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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为加强重大案件的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的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全损、推定全损的定义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的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的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的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的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的车辆。

第三条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具体操作要求:

一、确定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后,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如提交后流转至核损,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

二、残值评估

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大案岗人员把事故

车残值信息发至第三方合作平台。各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在在24小时内反馈报价,取报价最高的金额为事故车残值初定残值报价底价。

三、确定理赔方案

根据报价最高的金额确定事故车残值底价后,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预估损失金额确定理赔方案。如车辆预估损失金额>车辆的实际价值-残值价值,则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残值委托由底价报价最高的合作单位处理。并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四、勘验车辆及手续、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保全

协助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对车辆及手续进行勘验,协助客户和合作残值处理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由合作单位保全处理。

五、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

事故车辆由合作残值处理单位进行展会、拍卖。分公司大案管理岗需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的进展。要求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必需在15日内拍卖完成。

六、事故车辆成交确认、结案支付。

事故车辆经合作残值处理单位拍卖成交,由合作单位向我司发送《成交确认书》,我司需把《成交确认书》上传车险理赔系统,如案件其他损失任务已处理完毕,案件需尽快结案。

如事故车辆流拍,则残值拍卖公司方可以由底价对事故车进行收购,如遇流拍后客户愿意留车维修,且维修金额有利于赔偿结果的,车辆可按维修处理。

事故车拍卖成交的,事故车残值款项直接由拍卖公司支付被保险

人,我司根据事故车实际价值与残值竞价金额,确定赔偿金额。

七、车辆过户

合作拍卖公司协助买受人及车主进行过户。

第四条注意事项

一、车辆查勘阶段

1、确定保险责任。查勘阶段一定要核实案件性质,确定保险责任。确定案件无异议、属保险责任的案件车辆才可进入推定全损流程。

2、准确预估车辆维修费用,大案定损人员需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项目明细并提交定损单,由损失复核或核损人员确定预估车辆维修费用,确定后需将定损单退回至大案定损人员平台。

3、查勘后一定和客户及停放修理单位告知确保车辆完整,严禁拆解。

4、积极向被保险人建议推定全损流程处理方案,做好解释工作。

二、提交事故照片与信息

1、照片要求:行驶证、正前方、正后方、左侧正面、右侧正面、车辆底盘、车辆内部、档位、车辆标牌、车架号、以及车辆损失部件的照片等。

2、前期通过邮件方式发送信息至合作方。后期将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系统自动信息共享。

三、集中保全

1. 保全即对规定范围内的属于保险责任的受损车辆选择固定、安全的停放场地,最大程度规避车辆被买断、产生拆解、施救费及配

件丢失等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2. 保全分为“出险后保全”及“拍卖前保全”,对于现场能够判断车辆已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且客户同意,尽可能按照“出险后保全”的方式确保标的物的完整性、安全性,向被保险人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并填写《事故车辆保全建议书》(见附件1);

3. 保全地的选择:优先选择合作拍卖公司的保全场地,其次为与分支公司建立了优良信誉的合作修理单位;

4. 保全的费用:

合作拍卖公司在当地有保全场地的免费供我司使用;合作维修单位短时间停放协商不予收取费用。

四、与车主协商确定理赔方案

1、如确定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需协助车主须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残值金额付款方式。残值拍卖的成交金额由合作拍卖单位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由合作拍卖单位把残值拍卖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为保证车辆顺利过户,合作拍卖单位可能会扣留部分拍卖款做为过户保证金,应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3、违章及拖欠税费需被保险人处理。

4、协助客户提供车辆所有过户所需资料,并配合完成后期过户手续。

五、拍卖成交后,合作方向我司提供《成交确认书》。需将《成交确认书》和所有合作单位的《报价函》一同上传至车险理赔系统。

六、过户

1、普通车型(车身价50万以内)自拍卖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过户。

2、特殊车型、新上市车型、高档车(车身价50万以上)四个月内完成过户。

3、对过户区域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具体过户时限要求由合作拍卖方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确定。

