政法院继受之,广泛适用在命令违法的审查上。而今,德国法院对这种审查标准的分类可谓已逐渐取得共识。[1]76这三种审查强度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但并非有十分明确的界限:

(1)明显性审查。在所有审查标准中,明显性审查最宽、最弱。依此审查标准,唯有当行政机关表现于命令中的评价“明显错误”、“明显可以反驳”或者“明显不合乎事理”,找不出任何观点可以支持其最低限度的合法性时,法院始能加诸违法的指摘。

(2)可支持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标准的强度则甚于前者。依此审查标准,法院必须审查命令的内容是否出自“合乎事理并且可以支持的判断”。这种审查标准虽然准许法院对命令订定机关所做评价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止于“明显错误”的指摘,但依然对行政机关的形成自由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尊重,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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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只要能找得到理由证明行政机关的评价是合乎事理、可以支持,或者换另一个角度来说明,只要行政机关的评价在多种可能合乎事理、可以支持的评价范围内,法院就应予以尊重,不得擅加指摘。

(3)强烈的内容审查。强烈的内容审查是所有审查标准中最强、最严的一种。在此审查标准下,法院必须对命令内容做具体而详尽的深入分析,如果法院无法确信命令订定机关的评价是正确的,举证的不利就应由行政机关负担。这种审查标准的最大特色就是将举证责任归由行政机关一方负担,换言之,行政机关如欲脱免法院的指摘,必须能毫无疑问的证明其所为评价合乎法律授权的内容、目的与范围。

三、美国对行政立法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依据美国APA第710、702条的规定,行政立法也属于该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司法审查。美国对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主要紧扣住美国行政程序的两大主要类型:正式与非正式程序。依照该分类,行政立法的程序也可以分为正式的行政立法和非正式的行政立法,根据不同的程序类型,美国行政程序法有不同的要求。依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如果授权行政立法制定的法律中,要求行政立法的制定必须基于听证记录时候,则该程序就必须适用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及557条的正式听证程序。而正式程序下所制定的行政立法,其所接受的司法审查,就必须依所谓的实质证据标准。法院对于行政立法制定程序中,行政机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令解释、以及理由构成等,以全部的记录为审查的标的,进行实体的审查。所谓实体证据的审查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首次提出时,对该标准定义为:“实质证据,是足以使一个理性的人,可以接受其已适当地支持该结论的作成。”[3]1951年的Universal Camera Corp.v.NLRB案,联邦最高法院又对该标准做进一步的说明[3],认为,如果在一个理性的人,在考量完整的记录证据之后,认为该证据足以充分地支持该结论的话,才符合法院实体证据的审查标准。而若该证据的记录只与行政机关的事实发现相一致,仍然无法符合法院的要求。由此可知所谓实体证据的审查是实质而又严格的标准。然而在美国依非正式的行政程序的行政立法占大多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行政立法的制定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适用正式程序或法律对外公布并刊载联邦公报,否则都适用非正式的听证程序。审查此种规章通常采用下述两个标准:“正当程序标准”与“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4]“正当程序标准”指审查规章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最起码的程序:是否进行了公告通知和提供了公众参与的机会,对公众的评价意见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考虑等等。“专断与反复无常标准”指审查行政立法的制定是否有专断恣意的情形。该标准通常以以下三个项目为审查重点:(1)行政行为的记录,是否已显示出得以支持行为作成的证据?(2)行政行为政策决定是否合乎理性?(3)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确切地表达其行为作成之理由?[5]严格要求的审查(hard look review)是本世纪70年代美国行政法的重大发展。即法院必须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了国会授予的立法权,在行使立法权时是否有专横、任性等不合理的表现。如果行政机关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行政机关的考虑和法规所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合理联系,便构成专横、任性的一种表现。为此目的,法院必须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对制定法规的根据和目的所作的说明,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足够的记录以供法院审查。因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记录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专横、任性,司法审查将会毫无意义。倘若行政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清楚、不充分、无根据、不回答有理由的批评,不能在已证明的事实和作出的决定之间提供合理的联系时,将不能通过严格要求的审查标准。[6]区分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并非绝对,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和《有毒物质监控法》(通过通告与评论程序制定)即采用了实质证据标准。[7]

