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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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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如图1.1)

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

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从地域分布看,426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1.1)与2013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

件数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内蒙、河北各9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庆、天津各4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245例中,其中提及企业规模的共计190例,其中国家特大型企业4例、大型企业176例、中型企业7例、小型企业3例。(见图1.2)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国企的案发环节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例)和招投标(34例)、人事管理(31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如图1.3)

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

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2、涉案国企的案发原因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

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130例,占169例案件的7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18例、自首11例、媒体披露3例、资金链断裂3例、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各1例。(如图1.4)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

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166例,其中投融资47例、交易纠纷37例、财务管理28例、招投标28例,安全生产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如图1.5)

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2、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22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由相关机构调查32例,其次为被害人举报26例、举报22例、媒体披露16例和资金链断裂10例,其他则分别为其他案件牵出6例、自首5例以及发生事故5例。(如图1.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

在426起媒体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156起案件中的160人能够明确年龄,其中国企90人,民企70人。年龄分布状况如图所示:

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年龄最小的34岁,除案件中显示为“退休多年”的一位国企企业家之外,年龄最大的67岁。60-69岁涉案企业家共计18位。(如图1.7)

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40-49岁的有25位,30-39岁的有19位,50-59岁的16位,20-29岁的10位。其中年龄最小的22岁,年龄最大的60岁。(如图1.8)

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50-59岁的国企企业家正是国企中的掌舵者,权力过分集中,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家年龄受此影响较小。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在426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身份或职务的案例为242例,其中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5人,占全部案

件的15%,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51人,占全部案件的12%,法定代表人为48人,占全部案件的11%;副总3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7人,总裁、总经理25人,股东2人。(如图1.9)

另,媒体在报道这426例案件中,有24起案件在报道时明确涉案企业家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身份,占媒体报道案件的5%。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42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其中共犯为同事的28起,在共犯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19起共同犯罪人是上下级关系,共犯为亲友的共计14起。(如图1.10)

在这42起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案罪名及出现在案件中的频数如表1.2所示:

在181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69起其中同事34起,亲友27起,商业伙伴8起。如图1.11所示。

在这69起涉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各11起,职务侵占罪7起,制假售假类犯罪5起,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3起等。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81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6

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121例、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5例、合同诈骗罪4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勒索各3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各1例。如表1.3所示。

与2013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与国家加大对国企、央企贪腐的打击力度,媒体普遍对此关注较多有很大的关系。

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罪名。罪名的具体分布,如表1.4所示。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合同诈骗罪23 例、职务侵占罪20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13例、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各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3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2例。

抽逃出资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滥伐林木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强迫交易罪、侵犯著作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证罪、洗钱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销售假药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各1例。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通过追踪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持续报道,汇总了2014年度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情况。媒体在报道中多用纪委调查、有关部门调查、相关机构调查或者组织调查等,本报告中将立案前尚由有关组织调查的统称组织调查。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移送起诉的,包括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环节。审理中未宣判则包括案件已经诉至法院,但尚未审结,包括处于一审、二审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案件。结案包括审理结案、检察机关调查不送审、侦查机关调查不移送以及组织调查结案未刑事立案的案件。

国企企业家共涉案245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阶段55例,刑事立案侦查阶段43例,移送起诉12例,尚有36例在审理中,未宣判,结案97例,在逃1例,自杀1例。(如图1.12)

民企企业家共涉案181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10例,立案侦查37例,移送起诉5例,审理中未宣判39例,结案84例,其中包括审结结案以及结束调查,恢复职位结案1例,在逃6例。(如图1.13)

从涉案企业家犯罪年终状态来看,尚有55例涉案国企

企业家处于组织调查状态,占所有国企案件的22%,而涉案民企企业家正在接收组织调查的仅10例,且均由于牵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被组织调查,即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被调查。涉案民营企业家在逃人数6例,涉案国企企业家1例,相差较大。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在426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180起,共涉及207名企业家犯罪人。其中,有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这31例中有17例适用缓刑,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例,其中5例缓期两年执行,2例死刑立即执行。(见表1.5)

