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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练习题15-22

第十五章 所有权
一、填空题
1.《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答案:使用、收益
2.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答案:优先购买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答案:国家
4.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所有权可分为与。
答案: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
5.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答案:公共利益
6.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答案: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7.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答案:居住条件
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的需要。
答案:业主
9.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答案:按份共有
10.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取得。
答案:交易习惯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4、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5?、?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6、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7、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8??、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9、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

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单选题

1.甲帮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该银元不知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甲、乙两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该银元应当归(C)。
A.甲所有
B.乙所有
C.国家所有
D.甲、乙共有

2.下列财产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是(D)。
A.汽车
B.电视机
C.房屋
D.地下矿藏

3.甲将自己的病重的耕牛弃之郊外,被乙发现,拉回家中。经治疗,耕牛病愈。甲发现后,要求某乙返还耕牛,乙不同意,某甲诉至法院。该耕牛应归(B)。
A.甲所有
B.乙所有
C.国家所有
D.甲、乙共有

4.甲利用乙的树根,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精美根雕。双方为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该根雕应归(A)。
A.甲
B.乙
C.收归国有
D.甲、乙共有

5.相邻关系的实质是(B)。
A.权利义务关系
B.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扩张
C.地役权
D.意思自治原则

6.下列财产中,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是(C)。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B.遗失物
C.所有人抛弃的物
D.失散的动物

7.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了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项是正确的?(B)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份额已占份额的2/3以上,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8.业主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设物总面积(B)以上的业主且占2/3以上的业主同意。
A.1/3
B.2/3
C.1/2
D.3/4

9.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A)。
A.当地习惯
B.当事人约定
C.村规民约
D.地方政策

10.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D)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30日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四、不定项
1.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ABCD)。
A.主体的唯一性
B.客体的广泛性
C.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D.取得方法的特殊性

2.下列所有权取得方法中,只能产生国家所有权的方法包括(ABD)。
A.税收
B.没收
C.生产
D.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3.下列财产中,可以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有(BD)。
A.土地
B.房屋
C.地下文物
D.林木

4.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ABCD)。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5.动

产所有权可以基于下列原因而取得(ABC)。
A.善意取得
B.先占
C.拾得遗失物
D.营造建筑物

6.先占的适用条件包括(ABCD)。
A.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B.标的物须为动产
C.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
D.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7.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ABCD)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8.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填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9.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C)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10.添附的种类有(ABC)。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种植树木

11.下列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有(ABC)。
A.夫妻共有财产
B.家庭共有财产
C.共同继承的财产
D.两人各出资二分之一所共同购买的汽车

12.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BCD)。
A.保留共有
B.实物分割
C.变价分割
D.作价补偿

13.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14.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室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CD)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

行为尚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15.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ABC)。
A.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B.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原则
C.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
D.所有人优先原则

16.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的费用包括(ABCD)。
A.土地补偿费
B.安置补助费
C.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D.青苗补偿费

17.下列财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BCD)。
A.矿藏
B.海域
C.无线电频谱
D.国防资产

18.下列事项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ABCD)。
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19.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D)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20.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按照下列方式约定(ABC)。
A.出售
B.附赠
C.出租
D.互换

五、简答题


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4)流转上的一体性,即专有所有权与

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

4.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3)共有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在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或是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是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5.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协议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6.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一般也随之消灭;(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之说。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

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六、论述题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添附包括如下三种:(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来各动产的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动产混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处理原则。(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即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

物的所有权,并对原材料所有权给予适当补偿。

3.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包括:(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使其信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既包括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或者本无处分权但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让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在所不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一方负举证责任。(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已足,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发生后,可发生如下效力:(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2)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可就自己的损失向其选择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物权法规定如下相邻关系:(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亦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七、案例分析
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
答: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2.2004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间,李某可使用该电视。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2005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便向张某追要。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要想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答: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3.张朋与李红系夫妻关系,因张朋酷爱摄影,双方遂决定购买一台高级

照相机。该照相机使用三年后,张朋想换一台更高级的照相机,但李红不同意。于是,张朋背着李红将照相机出卖给李小兵。事后,李红得知此事,要求李小兵返还照相机。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问:张朋是否有权处分照相机?如何确定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答:在本案中,张朋处分共同共有的照相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该照相机。张朋无权处分共有的照相机,那么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呢?我们认为,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关键问题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李小兵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在购买照相机时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李小兵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的客体通常是 。
答案:不动产
2.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或者 等方式。
答案:划拨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答案:30
4.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这就是地役权的 。
答案:不可分性
5.根据地役权的行使内容,地役权可分为 和 。
答案:积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设立。
答案:生效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
答案:善意第三人。
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时 设立。
答案:登记
9.《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答案:一并处分。
10.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答案:自动续期
二、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5?、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三、单选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B)。
A.30年
B.30至50年
C.30至70年
D.50年

2.地

役权自(B)时设立。。
A.地役权合同签订
B.地役权合同生效
C.地役权登记
D.地役权行使

3.下列事项中,属于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是(C)。
A.回赎
B.找贴
C.目的事实不能
D.供役权被分割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从事的行为是(B)。
A.使用承包的土地
B.对土地进行投资建厂
C.取得土地的收益
D.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5.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建设用使用权人的权利是(D)。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D.土地的转让权

6.地役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C)。
A.第三人
B.供役地人
C.善意第三人
D.需役地人

