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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观题

法理学主观题

综合课主观题答案

简答题:

1法律规则的构成。

答:任何法律规则均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考试大)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意义。(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2)任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该处体现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期限制,对于防止世袭制度,对于提升权力机关的人员更替和良性循环有着积极意义。(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此处表现出我国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度和分工制约原则。对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加强权力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4)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此规定表现出我国国家机构的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的设置和安排,既保障形式上平等,也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口数较少的现实国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案例分析

国家公务员甲因为嫉恨同事乙,然后将乙打伤,他们单位给了他行政处分,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乙医疗费。

入狱以后甲接受电视台的采访,表示要悔过自新。

1.以上案例体现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律责任共分为四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案例中法院判处公务员甲有期徒刑一年属于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务员甲赔偿乙医疗费属于民事赔偿。(3)行政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单位给予公务员甲行政处分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以上案例体现了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1)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案例中单位对甲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都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2)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既包括正面教育也包

括反面教育。案例中的甲某在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时,表示要悔过自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3)强制作用,指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中单位对甲某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公安局在一次扫黄打非中抓获了一批卖淫嫖娼的人员。为了扩大警示教育作用,公安局一一宣读了涉案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有余千人围观。有专家认为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宪行为,公安局认为他们是照章办事。

1.该县的公安局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1982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已经给予了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再已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其游街示众,属于对于其人格上的羞辱,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2、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对人游街示众,意味着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权力。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从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转向以人权为核心;国家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承担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意味着我国的政治文化也演变成国家有可能侵犯人权,国家不得侵犯人权成为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中,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时刻克制自己权力行使的界限,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3、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行使了职权,应该追究相应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

材料分析,15分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平

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5)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法制建设能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 、简述法的形式特征

3 、简述法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5 、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6 、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与法之间主要有哪些差别?

7 、简述法的作用的实质。8 、简述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9、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优点和局限性。10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

11 、简述法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12 、简述法的评价作用及其分类。

13 、简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4 、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关系。

15、简述法律对人的效力.16 、法的制定的程序有哪些?

17 、比较公法、私法、社会法在结构要素上的区别.

18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哪些?19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什么?

20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性质与内容。21 、简述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2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23 、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4、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25 、简述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

26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27 ,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

28 、简述司法权的特征。29 、简述执法的主要原则。

30 、结合中外法律史常识说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

31 、简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32 、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

33 、简述法体思雄方法的特点。34 、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

35 、简述法律适用中辨证思维的特点。36 、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异同。

37 、简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38 、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39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

40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42 、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

43 、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45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46 、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

47 、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48 、简答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原则区别。

49 、简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50、简述法治的政治性代价表现在哪些方面。51 、简述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

52 、简述法治与人治的界限。

53、当代中国的法治主体有哪几个层次5 4 、简述法律对于保障国家职能实现的作用。

55、简述法治的客体的内容。

56 、法治原则有哪些?57、简述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58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二、分析题: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2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3 、l 99 5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4 .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5 、2oo1年

6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6 、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点。

7 、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依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重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分析。

8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一认识作出评价.

9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10 ,法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

1 1、有人认为.权利是让人享有的.义务是让人承担的.因此.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试评价上述观点。

12 、甲.男,27 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 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13 、有当事人认为,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服务:也有律师认为,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以不计一切手段.试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分析这些看法.

14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

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瞩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晰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15、三个学生在争论新法颁布生效后对于过去的犯罪行为应如何惩处的问题.学生甲认为应当按新法惩处.学生乙认为应按旧法惩处.学生丙认为如果新法轻则应按新法惩处。请你应用所学法的效力的知识和原理.说明三人得出各自的结论所依据的不同效力原则。

16 、赵甲、赵乙、赵丙于 2 001 年7 月3 日哄抢某村农民西瓜600斤.7 月4 日将西瓜出售.7 月 6 日向街道派出所投案自首。街进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 元、退赔500 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交纳了罚款并如数退赔.与此同时.乡政府在接到某村农民的报案后,对赵甲等二人也作出了罚欲50 元、退赔500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以己经接受了街道派出所的处罚为由,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试分析之。

17 、丁某是某自治州银行行长,1990年经人检举.检察院立案侦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丁某贪污、受贿120 万。从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有很多人为丁某求情、开脱.还有领导同志说丁某是爬过雪山,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革命,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功过相抵.从轻处罚算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顶住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了丁某一案。试用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分析之.