财产刑适用方面,在180起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案件中,共有37例并处没收财产,36例并处罚金,共计73例,财产刑适用占比41%。如图1.14

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来看,刑罚较去年偏重。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

大,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趋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本年度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45件,是近六年来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之最,达到前五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74%。媒体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

从本年度国企企业家犯罪统计案件看,国有企业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在号称“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中,原总经理张新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2.8亿多元。3、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当属华润集团窝案。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国有资产购回仅值50多亿人民币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在中

石油系列腐败案中,一众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位高权重,一手遮天,随意决策,滥用管理权,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然而,随着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将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

表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

图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

环境与之相配套。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

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据报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0830人。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1892人,同比上升52%。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因此,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法律进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为而做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近年,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非典型性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

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做出解释;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要求你购买传品,几十人睡地铺,每天集中上课,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或者“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企业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

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新闻媒体具有公众传播和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4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反贪腐”发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本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121例涉嫌受贿,51例贪污、30

例挪用公款、12例滥用职权以及3例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刑罚适用的现状是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不断增大,刑罚在适用中越来越趋于轻缓化。然而,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情况来看,较往年更为严厉。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贿、贪污等腐败案件多,对于这类犯罪,刑罚较为严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宽容度并没有增大,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证。最后,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而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以赃定罪量刑,使得本年度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处罚整体较严厉。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纷

纷因被其他案件牵出而接受调查。最能说明上述特点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的煤业大亨邢利斌纵横官场、商场多年,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动关系网,即官员竞选时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资助上位,即由老板资助官员买官;而老板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邢利斌案表现出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

政商关系自古就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的政商合作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游走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勾结无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均极具破坏力。在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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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领导获罪多因贪腐民企老板多因诈骗 2012-01-16 09:53 来源:《中国青年报》打印本页关闭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

儿童早期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报告

儿童早期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报告

儿童早期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报告 中国家庭教育 | 时间: 2010-05-27 | 文章来源: 中国家庭教育 第一章前言 1-1. 研究背景 学前教育泛指对0—6岁儿童实行的保育和教育,也称婴幼儿早期教育。在我国的学制体系中,学前教育主要是指对3—6岁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因此,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是我国学制中的基础环节,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早期教育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对0—6岁婴幼儿实行的保育和教育。良好的早期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健康发展,获得幸福、快乐的童年,为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早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掌握早期教育的现状和家长需求,配合政府推进

早期教育工作,促进将早期教育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同时以调研工作为宣传平台,提高社会对早期教育的关注,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于今年上半年开展了中国儿童早期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 1-2. 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四类对象开展:0-6岁(侧重0-3岁)儿童的家长,包括法定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部分妇联系统自办和社会力量办的托幼机构和早期教育机构,部分城市早期教育工作的政府主管负责人和早期教育专家。调查的托幼机构包含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等为0-6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其中包括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私人举办的托幼园所以及学前班。早期教育机构包括母婴医院开办的育儿班、幼儿园开办的早教班、社区开办的亲子班,以及专业化的早教中心等。 调查采用定性深访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科学的抽样方法,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总体,以样本总体的情况推估和描述全国总体情况。在操作阶段,将能够反映儿童早期教育市场现状及消费者需求的问题以题目的形式体现在封闭式问卷中,作为数据采集的工具。在执行阶段,采用街头拦访与网络在线调查相结合的方

早教机构全国排名

在给儿童选择亲子早教课程,很多家长都很困扰,由于目前儿童早教市场 上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儿童早教课程,有的早教课程侧重于各种运动,有的早教 课程侧重于知识记忆,有的早教课程侧重于音乐。但这些早教中心都不够全面,家长们更想要的是一个能发掘孩子兴趣的早教课程,一个让孩子在快乐中学习 的早教中心,童乐嘉早教中心将这些课程完美结合。 有些家长认为,儿童上的亲子早教中心的课程主要是做大人的表面工程, 讲讲育儿知识,他们给儿童报名亲子早教中心的课程,也只是让孩子适应一下 家庭以外的环境,锻炼孩子的沟通能力,难么儿童早教课程主要是教孩子还是 教家长呢? 大多数家长们现在已经认识到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也话费不少精力在 孩子的儿童早教课程上,但是却对幼儿早教的科学方式还不是很了解,专家表

