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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病伤假工资

安徽病伤假工资
安徽病伤假工资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530元。

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

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标准有了,是不是按照具体数额乘以80%就可以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只是一个下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

我们来看看几个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满

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以上三种规定涵盖了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这三种规定中都提到了“本人工资”,与我们一开始说到的“当地最低工资”有何区别呢?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行的做法是:职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为“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用“本人工资”乘以符合条件的系数得出数值一,再用“当地最低工资”乘以80%得出数值二;数值一与数值二比较后大值即为病假工资。

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当地最低工资”乘以80%)最低标准包括还是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区明确是不包括的,其余地区并不明确,这给具体操作带来不便。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劳动者辛勤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提升自己,另一方就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现如今,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统一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省市就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吧。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公司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公司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明确工资计发操作流程,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行政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 四、内容 1、每月15号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发放。 2、行政部于每月3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和上月的快递费支出明细等支出,统计汇总交予人力资源部。(注:考勤资料包括员工考勤表、请假条及其他应扣款凭证) 3、人力资源部部于每月5号前将公司上月所有员工的在职明细、社保支出数据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4、人力资源部于每月5号前将行政部提供的考勤资料再次审核,审核无误后,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5、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号前将职能部门的绩效数据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6、财务部会计每月5号前与销售核对好上月签单业绩、到账业绩,统计好月度和季度应获奖人员,11号前根据人事部、行政部提交的数据核算出工资并提交给总经理审核,13号前确认好所有员工工资和应交个人所得税情况。 7、总经理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13号将工资表送交出纳,出纳确保在每月15号将上月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 8、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后,财务部出纳须在每月发工资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将员工上个月个人工资条发放到员工手中。 9、离职员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可在下月发放工资时领取当月工资。 五、扣除项目 1、扣除个人所得税。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 六、工资误算、误发管理 1、工资误算、误发时,行政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 2、因误算、误发而超付的工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误发而少付的工资,员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查实。如属实,因误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证明;因误发而少付的由财务部出具证明。证明经总经理签批后,给予员工补发。 七、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计算方式和个税缴纳方式

很多小伙伴在面临离职问题时都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项——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神马? 主动离职也能拿到补偿金吗? 拿到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你想了解的离职与经济补偿金问题,法律咨询专家都为你整理好了。 热点案例 还记得前段时间引发关注的【Oracle中国裁员事件】吗?大家对本次裁员印象最为深刻的,可能就是此次Oracle对离职员工的补偿方案。根据Oracle内部被裁员工的说法:“5月22号之前签解约合同,是N(工作年限)+6(个月薪酬)的赔偿,一个月后,即6月7号签是N+1,再往后就只有N了。” N+6、N+1和N作为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补偿金问题法律解析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1. 员工主动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离职,不能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员工主动离职,实际上也可以获取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员工小董与四川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董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主动离职。在审判中,四川高院认为

小董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公司应当向小董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到期而终止,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有些公司由于工种和工作内容的不同,与员工不是按时按日计算工作时间,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也有权主张补偿金。 案例:公司为某研发项目专门招聘工作人员,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完成研发项目作为期限。届时研发项目完成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 划重点:经济补偿金= 在职年限×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当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公司工资管理制度79086复习课程

公司工资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拟定后报总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月对员工进场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负责人、副总负责人。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饲养、后勤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场)。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1.总负责人 2.副总负责人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 劳社字[2004]68号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 几个问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2011-06-15 23:43:28) 标签: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落实集团提出的精细管理、精心操作的措施,捋顺工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暂在铸业集团有限公司、锅炉厂有限公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试行。 第一条工人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日工资制。正常日(指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及非年休日)日工资基数起点为30元,每一个档次为5元,双休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2倍,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3倍。 第二条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管理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资实行月工资制。 1.一般管理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起点为88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150 元。 2.中层管理干部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岗位津贴为200元至600元。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3.生产一线的班长除执行日工资外,可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公司自行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月基础工资+职称津贴制。中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职称月津贴:200元。副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2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300元,职称月津贴:500元。正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3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400元,职称月津贴:800元。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标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月基础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其标准由集团董事长确定。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 1.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70%。 2.大中专毕业生预备期满后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工资按招聘时的承诺及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 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所从事岗位工资不低于70%,转正后根据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 第六条工资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考试(试题+答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考试(试题+答案) 单选题 1、B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A 政府牵头负责、市场主体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B 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C 政府牵头负责、社会协同监管、市场主体监督 D 市场主体负责、社会依法监管、政府协同监督 2、B 工资保证金实行()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替代。 A 足额存储、金融机构保函 B 差异化存储、金融机构保函 C 足额存储、书面保证书 D 差异化存储、书面保证书 3、B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B 金融监管部门 C 审计机关 D 财政部门 4、D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的罚款。 A 限制承接新工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吊销资质证书、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降低资质等级、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责令项目停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D 甲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分立为乙、丙两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另一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以分立为由,拒绝在分立前清偿工资 B 甲公司单方面决定由乙或丙公司清偿工资 C 可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丁公司承诺清偿工资 D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可由乙或丙公司清偿工资 6、D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7、B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A 30个工作日 B 1个月