18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因经常旷课、迟到、早退,一向和班主任张某关系不好。一天放学后.见李某某的文具丢在课桌上.张某为李某某收拾文具,无愈中发现李某某书包里的一封情书,.就拿走了情书.第二天,张某批评李某某又迟到,李某某项了几句嘴.张某在气愤之余。质问情书一事.李某某不肯承认,张某就当众宜读了情书的内容,李某某又羞又愤,跑上教学楼顶楼.从四楼跳了下去.经抢救.李某某在医院住院 5 个月后出院,左脚落下终身残疾.请分析:因为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9 、一日,农民赵某的二叔来走亲戚.时至夜晚,赵某留叔叔在家吃晚饭.赵某的妻子孙某做饭时.没有留意到装味精的瓶子已被家里的孩子闹着玩时装入了一些鼠药.这些鼠药颜色花花绿绿与底部味精的颇色区别颇大.孙某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了汤中。赵某的叔叔一个人将大部分汤喝掉.当场即腹中疼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试用自己学过的法律原理分析孙某误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汤中.致使客人中毒身亡,需不需要承担法你资责任?

20 、某超级市场为防止顾客偷窃商品.在超市入口处粘贴一纸规定.内有偷一罚十的条款。某日,一位顾客偷窃商品被超市保安发现.保安依照该规定.收取顾客十倍于商品价格的罚款。该顾客回家后.咨询律师朋友,以超市为被告起起诉讼。试分析之。

21 、张某为某县城出售新鲜猪肉的个体经销户,1999 年春节期间.张某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后被群众告发.县检疫局对猪肉进行检疫后,发现张某出售的为病死猪肉.遂对张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张某印制悔过书2000份张贴于大街小巷。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县检疫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为什么?

22 、甲饲养有一匹公马,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甲遂以700元人民币的低价出售给乙,山售该马时.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乙买马后的第二天.该马就将乙庭院内的一间小屋毁坏,造成约1200元的损失.乙要求将马退还给甲.并由甲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一下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3、李某是在校大学生。一天晚上从电影院散场山来路过一胡同时,看见两个流氓持刀抢劫一位老者。李某环顾四周.在垃圾堆旁捡起一报铁棍,冲过去用铁棒猛击流氓甲的背部,流氓乙见势不好.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流氓甲高位瘫痪。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资任。运用自己学过的法学原理分析一下为什么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构成犯罪.

三、论述题

1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律的主要优点。

2 、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3 、试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4 、论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 、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认识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11 、论法律原则在法制实践中的作用。

12 、从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13 、论述法律解释的方法14 、试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5、试述法律责任归结的基本原则。16 、试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7、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及各自的特点。

18 、论法治的内涵和意义。

19 、论法治观念的内容。20 、论法治原则的内容。

21 、论法治条件的内容22 、试论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23 ,试述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根本特征。24 、试述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25 、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理学主观题答案

一、简答题

l 、答:(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

( 2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总之,法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同时.法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请适当扩充)2 、答:法的形式特征主要有以下儿点:( I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法律具有规范性.表现为: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体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2 )由田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家通过立法话动产生新规范,认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 、答:首先.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因为l)、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论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得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其次.法律具有利益性。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林的利益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请适当扩充)

4 、答:(1)跟随生产力的发展进程渐进的规律.( 2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 )与宗教、道彼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 )法律的产生经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5 、答:资木主义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