示“三岁前,孩子的早期教育多半是在家庭中进行的,亲子早教课程的教学时 间再长也是有限的,必须和科学的家庭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很多家长认为花钱给孩子报了儿童早教课程,孩子就可以‘与众不同’了,让孩子的隔辈亲人或保姆来完成‘陪读’的角色,其实是有点舍本逐末了。” 据调查显示,由于上早教课程的幼儿父母大多数为80后和90后,工作繁忙,生活压力比较大,孩子70%以上是由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带着上儿童早教课程的,早教中心的认为这种情况并不理想,“父母平时工作很忙,但孩子又需 要很好的心理关怀,因此,抽出时间和孩子进行有效沟通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什么叫“有效沟通”呢?专家表示:家长只是和孩子在家里各做各的事就不叫做和孩子相处的“有效时间”,因为事实上并没有进行沟通。真正的沟通需要家 长和孩子在一起共同完成一个目标、共同关注一个感兴趣的话题并从中进行互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目前只有后面30个有答案)教案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 1、公安或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时的方式有哪些? 2、什么是拘传?拘传会被带上手铐吗? 3、被公安或检察院带走后应该怎么办?家属应该怎么办? 4、对公安或检察院带人法律有哪些规定? 5、什么是询问?询问和讯问的区别是? 6、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享有哪些权利? 7、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应当注意的事项? 8、证人拒绝作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9、询问可能在哪些地方进行?能自己选择地点吗? 10、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享有哪些权利? 11、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2、被讯问(询问)有权保持沉默吗?拒绝回答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3、被讯问(询问)时可不可以要求在律师在场呢? 14、如果被讯问(询问)遭遇到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该怎么办?这样得到的供词和证据是是否有效? 15、公安或检察院讯问(询问)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16、在接受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17、讯问(询问)一定要制作讯问笔录吗? 18、讯问(询问)笔录有什么重要作用? 19、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20、讯问(询问)笔录是否还能够要求修改? 21、笔录一定要签字吗?是否有权拒绝签字? 一般来说,笔录的文字和篇幅可能较长,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经核对无误之后再签字确认。对于不实的记录,有权要求修改和补正,若有关机关拒绝修改和补正,你就有权拒绝

签字。 22、在案件中哪些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查封?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3、在案件中若财产被查封或被扣押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4、在查封扣押财产的过程中对执行机关有哪些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对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5、看守所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去看守所一定注意以下事项:

【完整版】2020-2025年中国早教托育行业新市场开拓策略研究报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2020-2025年中国早教托育行业新市场开拓策略研究报告 可落地执行的实战解决方案 让每个人都能成为 战略专家 管理专家 行业专家 ……

