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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奢海盐丢人民法院

浙江奢海盐丢人民法院
浙江奢海盐丢人民法院

(2009)浙嘉商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吕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洪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南台头大闸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德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08)盐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洪培及开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健、委托代理人王建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石化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开源公司向元拾公司供应50kg装液化石油气,开源公司根据元拾公司的燃烧量进行供给,约每天15瓶,元拾公司向开源公司交l0000元押金,钢瓶则由开源公司提供给元拾公司无偿使用,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双方还对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正常履行,但2006年5月19日供应的10瓶液化石油气存在数量上缺少的情况,双方对此事进行了处理。2006年5月27日,元拾公司向开源公司发函表示因开源公司供货短斤缺两较多,已无诚信可言,故停止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后元拾公司又几次向开源公司发函表示解除《石化产品购销合同》,并对钢瓶、押金、尚欠货款的结算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开源公司则向元拾公司发函表示,元拾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擅自用开源公司的钢瓶设备到其他地方充装液化石油气已属违约,自违约之日起钢瓶设备不再无偿使用。后双方对液化石油气货款进行了结算并已结清,但开源公司的30个50k装钢瓶现还在元拾公司处,元拾公司的10000元押金也尚在开源公司处。2007年2月,因开源公司到元拾公司厂区拆除钢瓶,双

方还起了纠纷。经审计,在2005年3月15日至2006年5月27日的合同履行期间,开源公司向元拾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的业务利润为-2910.43元,50kg装钢瓶的公允租赁市值难以确定,但开源公司在经营中的租赁收费情况为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每天每只3元,2008年4月1日起每天每只5元。

原审法院认为:《石化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作如下解释和认定: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本案所涉《石化产品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元拾公司认为经营液化石油气需每年年检,取得经营资质,而开源公司仅提交了2001年的资质证书,在签订合同的2005年是没有经营资质的,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是无效的。原审法院就该问题咨询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的答复为:2004年7月1日以前,液化石油气经营需凭相关资质,但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原管理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即《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被废止,《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虽然在2007年1月1日施行,但因《条例》的真正施行需要一个缓冲期,真正对

经营瓶装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可能需要到2008年9月底,故在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期间应是一个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查的“真空期”。从以上答复来看,开源公司在2005年签订合同向元拾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石化产品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元拾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案中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元拾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应属于法定解除。因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属于一种重大事由,故合同法对解除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均是在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元拾公司以开源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经常短斤少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元拾公司仅能证明2006年5月19日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存在数量短缺的情况,而不能证明数量短缺是经常发生的,偶有的一次数量短缺并不构成开源公司的根本性违约,且双方对该次数量短缺也达成了处理意见,并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

除的情形,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故元拾公司不能因此认为合同可以解除,其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属违约,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开源公司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数量不足的情况虽不足以导致合同被解除,但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案纠纷,故开源公司对合同最终没有得到完全履行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来看,元拾公司的过错要明显大于开源公司;

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元拾公司是否需向开源公司支付钢瓶租赁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石化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钢瓶由开源公司提供给元拾公司无偿使用,但这是以合同正常履行、开源公司向元拾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为前提的,在元拾公司不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因占有或使用开源公司的钢瓶而向开源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对元拾公司辩称的租赁费是双方之间在合同解除后形成了实际的钢瓶租赁关系后产生的费用,和本案无关,开源公司应另案起诉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该费用是因合同没有得到完全履行引起的,是双方合同纠纷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钢瓶租赁费名为租赁费,实际为元拾公司违约后开源公司损失

的一部分,理应在本案中处理,故对元拾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在《石化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元拾公司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直接导致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而开源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有短斤少两的情况,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互有过错,但元拾公司过错明显大于开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向开源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中,开源公司就损失提出了要求元拾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9331.99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对继续性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参照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润数额,但经审计,开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利润为-2910.43元,即亏损2910.43元,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但因审计结果是判案的一个参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开源公司诉请的租赁费上综合考虑了开源公司的损失,首先是起算日为2006年5月27日即合同不再履行之日,其次在具体数额上也予以了考虑,故租赁费实际已包括了元拾公司违约给开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开源公司要求元拾公司退还钢瓶30个并支付钢瓶租赁费86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钢瓶的所有权属于开源公司,故元拾公司应立即向开源公司退