七、退保批单要求

针对标的车辆全损案件,在与客户签订赔付协议、明确保险责任终止后,为了防范客户新发生赔案向我司索赔的隐患,要求在全损案件结案后及时向业务部门提出保险责任终止的批单申请,将保单终止。要求如下:

1.标的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签署赔付协议后理赔部门应收回客户保单原件。

2.对于同意签署赔付协议但是声称保单丢失的客户,需要让其签署声明,声明内容包含保单原件丢失、如再索赔保险公司可拒赔的约定。客户声明书详见附件4:《客户声明书》;

第五条全损、推定全损案件车险理赔系统规范录入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必需在系统内录入损失项目明细,初步确定损失金额。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需在系统内全损信息栏中,勾选“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标识。并准确录入车辆现值、车辆残值,车辆残值金额

必需与残值拍卖最终成交金额一致。

如下图所示:

第六条推定全损案件审核

一、系统规范审核

1、系统必须录入定损明细。

2、推定全损案件需勾选“推定全损”标识,准确录入车辆残值、协议价,车辆残值为事故车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协议价为车辆实际价值减去拍卖成交价后的金额。

3、上报意见需明确有“推定全损”“残值由…拍卖公司处理”等内容。

二、推定全损必备单证审核

1、所有合作单位反馈的《报价函》

2、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3、残值处理单位反馈的《成交确认书》

4、如客户保单丢失需签署《客户声明书》

三、按全损、推定全损方式处理的案件,必须审核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标的车辆根据保单信息、车辆购臵发票进行确定,

三者车辆根据购臵发票、二手车购臵发票、同年款车辆二手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四、审核已符合推定全损的车辆是否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如车辆损失金额已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但未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按车辆损失金额的大小需相关人员邮件审批截图。

1、车辆损失金额<30万:需分公司理赔总审批。

2、车辆损失金额≥30万:需总公司理赔服务部大案管理岗审批。

第七条监督和考核

为有效评估事故车残值工作落实效果,以“事故车减损率”和“事故车溢价率”两项指标对各分公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控,指标定义如下:

1、事故车减损率=【预估修理费-(车辆实际价值-车辆残值价值)】/预估修理费*100%,评估采用推定全损方式处理的车辆,推定全损相对于维修方式处理的贡献度,事故车减损率≥10%。

2、事故车残值溢价率=(事故车残值成交价-事故车残值保底价)/事故车残值保底价 *100%,评估按推定全损方式处理的车辆,事故车残值竞价的实际效果,事故车残值溢价率≥35%

附件1:《事故车辆保全建议书》

附件2:《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附件3:《拍卖委托合同》(合作拍卖公司提供)

附件4:《客户声明书》

附件1:

事故车辆保全建议书

尊敬的被保险人:

鉴于您的爱车(车辆型号)车牌号为于年月日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便于您在理赔时有更多选择的处理方案,建议将受损车辆作委托保全处理,暂缓拆检,最大程度保障您的权益同时可以避免如下风险:

1、选择全损处理时,产生丢件、被恶意换件的可能。

2、选择全损处理时,原托修单位索要高额的拆检费及停车费,这部分在全损赔偿时是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

3、选择全损处理时,碍于原维修单位的关系等因素而勉强维修,造成车辆严重贬值。

4、如最终选择维修时,可以有更多的维修方案备选,避免出现修换标准不统一时处于“两难”的状态。

我们将为您选择就近的合作维修单位作为

您爱车的保全地,如果您最终选择维修时将您的爱车送至您指定的维修单位,如同意请您签字确认。

谢谢支持!