报告目录 第一章企业新市场开拓策略概述 (6) 第一节研究报告简介 (6) 第二节研究原则与方法 (7) 一、研究原则 (7) 二、研究方法 (7) 第三节研究企业新市场开拓策略的重要性及意义 (9) 一、重要性 (9) 二、研究意义 (9) 第二章市场调研:2019-2020年中国早教托育行业市场深度调研 (11) 第一节早教托育概述 (11) 第二节我国早教托育行业监管体制与发展特征 (12) 一、行业分类及依据 (12) 二、行业监管体系 (12)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2) 四、行业上下游情况 (14) (1)行业价值链构成 (14) (2)行业的上游情况 (14) (3)行业的下游情况 (15) 五、行业进入壁垒 (15) (1)品牌壁垒 (15) (2)人才壁垒 (15) (3)教研能力壁垒 (15) (4)准入条件壁垒 (15) 六、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16) (1)监管风险 (16) (2)政策风险 (16) (3)安全风险 (16) (4)知识产权受侵害风险 (16) (5)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16) 第三节2019-2020年中国早教托育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17) 一、“幼有所育”思想下政策加速落地,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17) 二、家庭结构变迁托育需求大,早期教育消费意识逐步形成 (18) (1)家庭结构变迁,“4+2+2”家庭结构逐步成型 (18) (2)90后新生代父母早期教育消费意识已然形成 (19) 三、渗透率提升推动市场扩容,2019年市场规模约1800亿 (20) (1)2019年托育市场规模约930亿 (20) (2)2019年早教市场规模约870亿 (23) 四、早教与托育两大千亿市场的异同和机遇 (25) 第四节2019税收新政能省多少钱——详细财务模型及测算 (26) 一、单店盈利模型的影响测算 (27) (1)(税收优惠前)成熟期税后净利率约17% (27)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 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新浪财经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王荣利律师日前发布其历经一年撰作的《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报告称,2012年已被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企高管案例共计113例,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民营企业方面,经媒体报道的案例共计238例,初步报道涉案金额超亿的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指出,在113例国企高管案中,除了自杀、遇害和免职的6例以外,有107例均涉嫌刑事犯罪。这107例案件中有两例外逃或通缉,其余105例案例分别处于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国企高管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平均涉案为5144.68万元。在54例涉嫌贪腐的案件中,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高达2540.28万多元。 王荣利律师同时提出,2012年媒体报道的民营企业家案例共计238例,除去自杀,遇害或其它意外事件39例外,

其余199例均涉嫌刑事犯罪,包括22例"逃跑"或"失踪"。其余175例案例分别已进入相关法律程序,或已结案。初步报道时涉案金额超亿的民企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分析,2012年民营企业家的自杀现象比较突出,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大增,且涉及金额巨大、牵连面广。 报告还总结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特点,包括媒体报道中不使用真名的企业家约占所有曝光案例的28.1%,与往年相比数量极大增加、企业家犯罪现象全球化等。(梅珂) 表1:2012年国企高管犯罪及法律风险案例序号 姓名 原所在企业及曾任职务 类型 1. 何丽琼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服务部经理 执行死刑 2.

中国早教童书市场分析.doc

童书市场分析 在数字阅读的强力冲击下,传统图书出版市场近年来一直不太景气,但在持续低迷的市场中却有一匹“黑马”,即儿童出版市场保持着逆市上扬的趋势,在图书零售业总体走低的大背景下,童书已成为拉动市场的领跑板块。而随着国家逐渐放开“二胎”政策,业内预计未来几年整个婴童消费市场规模有望超过2万亿元,其中教育支出已成为仅次于食物的家庭第二大日常支出,出版物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迎来快速增长空间。但在童书市场一片繁荣的景象下,这个行业也面临着自身升级的内在问题和数字阅读挤压的外在压力。 童书市场成为出版社争抢阵地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共出版少儿读物3.24万种(其中初版19968种)、4.56亿册、总定价86.7亿元。与2009年相比,2013年儿童读物出版种数增长208%,总册数增长160%。 而当当网的童书数据显示,2014年,当当网卖出了1.1亿册童书,销售码洋23.2亿。其中0岁至2岁读物销售明显增加,更多的青年父母开始关注婴幼儿的早期阅读。据当当网预计,未来几年科普书、原创文学等品类的童书需求加大,占比将进一步增加。 总体上看,与中国3.7亿儿童的数量相比,中国童书在未来还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之前也有数据显示,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儿童图书占整体图书市场已超过30%,而中国目前只有16%左右,潜力巨大。 日前,在刚结束不久的北京图书订货会上,记者在2015中国图书零售市场年度报告会上了解到,经过连续两年的下滑,2014年图书零售市场回暖,其中少儿图书通过版权开发拉长产业链,成为整个市场中销售量增幅最快、畅销书销售数量最多的种类。近10年来,童书是我国图书零售市场中表现最好的板块,年增长率达到9%左右,高于整体图书市场增长水平,是拉动整体图书市场的主力军之一。 广阔的发展前景吸引了全国出版社涉足童书市场,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的573家出版社中,已有525家涉足少儿图书市场,其中既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接力出版社、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等专业童书出版机构,也有长江传媒、凤凰传媒、时代出版、人民文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等知名度较高的出版社,