这些审查标准在“美国行政法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有了新的发展。面对看起来难以处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法院已经改变了司法审查的关注点(通过扩展和变革传统的程序机制),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因而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在私人自治领域的未经授权的侵入,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其授予的立法权力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8]63但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它能增强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但实行起来却有困难。“在赋予不同的受影响利益以不同的权重方面,制定法指令一般是鲜有助益的,因为行政机关宽泛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正是来源于立法机关不能或不愿意在相互竞争的价值和利益团体之间指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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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确定的平衡。”[8]154斯图尔特最后提出了司法审查的实体标准:(1)适当考虑的要求作为对武断与反复无常标准的替代更加严格地限制行政机关;(2)奥弗顿公园案的技术,即狭义地解释并不明确的制定法以控制行政政策偏见的技术;(3)司法的利益衡量,指司法相比行政机关更能中立、超然地进行利益衡量;(4)保护“未被充分代表的”利益,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赋予这些对行政政策较少影响力的利益特殊的权重;(5)法院把案件发回立法机关,指严重影响某个个体利益而又没有得到制定法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必须被撤销,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许多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回归于立法机关。[8]157

四、德国标准与美国标准的比较分析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上述两种审查标准模式的比较主要从法律文本角度和法院在考虑审查标准时的考量因素的角度进行了描述,笔者认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的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德国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理论基础不同,德国标准基于授权明确性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而美国标准在批判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利益代表的正当性。德国行政法上针对授权行为的监控,则一贯强调法律保留原则与授权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产生于19世纪欧洲市民自由法治运动,其内涵与功能在当时比较狭窄,仅限于划分行政权与公民自由财产权两个相互对立的原始政治权力之势力范围。进入20世纪,法律保留原则由于受到政府管制领域急剧扩张的现实所迫,而转变为界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权限范围。但伴随着行政国的扩张,如今授权明确性原则在美国国家的发展已呈日益宽松的趋势,传送带模式和授权明确性原则已经受到批判,行政立法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

第二,从上述的德国标准和美国标准来看,德国模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中的强度更接近于违宪审查,但法院的审查权力空间较小;而美国模式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标准基本上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趋同,但法院的审查权力空间较大。在德国,如果议会法律不能明确定义行政立法的目的、内容和范围,这项法律本身就因违反《基本法》第80条而无效,这属于宪法的调整范畴;但如果授权法合宪,行政立法却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目的、内容和范围,那么行政法院就可判决行政立法逾权无效,这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因此,行政法院首先在个案中对行政立法进行违法审查,只有穷尽了行政法院的救济后才会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德国法院的审查标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法院在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的权力空间较小,其主要依据授权法规定的内容、目的和范围。而美国将行政立法纳入行政行为的框架中,法院可以直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其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标准基本上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趋同,而与强调针对不同权利保护程度差别的“严格审查”、“中等审查”与“宽松审查”的违宪审查标准不同。但美国法院在行政立法的利益代表方面的审查等方面体现了其具有很大的监督空间。

第三,德国的司法标准尚未类型化,在审查强度上更加侧重个案衡量,比较符合个案正义的要求,但容易控制司法恣意;而美国的司法标准模式具有类型化的倾向⑥。德国尽管也考虑到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不能“一刀切”,借鉴了宪法法院的的三层次的审查强度,但并没有真正的类型化,仍旧适用统一的审查标准,而且对于何种行政裁量情况应当适用何种审查强度也没有发展出成熟的理论;美国对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主要紧扣住美国行政程序的两大主要类型:正式与非正式程序,更具效率和预测性,但忽略了个案正义,正如斯图尔特承认,利益代表模式也因其成本高昂,无法保证利益代表的忠实性,强化了争议解决的特定性质和自由裁量性质,司法审查缺乏有效的实体性标准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其理想解决方案的模式,这就意味着没有一个新的模式能够被普遍适用以有效解决对行政机关立法裁量权的控制,因而倡导一方面通过个案考察的“唯名论的课题”处理类型化的控制模式失败的情形,清除传统结构的残余影响,同时仍需将利益代表模式视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原则,而作为一个“过渡的课题”予以恰当重视和不断完善[8]185。