被保险人(委托方)签字:保险公司(受托方)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甲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乙方: (被保险人)

兹有甲方签发的编号为号的保险单承保的乙方车辆于年月日发生保险事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就此案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事故车辆车牌号为,为轿车。

2、乙方同意事故车辆不再修复,乙方车辆甲方按照推定全损处理,乙方同意事故车辆处臵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处理该残值的方式为拍卖。

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将事故车辆过户到拍卖公司买受人的名下,并提供一切该车过户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臵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等), 过户费用与乙方无关;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清点该车所有残值,并提供相关出厂手续;乙方自车辆交接之日,明确车辆的相关权益转让予甲方;

3、乙方如设定了抵押权以及其他权利负担或者被司法机关保全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起7日工作日内解除上述权利负担;

4、乙方如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起3日工作日内消除所有违法行为;

5、事故车辆车牌归乙方所有,如因乙方车辆有债务纠纷或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等不能正常过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鉴于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根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客户声明书

本人于年月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签订了车辆(车牌号:,保单号: )赔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本人同意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商业险保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但由于本人保单原件丢失,无法交回贵司,若后续发生持保单原件或复印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索赔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法规类别】减刑假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6]2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3号)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为加强重大案件得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得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全损、推定全损得定义 全部损失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得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得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得规定进行得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得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得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得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得车辆。 第三条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具体操作要求: 一、确定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后,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如提交后流转至核损,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 二、残值评估

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大案岗人员把事故车残值信息发至第三方合作平台。各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在在24小时内反馈报价,取报价最高得金额为事故车残值初定残值报价底价。 三、确定理赔方案 根据报价最高得金额确定事故车残值底价后,根据车辆得实际价值、预估损失金额确定理赔方案。如车辆预估损失金额>车辆得实际价值残值价值,则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残值委托由底价报价最高得合作单位处理。并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四、勘验车辆及手续、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保全 协助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对车辆及手续进行勘验,协助客户与合作残值处理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由合作单位保全处理。 五、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 事故车辆由合作残值处理单位进行展会、拍卖。分公司大案管理岗需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得进展。要求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必需在15日内拍卖完成。 六、事故车辆成交确认、结案支付。 事故车辆经合作残值处理单位拍卖成交,由合作单位向我司发送《成交确认书》,我司需把《成交确认书》上传车险理赔系统,如案件其她损失任务已处理完毕,案件需尽快结案。 如事故车辆流拍,则残值拍卖公司方可以由底价对事故车进行收购,如遇流拍后客户愿意留车维修,且维修金额有利于赔偿结果得,车辆可按维修处理。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为加强重大案件的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的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全损、推定全损的定义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的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的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的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的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的车辆。 第三条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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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要求:一、确定损失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发生重大案件后,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如提交后流转至核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损,全损的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二、残值评估大案岗人员把事故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 . 车残值信息发至第三方合作平台。各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在在24小时内反馈报价,取报价最高的金额为事故车残值初定残值报价底价。三、确定理赔方案 根据报价最高的金额确定事故车残值底价后,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预估损失金额确定理赔方案。如车辆预估损失金额>车辆的实际价值-残值价值,则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残值委托由底价报价最高的合作单位处理。并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四、勘验车辆及手续、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保全 协助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对车辆及手续进行勘验,协助客户和合作残值处理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由合作单位保全处理。 五、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 事故车辆由合作残值处理单位进行展会、拍卖。分公司大案管理岗需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的进展。要求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必需在15日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2012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某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某银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某银行及其各支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案防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本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对发案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某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七条案防办公室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主办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抽取案防办公室或专业骨干人员参加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案防办公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邢海宝)