十大少儿教育机构口碑排行榜

十大少儿教育机构口碑排行榜 1、EF英孚青少儿英语 EF英孚是中国最有经验的英语语言培训机构之一,早在1994年,EF英孚教育就领先其他品牌进入了中国,成为首家获得批准在中国运作的境外英语培训学校。 2、北京明天幼稚集团 北京明天幼稚集团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是海淀区教改试验区成立之后创办的首家以集团办园模式为特征的大型学前教育机构。 3、北京思想谷少儿学习力教育 北京思想谷少儿学习力训练教育,根据美国哈佛大学与英国ELLI组织研究,结合东方的教育体系,与中国少儿教育研究院共同开发针对6-15岁少儿学习力训练的课程,专注少儿综合学习力训练,致力于培养新一代人才。 4、迈格森国际教育 迈格森国际教育[1]是由新东方集团和美国麦格希集团联手打造的高端教育品牌。迈格森依托新东方多年英语培训经验并结合国际先进教育资源为中国4-17岁青少年提供个性化学习解决方案和一站式英语学习平台。 5、新东方泡泡少儿英语 泡泡少儿英语是新东方集团下唯一也是全国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少儿英语培训品牌。

泡泡少儿英语成立于2004年,致力于为4至14岁的少年儿童提供全学科一站式的教育服务。 6、大风车教育集团 中国幼教连锁品牌——北京大风车教育集团,是致力于"大风车"学前教育品牌连锁加盟、特许经营、教育咨询、师资培训和教材教具研发及产品生产的高科技集团。 7、红黄蓝亲子园 红黄蓝于1998年创建中国第一家亲子园,首创0-6岁一体化早期教育模式,先后打造红黄蓝亲子园、红黄蓝幼儿园、竹兜快乐家庭三大教育品牌,业务涵盖亲子园教育、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产品、慧心父母课堂、儿童艺术团等多个领域,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0-6岁一体化、综合性的教育机构,致力于培养健康、快乐、有竞争力的儿童。 8、东方爱婴 东方爱婴第一个在中国提出0-3岁早期教育细分市场这一概念,开创了中国早期教育行业。东方爱婴1998年10月26日成立于北京,专业从事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课程服务 9、天才宝贝 天才宝贝是以全面开发3-6岁儿童潜能为宗旨的幼儿学前教育培训机构,总部位于美国丹佛,成为全球幼儿学前教育培训机构领域的领导者。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当然,避税有合理避税和违法逃税两种办法。公权机关要整这个罪,就会采取秘密的或者公开的办法,首先调查公司的账户,严重的时候,把一个公司过去20年来的账本甚至生意伙伴调查个底朝天,只要找到一点蛛丝马迹,就会顺藤摸瓜挖地三尺。从实践来看,很少有企业家能逃过这个陷阱。 避税是多数中国商人的普遍心理,你为了避免日后被扣上偷税罪的帽子,最好是保持常年谨慎,一是不要做自作聪明的傻事,以为只要有两套账本就能蒙过所有人,其实,税务官员之所以听凭你报的账本去课税,与其说是你偷税手段高明,不如说是他的不负责或者为利益所动,真要查税务问题,把你生意链条上的伙伴们查个遍,有几个人还能说做假账能奏效?所以,企业家们千万要记住:要避税必须完全合规,最好是请专业的税务师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请税务征稽人员在有关资料上签字认可,最后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永久保存这些资料在安全的地方,比起可能坐上三五年牢的风险,你在自己某个别墅的角落里堆放这些资料,毕竟是一件心里踏实的事情。 2、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林立、公司的设立方便得如同从客厅进卧室一般的今天,公权机关要调查一个民营企业家是否犯罪,90%的时候会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问题上去作谋划。实实在在地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门槛资本规定很低,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名字看起来很唬人的公司,但对于某些特殊行当而言,公司的注册资本还