还占有的30个钢瓶,对于租赁费的具体数额,首先对于租赁费的计算时间,开源公司要求计算32个月即从2006年5月27日算至2009年1月27日,因元拾公司在2006年5月27日向开源公司发函表明要解除合同,并停止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故从该天起元拾公司占有或使用钢瓶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对开源公司的该计算期间予以支持;其次,审计报告中未对50kg装钢瓶的租赁费作出明确的估价,但提出了一个参考价即开源公司在经营中和其他业务单位发生租赁关系的收费情况,该租赁费虽然不够准确,但可以参考,且开源公司的诉讼请求86400元是以每天每只钢瓶3元即低的参考价计算得来的;第三,对元拾公司辩称的按照开源公司的该计算方法,两年多的租赁费要高于购置钢瓶的费用,故该租赁费计算是不合理的意见,本院认为,该费用实际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费,它实际是元拾公司违约给开源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一个体现,是元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部分,故该费用的定性应是元拾公司违约占用钢瓶给开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是以租赁费损失的形式体现出来,且元拾公司在已不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迟迟未向开源公司交还钢瓶,造成了这方面损失的不断扩大,在本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同时阻碍了开源公司实现其他经营利益的可能性。但综合本案各方面的情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再结合开源公司本身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依法酌定元拾公司应向开源公司支付因占用钢瓶给开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0元。对开源公司诉请的要求元拾公司承担审计费40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开源公司负担1500元,元拾公司负担2500元。因元拾公司尚有10000元押金在开源公司处,故扣除该10000元押金后,元拾公司总计应向开源公司支付52500元。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50kg装钢瓶30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审计费损失2500元,扣除押金10000元,共计5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566元,由海盐开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36元,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

元拾公司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石化产品购销合同》因开源公司不具有法定资质而无效。双方的合同订于2005年,但开源公司的资质仅在2001年通过年检,其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均是非法经营。即使签约时的2005年是“真空期”,但因其一直违法经营,合同仍然是无效的。二、元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解除。元拾公司认为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从合同性质、标的物的种类和特性、交易习惯和目的、合同期限甚至于当事人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养等综合评判,不能仅限于违约的次数、数量的大小等。从本案来看,双方订立的是长期供应合同,元拾公司虽仅能证明2006年5月19日这一天的供应短缺情况,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开源公司一年多来的供气,是不难得出不是一二次短缺的推断。三、即使元拾公司构成违约解除,也无需支付巨额的租赁费,且被驳夺相应的押金返还权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赔偿权。因双方合同中并无具体违约责任

的约定,只能以违约造成的实际和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为亏损,租赁费也仅指租赁损失而言,而不能经自由裁量来量化,且租金损失是基于解约后双方发生的实际租赁关系而产生,应另行主张。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开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开源公司答辩称:一、开源公司具有经营瓶装液化气的法定资质。资质证书写明每三年复审一次,到现在为止没有被注销,而2004年以后由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相关部门组织机构的调整,发证机关不再进行复审,工商年检也不再要求提交复审报告,没有复审并不等于无效。二、开源公司提供给元拾公司的液化气不存在短斤缺两的情况,元拾公司擅自篡改钢瓶重量,计量办法也不符合规定,且即使开源公司偶有一次短斤缺两,也不构成根本违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元拾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

开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中提供如下证据:

1、《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持证说明》,证明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不是每年都需要年检,开源公司资质有效。

2、经2008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证明保留液化石油气经营范围,年检不再需要前置。

3、照片5张,证明元拾公司擅自将皮重45kg的钢瓶篡改为皮重47kg,违反条例规定。

4、购瓶发票及发货单,证明开源公司购进50kg级100L 液化石油气钢瓶价格不是元拾公司所称的400元/只。

5、海盐县武原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经过》,证明元拾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今不肯归还钢瓶。

6、武原镇工办处理意见,证明元拾公司出尔反尔,多次失信,多次违约。

7、《海盐县公安局公函》,证明开源公司在2007年2月13日下午到元拾公司处拆回钢瓶,并未给元拾公司财产造成破坏。

元拾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中除证据7外,其余证据在一审中就已经形成,不属于新的证据,同时质证如下:证据1,行政许可法实施生效是在2004年7月1日,即使每三年复审一次,也应当在2004年2月之前完成年检,故不能证明开源公司拥有合法资质;证据2,2007年度的营业执照与2005年3月签订合同时的经营资质不具有关联性,特许经营应当有其他部门的许可,仅凭营业执照上的

