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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公司法的强制性及任意性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主讲: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法律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分析 至今为止,公司法理论界并未对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规范系强制性规范或者是任意性规范有一个定论。 1、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划分 法律的强制性:不得违反、不得变通 任意性:只有在没有当事人自己的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是最典型的任意法,契约自由原则,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审判会,突出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不参与、不限制该意思自治。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合同法理论上的名言: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3、公司法也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公司法的任意性指公司意思自治。公司法存在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划分,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定性和定位。 二、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案例: (1)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咨询; 董事会的决议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话,则董事会的决议当然是有效的。若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则其决议是可以被股东会取消的。 是否可以用公司章程把股东会的职权下放到董事会?是否可以将董事会职权交由股东会行使? (2)公司章程修改效力咨询 (3)江苏法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咨询 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章程》的规定,《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不能转让给非股东。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不主张优先权。此案涉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相同时,《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赵旭东本人赞成对与《公司法》关于这方面认定为任意性规范。 (4)对赌协议的效力;

PE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收益担保条款,如每年10%,或者上市承诺(如五年内上市,不上市无条件返还投资)。此种情况下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 明为投资实为借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该协议的有效性。 公司回购(公司法规定只有四种情形允许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规定,无盈利不分配,且不能够事先规定年利润。 如果由另一个股东来进行承诺,则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部分仲裁员认为有效,更提出这种对赌协议特殊情况下的产物。投资者对于拟投公司的实际情况了解不一定是真实,采取约定收益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赵旭东教授理解对赌协议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冲突。 (5)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意与优先购买权约定;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某股份公司《章程》按有限公司章程设定,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 (6)香港公司诉讼:高管义务条款的效力 三、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定性 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有机构成合理布局的法律规范 (1)公司法任意性的法理根据; 公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公司法系私法范畴。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实现私人利益服务的,体现私人意志和要求。公司法体现投资者、股东的意志要求,也要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投资盈利的工具和手段。当公司股东、投资者就公司事项达成一致做出安排的时候,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涉。有一个理论叫公司法的合同理论或者称公司法就是一份格式合同。有了公司法就可以代替繁锁的谈判,可以拿过来使用。 (2)公司法强制性的法理根据; 公司法涉及公司内部、也涉及公司外部利益,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甚至一个国家的秩序。需要法律的强行介入和干预。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就是强制性的规范。保护中小股东的规定,

网易公开课《公司法原理》观后感

《公司法原理》观后感 2012011553 吴双网易公开课《公司法原理》确实是一个特别棒的学习资料。虽然是三年前的课程,但是《公司法》不管怎么变动,原理还是不变的。课程主要从公司法原理层面阐述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及其理解,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专题片《公司的力量》为切入点,着重解释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力量形成和发挥方面的机理。 课程分文为5集: [第1集] 公司法人人格拟制:介绍法人人格理论,分析法人人格拟制的方法和意义,阐释公司独立人格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中作用和效果,进而归纳人格拟制将投资人与公司加以区分的制度奥妙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意义。 [第2集]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明确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等基本概念,分析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关系,阐述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结和消极影响,通过案例说明有限责任制度的实际运用效果。 [第3集] 公司资本形成机理: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所有权、债权、股权之间的关系,阐述公司产权关系的形成与结构,梳理产权清晰的判断标准,讨论财产权益置换的原理,通过案例说明权利置换对于确立公司产权清晰的意义。 [第4集] 分权制衡公司治理:介绍公司治理结构和原理,分析公司集权型治理与分权型治理的利弊,结合我国公司法阐述分权制衡的具体规范以及运用,讨论公司章程、治理机制对于公司运行的影响。 [第5集] 法律介入调整平衡:阐释公司是多元利益结合体的命题,分析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一致性与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对多元利益调整的平衡理念,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规范的研读,理解法律调整平衡对公司稳健运行的保障。 学习完整篇课程,我对公司有了许多新的认识。公司犹如空气之于我们。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道“交易是人的本性之一”,随着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世界,自由交易和市场逐步扩大,人被进一步解放之后,真正的公司时代到来了。历史,反复的验证,而不会简单的重复。你能看到多远的过去,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以550万家公司为基石的美国夸张地说“公司缔造了美国”,由此可见“公司是个危险的家伙”。公司是社会的公司。以商立身的松下幸之助说过“从前以一个日本人的思想来看事情,现在要以一个世界人的眼光来看问题”。日本将西洋文化从起初理解的个人主义(天皇),到日本独特的新文化“运来天地皆