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1-7-30 目录 绪言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概念 推定全损的种类 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关系 推定全损成立的时间 推定全损成立的法律后果 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的概念 行使委付权的条件 保险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 保险委付与施救 保险委付的法律效力 委付权的行使与限制 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 保险委付与免责委付 绪言 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重要法律制度。推定全损是在实际全损与部分损失之外,保险标的损失的状态,或曰计算保险损失的方法。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密不可分。推定全损构成后,被保险人取得按全损索赔的权利即委付权。当然,被保险人可不行使此项权利,而仍按部分损失索赔,或在转为实际全损后按实际全损索赔。但是,被保险人如欲行使委付权,则不能依约径行索赔,而必须以委付通知的形式向保险人进行委付。对此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赔偿全损并可受让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也可接受委付通知,赔偿全损而不承受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更可拒绝委付通知。此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取得全损赔偿。 海上保险中,除极少数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绝对明确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大多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是,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则可能要承受沉重的负担。为此,法律作出了精巧设计。推定全损及委付权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而委付通知义务及其接受或拒绝权则重在保护保险人。二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构成海上保险法中简捷经济公平合理的理赔制度。 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海商法》,参考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英国海上保险法及有关判例,对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期对理解与完善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一二裨益。 一、推定全损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关于委付中推定全损的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委付中推定全损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而推定全损是委付发生的原因。在发生委付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在于推定全损是否成立,是否按全损赔付。由于推定全损在认定上的复杂性,实践中产生诸多的分歧和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许多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委付推定全损1906MIA 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在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在发生委付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在于推定全损是否成立,是否按全损赔付。本文将从委付的由来、发生的原因入手探讨推定全损的有关问题。 一、委付的由来 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承保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地步,但是可以预见完全损失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完全损失所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价值。根据损害赔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没有得到确认之前,被保险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可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在短时间内确认上述损失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来说,无法请求保险赔偿是个严重的问题,从海运政策上看也将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当可以预见保险标的完全损失不可避免时,法律上允许把货物视为完全损失,允许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尚未构成实际全损时又获得了全部赔偿,这样将使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显然有悖于保险的补偿原则。 基于以上情况委付制度应运而生。被保险人在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向保险人要求得到全部赔偿时,必须将保险标的及其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可见,被保险人必须以放弃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为代价,来换取保险人的全部赔偿,这样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

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杭中法[2012]119号关于印发〈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两级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申请、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相应担保。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信用、现金、实物方式担保,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保全风险,可责令其提供现金担保。 对涉及民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可免予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一个或多个信用担保的,保证人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二倍,且保证人的净资产不得少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信用保证的,应当递交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近二个月的资金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部门出具的保证人工商登记资料(含最近上一年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由法院进行审查。 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五、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一般须提供保全标的额20%的现金作为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10%的现金,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00%的现金担保。 七、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须提供不少于保全标的额价值的实物,并提交相应物权凭证,取得物权支付的对价凭证、证明担保物现值的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其中以他人财产进行担保的,除上述材料外,应同时递交担保人书面担保函。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住宅性质房产担保的,该房产必须是可供执行的房产,并与房产的共有权人办理公证手续,或到法院签署担保函。 八、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应当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予以查封。 九、以信用保证加现金、实物担保等组合方式提供担保的,合计担保额度不得少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十、申请人请求限制出境的,在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时,应提供相当于案件标的额25%的现金担保,但最低不少于25万元,最高一般不超过250万元。 十一、申请人仅申请限制出境而未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对其请求一般不予准许;在实施财产保全后,因无财产可保全或仍有限制出境必要的,方可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十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可免予其担供担保。但请求限制出境的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提供担保。 十三、知识产权案件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施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 施方案 为提升承保盈利能力,全面加强理赔成本和风险控制能力,构建省级分公司对理赔关键环节的管控体系,推进理赔管理模式创新,公司决定全面推进理赔省集中工作。为指导全系统顺利开展理赔省集中工作,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省集中的省级分公司要参照方案中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公司改制上市以来,理赔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面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控制赔付成本、提升专业能力、降低运营风险,支持公司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当前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赔付率高于主要竞争对手;理赔管控链条长、管控节点分散,理赔定价标准不统一;对赔付率较高的地市、县区分支机构和人员过度授权;赔付数据质量不高,赔案真实性有待加强;理赔线资源有待整合,人均劳效不高,案均理赔成本较大;理赔专业人才数量和技能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对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修理厂等外部资源的依赖增加。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赔管理模式改革至关重要。更大

