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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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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A.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调整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关于商法的特征,描述错误的是:()

A.创新与路径依赖性

B.进步与变动性

C.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D.国际性

3、在我国,以下不属于商法渊源的是:()

A.制定法

B.准法

C.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D.商事判例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立法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是:()

A.公司法

B.企业破产法

C.劳动法

D.证券法

2、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有:()

A.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主要调

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

B.意思自治是商法的基本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主要依靠国

家强制

C.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经济法则注重国家经济的稳

D.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三、辨析题:

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与商法学意义的商是一致的。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四、简答题:

1、简述商法上商的含义。

答:各国商事立法并未对“商”作出界定。但学理对商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2、简述商事关系及其特征。

答: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但不同于民事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主体,即这是一种发生在上任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建立的。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形成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3、简述商法的特征。

答: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特征如下:

商法具有兼容性

首先,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由于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可以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其次,商法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商法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包括大量的非诉讼程序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

商法具有规范上的技术性

与民法和刑法规范侧重于伦理性不同,商法以经济效用为主要目的,为维护交易的便捷、公平与安全,无论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商法具有社会发展性

首先,商法调整的社会经济生活总是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此商法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商法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大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整体体系,充分体现了它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其次,为了保持与时俱进,商法的修改频率很高。

商法具有创新与路径依赖性

首先,商法是在抑商环境下因创新而诞生的。虽然创新不是为商法所持有,但商法的创新特色最为突出,其首要体现在,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商法都在抑商环境下破土而出。其次,商法因创新而迅猛发展。经济交易效率对商法的直接要求和商法自身的高技术性,推动了商法创新并迅速传播。再次,创新之中有路径依赖性。商法能够在抑商环境下诞生,就是因为它善于借用原有制度的价值母体,为其赢得生存空间,且商法规范在移植过程中也不断地本土化,路经依赖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主要表现为各国国内商法规范的趋同化和国际间商事公约的订立。各国商法的内容具有同源性,又由于商法规定的技术性,使得一国先进和有效的商法规则非常容易被他国借鉴和吸收。技术性和同源性是商法规则趋同化的客观基础,且由于跨国商事交易的需要,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也更多地向统一的国际商事条约靠近,从而国内商法也称国际性特点。

商法体现目的上的营利性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营利,因而商法作为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营利性表现为商法规则以保障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为己任。商法的营利性并非意味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是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保护正常营利目的的实现,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具有营利性。

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法的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具体包括:

营业自由原则: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它在商法领域的体现便是营业自由。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自由进行营利性行为,其内涵包括创业自由、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三方面,具体表述为:a.商事结社自由;b。投资自由;c。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d。开业和歇业自由。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事

主体资格施加严格控制,从而形成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维持原则:亦称为企业维持原则,是指商法应尽力保证企业组织关系的稳定存续和健康发展。商法中的企业维持原则体现为以下方面:商主体资本确保规则,避免企业解体规则,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和风险分散规则。

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并势必反映在商事领域中。在商法中,商事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时效短期化、简易免责和权利证券化,是体现交易便捷、迅速原则的主要方面。

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商品和资金流转加快。此时,任何交易环节出现阻断,都会难免带来交易风险,而商事交易的营利本性以及追求交易的便捷和迅速,同样容易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须在商事交易中加入实现交易安全的价值,以求得商法诸多价值的和谐共存,并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安全交易价值的重要体现。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答: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他们的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则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的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属于理性的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和商法合一的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的轨道,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的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第2章商主体(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商主体的法律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

A.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B.大商人、小商人

C.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D.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2、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A.商合伙

B.商个人

C.商辅助人

D.商法人

3、以下哪个商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A.有限责任合伙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一人有限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别主要是:()

A.商主体必须取得商人资格,符合特定的法律形态

B.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C.商主体以从事商行为其经常职业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

A.成员

B.资产

C.法律人格

D.财产责任

三、辨析题:

1、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2、比较商主体基本法律形态的区别。

3、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有那些。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参考答案:

选择题:D C A ABCD ABCD

三、辨析题:

1、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参考答案:

答:正确。

大陆法系国家,主体被分为公法上的主体和私法上的主体。私法上的主体在广义上被称为民事主体,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民事主体的种类颇多,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商主体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但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的事实是不可抹杀的。因此,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答: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是指成为某种形态的商主体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价,包括成员、资产、财产责任和法律人格四个要素。商主体的成员是设立、拥有并支配商主体的人;资产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的物质基础;财产责任不仅是商主体的必要构成要素,而且成员责任的区别已成为不同法律形态的基本标志;最后,法律人格乃是自然人和组织成为商主体的法律技术构造物,只有具备了法律人格,才有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总之,要成为商主体,必须具备上述提及的四个构成要素。

2、比较商主体基本法律形态的区别。

答: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商主体的基本法律形态,其区别在于:

3、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有那些。

答: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兼有合伙和公司的特征,是一种更具有可塑性的组织形态,主要包括: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虽属合伙,也没有法人地位,但已部分吸收了公司的有限责任,故该合伙须具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能够有效地整合有资金但没有精力或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以及由管理能力和经验却没有相应资金的人,实现优势互补。

有限责任合伙(LLP)

有限责任合伙发源于美国,很快就移植到英国和日本等地,主要应用在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它虽有法人地位,其登记与公司一样,但仍属于合伙,因为最终至少会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无疑是对合伙概念的重大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LLC)起源于美国怀俄明州,其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后来还传播至日本成为日本的合同公司。该类公司可以约定特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责任范围、第三人如何加入公司、股东类型以及各自的权利分配以及股东是否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事项。可见,该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中小企业的需要,引入合伙的要素所形成的杂交品种。

南非的私公司(close corporation)

该公司源于南非,根据《私公司法》(1984)而设立。这也是一种兼具合伙和公司特征的新型组织,南非已经有三十余万家,还得到许多国家的借鉴。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主体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商主体立法自然也如此,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立法存在空白。商事关系极具复杂性,商主体立法难免要运用一些授权性规范。但如果所授权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台,没有相互衔接,就会形成法律真空,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我国商主体立法就存在这种现象,表面上立法如林,但实际上隐藏了许多立法的真空地带。

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现行立法既有按所有制划分的全民、集体、私营、合资和外资立法,又有按行业划分的工农商业的立法,不但不能覆盖所有企业,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规范,甚至相互矛盾,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成本,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协调统一和实效性。

差别待遇突出。我国商主体立法人为地为不同“身份”的商主体制造了许多差别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在设立上、资本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公有制优于私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等。这样不但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还会导致商事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漏洞。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如其逻辑结构不完善,无论缺乏哪个环节,都构成规范性漏洞。这种问题在现行商主体立法中相当多,主要体现为缺乏法律后果,从而使得不少法定权利称为“空头支票”,许多法定义务难以强制执行。

完善建议:

清理商主体立法的逻辑线索,逐步确立以财产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单一立法逻辑,淡化商主体的“身份”观念,即是要有计划地让所有制形式和外商投资形式的企业逐步淡出。

以财产责任形式为逻辑线索的商主体立法,亦应进一步实现其现代化与合理化,才能肩负此重任。例如尽快整合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统一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等。

第三章商事登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商主体法定原则

B.商事登记

C.商主体资本确定

D.商主体住所限定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查看答案

A.税务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查看答案

A.设立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五、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B C ABCD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第4章商号(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创设登记

B.预登记

C.放弃登记

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查看答案

A.商号真实主义

B.商号自由主义

C.商号折中主义

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查看答案

A.财产权

B.人身权

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D.知识产权

二、多项选择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查看答案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