经营范围不能说明开源公司拥有液化石油气的的经营资质;证据3,照片无法确认是否元拾公司当时所用的钢瓶,钢瓶是开源公司提供的,如果皮重变更的话,按常理也是开源公司变更的,据元拾公司所知,皮重变更是开源公司擅自加装部件造成的;证据4,2008年8月的发票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的钢瓶价格,开源公司不提供当时的购瓶发票恰恰说明开源公司隐瞒证据;证据5,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其中并没有讲到责任问题;证据6,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摘录内容没有任何部门的盖章,是开源公司杜撰的;证据7,不同意公函中的答复,元拾公司已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怠于举证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1、2,可以证明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及开源公司具有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范围;证据3,无法确认照片上的钢瓶就是开源公司提供给元拾公司使用的钢瓶,也无法确认钢瓶上皮重的变更是元拾公司还是开源公司所为;证据4,只能证明2008年8月的钢瓶

价格,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的钢瓶价格;证据5,可以证明开源公司在2007年2月13日到元拾公司处拆回钢瓶未果,此后双方在武原镇工办及武原派出所主持下就供气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证据6,该证据来源不明,也未盖章或签名,故不予认定;证据6,可以证明开源公司在2007年2月13日到元拾公司处拆回钢瓶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与本案争议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石化产品购销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的问题。被上诉人开源公司于2001年取得《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而2004年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管理依据《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被废止,新的管理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真正施行需要一个缓冲期,在具体操作中暂时未对经营瓶装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制度,故开源公司的资质证书在2004年以后未能复审,是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导致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查出现了一个“真空期”,不同于从未取得经营资质而故意

非法经营的情形,不属于开源公司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消耗型的石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检验。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正常履行,上诉人元拾公司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直至2006年5月19日的一次检验中发现数量短缺的情况,据此推断开源公司在以前供货中经常存在数量短缺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且仅有一次的数量短缺并不足以作出此种情况经常发生的自由心证。故开源公司未构成根本违约,元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停止向开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损失赔偿金额,合同已履行部分虽经审计开源公司没有业务利润,但业务利润仅仅只是判断损失存在的一方面体现,实际交易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阻碍了对方其他经营利益的实现,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些是难以确切计算的,原审法院以元拾公司解除合同后占用钢瓶的租赁费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且元拾公司给开源公司的函中也提出过以

所用钢瓶的天数按市场价支付租赁费的解决方案。如上所述,钢瓶租赁费是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参考,并非是双方在合同解除后形成了钢瓶租赁关系,原审判决是对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双方的损失及过错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元拾公司提出开源公司应另行主张钢瓶租赁费及要求开源公司支付押金占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上诉人浙江元拾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春

审判员章能

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二○○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悦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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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重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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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海盐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住户存款年末余额3年数据洞察报告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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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杭州8月3日电(通讯员吕国成)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而导演这场改制的就是当地著名的“红顶商人”,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 陈熙,在黄岩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1993年,黄岩市(后撤市设区)国土局副局长陈熙被提任市农经委主任,但未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恰逢此时,黄岩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和计经委等4家行政机关共同出资成立国有股份合作企业——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 总公司。当时的黄岩市委决定陈熙担任这家公司总经理,其国土局副局长职务、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一切照旧。陈熙成了一名地地道道的“红顶商人”。 由于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占尽天时地利,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很快成为台州市最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几年后,陈熙便开始打起了企业改制的主意。2002年底,黄岩区政府发文同意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由41名在册职工出资置换,实行股权重组。”但重组的结果,陈熙与他的亲属获得了改制后的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186股股权中的151股,占总股权的81%,其余19%的股份分给了19名职工,另外22名职工则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张文胜、蔡文耀等11人对这一改制结果不服,认为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非法操作、自卖自买、隐匿资产等一系列“猫腻”,致使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进了陈熙家族的腰包,遂将黄岩区当初出资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同该公司的14名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改制无效”,这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在上述11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也不断向有关部门写信举报陈熙的问题,终于引起了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继而,揭开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据了解,陈熙因涉嫌向黄岩区区委原副书记丁连德、原常务副区长池坚刚等行贿,于今年年初被逮捕,目前这些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序言 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指标分析 (3) 一、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三、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统计 (3) 四、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分析 (7) 一、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土地面积,生产总值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和生产总值现状 (1) 第二节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指标分析 (3) 一、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同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指标分析 (7) 一、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生产总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海盐地名概述