第四,德国标准更加侧重实体内容的审查,美国标准更加重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德国标准对程序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不听取意见并不影响法规命令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排除这些团体享有听取意见请求权,并且通过法院予以实现。”[9]而美国标准在向程序审查特别是利益是否在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得到了充分的代表为审查标准的方向在发展。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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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或许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而英美国家大多重视法院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程序法尤为发达,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在美国公法上刻上了深深的烙印。正当程序的要求比任何宪法文本的存在都要古老得多,美国的创立者们采用了这个以前就存在于英国普通法之中的短语和概念。

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虽然规定了规章违法的五种情形,但行政立法被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学术界有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现实中不断有公民到法院挑战行政立法的合法性,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提上了日程⑦。尽管行政立法纳入司法审查的前景尚不甚明朗,但参照规章条款和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上位法的空间使得法院仍然在行使着一定程度的行政立法的审查权。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制定之裁量受司法审查的强度与密度上,除行政立法的内容不能逾越母法及上位法规范,授权母法应就授权目的、内容与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须依据行政立法的不同区分作为行政立法裁量及司法审查的标准的判断因素,对于不同种类的具体制定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没有统一的公式,其必须建基于行政立法的裁量权的大小以及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目的、制定功能、授权明确程度、制定程序、所限制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程度和涉及事务的领域等因素综合衡量。

注释:

①参见台湾司法院公报第三十一卷第十二期,第1页。

②参见台湾法令月刊第四十三卷第六期,第36页。

③行政立法在我国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在台湾地区称

为“行政命令”,在德国和日本称为“法规命令”,在美国称为“Agency Rules”。本文限于篇幅不对行政立法、行政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分进行探讨。

④许宗力教授认为订定命令的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就命令

的订定所拥有的某种决定或形成自由,参见许宗力,《订定命令的裁量与司法审查》,载《当代公法理论》,月旦

出版公司出版1993年版,第284页。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

期。法院认为:“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中,对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已有明确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

条第(二)项,把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

对于这样的规章,人民法院只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适用,即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有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时,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如果不属于劳动教养适用对

象,则不能仅参照规章对其适用劳动教养

⑥美国的违宪审查标准也呈现类型化的形态,其与个别基

本权利类型相结合而发展出更具体的、精确的多层次的

审查标准。最主要的是三重标准:合理审查标准,中度

审查标准和严格审查标准。”

⑦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作为二类立法项目

的行政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进

入一类立法项目,将在此届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参考文献:

[1]许宗力.订定命令的裁量与司法审查[M]//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283.

[2]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M].莫光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2.

[3]See Universal Camera Corp.v.NLRB,340U.S.474(1951)

[4]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261.

[5]翁岳生.行政法: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465.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719.[7]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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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施业家

(E-mail:shiyejia67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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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伏创宇: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商务局(下称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局 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局所属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

主、处罚为辅。 (五)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 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 \ / \ 第四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根据具体情况略作增减。 第五条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节标 准: 轻微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 \ (二)没有涉案物品; \ (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情节的因素。 较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 1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 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 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 资总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 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 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原 批准机关) 附件:4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振兴区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振兴区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五万元至八万元的罚款; 3、有前款所列行为三项的,处以八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 4、有前款所列行为四项的,处以十二万元至十六万元的罚款;

5、有前款所列行为五项的,处以十六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 3、有前款所列行为三项的,处以四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4、有前款所列行为四项的,处以六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5、有前款所列行为五项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前款所列行为一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前款所列行为二项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0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7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 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 第二章计量2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 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 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 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 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3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 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 第三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 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四章认证认可38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39 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 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41 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9 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4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55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5 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7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79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3

(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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