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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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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

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

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

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

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

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

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

(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

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

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

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

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

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

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

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

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

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

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

“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

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 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

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

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

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

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

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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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规定了六禁。

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

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

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

障碍。

c. 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

于后,不为笋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

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

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

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

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

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

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

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

性,故被广泛应用。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

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

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

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

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以

《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

优待。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

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

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

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

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

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

“市”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

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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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

a.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 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

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

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

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

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

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

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

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

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

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

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

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

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二.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

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

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

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

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

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

修订。《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

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

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

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

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

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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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

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2)

七杀: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3)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

伤害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5)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外国

的,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刑罚:五刑——死、流、徒、杖、笞。

3.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轻罚,私罪重罚。

(2)

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

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一人犯数罪,实行

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

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

罪以充后数。

(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

不加刑。

(4)累犯加重原则: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

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特权原则

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

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赊: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

(6)

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

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

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

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

债权: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

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

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

“欠负”。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

质”、“典质|”。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禁止放

高利贷。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

(4)

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

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

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

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

经济法律制度: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

法为基础制定。后期的两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

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

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

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

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

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

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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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2)审判:

a. 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b. 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违者负刑事责任。

c. 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d. 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

三.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3.编例。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

4.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

1)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2)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

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2.

刑罚: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

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

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

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

盗、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

罚较轻。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

物归属上,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

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中人——在民间契约中附署

的中间人;保人——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3.婚姻、家庭、继承: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

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在

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五)司法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

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

监狱。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

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

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分控告与劾告两种。也有“邀车驾”、“登闻

鼓”等形式。

2)管辖制度:在交叉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朝“以轻就

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

制。

3)

会审制度: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

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

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

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年间。

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

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

裁决。

4)御史监察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

举弹劾。

5)廷杖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

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6)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

镇抚司。

八.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

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尚德缓刑。

(二) 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

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

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

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

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

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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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2.刑罚: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1)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清朝仍用刺字刑。

(4)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6)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3.刑罚适用原则。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2)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清朝对?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须第三人附署。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九.总结预备立宪活动

1.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清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西方列强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仿行宪政。

2.宗旨:大权统于朝廷。

3.主要:“预备立宪”活动

1) 1905年派遣五大臣福日本考察宪政

2)设立考察宪政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3)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时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文件(2)主要内容——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

民权利义务”两部。

(3)

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无论在机构和内容

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

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

“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

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第一次对

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一次对君权进行了限制;

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中国制定现代宪法的开端。)

4)各省设立咨议局

5)成立咨政院

6)颁布《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1)时代——1911年,辛亥革命已经爆发,清政府的统治

面临崩溃的边缘。

(2)

主要内容——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

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

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而对人民

的权力只字未提。

十.总结清末修律活动

1.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1) 折中世界各国之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

务期中外通行。

2) 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1)时代——1910年5月

(2)主要内容:

a. 改律名为“刑律”

b.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工六部名称

而分的六律在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为三十条。

c. 关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陵迟、枭首、刺字等。

将主刑正式定为死刑、谴刑、流刑、徒刑、罚金。

e.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

银圆罪、破坏交通通讯罪等。

(3)意义——只是在形式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无论

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

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时代——1911年1月

(2)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

章程〉。主要改动有——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法典的唯一内容

是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

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

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

通用术语。采用了罪行法定原则,删除了比附制度;采用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观秩、良贱、服制在刑律

适用上的不平等,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缓刑、假释、

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方法。

(3)意义——(大清新刑律)

a. 单纯从技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

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上都

有很大不同。

b. 但是对于传统旧律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暂行章程〉

的存在,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三)〈大清民律草案〉

1)时代——1911年8月

2)

主要内容——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吸收

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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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3)意义——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民法典。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四)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与〈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立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大理院编制法〉

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5.〈法院编制法〉——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

3.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4.清末修律的意义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十一.总结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一)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诉讼体制的变化(1)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

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

设立各级审判厅。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响应的检察厅,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现审判监督,并参与民

事案件的审理。

2.改革诉讼制度

(二)领事裁判制度

十二.总结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

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二) 立法概况

(三) 刑事法律制度

(四) 民事法律制度

十三.总结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进步之处。

十四.总结宋朝的法律制度

十五.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

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二) 立法概况

(三) 刑事法律制度

(四) 民事法律制度

法理篇简答题

第一章法律特征

一.简述法律的特征

(一) 形式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法律的国家性

3)法律的普遍性

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的利导性

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的程序性

(二) 实质特征

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

益关系的工具

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答:

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

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

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

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

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

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

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

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

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

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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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3.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4.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5.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

1.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

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

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

正式法律渊源。

4.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

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

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

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

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

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

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

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

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8.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

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

件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法律作用

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二.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

四.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

五.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六.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七.简述法的局限性

第四章法律制定

一.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

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

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全国人大:

(1)有权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3)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

其他法律;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4)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

(1)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

例;

(3)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

4.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简述法律制定原则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1.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

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

2.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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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

3.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四.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2.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

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五.简述法律效力

1)对人的效力的定义

2)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4)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对地的效力:

1)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

生效力。

2)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3)地方

4)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

国家秘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

5)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

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时间效力

1)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

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

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

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

3)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

4)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五章法的要素

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

1.基本原则与句比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

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

四.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

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

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2.

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

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

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

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

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

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3.

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

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

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

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五.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

1.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

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

分为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

为模式三种。

3.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

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

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

4.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他

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六.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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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2.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

2.委托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

1,保护性规范: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

2,奖励性规范: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

3,制裁性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

第六章法律体系

一.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3.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4.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二.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和。

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

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

一个法律部门。

2.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

围比法律部门小。

3.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

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三.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标准

(二)原则

1.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

2.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

3.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

4.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

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

5.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

类。

四.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一)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

程序的。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5.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二)适用于部分国家

1.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

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

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

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

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

第七章法律关系

一.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正中所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或创立的、直

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

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被破坏并

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职权而要求他方

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

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

四.简述法律客体的特征与分类

1.特征:1)价值性、2)稀缺性、3)可控性

2.分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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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钟方式。

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

1. 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

2. 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3.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4.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5. 运行中的制约关系

6.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五.简述法律事实的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六.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和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的总和。

2.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1.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排除式法律关系:只有该事实得到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2.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

4.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

而作出的行为。

二.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

(一)内在方面:

1.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

构;动机的形成

2.目的

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

1.行动

2.手段

3.结果

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呀?

1.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

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

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能判断,因为法律能

够判断的是人的行为。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

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

五.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

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1.首先表示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

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承担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

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五.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

责任主体不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

领域: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

被统称为过错;在行政法领域:过错推定)

3.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

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4.损害事实:受到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的

事实。

5.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

归责原则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

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职务责任、个人责任

(四)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七.简述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来追究违法

者的责任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关系原则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

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

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

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

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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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自负原则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八.简述公法与私法的免责条件

(一)私法的免责条件

1.法定条件: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2.意定条件:

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2)有效补救 3)自愿协议

(二)公法的免责条件: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4)超过追诉时效 5)自首或立功 6)当事人不起诉

九.简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1.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没有违

法行为,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上实施

法律制裁.

2.

法律制裁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法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

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3. 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迫使

侵害人付出或丧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治理越轨的行为,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

十.简述法律制裁的分类

1.违宪制裁: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制裁。撤销法规、罢免领导人

2.民事制裁:

3.刑事制裁

4.行政制裁: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3)劳动教养

第九章司法原理

一.简述司法的特征

1.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

请求不做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

政党、每体等影响。

3.形式性:司法权重视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它以制定法既

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

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4.稳定性: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

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

5.专属性:司法权中承担判断职能的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

而不应是其他任何人。

6.职业性:司法权要求职业主体具有职业性。

7.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

权威的判断权。

8.交涉性:司法权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方进行明确的角色

分工,在程序中,控、辩、审桑放是接纳的角色。控辩双方

展开交涉、抗辩,另判断这兼听则明。

9.非服从性: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

服从命令。惟法律是是从司法权的本质体现。

10.公平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要

求司法活动去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超出司法职能之外。

第十章法律职业

一.简述法律职业形成的标志

1.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性

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

3.法律职业的伦理性

4.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二.简述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

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可不受上述

年限的限制。

三.简述法我国法官的职权与义务

(一)职权

1.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应当具有的法定职权和工作条件

2.在依法审判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6.参加培训权

7.提出申诉和控告权

8.辞职权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5.清正帘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简述我国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

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

格,具有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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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五.简述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