海盐地名概述(一) (2008-08-12 21:52:59) 分类:尝试而已 标签: 语言 地名 小概述 文化 非原创 海盐:充分反映了它在地理、经济上的特性。人们一看到“海盐”两字,就会想到那里一定是地处沿海,生产食盐。《太平寰宇记》卷九十五“海盐县(南九十里原十乡)本吴郡武原乡。秦置海盐县,汉因之,属会稽郡。又按(吴君记)云,海滨广斥,盐田相望,即海盐与盐官之地同也。”今天,海盐盐业虽已废黜,但从场前、五团、八团、北团和汤家团等一些沿海地名上,还可以看出历史上产盐的痕迹。 一、街巷地名: 海盐街巷地名名称由来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一、以地形命名的: 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街巷本身地形得名,如曲尺弄,中段有一弯曲,形似木工之曲尺,故名。别一种是以街巷附近地形地物得名,如虎尾浜弄,旧时此处有一浜,形似老虎尾巴,故名虎尾浜,弄以浜名。今浜已填平,建成马路,但仍保留虎尾浜之名。葫芦潭弄亦是如此,弄口原有一口似葫芦的池潭,名葫芦潭,今建筑成群,形成一巷,故名葫芦潭弄。 二、以历史遗迹命名的: 历史上海盐属于海防要地,宋、元、明、清各代海盐一带都建有兵寨,驻以重兵。明代又屡遭倭寇侵扰,以下地名可作历史见证。 南台头:以明代所筑海防瞭望台得名,清光绪《海盐县志》卷十二“正统年间侍郎焦宏巡视海

防,裁草烽堠山寨,添改南北瞭望台二座。”南台头,即系当时南瞭望台所在地。北门外亦有台头地名,是北瞭望台旧址。 九宫弄:明代倭寇猖獗,屡犯浙闽沿海。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倭寇犯盐,占县城,经欤城、半路,直逼嘉兴,所到之处,烧杀淫掠无恶不作,攻占盐邑后,倭酋分别占据九座大院,胡作非为,群众称其为倭宫,并以此名为“九宫弄”。那里离东城门较近,出东门即可下海逃逸,故被倭酋选为驻地。 委高墩:应名倭高墩,在百可园南。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倭寇犯盐时,守将汤克宽率军民奋起反击,倭寇死伤惨重,溃逃乍浦。海盐军民将倭寇尸体抛入坑内堆土为墩,故名倭高墩。 古城路以县城南古城得名。清光绪《海盐县志》卷七“古城,〈图经〉县东南五十步,旧志云,其址今平,民悉庐焉。〈嘉禾志〉海盐县东南五十步有古城,古、顾音相近,疑即东顾城也。”此路在古城附近,故以古城而名。 百可园:以原郑氏家园得名。清光绪《海盐县志》卷七“百可园,〈图经〉……郑瑞简(郑晓,明嘉靖间刑部尚书)读书处,……。〈续图经〉百可旧亭,郑瑞简菜园也,取咬得菜根之义,……。”今园已废,仅存地名。 三、以衙署军营命名的: 营行弄:应名营房弄,在东门外。历代驻兵(护城)之营地。 戚家弄:相传因明代抗倭义师戚家军的总督衙门设于此弄而得名。按据史书记载,抗倭名将戚继光转战浙东宁波、台州一带,未有来嘉湖之说,海盐一带系由汤克宽军驻防,这里所传“戚家军”可能泛指抗倭军队。 崔衙弄:古时县监狱设此,又距县衙门较近。有一崔姓狱吏凶残不堪,比县衙门还狠,群众呼为崔狱吏衙门,故称崔衙弄。 谷仓头:旧时官粮谷仓设此,故名。清光绪《海盐县志》卷十,在“常平仓”条夹注中载“西门外曲尺巷,旧有常平仓,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水灾曾出谷散赈,……咸丰间毁。” 四、以行业物产命名的: 八尺弄:相传旧时弄内曾开设棺材行,棺材行俗称“八尺行”,故弄名八尺弄。 园弄:清代中叶弄内曾开设徐鼎和酱园,故名园弄。 船厂头:旧时有一马姓在此经营木船出租和修理业务,故名。 梅园弄:旧时此处遍栽梅树,有梅园里之称,弄以梅园得名。 北网舍:亦称北网晒。旧时东门外一带居民常出海捕鱼,在此晒网,故名。 五、以寺、庙、坊等建筑物命名的: 寺弄:此弄在天宁寺西首,与天宁寺西部仅一水之隔,故名。 骑街牌弄:旧时弄口原有一座骑街(南北横跨东大街)石牌坊,故名。 东华牌弄:旧时弄内有东华牌坊一座,弄以石牌坊而名。 元坛弄:旧时街对面有一座财神堂,内有赵公明(元坛)塑像,故名。 财神弄:以弄内原财神庙得名。 小庙弄:以弄口施王庙(小庙)得名。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