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

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查看答案

A.社会团体名称

B.国际组织名称

C.部队番号

D.数字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与内容。

C A C ABC ABCD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

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著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商事账簿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表明其()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

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组织情况

B.资金情况

C.财产状况

D.财务变动情况

2、商事账簿反映了商主体的:()查看答案

A.交换性

B.营利性

C.平等性

D.公开性

3、()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作为依据的书面凭证,系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查看答案

A.会计凭证

B.会计账簿

C.财务会计报告

D.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事账簿的作用有:()查看答案

A.商主体自身的核算依据

B.第三人的评估依据

C.监管者的征税依据

D.诉讼活动的证据

2、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查看答案

A.会计报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财务状况说明书

D.记账凭证

三、辨析题:

1、公司法规定的商事账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

2、商事账簿就是会计账簿。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与功能。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相互关系与不同作用。

五、论述题:

1、论商事账簿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及完善。

C B A

ABCD ABC

三、辨析题:

1、公司法规定的商事账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

错误。虽然商事账簿制度的设立对保护股东的权益有很多作用,但是商事账簿设置的意义远不仅仅是保护股东的权益,还包括保护债权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等的权益。

2、商事账簿就是会计账簿。

错误。商事账簿的分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所以会计账簿只是商事账簿的一种。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1)形式商事账簿,也称狭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规定而必须置备的、依法编制的账簿。(2)实质商事账簿,也称广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制作的反映其营业活动的一切账簿。商事法上所称的商事账簿,是指形式商事账簿中的广义账簿。

(二)特征:(1)商事账簿的制作机关是各类商主体;(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2、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和功能。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事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设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时调整经营决策。(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账簿来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事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做出判断,进而做出是否与之交易、是否对其投资的决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3)对股东而言,商事账簿不仅是其掌握企业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的依据,而且还是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以及确定其股权价格和企业剩余财产的依据,对于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进而实现对其营业活动的监管(如年度检验),以确保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相互关系和不同作用。

参考答案: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二)会计帐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簿册;(三)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依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文件;会计报告的编制应以会计账簿为依据。

五、论述题:

1、论商事账簿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及完善。

(一)确立商主体内部的信息质量责任制:(1)CEO和CFO的个人认证制度;(2)审计委员会的制衡;(3)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1)增强审计员的独立性;(2)强化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三)强化造假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破产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是:()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对债务人的救济

B.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

C.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D.让债务人东山再起

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查看答案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必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D.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与类型。

2、简述破产法的特征。

3、简述破产制度的演变。

三、论述题:

1、论破产的事由。

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

B C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与类型。

(一)概念: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类型:1、自然人破产;2、法人破产;3、非法人团体破产;

2、简述破产法的特征。

(一)性质:综合性:1、兼有企业法特征的债务清偿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3、浓厚公法特色的私法;

(二)目标:多元性

3、简述破产制度的演变。

(一)从债权人本位到免责主义

(二)从公平分配破产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论述题:

1、论破产的事由。

破产事由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也是法院进行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其特点是:第一,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第二,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采用复合规定,即由两项事实构成: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对于破产重整的原因,则采用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企业法人的重整原因由作为破产原因的两项事实构成,或者由“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一项事实构成。

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表现在:

(1)立法目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优先地位。说明公平是破产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始终是我国破产立法强调的宗旨。

(2)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而不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3)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不是单纯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为标准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4)将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扩展到由清算、和解和整顿二种增加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5)设立重整制度,对有拯救希望的企业法人以再生的机会,并对重整保护期间及其财产和营业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作了详细规定。

(6)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即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7)规定了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共益债务,并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偿还的原则。

(8)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破产监督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实现债权人的自治需求。

(9)扩大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0)规定了包括破产欺诈在内的七种破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1)慎重地协调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和担保权的关系,同时对有限制的职工债权规定了特别保护。(12)为本法实施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特别规定,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留有余地。