行业认可2018中国十大早教品牌机构排名

行业认可2018中国十大早教品牌机构排名 2010年后,80后父母对早教重视度越来越高。 早教行业初具雏形的发展业态在经历了新一轮洗牌后,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大企业全方位发展,小微企业逐步被淘汰。2017年我国幼儿早教消费市场达到1900亿元,2018年有望突破3000亿 为了促使早期教育行业发展更为规范、透明,帮助更多创业者可以选择正确的早教品牌,自2015年6月开启权威早教机构排名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同,本期综合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

各早教机构的发展状况的综合数据汇总,得出一个权威的2018早教机构品牌排行榜。2018十大早教排行榜按先后顺序依次排名为:金宝贝、美吉姆、积木宝贝、东方爱婴、悦宝园、红黄蓝、纽约国际新爱婴、爱乐、亲亲袋鼠。 2018十大早教排行榜第一名金宝贝品牌介绍:金宝贝是来自美国的早教品牌,在全国早教机构排行榜算元老级,源自美国,最早以儿童服装起家,在中国分店众多,硬件设施齐全。 特色优势:金宝贝以全套美国教学理念及教程为其特色,对婴幼儿进行音乐、艺术等方面的情操培养,特别是其中的育乐课和音乐课较有特色。由于资金实力雄厚,所以硬件设施齐全,育乐课主要靠硬件和场地空间,这是别的早教机构无法相比的,音乐课

主要以体验各种音乐风格为主。 欠缺:过分注重自由,并且作为源自美国的品牌,采用双语教学,因此授课也多是英语,对于大部分中国家长来说参与度稍差,而且相对中国人教育方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比较适合海外归来,或外语比较好的家长。 2018十大早教排行榜第二名美吉姆品牌介绍:美吉姆是源自国外的早教品牌,算是美式早教的代表机构,2009年在中国开设 第一家店面,发展速度很快。 特色优势:美吉姆最大的特点是其早教课程的运动性和设施的先进,利用其在运动机能学、体育、舞蹈以及体操领域的专业经验,研发出了一套完整的符合孩子天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设备,旨在通过每周一次的结构性课程,帮助孩子构建强健的体魄。其运动场地也十分吸引人。 欠缺:直接引进了国外的教材,教育方式也基本为美式教学,教 育方式上的差别。还有就是师资力量上参次不齐,造成专业价值与品牌专业度与其品牌名气无法完全画上等号。 2018十大早教排行榜第三名积木宝贝:

国内外早教机构介绍

国内外早教机构介绍 早教机构加盟商机 早教行业如今已被视为新时期的朝阳产业,随着80、90后加入父母大军,这两代人由于自身感受到在竞争中的压力因此对孩子的期望值更高,对早教也更加重视,在孩子的教育上从不吝惜,因此酝酿了早教市场这样一个巨大的商机。 知名早教中心大家齐看悦宝园 早教中心的发展 国内早教中心的发展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早教机构的萌芽,但是当时的早教主要以照看孩子为主,并没有教育的特点。 第二阶段:90年代末,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方兴未艾,早教机构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第三阶段:现如今早教市场已经形成相当的大的规模,而且越来受到重视,早教行业也被认为是又一朝阳产业。 早教市场格局 现如今的早教市场格局大体呈现国内国外品牌各占一半的局面,国外品牌主要以美式早教为主,美式早教倡导双语教学理念,得到广大家长的青睐。其中以金宝贝、悦宝园等国外品牌为主。国内早教中心则提倡传统模式教学,其中以发展较早的红黄蓝为代表。国内国外品牌个具优势,在竞争中互相蓬勃发展。 早教机构加盟商机 早教行业如今已被视为新时期的朝阳产业,随着80、90后加入父母大军,这两代人由于自身感受到在竞争中的压力因此对孩子的期望值更高,对早教也更加重视,在孩子的教育上从不吝惜,因此酝酿了早教市场这样一个巨大的商机。 如何选择有潜力的加盟品牌 早教行业虽是朝阳产业,可并不遍地是黄金,如何在中众多的品牌中选择有潜力的加盟投资商英着重注意一下几点:

一.看品牌口碑如何 考察品牌在业内的排名和家长们的反馈。 二.分析市场现状 根据现有的市场占有率分析加盟后的盈利情况。 三.预测未来前景 根据现有掌握情况预测发展前景。 四.国内国外品牌综合比较,最终确定 国内国外品牌各有优势,其中以美式早教为代表的国外品牌近几年发展势头很好很有潜力,当然本土品牌也不甘示弱,也有很多优秀的品牌。投资加盟商要全面考察,综合比较最终确定。 美式早教——悦宝园创始人、美国哈弗大学早教专家Michael和Babz夫妇以及他们的团队研发出的四大课程体系目前被行业认为是科学早教课程的模板。经过实际推行进一步证明悦宝园课程的先进与合理。 悦宝园致力于打造早教连锁品牌 早教连锁品牌解读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早教行业方兴未艾,加盟一个有发展潜力的早教品牌可谓是一个巨大的商机。美式早教优秀践行者——悦宝园早教品牌负责人为想要加盟早教的朋友指点迷津:早教连锁品牌很多,本土与外来的品牌各有各的优势,当然也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加盟本土品牌启动资金略少,相比之国际品牌要求更多一些,同时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均衡,这也会影响连锁品牌的发展。 加盟早教品牌须知 早教品牌加盟要考察品牌市场现状、发展潜力,以此来预测加盟的价值和意义有多大,业内人士再次提醒加盟商加盟之前的市场考量至关重要。目前国外连锁品牌很受

中国早教市场调查分析

中国早教市场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早教行业总体概况 婴幼儿早期教育行业被誉为"永远的向阳行业".据博思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201 4年中国早期教育行业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分析,从全球范围看,早期教育经济发展迅速,预计今后10年内,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经济收入将以7%-8%的速度增长,2010年全球婴幼儿教育市场的营业额将达到2800亿-6200亿美元。目前婴幼儿早教机构呈现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地区集中了全部85%左右的消费量,而发展中国家虽然人口数量众多,接受婴幼儿早教服务的消费不论在时间还是档次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中国早期教育产业运行环境 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7年的资料表明:中国0-3岁的婴幼儿家庭总数超过2500万,中国目前的平均人口出生率约为7%,这意味着每小时将诞生至少2000名婴儿,每年的新生婴儿数量达到2000万,0-3岁的婴幼儿总量达到9000万。其中城市0-3岁的婴幼儿数量为1700万人。如果按照每个孩子月消费额的30%用于教育消费,市场前景为数百亿元。随着人们对早教重要性认识的日益加强,高学历的年轻父母们在子女教育上的投入越来越大。调查表明,有56.5%的家长把孩子教育投资列在首位。很多家长不惜一掷千金,为得是让子女抢得学习能力与智力开发的先机。 2003年以金宝贝登陆中国为标志,各大国外知名早教品牌开始抢滩中国市场,与东方爱婴、红黄蓝等为代表的本土品牌分庭抗争,中国的早教由此进入到“品牌竞争时代”。这一时期,70后的人群开始成为年轻父母的主力。他们已经意识到孩子的早期教育不只是算数识字,更多的是为孩子寻找一份快乐。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对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进行专项研究后得出结论:平均每个城市家庭花费在0-3岁婴幼儿身上的费用每月超过1000元。以北京等一线城市为例,每个孩子月消费额的30%用于教育消费。 许多妈妈在宝宝出生尤其产后上班后,习惯网购一堆宝宝玩具、书籍、光盘等来“爱”宝宝或“补偿”宝宝。80后父母们舍得为孩子花钱,给宝宝买东西,往往首先考虑产品的品质和品牌而不仅是价格,花费惊人,甚至不计成本。但大多数时候其实他们并不清楚选什么早教产品、如何选早教产品,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个早教产品,品质、专业、关爱缺一不可,它需要多年专业经验的积淀,综合考虑生理性、系统性、科学性、延续性、民族性等因素。中国早教领导品牌东方爱婴创始人贾军女士表示,早期教育相较于学前教育更要符合宝宝的身心发展规律。抱抱熊早教产品是市场上唯一针对0-3岁宝宝按月龄提供进阶套装产品的早教产品品牌。 据中投顾问《2010-2015年中国婴儿用品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婴儿用品产业2010年消费额有望超过1000亿元,早教产品至少有300亿元。面对商机,市场上