代资本主义阶段。尽管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的共同任务.但不同阶段,他们表现出的特征又有显著的不同。(l )自由资木主义阶段,自由竞争占有统治地位.法和国家权力一样为确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尽可能减少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一阶段的法.其主要作用是保证私有财产权的安全.并由此确立了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失责任等原则。( 2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断带来了大量的杜会问题.适应维护统治的需要.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社会化”问题.即法律不仅保护个人权利.也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而对经济生活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这一阶段的法.由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如对竞争的限制(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的出现).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以及强调无过错也负损害赔偿责任等等。(3)当代资本主义阶段,由于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新形志.国家经济职能空前加强.法律更多地担当增强“社会福利”的任务,其主要表现为,在继续对垄断利益进行限制的同时,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各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加强对自然资派和环境的保护:为各种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和教育文化事业提供保障等。

6 、谷:( l )前者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后者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 )前者反映和维护氏族杜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后者体现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 )前者主要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保证实施:后者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4 )前者中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后者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分。( 5 )前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后者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因而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城为界限。

7 、答: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I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形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所以以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2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

8 、答;首先.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但是,1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2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3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惟一保证力,法律的实施还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其次.法和实施要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具有程序性.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总之,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同时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于以实施。

9 、答:( l )一般而言,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作出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 )法是一种抽象性、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其指引是一种规范性指引.( 3)与个别指引相比法的规范性指引能适应系统化的社会治理需要.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经济等社会成本.具有最高效率的优点.同时能克服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干扰.使法的作用保持连续性.此外,也能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为社会提供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感的社会环境.(4)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即比较抽象.针对性不强,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祛.

10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考查基点不同:( 2 )作用对象不同;( 3 )存在方式

不同( 4 )所处层面不同:( 5 ) 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11 、答,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这不同于个别指引。规范指引是抽象的.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它能克服个别指引偶然性大,缺乏统一性的缺点.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l)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 ) 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的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3)根据法的构成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折引。

12 、答: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 l )专门的评价.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民群众观点的行为所作的评价。( 2 )一般的评价,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13 、答: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合宪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14、(1)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则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实施的现实结果。(2)法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的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属于“实然的范畴”。(3)两者有具有重要的联系,法律的效力只有在一个实效的法律秩序中才是可能的,因此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一个条件。

15 、答: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 、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凡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城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冲突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和国际条件、协定与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2 、对外国人的效力.中国法你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祝:一是对中国境内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对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适用问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或中国国家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6 、答,( l )法律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2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l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的有关法律议案成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 )法伸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成不同意的活动:4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17 、答,区别有: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式不同.法的本位不同:价值目标不同。

18 、答: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1 )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确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2 )目的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 )平等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 )发展原则。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被划归不间的法律部门.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应考虑这一法律.法律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

类。

19 、答: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体系是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对像,即杜会关系是划分法伸部门的首要标准.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划归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划归行政法。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比如民法和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分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的就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方式。

20 、答:(1)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20 世纪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兴起的。在我国,自80 年代初期兴起的一个法律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 )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因而关于其调整对象法学界一立存在争论,特别是它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如何划分意见不一。(3 )事实上.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它是结合了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4 )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企业法、财政与金触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法、计划法等。

21 、答:部门法与法律制度即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我们讲的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的分类。不过这种具体法律制度的概念同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反之,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个法律制度。虽然两者都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般来说,部门法的范围比具体法律制度范围广。

22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索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l )条件或称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2 )模式或称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按法律规范的模式大体可以按其本身的性质分为三类,一类是可以这样行为模式:二是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三是不准这样行为模式.( 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承认这种行为或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撤销甚至于制裁.