(13)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进行特殊规定,使金融机构的破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十四章破产程序通则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法人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有权受理该案的法院是:()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债务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

B.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债权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

D.债权人的住所地

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企业于破产受理日前7个月将企业财产无偿转让给甲,对该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查看答案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3、以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查看答案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

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和债务人职工参加

C.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

D.对债务人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4、在破产清算中,以下对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的说法正确的是:()查看答案

A.该类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B.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清偿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C.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但是应将破产分配额提存,待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仍未成就的,则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 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都是该类债权人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

5、在破产案件中,下列有关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查看答案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B.自让人不能担任管理人

C.债务人有权要求法院更换管理人

D.在不给债权人或债务人造成相关损失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有:()查看答案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必要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发生的债务

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答案

A.即使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该企业也不可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B.有关该企业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C.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法院提起

D.有关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3、某公司被债权人申报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的有:()查看答案

A.附条件的债权

B.诉讼未决的债权

C.附期限的债权

D.因管理人解约的损害请求权

4、属于破产共益债务的有:()查看答案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C.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5、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表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答案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B.占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D.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三、辨析题:

1、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都不准上诉。

2、只有到期的债务才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3、债权人会议的全体成员都享有表决权。

四、简答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2、简述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4、简述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5、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范围的界定。

7、简述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9、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0、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11、简述破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论述题:

1、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2、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3、论破产取回权。

4、论破产债权。

5、论欺诈破产的法律规制。

BCDCA

AC ACD ABCD CD ACD

三、辨析题:

1、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都不准上诉。

正确。人民法院所做的破产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该类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法院申请复议。

2、只有到期的债务才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错误。破产抵销权,只要债权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可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而不管债务是否到期。

3、债权人会议的全体成员都享有表决权。

错误。一般债权人会议成员,均可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如法院就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券数额的,可以行使表决权,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别除权人则享有限制性的表决权。

四、简答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是制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2、简述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1)三种处理结果:一时裁定受理;二是裁定不予受理,三是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出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事由,还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对债务人的约束:第一、提交义务;第二、妥善保管义务;第三、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第四、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三)对债权人的约束: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巧取豪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便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

(四)对其他人的约束;

(五)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4、简述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一)专业性;

(二)独立性;

(三)品性条件;

5、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一)所谓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二)它有两个特征可以认定:一是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二是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只有具备有害性和不当性的行为,才构成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范围的界定。

(一)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一下三项属于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一下六项属于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简述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定。

(一)债权申报,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申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方式

(四)调查、核查与确认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的议事机构。尽管它有时也指该机构的机会活动,但从性质上看,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达机关,易言之,它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

9、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0、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企业破产法》弟64条规定:“债权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简述破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1、违反说明义务;2、违反提交义务;3、违反行动限制;4、贿赂行为;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1、破产渎职行为;2、欺诈破产行为;3、个别清偿行为;4、浪费破产行为。

(三)破产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强制措施;3、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

1、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参考答案: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一)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所取得财产。一经破产宣告,该财产即成为破产财产。

(二)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3、论破产取回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二)特征:1)其标的物为债务人占有,但不为其所有;2)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3)其行使无需依破产分配程序,但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4)在取回前,其标的物视同债务人财产。

(三)种类:1)一般取回权;2)特殊取回权;3)代偿取回权。

4、论破产债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一旦宣告破产,该债权就称为破产债权,即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二)特征:1、需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请求权;2、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3、需为对人的请求权;4、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的对象;5、需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范围:凡是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可成为破产债权。

5、论欺诈破产的法律规制。

参考答案:

(一)所谓欺诈破产,也称破产欺诈,一般观点认为是行为人(主要是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之处分或交易行为,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破产财产负担的增加,或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行为。