范围的管控集中是公司理赔管理改革的趋势,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必须坚决推进,快速推进。理赔省集中是推进公司理赔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步骤,是顺应行业趋势,适应监管要求,强化效益第一,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 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流程、就近服务”工作方针,按照“前台操作标准化、后台管控集中化、手段支持IT化”的总体思路,依托理赔省集中的管理操作平台,实现省级分公司对规定范围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及关键环节的集中管控。 (二)理赔省集中的原则 理赔省集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持客户界面友好,提升服务。省集中后的理赔业务处理流程要站在方便客户的角度加以优化,不给客户增加额外的成本,不降低赔案处理效率,进一步加快小额赔案的处理速度,保持查勘、票据收集、支付等接触客户界面的就近服务,确保理赔服务品质的稳步提升。 2.强化规定范围赔案和关键环节的后台管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按照二八定律,应用IT系统集中管理赔付金额占比80%,数量占比20%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降低赔付成本。同时集中控制理赔关键风险点,防范多层级管理和关键环节分散操作的经营风险。 3.提升专业技能,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信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组长:毕玉贤副组长:孙学仁 吴占波成员:郑绪媛 任玉环 胡莹辉 孙霞 白雪娜 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行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案件包括。本行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本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

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本行(包括其下属营业网点)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本行主要负责人,支行行长。(2)分管负责人:指在本行工作分工中,对引发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管理人员,一般为分管副行长、部(室)负责人。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

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2019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_条据书信

2019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以下是橙子为您整理的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 20xx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1 / 3

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2 / 3

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假释第四十四条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 (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罪犯提请假释时,应全面评估并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四十五条对自报身份情况无法核实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假释。 如果有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假释条件限制。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对未成年罪犯,过失罪犯(不含交通肇事后逃逸),中止罪犯,胁从罪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罪犯,家有直系亲属、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赡养、抚养、照顾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能认罪悔罪,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假释外,可放宽适用假释的掌握标准。 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四十九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卷1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 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 C、有时为部分损失,有时为全部损失 D、是推定全损 2、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包括()。 A、平安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 B、一切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 C、水渍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 D、11种一般附加险加特殊附加险 3、预约保险以()代替投保单,说明投保的一方已办理了投保手续。 A、提单 B、国外的装运通知 C、大副收据 D、买卖合同 4、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通常在CIF总值的基础上()。 A、加一成 B、加二成 C、加三成 D、加四成 5、“仓至仓”条款是()。 A、承运人负责运输起讫的条款 B、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 C、出口人负责缴获责任起讫的条款 D、进口人负责付款责任起讫的条款 6、CIC“特殊附加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险别,()。 A、一般可以单独投保 B、不能单独投保 C、可单独投保两项以上的“特殊附加险” D、在被保险人统一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投保 7、某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 损失保险公司将()。 A、负责赔偿整批货物 B、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C、不给于赔偿 D、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8、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如果将这批服装 漂洗后再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批服装应属于 A、共同海损 B、实际全损 C、推定全损 D、单独海损 9、我方按CIF条件成交一批罐头食品,卖方投保时,按下列()投保是正确的。 A、平安险+水渍险 B、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 C、水渍险+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一切险 10.CIF合同的货物有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 )。 A.卖方承担损失 B.卖方负责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C.买方负责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D.承担运费的一方赔偿 11.在短卸情况下,通常向( )提出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和承运人 D.卖方,保险公司和承运人 12,同国际市场的惯例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 )的原则。 A."门到门" B."桌到桌" C."仓至仓" D."港到港" 1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 A.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B.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转让 C、.可保利益的转让 D、保险标的的转让 一、A C B A B BCCCC BCA 二、多项选择题 1、海上货物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哪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A、交货延迟 B、被保险人的过失 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2、出口茶叶,为防止运输途中串味,办理保险时,应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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