《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

《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 徐健律师,1996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江苏金 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 题案例解析》一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东敏法官编著的,本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发行的,同时以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为依据,时效性较强。王东敏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参与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和适用》一书的编撰。本书涉及了公司纠纷实务中的73个问题,依据作者的意见,本书的观 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仅代表本人的思考,但是考虑到其身份和地位,无疑某些观点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为笔者的阅读摘要,摘要了其结论部分,如果需要深刻理解结论还需阅读其推理部分。内容以原文为准。 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54、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哪些,其间权力是如何分配的【结论】在公司内部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的机关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他们之间建立这样的累计关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推荐或者选举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权力;监事会由股东选举或者推荐的人等组成,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

机构,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履行职务的行为。 55、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哪些,各文件规定内容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结论】公司章程为公司纲领性和常设性法定文件,解决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问题,具有相对稳定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所做出的决议,具有一事一议并决定的特点,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 5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范围【结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对公司法调整的主体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 57、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结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程序事项的,属于可撤销要件;涉及不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或者形成决议要件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认定决议不成立。58、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及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讨论咨询题: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置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置过程中为设置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置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置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置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置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按照具体情形分析分不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 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并明白得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公司内部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北大法学院: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

说明:★越多代表越重要 第十三章公司与公司法 By Beer-lover 本章主要考点: 1、我国公司的概念★★★★ 2、两合公司★★★ 3、公司的特征★★ 4、无限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5、公司法及其特征★ 具体内容: 一、我国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法人资格; 3、以法定程序而设立;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三、无限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特征:(1)、股东须为两人以上;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具有法人资格及组织系统,受强制性规范较多。

四、两合公司★★★: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 共同组成的公司。 五、公司法及其特征★: 1、概念: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公司的种类、法 律地位、性质、设立、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财务会计、变更、股 份的转让、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责任等法律责任。 2、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3)、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为法构成; (4)、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第十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主要考点: 1、公司章程的必载内容:★★★★★ 2、股东出资瑕疵的补救及责任负担:★★★★★ 3、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 4、监事会的法定权利:★★★★★ 5、股东要求股权回购的法定条件:★★★★★ 6、我国股权外转的相关规定:★★★★ 7、国有独资公司★★★★: 8、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救治制度安排:★★★★ 9、董事会的法定权利:★★★★ 10、股东会的法定权利:★★★★ 11、强制放行制度:★★★ 1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 13、经理机构的法定职权:★★★ 14、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含义:★★★

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doc

公司法与次级债权理论- 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对控股股东(尤其是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从被控公司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加以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加大控股股东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中股权过度分散,形成不了一个股东利益相对集中的管理决策集团,就会出现经理人员权限过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反之,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又会形成关联交易的泛滥,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被剥夺,其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公司实践中两种状况都存在,但后者危害更大,公司法修改时关注到其危害,在制度层面做出一些新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制度层面设计主要是三个:一是揭破公司面纱制度;二是次级债权制度;三是派生诉讼(代位诉讼)制度。第一项制度和第三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多有案例并在公司法修改中有所体现,而第二项制度则未写进去,那么,如何来看待次级债权的这条规则和理论呢? 次级债权规则的称谓表述各异,它源自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Deep_Rock Doctrine),其理论称为“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 subordination),也就是限制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的行使,以免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人过于不公平。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中的第262条提出了这项制度,其条旨用的是“控制企业债权公平居次”。“公平居次”显然是