(二)各国制度背景和立法体例不同,但针对利用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欺诈人,法律采取的规制措施大致包括:(1)在破产法中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详细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种类及构成要件,明确破产欺诈主体,特别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个人,如董事、经理等主体责任的认定;(2)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破产撤销请求权制度,允许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3)通过健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制度对破产欺诈实施限制,例如:健全破产财产的管理制度,防止破产财产流失,完善破产管理人和监督人制度,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对破产人资格和行为加以限制、对破产欺诈人不予免责、实施严格的豁免财产制度、严格的失权复权制度等;形成较为系统的限制措施。(4)对破产欺诈主体范围进行扩大界定,破产欺诈不仅仅指债务人,同时包括所有参加破产程序的主体及第三人。(5)随着企业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在"& 世纪后半期破产法修订中,普遍重视破产个人责任的承担,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个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6)在破产法中规定罚则或另外在刑法典中规定破产欺诈罪名,对行为主体追究刑事责任。(7)将破产法与公司法、反债务欺诈法规定相协调,针对利用有限责任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利用“公司责任直索”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关联企业和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美国,根据现代企业理论,通过判例确立了关系公司“债权置后”、“实体合并”等规则,对破产欺诈进行制裁,保护债权人权益。(8)在破产法中建立“罚则”编或在刑法中规定有关破产欺诈罪。

第十五章重整

1、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获批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B.该计划只对债务人有效

C.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可以申请终止该重整计划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重整计划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3、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4、简述重整程序的终止。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一)破产重整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产生消极影响之外,往往还对奇特的职工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必要。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一)重整制度以拯救企业为宗旨,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保护营业,就是保护企业作为财产集合体、交易关系集合体和利益集合体存在。因此,营业保护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建立营业保护机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有营业保护机制的存在,也是重整制度区别于并且优越于传统的和解制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二)但是,重整制度不是单纯以企业拯救为目的;它还必须实现公平清理债务的目标。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拯救,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便使企业的财产能够被用于营业,并且使企业摆脱追索债务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重负。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包括避免因不合理的继续营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使他们的清偿请求落空。总的说来,保护企业的继续营业,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同时,债权人的监督和制约,也有助于维系利益与共关系,从而促成重整事业的成功。

3、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通过:1、法院事先审核;2、债权人会议及其表决;3、决议的定足数。(二)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之补救;

(三)法院批准。

4、简述重整程序的终止。

(一)类型:1、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终止;2、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终止;3、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活不执行而终止。

(二)效果:1、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效力;3、因重整计划实施而获部门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相同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4、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和解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和解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

B.和解程序必须受法院的监督

C.和解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D.和解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3、简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4、简述和解程序的终止。

二、简答题:

1、简述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3、和解协议采用妥协让步了结债务;4、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5、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2、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一)和解与协商解决的区别:1、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而协商解决不是;2、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3、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4、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而和解协议不仅需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二)与重整的区别:1、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而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2、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方针;3、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担保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5、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3、简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债务人;

2)约束全体和解债权人;

3)强制执行力。

4、简述和解程序的终止。

(一)类型:1、因和解协议未托国或无效而终止;2、因债务人不能或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止;3、因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达成一致而终止。

(二)效果:最后一种类型为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破产程序因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自行处理债权债务协议而终结。前两种情形下均会导致破产清算。

第十七章破产清算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破产费用优先于一切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B.职工工资优先于公益债务受偿

C.债务人所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优先于所欠税款受偿

D.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保险费用受偿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清算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2、简述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3、简述破产分配的顺序。

4、简述追加分配。

ABD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一)概念: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二)效力:1、对债务人及其行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成为破产人;第二、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第三、有关人员的留守义务;2、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一是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二是该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受到破产法的保护。3、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是破产宣告前,所有债权均处于冻结状态,债权人因该宣告而获得行权之许可;二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三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简述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复合破产法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3、简述破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非职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简述追加分配。

(一)概念: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二)特征:1、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

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而非管理人;