北京(beijing)早教机构排行榜

在北京生活的父母们,一定关心北京的早教机构,哪家的最好呢,适合自己的孩子?有心人做了一次北京早教机构调查。供妈妈们参考。 北京早教机构推荐排名(资料图) 第一名精诚实验幼儿园 精诚实验幼儿园成立之初,曾无意中让一家知名的公立幼儿园陷入尴尬:短短两周,这家公立园两个班共有10多名孩子转到了精诚。这所公立园想将两个班合并成一个班,又招致了家长们的反对;不合并,班额又太小。说一千道一万,家长认可精诚园,表明精诚定有特别之处。 精诚园是精诚教育集团的一部分。目前,精诚拥有潘家园、育慧里两所独立幼儿园。俩幼儿园依托精诚优质教育资源,秉承教学质量第一、学校信誉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幼儿教育的创新与发展,专业地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品质的教育服务。 精诚具有自主开发幼教课程的能力,其独立开发的幼儿英语、儿童戏剧、头脑奥林匹克、幼儿科学实验、音乐与绘画、故事舞蹈等儿童潜能开发课程具有较高的幼教专业价值,得到了幼教界的高度认可。

北京早教机构推荐排名(资料图) 第二名北京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 能量娃这名儿不错。就仿佛是一夜间冒出来的,它的横空出世,打破了北京乃至中国早教领域的既有格局,迅速跻身于早教强势校的行列。今天,能量娃在北京已开设16家会馆,全国近60家分会馆。能量娃的可人形象已经具备了巨大的品牌价值。 其实,能量娃刚刚2岁。这个年轻的儿童学习连锁教育机构专门针对0至8岁儿童的潜能开发。能量娃的领导层都是早教行家,董事长秦孟周、专家团成员首席教育专家程泊华、首席课程专家栾祖荣、专家办主任陈刚、亲子专家夏秀英依据全新的能量教育理论,提出了能量娃的核心价值观,即培养充满信念、活力、创造的孩子。程泊华还被评为改革开放30年中国学前教育十大杰出人物。 能量娃还开发了具有专利权的课程,涵盖识字、阅读、数学、英语、信念、音乐、心算、美术等。其中识字课程字海冲浪是代表性课程,可以让3至8岁的幼儿轻松玩会2500个常用汉字;其他课程也体现潜能与显效相统一的特色,玩会500个英语单词,玩会数、量、形、时、空等数学概念,玩会五线谱等。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文档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王荣利 〔写作背景:2006年底到2007年初,顾雏军案开庭、周正毅再次入狱、张海案一审判决、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抓……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话题和争论。看了许多的争论,发现很少“依法”争论的,而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才是解决所谓“原罪”的正确途径。于是,便琢磨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该问题给予分析,遂成该文。〕 近来,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争议。看到那么多的争论,许多都是从道德、制度、某种利益的角度去争执,却很少有人真正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所以这样的争论只能是越争越乱。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终于忍不住也要说上两句。 在讨论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原罪”。所谓“罪”,在我们日常生活和书面表达中,往往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广义上的罪,即“罪错”或者“罪过”,包括不道德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一种是狭义上的罪,单指法律上的刑事“犯罪”。目前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让人很难判断到底指的是前一种广义上的“罪过”呢,还是指后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如果连这个概念所指的意思都没有完全搞准确,就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那就毫无疑义了,只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已。如果把这个概念的意思搞准确了,其实下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先说如果是指后者“犯罪”的话,那么就属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事,任何官员、学者、专家等等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7月1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修改,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说我国新《刑法》以1997年10月1日为界,已经“赦免”了一些此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以及此前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果过去的行为按照过去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而且仍在追溯期之内,那么按照新《刑法》的上述规定,也采取了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赦免”犯罪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特赦”。所以,针对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如果是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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