六.简述我国法官和检查官的职业伦理规范

1.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

2.清正廉明,忠于职守。

3.保守秘密,遵守纪律。

七.简述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1.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严格保守职业秘密。

3.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4.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

第十一章法律思维

一.简述法律意识的分类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2.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4.职业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

二.简述法律思维方式及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盯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

3.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

4.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

5.法律思维方式在审判活动中是一种确定性的思维方式。三.简述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制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成文法。制定法严格来说是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

2.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应该符合的条件:

1)在事实上业已惯行

2)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3)惯行的内容不

违背公序良俗4)读习惯法被确定的领域,应该是制定法没

有规定,或虽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规定的。

3.国际条约:其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属于正式法

律渊源。

4.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

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做的基本概括。又称案例

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正式法律渊源。

5.

法律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

则及法制的功能个领域的系统论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法律学说都属于非正式法律性资料。但大陆法系比英美

法系更重视法律学说。

四.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

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

动。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五.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及意义

法律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

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

阐释。

特征:

1.法律解释具有合宪性特征,由它释放的意义不能违背宪

法和法律的精神

2.法律解释具有专门性特征,只能经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

个人才能对法律进行有权威的解释

3.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密切联系,具有与待处理案件的关

联特征。

意义:

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2.法律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的工具。

3.法律解释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

工具。

十一.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宪性原则:解释主体的合法性;解释权限的合法性;

解释程序的合法性

2.客观性原则:客观标准——1)立法者原意 2)成文法

字里行间的原意 3)公序良俗 4)公平正义观念

3.合理性原则:

十二.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1.文义解释: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

2.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

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3.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

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

律。

4.目的解释:从制定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第十二章法治国家

二.简述法治内涵和意义

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空方式。

2.法治意指良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简述法治的主体、客体及标准

主体:人民: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经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

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客体: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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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标准: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根据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简述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精神要素的内容

(一)善法恶法观念

(二)法律至上观念

(三)法的统治观念

(四)权利文化观念

四.简述法治原则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

2.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原则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五.简述法治条件

法治条件是指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

它包括:

(一)法制的统一性

(二)法律的一般性

(三)规范的有效性

(四)司法的中立性

(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民法比较题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

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

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

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

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

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

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

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

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

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

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

要义务人协助;

3)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

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

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

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

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

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

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

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

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

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

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5.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

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

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

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

志有关。

2)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章公民

1. 公民与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

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

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二者的区别:

1)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

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

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则

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二者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

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

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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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

1)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

2)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法律

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

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

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

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法人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

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

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

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

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

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

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

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

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

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

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

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

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

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

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

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1)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

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

立的结果。

3)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

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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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4.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5.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不仅需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

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而后者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约定交付

实物时成立。

2)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

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6.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

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

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

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

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

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

来的。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7. 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

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

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8.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

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

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

效。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

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

果。

9.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

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

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

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

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代理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

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

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

据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

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2)使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

而法定代理仅仅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

2.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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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

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3.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

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

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2)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

律约束力。

3)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果。

2)在显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

被代理人,在隐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是代理人。

3)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

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制度。

6.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

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

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

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

别是:

1)表见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而无权代理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2)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

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

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

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

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

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

2)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

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

行纪中,是行纪人。

8. 代理人与居间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的人。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以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

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

表示,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会,起媒介作用。

9. 代理人与传达人

10.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

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发电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

的组织机构。

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

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11. 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表见代

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

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有权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表见代理本质上

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2)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

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第七章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

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

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

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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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

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

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

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

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

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

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

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

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2)

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发

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

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

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3)

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

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间内,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

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

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

由前已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

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

算,先前进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5.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延长

6.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延长

4)

第八章物权概述

1. 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

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

别:

1)含义不同。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

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

护。

2)依据不同。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

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3)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

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

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

法。

5)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

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

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

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

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

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

影响。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

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

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

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

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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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4.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5)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第九章所有权

1.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1)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

得时效制度。

3)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

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

返还义务。

4)

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

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

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

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第十章他物权

1.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

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

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

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

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

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

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

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

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

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

不存在此类情形。

2. 转让与转包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

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

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

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

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

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

经营权。

2)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让中,原承包人和发包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转包中,

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

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承包风险。

第十一章共有

1.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

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

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

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

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

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

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

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

的份额分割。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

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

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

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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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二者的区别是:

1)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2)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

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

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

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

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

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

是过失。

第十四章合同法概述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

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

务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

有义务。

2)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

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3)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是:

1)要约是合同成立中实质性程序,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2)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

则不具有约束力。

3)要约一般只能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

4)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3. 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

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

形。

2)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

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3)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

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4)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

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

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

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

者的区别是: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

有此项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

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

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

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

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

是: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

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

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

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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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 试述古希腊民主制之起源及特点 起源: 1地理原因:多山,靠海的独特的地理环境,要求古希腊人经商或者扩张才能生存。 2经济原因: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极具开放性和扩张性。 3阶级原因: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小国寡民的特性抑制王权的扩大,贵族和平民双方妥协并联合起来对抗王权,。 4外交原因:对外殖民扩张和地狱外地入侵,需要获得稳定的兵源,以致贵族向平民让步,两者制衡形成民主体制。 5历史原因: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间较短,保留了众多民主习惯。 特点: 1平民政体:主权在民,轮番执政,公民平等。 2权力制约:公民以集会方式直接决定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事务,执政官选举产生,贝壳放逐法控制高级行政官。 3法律至上:严格实行法治,绝禁人治。 4公民意识:公民可参与集会,城市管理,抽签担任官职,可通过公民大会,法庭等机构,妻子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 二. 试论外国法制史上的政教合一政体之异同 相同点:1历史:近现代均受到侵略,被导入西方法治原则,政体结构倾向于西方民主政体。乃是西方法制的继承与重建。 2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 3等级:具有等级性质,尤其是希伯来军事等级,以及印度的种姓等级色彩浓厚。

4法律:制定的法律条文与宗教有巨大关联,为宗教创始人或者圣人的言行语录以及“神”的旨意。 5政教合一,宗教义务、道德规范与法律是重叠的 不同点: 1等级划分依据不同:印度依据种姓制度,希伯来依据军事统帅等级。 2司法制度不同:希伯来逐级上诉,组织相互制约,军事色彩浓厚。印度国王一人独当,独裁专制。伊斯兰则有相应的法院处理相关的问题,相对较为民主。 3民主性:伊斯兰遇到疑难问题,采用公议方式达成一致解决,希伯来则逐级上诉,古印度则专制而行。 4诉讼程序:希伯来诉讼程序等级严明,程序复杂,伊斯兰与印度则相对简单。 5立法:伊斯兰不经过国家立法,而是通过经训作为立法渊源,有别于希伯来法与印度法。三. 你怎样看待“法系”理论及其殖民主义色彩 看待:法系概念:法系是世界各国法律作出的一种总体划分,将具有相同点的国家的法律归为一系,划分标准以形式特点为主,以意识形态和传统为辅。 法系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发展形态,政治体制的进化,地缘海陆的条件,以及不同地域的人类为生存而做出的不同选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题(A) 一、选择题 1.《法经》中相当于总则部分的篇目是()。 A.《盗》 B. 《贼》 C. 《杂》 D. 《具》 2.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主要形式是()。 A.父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 男女平等继承制 D. 嫡长子继承制 3.唐高宗曾说过:“律令格式,天下通规”,这里的令是指()。 A. 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规则 B. 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C. 中央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 D. 上级机关对下级的指令 4.在编纂《唐六典》时,是()。 A. 模仿周礼六典的体例 B. 按照唐代行政官僚体制编排 C. 按照中央六部的职能编排 D. 与律典的编排体例相同 5.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内容是()。 A.五礼 B. 等级差别 C. “亲亲”,“尊尊” D. 三纲思想 6.按照唐律规定,处理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唐朝发生的诉讼时,按照()处理。 A. 司法官制定的法律 B. 当事人之一国家的法律 C. 唐朝法律 D. 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的法律 7.首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汉律》 B. 《晋律》 C. 《开皇律》 D. 《唐律》 8.对于家人共同犯罪,唐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是()。 A.以尊长为首犯 B.以在犯罪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者为首犯 C.以提出犯罪意图者为首犯 D.以最先实施犯罪行为者为首犯 9.在中国古代对某些人犯罪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包括()。 A.老人 B. 年幼者 C. 残疾人 D. 高级官员 10.大明律和唐律相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A.加重了对反逆犯罪的处罚 B. 加重了对强盗犯罪的处罚 C. 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罚 D. 减轻了对侵犯财产犯罪的处罚 E. 减轻了对贪赃犯罪的处罚 1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十恶”重罪的有()。 A.谋反 B. 不义 C. 内乱 D. 贼盗 E. 大不敬 12.清末修律方针是()。 A.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B. 以固守国粹为宗旨

