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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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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的研究

作者:张迪周洁李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

摘要罚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进行,树立司法权威,但法律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法预期与实际运行存在很大偏差,由此,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适用情况的研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阐明罚款制度适用的实际情况,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从而全面并深刻地提出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完善方案,为罚款能在我过司法环境中更好的运行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罚款制度民事诉讼适用

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2015-BZX-182。

作者简介:张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周洁、李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6-02

一、民事诉讼罚款的立法沿革分析

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之一,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修法沿革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制订罚款制度以来,民事罚款的金额在1991年、2007年、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逐次增加罚款金额,并从1982年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额度进行区分。对个人仅设置处罚的上限10万元,对单位的处罚设置了上限100万元和下限

5万元。这样的修法历程展现了立法机关希望通过罚款保障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效果。

(二)民事诉讼罚款制度修法特点

从纵向层次分析罚款制度的修改历程,具有以下几点特点:第一,在我国,罚款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制度,由原来的专章式规定转变为现在的散见于各民事相关法律条文之中,第二,罚款数额呈增幅显著。从1982年的200元以下到2012年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第三,罚款适用的重心从最初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逐渐转移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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