浙江省各地市产业概况

浙江省各地市产业概况 杭州 中国塑料之乡——余姚中国化纤织造名镇——杭州萧山党山镇 中国化纤名镇——杭州萧山区衙前镇中国机械制造之乡——杭州桐庐富春江镇 动漫之都——杭州女装之都——杭州 中国茶都——杭州市电缆之乡——杭州临安 中国造纸之乡——杭州富阳市中国花边之乡——杭州萧山 中国制笔之乡——杭州桐庐分水镇世界羽绒之都——杭州萧山 全国通信器材行业重要基地——杭州富阳市“中国女装之都”生产基地——杭州余杭区 中国丝绸织造基地——杭州余杭区中国家纺布艺生产基地——杭州余杭区 全国球拍生产基地——杭州富阳上官乡 金华 中国拉链产业基地——金华义乌中国塑料软管基地——金华磐安尖山镇 中国最大废旧塑料集散地——金华东阳画溪镇中国香菇之乡——金华磐安 浙江中药材基地——金华磐安中国最大的滑板车生产基地——金华永康 中国最大的电动工具生产基地——金华永康中国挂锁生产基地——金华浦江县 水晶之都——金华浦江县中国最大的饰品产销基地——金华义乌市 浙江袜业商标品牌基地——金华义乌浙江衬衫商标品牌基地——金华义乌大陈镇 中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金华义乌全国最大无缝内衣生产基地——义乌 中国最大的气筒生产基地——金华永康市中国防盗门生产基地——金华永康市 五金之乡——金华永康市中国箔王——东阳横店集团 浙江IC芯片生产基地——金华东阳中国木雕之乡——金华东阳 建筑之乡——金华东阳木线之乡——金华东阳 草席生产基地——金华东阳中国缝纫机配件集散地——金华东阳虎鹿镇 中国三大皮具产地之一——金华东阳千祥镇中国磁都——金华东阳市横店镇 宁波 草帽之乡——宁波慈溪长河镇浙江省船舶修造、交易基地——宁波象山 浙江服装商标品牌基地——宁波市鄞州区全国最大的古旧家具集散地——宁波慈溪天元镇建筑之乡——宁波象山全国微型轴承生产基地——宁波慈溪 中国消防器材之乡——宁波余姚黄家埠中国水暖之乡——宁波余姚陆埠镇 中国灯具之乡——宁波余姚梁弄中国模具生产基地——宁波宁海县 中国文具生产基地——宁波宁海县中国草编基地——宁波鄞州区 全球最大的欧式插座基地——宁波师桥中国针织名城——宁波象山县 中国最大的压铸模制造基地——宁波中国模具之都——宁波 中国文具之都——宁波全国最大塑壳打火机生产基地——宁波慈溪掌起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01省道海盐段整治工程(永丰大桥至平湖交界段)设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01省道海盐段整治工程(永丰大桥至平湖 交界段)设计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复[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01省道海盐段整治工程(永丰大桥至平湖交界段)设计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8〕176号) 嘉兴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转报要求组织01省道海盐段拓宽工程(永丰大桥至平湖交界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请示》(嘉交〔2008〕206号)悉。2008年10月28日,我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该项目的“工可”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批复如下: 一、路线走向及项目规模 同意该项目路线起点为01省道K90+100处,基本沿老路进行拓宽整治,终点为01省道桩号K95+425(海盐与平湖交界处),路线全长约5.3公里。