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均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分解计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薪酬类别(见下表) 表一、薪酬类别与结构表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7〕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 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 马鞍山市:市区560元,当涂县460元。 淮北市:市区540元,濉溪县42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4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20元。 芜湖市:市区5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20元。 铜陵市:市区540元,铜陵县420元。 蚌埠市:市区50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420元。 滁州市:市区50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420元。 巢湖市:市区50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420元。 宣城市:市区500元,宁国市46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420元,旌德县39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50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420元。 安庆市:市区500元,怀宁县、桐城市42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39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0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20元。 亳州市:市区460元,蒙城县、涡阳县420元,利辛县390元。 宿州市:市区46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390元。 阜阳市:市区460元,界首市、太和县42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90元。 六安市:市区46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3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6.0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 马鞍山市:市区6.00元,当涂县5.00元。 淮北市:市区5.90元,濉溪县4.6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9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60元。 芜湖市:市区5.9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60元。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本公司有关的职务工资的制定、计算、发放均依照本章各节的规定加以办理。第二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进行工作评价的单位,或以部门 主管人员为主体对所属员工工作加以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公平合理的工资给付的有力依据。第三条有关的工资政策或工资计划应使每位员工都知道,工资差别应能 反映各级工作的难为程度和责任轻重差别,借以鼓励员工承提较重大的工作。 二、工资等级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工资津贴体系如下: 1、工资 2、津贴 (1)职务补贴 (2)技术津贴、交通津贴 (3)伙食津贴、勤务津贴 (4)加班津贴、全勤津贴 (5)其他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津贴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各级职工的基本工资按附表的标准进行核定,工资等级表中的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职务补贴:对担任主管职务或职责繁重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所担任职务发给职务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三、技术津贴:对于担任技术职务或对技术上有贡献人员,可酌情发给技术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四、交通津贴:住宿地点距公司办公所在地两公里以上有证明者(部门一般职员以上级)以每日发给一元以内的交通津贴为原则,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五、茶水津贴:担任外销工作的人员,每年逢六到目间,每月发给茶水津贴100元。 六、伙食津贴:主管以上级每月300元,普通职员每月200元,普工150元。 七、勤务津贴:平时认真且工作繁多者,可酌情发给勤务津贴,其发给标准由各级主管人员核报,但其数额不超过其本人50%的基准工作为限。 八、全勤津贴:对每月除公司规定休假日外,没有请过假的职工,可发给全勤奖金90元。第三节工资计算

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完整篇.doc

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 准 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

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 乙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本公司有关的职务工资的制定、计算、发放均依照本章各节的 规定加以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进行工作评价的单位,或以部门 主管人员为主体 对所属员工工作加以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公平合 理的工资给付的有力依据。 第三条有关的工资政策或工资计划应使每位员工都知道,工资差别应能 反映各级工作的 难为程度和责任轻重差别,借以鼓励员工承提较 重大的工作。 第二节 工资等级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工资津贴体系如下: 基本工资 交通津贴 勤务津贴 全勤津贴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津贴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各级职工的基本工资按附表的标准进行核定,工资等 级表中的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职务补贴:对担任主管职务或职责繁重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所 担任职务发给 职务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工资津贴 津贴 职务补贴 技术津贴 伙食津贴 加班津贴 其他

三、技术津贴:对于担任技术职务或对技术上有贡献人员,可酌情发给技术津贴, 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四、交通津贴:住宿地点距公司办公所在地两公里以上有证明者(部门一般职员以 上级)以每日发给一元以内的交通津贴为原则,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五、茶水津贴:担任外销工作的人员,每年逢六到目间,每月发给茶水津贴100 元。 六、伙食津贴:主管以上级每月300 元,普通职员每月200 元,普工150 元。 七、勤务津贴:平时认真且工作繁多者,可酌情发给勤务津贴,其发给标准由各级 主管人员核报,但其数额不超过其本人50%的基准工作 为限。 八、全勤津贴:对每月除公司规定休假日外,没有请过假的职工,可发给全勤奖金 90 元。 第三节工资计算 第六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一、按年支付工资的职工:基本工资+津贴 二、按月支付工资的职工:基本工资+津贴 三、按日支付工资的职工:日工资额X实际出勤日数+加班津贴+其他津贴。 四、按工时支付工资的职工:小时工资X实际出勤总时数加班津贴+ 其他津贴。 第七条本公司对作业人员的计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计件制的方式,把每位作业员的工作数量或件数为工资给付的标准,其计算方式:生产件数X每件产品

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

2009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截止2009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排序 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850元/月、780元/月、690元/月;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770元/月、670元/月、580元/月、530元/月;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700元/月、590元/月;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620元/月、500元/月;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700元/月、650元/月、570元/月、480元/月;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680元/月、600元/月、540元/月;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 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680元/月、630元/月;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580元/月、500元/月;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600元/月、520元/月、450元/月;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650元/月、525元/月、500元/月、460元/月;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620元/月、560元/月、500元/月吉;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560元/月、520元/月;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550元/月、49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 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580元/月、520元/月、460元/月;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600元/月、550元/月;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600元/月、550元/月;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530元/月、480元/月; 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580元/月、540元/月、500元/月;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490元/月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 青海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590元/月、580元/月;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50元/月、420元/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50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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