4、追加分配应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原则:规则的规则

2、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3、原则具有补救法律漏洞之作用

4、原则的多种表述

(二)维护企业自由的原则

1、私法自治与交易自由

2、表现形式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1、交易定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股票、公司债券、票据、保险单、载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

(3)交易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招标等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时效

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4甚至2个月时效

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时效

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短于民事时效

(四)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1、强制主义

(1)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强行法规则。

(2)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商业税收、账薄、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

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公司设立条件、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法限制。

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出具空头支票时,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公示主义

1、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2、主要包括:

登记公示: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上市公告、财务报告等的公开和备置

公司债募集办法的公布

船舶登记公告

(三)外观主义

1、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外观法理

ACCAF4公司法与商法题库

问题1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ust be proved to win a case of fraudulent trading under the Insolvency Act 1986? 所选答案: The fraud was intended 正确答案: The fraud was intended 问题2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rties has their interest paid last out of a liquidated company's assets? 所选答案: Members 正确答案: Members 问题3 At which point before its payment does a dividend become a debt of the company? 所选答案: When it is declared by the company in general meeting 正确答案: When it is declared by the company in general meeting 问题4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ypes of director is expressly appointed as such? 所选答案: De jure 正确答案: De jure 问题5 Subsequent fixed charges will rank behind the floating charge if a clause of ( ) has been registered. 所选答案: negative pledge clause 正确答案: negative pledge clause 问题6

商法练习题二

商法练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郭敏与杨银成立一快餐公司,拟取名为“重庆市517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试问:该商业名称中哪一部分就是违法得? A 重庆市 B 517 C 餐饮 D 有限责任 2、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得全部资产与营业,并在收购完成后将股本规模扩大一倍,甲公司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请问:甲公司得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 A 设立登记 B 变更登记 C 重组登记 D 注销登记 3、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债券5000万元,为使债券便于销售,甲公司拟将债券面值分为1元到1000元不等,但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发行债券时只能以1000元得面值发行,证监会得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 严格责任原则 4、洪某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得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洪某实施得下列哪一行为违法? A 为出差方便,将收取得公司货款存于自己得信用卡 B 在工作日内命令本公司驾驶员接送其女儿上学 C 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妻安排在本公司工作 D 未经董事会同意,辞退了与其意见不与得公司采购部经理 5、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申领营业执照后,乙要求退出投资。对乙得这一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 乙可以退出投资,但应向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B 乙不能退出投资,但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她人 C 乙既不能退出投资,也不能转让其出资 D 乙必须经甲、丙同意才能退出投资 6、清华集团1997年以现金购买了鲁银股份公司5%得股权,1999年,清华集团发起设立清华同方股份公司时,又以其持有得9%得清华同方股份换取了鲁银股份大股东持有得27%得鲁银股份得股权,从而实现对鲁银股份公司得控股。清华集团得这一收购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方式得收购? A 现金收购 B 换股收购 C 混合收购 D 强制收购 7、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1亿股,股票面额为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元,该公司股票上市后,首日开盘价为10元,收盘价为12元。在不考虑发行成本得情况下,请问:该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共募集了多少资金? A 12亿元 B 5亿元 C 1亿元 D 10亿元 8、甲公司就是乙公司得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乙公司50万元债务时,乙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甲公司曾以工作需要为名调走了乙公司一辆价值40万元得轿车。如果您就是法官,您应当如何维护丙公司得债权? A 判令甲公司为乙公司偿还50万元 B 判令甲公司将该轿车过户给丙公司用于抵债 C 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该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 判令甲公司返还乙公司4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9、某摩托车厂就是一国有企业,现该厂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请问:该厂改制成股份有限公

国际商法主观题

国际商法主观题 1.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 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商法试题