二、工程技术标准 同意该项目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采用45.0米,其路幅布置为:中央分隔带宽2.0米,左侧路缘带宽2×0.5米,行车道宽2×11.25米,紧急停车带宽2×3.0米,主辅道间硬隔离宽2×0.5米,辅车道宽2×5.5米,土路肩宽2×0.75米。 桥涵应满足建筑限界的要求,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三、对主要设计方案的意见 (一)路线 原则同意设计方案提出的路线起、终点位置和路线走向及主要控制点。 (二)路基、路面工程 1.原则同意设计方案提出的拼宽路基横断面布置形式、几何组成尺寸及一般路基设计形式。下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老路基拼宽部分的衔接设计。 2.原则同意设计方案提出的新、老路路面的衔接及老路的补强设计方案。该项目路面面层采用沥青砼,根据现有道路左右幅路况的不同,左幅老路行车道及紧急停车带部分路面面层采用5厘米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砼+15厘米泡沫沥青砼就地冷再生;右幅老路行车道及紧急停车带部分路面面层采用5厘米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砼加铺;老路辅道和拼宽辅道部分采用5厘米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砼+7厘米AC-20C中粒式沥青砼。基层、底基层采用不同剂量水泥稳定碎石。 (三)桥涵工程 原则同意沿线桥梁采用两侧加宽的方案,同意沿线的桥梁上、下部结构采用与老桥一致的结构形式,即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空心板,下部结构为柱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1〕5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公示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 电话(略)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8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政策。 一、调整征地区片划分 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划定一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征收耕地、其它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综合价”为每亩6.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4.7万元;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每亩4万元执行。 三、本通知中的相关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政府下发的盐政发〔201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 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本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 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比重统 计 (3) 四、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嘉兴海盐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比 重统计分析 (7)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重要指标即年末常住人口数量,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等,把握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洞察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嘉兴海盐县常住人口数量和第一、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现状 (1) 第二节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数量同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指标分析 (7) 一、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生产总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嘉兴海盐县生产总值(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719658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7196588.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7196588.html,/fg/detail527697.html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深度解读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核心指标从土地面积,年末常住人口,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工业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嘉兴海盐县国民经济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指标分析 (3) 一、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嘉兴海盐县土地面积同全省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指标分析 (7) 一、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年末常住人口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占全省年末常住人口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嘉兴海盐县年末常住人口(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年末常住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海盐公交线路

海盐客运中心将于2012年12月18日起试运行,自该日起,海盐始发的各城乡公交班车都将迁至海盐新客运中心发车,城市公交也作相应调整。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客运中心启用后,城市、城乡各公交线路走向调整如下: 一、城市公交 1路线,起点:客运中心,终点:检测站。行驶线路和站点:出海路(客运中心、常和景苑、人民医院北、人民医院)→中兴路(人民医院东)→盐湖西路(武原中学北、交通局、老年公寓、河滨小区、金汇名仕)→新桥路(众安花苑、住建局、核电会堂、恒隆广场、绮园景区、凉亭桥、嘉州海岸、办证中心、庆丰牌楼、电信大楼、交警大队、行知小学、盐北路、桑德兰路、车辆检测站)。 2路线,起点:海盐中学(西),终点:君原村。行驶线路和站点:秦山大道(海盐中学西)→新桥南路(众安花苑、住建局、核电会堂)→朝阳路(秦山大厦、虹桥新村、农贸市场、秀水路、天宁寺、百尺桥)→百尺南路(新天地广场、城西花坛)→城北路(天宁小学、教工路)→环城北路(三角子路)→枣园西路(商贸学校、信用联社)→百尺北路(三毛乐园、宜家花城、海盐汽贸城、元济中学、古荡佳苑、港龙装饰城、君原村)。 3路线,起点:金汇名仕,终点:大曲。行驶线路和站点:盐湖路(金汇名仕、海盐中学)→新桥南路(众安花苑)→河滨路→秦山路(老汽车站、梅园路)→勤俭路(方池路、蒋家桥、农贸市场、财富广场、金涌花苑)→长安路(华信花苑、妇保院、县政府、邮电新村、私营小区)→海兴路(海兴路长安路口、元济中学、城西路、新兴路、小曲、大曲)。 4路线,起点:客运中心,终点:海景苑。行驶线路和站点:出海路(客运中心、常和景苑、人民医院北、人民医院)→中兴路(人民医院东)→盐湖西路(武原中学北、交通局、老年公寓)→勤俭路(河滨小区、核电南苑、苏宁电器、方池路、蒋家桥)→朝阳路(农贸市场、虹桥新村、秦山大厦)→新桥路(绮园景区、凉亭桥)→城北路(长邮路、谢家路、博才中学)→城东路(海盐二中、海景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业务部门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并统一接受本院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指导小组领导、协调对外委托拍卖工作,负责对本院拍卖机构名册的确定和年度审核,处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决定拍卖和重新拍卖;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六)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随机选定或者指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确定保留价; (四)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五)监督拍卖活动;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入册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的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入册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必备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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