23 、答: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I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4)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划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24 、答: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2 )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3 )客体概念.这是用以农表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4)事实概念,这是用此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25、答: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 1 )制定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 )判例法.表现为法律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6 、答:司法权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是判断权.1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都是在从

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司法脱离行政.实行独立审判的历史任务是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并付诸实施的。2 、司法权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的区别.司法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管理属于行动范畴.所以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行政权只是执行权.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而严格区别于作为判断性质的司法权.判断是一种”认识’:而管理则是一种“行动”。

27 、答: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院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的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在左右.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司法独立是指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因此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28 、答:司法权与行政权进行比较.司法权具有以下十大特点:( l )司法的被动性.( 2 )司法的中立性。( 3 )司法的形式性.( 4 )司法的稳定性.(5)司法的专属性.( 6 )司法的职业性。(7 》司法的终极性。(8 )司法的交涉性.( 9 )司法的服从性.( 10 )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请适当扩充)

29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它主要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l )依法行政原则.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本,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的程序合法。( 2 )合理性原则.即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3 )效率原则.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

3O 、答:古今中外,司法郁被视作判断权.中国古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问都有对法官称为推事、通判的说法.说明中国古代人们已经认识到司法具有判断的性质.英语中称法宫为judge .作名词时,意即评判人,可指称有判断功过能力的人:又作动词,意即指审判、评判、裁判,判断、断定。可见西方人心目中的司法应指有判断能力的人对疑难或者有争议的事情进行判断的活动.充分说明了司法权就是判断权。

31、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

32 、答:( 1 )法律解释其有合宪性特征.由它所释放出的意义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 2 )法律解释具有专门性特征.只能经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个人才能对法律进行有权威的解释。( 3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密切联系.具有与待处理案件的关联性特征.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解释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纷争问题.

33 、答:法律思维方式与日常思维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点:(1)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它强调,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作出不规范的行为,在发生了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须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作为代价。( 2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出现不是以人性善为原因的:相反.它是为克服人性的弱点而来到世间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坏人”的角度着眼.但这样思考问题并不是企盼有害结果的出现.而主要是为了防止坏的结果的出现。用法律思维方式看待人和物.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不能仅从友善的角度考虑问题.( 3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求实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不同,它强调认识任何事物都必须有证据.应以证据证明事物的客观存在。法官断案必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判案的依据.(4)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这是由法律的本位是权利所

造成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法律也主要是为维护权利而来到世间的.所以法律思维方式的很大特点就是强调利益基础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5 )法律思维方式在审判活动中应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里的确定性是说,用该思维方式判断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在陈述事实问璐时.一般只能做客观的描述而不能进行含糊的判断.

34 、答:法律解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这主要是因为立法活动所创设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特点,因而.面对无限发展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不周延性随时可能显示出来,为使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能在现实中贯彻.就需要法律解释对其详细化、具体化。(2 )法律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的工具.成文法是以文字加以表述的法律,它经立法机关创立以后.其意义便凝固在成文法中.面对生机勃勃的社会现象需要有适应性.( 3 )法律解释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工具。成文法被创设后,不能随意被进行创设。但社会生活却不断发展,为弥合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据社会的发展完善成文法,不能随意进行废立.必须保持一段时间就需要适用法律解释弥补成文法漏洞。

35、法律适用中的辫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几有以下特点:( l )辫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成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 )辫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 )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辫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辫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 4 )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请适当扩充)

36 、答:〔l )规范可以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大类.技术性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准则;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准则.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 2 )法律规范是以法的形式、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其有阶级性特征。( 3 )技术规范则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最要求方而的准则和标准.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具有阶级特性.当这些技术规范被法律确认后就成为了技术法规.这种技术法规从内容上看仍是技术性的,但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37 、答: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 )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8 、答:( l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进行分类,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木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2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进行分类.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3 )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进行分类,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体关系。

39 、答:( I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法法律关系中。( 2 )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依法成立时.终于被解散或撤销时,( 3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会加者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可分离.

40 、答:法律事实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 )按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2 )按法律事实的存在方式进行分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3 )按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救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把法律事实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41、答: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因此.它不能不具有某种流动性.从而表现为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在调整主体之间的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第一步.法律关系的变更则是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诸要素的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完全终止。

42 、答:( l )法学理论上对法律行为的界定是: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盖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术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2 )法律行为的特征是:l )社会性:2 )法律性;3 )可控性:4 )价值性.

43 、答: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祝下的关系:一是还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44 、答:二者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伸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45 、答: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1 )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两种:一是法定免责条件:二是意定免责条件.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私法的意定免责条件即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包括: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自愿协议。( 2 )公法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贤急避险外还包括:追诉时效:自首或立功:当事人不起诉.