四、不定项

1.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有(ABCD)。
A.国家机关用地
B.军事用地
C.公益性事业用地
D.城市基地设施用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法包括(ABCD)。
A.出让
B.划拨
C.买卖
D.互换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BCD)。
A.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
B.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C.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D.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包括(ABCD)。
A.耕地
B.林地
C.草地
D.荒地

5.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法,地役权可分为(B)。
A.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B.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C.表见地役权和不表见地役权
D.土地地役权和房屋地役权

6.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ABC)。
A.转让
B.入股
C.抵押
D.质押

7.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ABD)
A.工业用地
B.商业用地
C.国家机关用地
D.商品住宅用地

8.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D)。
A.30年
B.40年
C.50年
D.30至70年

9.下列情形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ABCD)。
A.转让
B.4互换
C.出资
D.赠与

10.下列情形中,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BCD)。
A.抵押
B.取得
C.行使
D.转让
五,简答题


1.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

能设定用益物权;(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特殊条件下也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除适用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消灭原因:(1)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依法律规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4)土地灭失。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如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因此,承包人有权为此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并且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

、互换和转让的权利。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3)投资补偿权。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二是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三是农地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3)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4)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六、论述题


1.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特殊条件下也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除适用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消灭原因:(1)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依法律规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4)土地灭失。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如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因此,承包人有权为此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并且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3)投资补偿权。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二是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三是农地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

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3)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4)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七、案例分析
1.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某一地段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管理局签订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但该公司此后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形下,决定收回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某公司已经缴纳了建设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土地管理局可以收回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在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促的情形下,仍不开发利用土地。因此,土地管理局有权依照规定收回某公司的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2.李楠系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与外乡三十里铺村的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承包地。婚后双方一直在男方的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分给赵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收益颇丰。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于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包的未到期的耕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生活没有来源的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问:李楠的承包权能否得到保护?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案中,李楠结婚后,并没

有从三十里铺村分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三里九村在李楠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前收回其承包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李楠在离婚后回到三里九村,该村应当返还其婚前未到期的承包地。
3.甲和乙同住一村,两家的承包地相距不远,乙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了一口水井。2000年冬,甲和乙商定,从次年春天开始,甲用乙家的水浇地,每年给付乙1000元,为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答: 在本案中,甲为使用乙家承包地的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应当认定甲取得了地役权。甲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乙家的水源。但是,甲能否在乙家的承包地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呢?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不得超过或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方法及范围的,则地役权人有权于供役地损害最少的范围内为一切必要的使用。本案设定的是汲水地役权,汲水地役权的行使必以一定汲水设置为条件,且地役权人为行使地役权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在乙的承包地里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及方法为之,对此乙有容忍的义务。那么,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才能安装挖沟取水装置是否合理呢?从本案来看,甲用乙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浇地,约定每年向乙支付1000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笔费用的用途,因此,可以认定该笔费用既包括用水的费用,也包括占用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既然如此,乙就无权要求甲提供相应的土地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
一、填空题
1.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 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优先受偿
2.以建筑物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
答案:抵押
3.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 设立。
答案:登记
4.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
答案:设立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 。
答案:费用
6.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 ,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答案:提存
7.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 质权人时设立。
答案:权利凭证交付
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 、赔偿金或者 等优先受偿。
答案:保险金、补偿金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转让
10.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转质
1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答案:同一法律关系
1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
答案:债务的金额
二、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情形。

3、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4、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单选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D)。
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B)。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A)。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D)。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

享有的权利是(B)。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B)。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C)。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C)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B)。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D)。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四、不定项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ABC)。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3.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ABC)。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土地所有权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ABCD)。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C.被扣押的财产
D.学校的教学楼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AB)。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汽车
D.航空器

6.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范围包括(ABCD)。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D.损害赔偿金

7.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AC)。
A.抵押物折价
B.抵押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C.抵押物拍卖、变卖
D.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租赁权

8.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BD)
A.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9.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

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CD)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10.下列权利可以用于质押(ABCD)。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D.应收账款

11.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包括(ABC)。
A.担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权清偿期延缓
D.抛弃

1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权的,抵押(B)。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以撤销

1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D)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4.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B)
A.抵押、质押均成立
B.抵押、质押均不成立
C.抵押成立、质押不成立
D.质押成立、抵押不成立

15.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给予支持?(BCD)
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原物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16.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给肖某,并要肖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同时还两幅画,肖某对吴某的画享有哪些权利?(AB)
A.对画的占有权
B.动产质权
C.著作财产权之质权
D.优先购买权

17.甲借用

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D)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18.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CD)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权未成立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9.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ABCD)。
A.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B.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C.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D.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0.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ABCD)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C.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D.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五、简答题
1.抵押权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而非实体支配权,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非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此,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之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4)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包括三层意义:一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得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二是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成立在前的,不受破产宣告之影响,抵押权人就特定的抵押物有“别除权”;三是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2.共同抵押的效力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物应负

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2)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换言之,于此场合,每一抵押物之价值均担保着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使其债权得以清偿,既有权同时实行数个抵押权,同时变卖数个抵押物,也可选择行使其中一项抵押权,变卖其中一个抵押物。此种情形,发生物上连带关系,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

3.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而是基于当事人间的连续交易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当然,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3)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所谓最高限额,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4.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如下区别:(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但无须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当然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的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造成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须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为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而得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5.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权利质权之标的为权利,而非有体物。但并非任何权利均可充任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须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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