引用美国的“衡平居次”的用语。我认为用“次级债权”可能更通俗、更符合我国已有的相关制度和理论。 台湾公司法369-7条的规定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台湾的这一规定应该是美国判例法中“深石原则”的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2条对此也有规定:“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说,次级债权就是其权利人在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以及求偿权(清偿顺序)有特别限制的一种债权。 次级债权规则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从被控公司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说控制公司滥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进行的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债权。台湾公司法的表述是“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因此,次级债权不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必然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之债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其债权应和子公司对其他人的

13级整理笔记--企业与公司法最完整版介绍

一、名词解释 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和并决定国家的立法体系。 2.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起的诉讼。主要功能:防止董事对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决策、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而其他董事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因其他理由放弃诉讼使公司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 3.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6.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7.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股东利益收入。 8.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继承的的公司合并。 9.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10. 外国公司:有两种法律上的含义:其一,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计的公司针对本国而言均是外国公司;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该外国公司,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往年真题) 1.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章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005293.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一、讨论问题: 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假如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依照具体情形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 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法小知识点

第一题: 1.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总的来说公司的特征如下: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组织;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3.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两条?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人独立原则 第六题: 1.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条件。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设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设立失败时均无股东资格取得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25条);(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

公司法重要法条解析(打印版)

00227公司法 笔记依据目录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第三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第四节公司章程 第五节公司设立登记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公司资本的增减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公司债 第一节公司债概述 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 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积金制度 第三节公司分配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第二节公司分立 第三节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章公司清算 第一节公司清算概述 第二节普通清算 第三节特别清算 第十一章公司破产 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 第二节破产界限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破产债权 第五节破产财产 第六节破产程序 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 分论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 第六节一人有限公司 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第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行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第一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机构 第四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制度 第五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管理 第十五章股价有限公司(一)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上市公司 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 算 第十八章公司集团 第一节公司集团概述 第二节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 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 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 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 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 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 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 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 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 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 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 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 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 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 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 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 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 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 律上的独立人格. 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 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 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 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 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 重要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 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 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 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 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 财产总额. 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 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 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 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 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 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 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 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 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 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 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 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 给公司的投资者.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 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 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 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 股东. 1.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 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a.经营范围的限制 b.转投资的限制 c.作 保证人的限制 2.行为能力 3.侵权行为能力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 件: a.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 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b.负责人的行 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 个人资格实施的 c.这种负责人的行为, 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企业) 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 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 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 主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 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 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 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 没有法人资料.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 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是强调人的联合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人负无 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企 业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比较单一.集 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 且多元化.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 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 险的能力.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 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 b.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 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 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 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 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 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 责清偿 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 于: 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 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 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 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 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 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 司为共同被告. (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 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 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 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 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 下几种理论分类: (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 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 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 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 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 划分标准)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 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 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2.内部约束,以 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 制 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 2.分红权 3.转让股份的权利 4.认股权 5. 知情权 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 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 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 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 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 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 种职能分设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 (负责业务执行)和监事会(从事监督),明 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即新三会) 但注意与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即老三 会)的关系.党委会这样的党组织是政治 组织,按党章办事;工会是群团组织;公司 法上的组织是经营管理机构.党组织和 工会的存在与公司法并不矛盾.我国公 司法吸纳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国有 公司,还吸纳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还规 定了公司在讨论决定经营管理事务时 应听取职工的意见等.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

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齐精智律师 公司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纠纷也是最复杂的法律案件。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法是法律、财会、税务、工商相互交织的综合体。法律规定只是表象,决定表象的是公司深层次的财会和税务逻辑。 本文从齐精智律师的38篇公司法实务文章中,提炼出十大方面38个实务疑难问题的裁判要旨(详情请点击文章题目),力图从法律、财会、税务三方面予以剖析,将一个立体的“公司法”展现给广大投资人和企业家,以图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义务。 2、《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3、《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 4、《公司章程无权强制事前不同意离职退股的员工》

裁判要旨: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员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 5、《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约束股东。 6、《股权转让中的九大纳税误区》 裁判要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股权收购中的优先购买权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及方式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 8、《债可以转股,但股不能转债》 裁判要旨:债转股是合法有效的增资行为,而股转债则是无效的抽逃出资行为。 二、股东资格 1、《公司”开除”股东的6大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2、《即使工商登记也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签字亦未实际出资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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