46 、答: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法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l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 )所谓公平过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仪限于法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还背公平合理原则。

47 ,答: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主观过错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它的根据是“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遍的货任形式.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得到普遍确认.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考虑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为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而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制度。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由当事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反映了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杜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某种有机的统一趋势。

48 、答:(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责任与其他杜会责任的原则区别在于.1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派生于法律上的义

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 )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成迫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通常有补偿和制裁两种: 3 )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迫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 )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潜在保证的,所谓强制实施迫究和执行.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予以实施.但这不等于说一切法律责任的实现均由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比如民事资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承担.如果资任人没有承担民事资任.才会出现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所以说是“潜在保证”

49 、答:( l )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因而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法。( 2 )法律的普遍性、统一性来源于它的国家性。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因而应当也能够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均普遍发生效力并相互一致、协调。(3 )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法律具有依靠国家强刚力来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即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50、答:法治的政治性代价表现为 5 种情形:( l )使政治目标的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 )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 3 )可能牺牲掉某些个案中的实体正义。( 4 )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容性的行为不受法律例裁.( 5 )在某一具体情形下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51 、答:(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 2 )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 )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52、答,理论上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承认不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个(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53 、答:当代中国.法治主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民.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54 、答:法律与国家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除了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外.法律对于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也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体系。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它的权威性、合法性通常要借助法律的确认和宣称来确立.而法律的这一作用,主要是由各国宪法来完成。( 2 )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国家职能有一定的优越性,比如国家权力合法化后.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能减少社会动荡,并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效率。( 3 )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现代法治社会中.以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分工,能限制和克服权力存在和行使上的缺陷,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

55 、答:法治客休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依法治权的重点又是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二是指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应把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依法治民.

56 、答:法治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l )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主要包括三部分

的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依法限制、制约权力;严格依法行政。

57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但法律对经济基础也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为:( I )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的作用.在社会多样的生产关系中.通过法律的选择和确认.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和神圣性。( 2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当然,法律的这种加速或延缓作用.并不能改变社会生产关系运动的总的趋势和方向.( 3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于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需求的生产关系.注律通过把具体的生产关系制度化,通过权利义务的配合,通过奖励和制裁的实施,起到促进和保降作用.(4 〕法律对于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的作用。特别是在旧的杜会制度灭亡、新的杜会制度产生之际,这种作用尤其明显.

58 、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l )二者的起源时间不同。《2 )二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3 ) 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不同。( 4 )二者在调整范围上不同。(5 )二者在实现方式上不同.

二、分析题

l 、答:(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3 、答:( l )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3 )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4 、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 、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

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

5、答:( l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2 )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3 )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1 995 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6 、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7 、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8 、答: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9、答: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

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刨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10 .这种观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11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木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的相互协作的关系和状态。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可见.二者在具体法休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并不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如果从具体法律关系之外看.权利享有者也承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义务承担者也可能享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从总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和和义务总和上处于等值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雄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权利本身并不是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也享有权利.

12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13 、答:律师在我国被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法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性质决定了该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木原则和要求。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和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但执行职务一定要依法办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还有:严格保守职业秘密,律师严守职业秘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普遍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尊重同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自觉遵守职业伦理规范、遵循诚信原则而进行公平、平等的竞争就是公平竞争.反之.则是不正当竞争.律师应遵循同行为友、互相称重,互相学习、真诚相待、能力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的关系准则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廉洁自律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伦理品格.同时.律师应注意自身语言文明.举止庄重,仪表质朴、整洁大方。14 、答: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缝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具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瞩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15 、答:三个学生在争论时.主要涉及法的效力中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的不同原则问题。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三个原则。学生甲所持的是从新原则,即认为新法应对颁布生效以前的案件和行为适用:学生乙则坚持了从旧原则,即认为新法对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学生丙所持的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认为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定不是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6 、答:赵甲等三人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性质上看,乡政府、街道派出所就赵甲等三人哄抢西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属于行政处罚,在赵甲等三人已经向街道派出所交纳了罚.政府再要求赵甲等三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而且乡政府、街道派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都是罚款和退赔.种类一样。在两者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以先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因此.赵甲等三人有权不履行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