商法试题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一种立法体例的不同,请问:下列哪些国家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A 德国B 美国C 中国D 日本 ? ?1、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C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D 严格责任原则 ? ?2、李貌冲是个体石匠,其借用金壳公司的执照开办一家采石场,并雇佣王道枚为其做工,王上班时不幸受伤,向李索赔无果。诉讼后,法院判决金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商事法的哪一法理? ?A 严格责任主义B 外观主义C 诚实信用主义D 公平主义 ? ?1、.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49题) ?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题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 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商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商事关系 2.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应办理的登记是( )。设立登记 3. 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董事 4.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 以下为 A 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不能合法成立的选项 是( )。 丙公司主张抵销85 万元"我公司欠万科公司工程款187 万元;在万科公司破产宣告后, M 建材厂将其对万科公司的85 万元债权转移到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6.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7. 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清偿债权的期限 8. 证券市场的种类不包括( )。百货市场 9.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10. 下列各选项中错误的是(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1.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12. 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 万元,任意公积金 400 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将法定公积金300 万元,任意公积金4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应当有发起人。 2 到200 人 14. 破产无效行为包括。欺诈破产行为 15. 担任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应当是( )。债务人 16.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17.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许可买 卖该种股票的时间为。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及期满后6 个月后 18.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19. 按照现有教材的提法,甲、乙、丙共向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12000 元出资.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评估作价为10000 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 那么丙的出资最多可以是( )。18000 元 20.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破产立法采取的立法准则是( )。商人破产主义

商法试题及答案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B】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型合伙企业 B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D 】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C 】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D】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D 】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B】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D】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商法学主观题

商法学第一次作业主观题 18. 简述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商法和民法适用的规则。 19.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20. 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 21. 简述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22. 简述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负有的义务。 23.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4.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拟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乐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甲、乙、丙、丁共认购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成立后,因投资策略失误,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将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陷入严重亏损,负债共计5000万元。债权人向保健品厂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请问: (1)乐乐饮料公司在组建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乐乐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保健品厂应否承担饮料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第二次作业主观题 5. 简述代理商的特点。 6. 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7. 简述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 8.

简述代理商的特点。 9.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0.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1. A、B、C三家国有企业于2006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 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三方指派。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成立。2008年5月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A、B两位股东同意。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成立前ABC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果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C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第三次作业主观题: 17. 简述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8. 简述商业名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应当承担商法上的严格责任的表现是什么? 20.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1. 简述商法的特有原则。 22. 2004年7月,华丰造纸厂与泰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华丰造纸厂按月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企业财产的火灾保险。2004年9月2 0日,华丰造纸厂厂区边的宏安饭店因施工发生火灾,火灾殃及了华丰造纸厂,直接经济损失达67万元人民币。华丰造纸厂于9月2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并提供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

商法期末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共30分) 公募:即公开发行,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售证券的行为。(1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1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1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在中国,公募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1分)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1分)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性。(1分)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包括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2) 共益债务: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2分)像破产费用一样得到优先、随时足额拨付与清偿。(1分) 商事自治规则:是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规则。(2分)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1分) 行纪:是商主体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3分)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优先权的,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享有的就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3分) 要约收购:是指为了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行为。(2分)有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之分。(1分)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的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3分)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制度。(2分)是社会本位立法思想的体现。(1分) 二、简答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商事账簿的种类有哪些? 答:商事账簿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三种。(2分)会计凭证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有时序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会计报告有会计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3分) 2.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 答: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内部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行为等。(每个要点1分) 3.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答: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出资或所持有股份取得股利;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答出5个要点即得满分,不足5个要点者,每少一个要点扣1分) 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分)(2)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1分)(3)普通债权。(1分)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1分)

《商法》试卷A

▆ ■ ■ ■ ■ ■ ■ ■ ■ ■ ■ ■ ■ ▆ 《商法》 试卷 共2页(第 1 页) 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商法》期末考试A 卷 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 分) 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 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答:1,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2,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 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3,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4,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商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从本质上讲,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其立法目的或者是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或者是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便捷、效率和安全。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其次,它还包括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即鼓励交易原则、保障交易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 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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