最新1001《中国法制史》问答题题库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 2.唐朝的司法机关。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4分)(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4.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

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5.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6.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 7.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参考答案: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2014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 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 B.抽签 C.五百人会议任命 D.公民轮流担任 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 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4、被法制史著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 A.意大利商法 B.法国商法 C.英国商法 D.西班牙商法 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 A.十三世纪 B.十四世纪 C.十五世纪 D.十六世纪 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 A.摩西十诫 B.新约 C.新旧约全书 D.教会法大全

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 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 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 D.衡平法效力优先 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 A.买卖契约 B.雇佣契约 C.借贷契约 D.寄托契约 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 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 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 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 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 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 A.封建法 B.资本主义法 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 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 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 A.格兰威尔 B.布拉克顿 C.利特尔顿 D.布拉克斯顿 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 A.阿佐 B.巴尔多鲁 C.伊纳留 D.华卡雷斯 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 A.解放宣言 B.独立宣言 C.权利法案 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 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问答题及答案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3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 (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2.《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 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4分)(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30.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一. 试述古希腊民主制之起源及特点 起源: 1地理原因:多山,靠海的独特的地理环境,要求古希腊人经商或者扩张才能生存。 2经济原因: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极具开放性和扩张性。 3阶级原因: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小国寡民的特性抑制王权的扩大,贵族和平民双方妥协并联合起来对抗王权,。 4外交原因:对外殖民扩张和地狱外地入侵,需要获得稳定的兵源,以致贵族向平民让步,两者制衡形成民主体制。5历史原因: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间较短,保留了众多民主习惯。 特点: 1平民政体:主权在民,轮番执政,公民平等。 2权力制约:公民以集会方式直接决定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事务,执政官选举产生,贝壳放逐法控制高级行政官。 3法律至上:严格实行法治,绝禁人治。 4公民意识:公民可参与集会,城市管理,抽签担任官职,可通过公民大会,法庭等机构,妻子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 二. 试论外国法制史上的政教合一政体之异同 相同点:1历史:近现代均受到侵略,被导入西方法治原则,政体结构倾向于西方民主政体。乃是西方法制的继承与重建。 2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 3等级:具有等级性质,尤其是希伯来军事等级,以及印度的种姓等级色彩浓厚。 4法律:制定的法律条文与宗教有巨大关联,为宗教创始人或者圣人的言行语录以及“神”的旨意。 5政教合一,宗教义务、道德规范与法律是重叠的 不同点: 1等级划分依据不同:印度依据种姓制度,希伯来依据军事统帅等级。 2司法制度不同:希伯来逐级上诉,组织相互制约,军事色彩浓厚。印度国王一人独当,独裁专制。伊斯兰则有相应的法院处理相关的问题,相对较为民主。 3民主性:伊斯兰遇到疑难问题,采用公议方式达成一致解决,希伯来则逐级上诉,古印度则专制而行。 4诉讼程序:希伯来诉讼程序等级严明,程序复杂,伊斯兰与印度则相对简单。 5立法:伊斯兰不经过国家立法,而是通过经训作为立法渊源,有别于希伯来法与印度法。 三. 你怎样看待“法系”理论及其殖民主义色彩 看待:法系概念:法系是世界各国法律作出的一种总体划分,将具有相同点的国家的法律归为一系,划分标准以形式特点为主,以意识形态和传统为辅。 法系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发展形态,政治体制的进化,地缘海陆的条件,以及不同地域的人类为生存而做出的不同选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大全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 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 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 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 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 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A.盖尤斯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 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 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 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 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A。日耳曼法B.罗马法 C.教会法D.伊斯兰法 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 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 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 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 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 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

10.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 A.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 B.在各城市原有商业习惯外另行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 C.各国自己制定的商法典 D.英国实行的民商分立制度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A。念功B.拜功 C.朝功D.课功 13.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 A.科克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D.梅特兰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A.边沁B.肯特 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16.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0年法国刑法典 C.1871年德国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 17.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 18.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 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 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 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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