17、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18 、答:由于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教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不仅加海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混合过错应句具备以下特征:(1)有损害事实发生:( 2 )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如果仅有一方有过错,不构成混合过错:(3)加害人与损害人的过错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 )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

本案案情符合上述四个个特征,李某某自杀致残,李某某本人和其班主任张某均有一定的过错.相比较而言,救师张某的应负主要贵任。由于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某中学承担。

19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成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个方面。分析孙某是否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城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我国刑法关于主观放面的规定有两类,一是故意,一是过失。故意包括两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之中,孙某显然没有要毒害赵某叔叔的犯罪意图.因此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如前所言,过失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率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出.孙某应当发现自己放入汤中的东西可能不是味精,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而未加鉴别,导致赵某的叔叔中毒身亡,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杀人应当承把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 、答:超级市场无权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也无权收取罚款,该顾客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偷一罚十实际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超市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市既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也没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对于顺客在超级市场里偷窃商品的行为.是否作出处罚、如何处罚.这种权力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超级市场的行为无疑任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顾客有权提起诉讼。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18483589.html,

21 、答:县检验局对张某的处罚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4000元罚款.另一项是要求张某印制2000份悔过书,并张贴于大街小巷。第一项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而第二项处罚于法无据.侵犯了张某的权益.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见.罚款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悔过书则完全是县检疫局的创造。县检疫局作出的第二项处罚决定违背了依法行政这一法治原则.

22 、答:乙可以将马退还给甲.拿回价款.即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甲承担1200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间时,有欺诈情形存在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梢合同.同时,由于马的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另外,马给乙造成了财产报失,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加害给付。对于加害给付.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当然,如果选择适用违约责任,就意味着合同有效.因为只有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才会发生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乙在要求撤消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资任。

23 、答: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有私法免责条件和公法免责条件两类.公法责任都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并且公法责任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公法的免责条件包括:( 1 )追诉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

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 )自首成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3 )当事人不起诉.公法案件中也存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比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除此之外,公法的免责条件还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两种行为虽然从表现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究其本质.是为了排除社会危害性而实施的行为,因此非但不是犯罪.见义勇为更为社会所提倡.本案之中.李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不仅受害者本人可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实施.关健在于.我国刑法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刑法第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3 款的规定是1 997 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增加这一规定是由于遏制犯罪.提倡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考虑.结合这两款规定.大学生李某的行为符合当场与暴力犯罪作斗争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不构成防卫过当。

三、论述题

1 、答:首先.( l )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

2 )法律之所以具有利导性.在于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利导性的基础。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或选择的标准。(

3 )同时,法律的利导性又与它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性有关。(

4 )以双向要求为基础,权利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的约束与强制机制,使人们在行为过程中.选择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约束白己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形成了鼓励和禁止有机结合的利导机制.最终有效服务于法律迫求的价值目标.其次:(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高效率的优点。( 2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因而具有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的特点.( 3 )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因而具有利导性的优点( 4 )法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因而具有有效性的特点。

2 、答:第一,法律渊源传统方面。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第二,法律结构传统方面。第三,法律适用传统方面,第四,法典编撰传统方面.第五.诉讼程序传统方面。第六.职业教育传统方面。(请适当扩充)

3 、答:纵观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发现法律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规律:( 1 )法律不断进步的规律。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总是不断进步的.法律从产生以后,尽管在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有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但从总体上来看.一直没有停止过进步.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以往一些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亘古不变的,这是唯心主义在法学上的反映。( 2 )法律受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 )法律存在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4 、答:法的社会作用是联系法的本质和目的而考察法的作用,因此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这里我们论述法对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阐明法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在杜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而达到其目的的。l 、确认。

2 、调节.

3 、整合。

4 、制裁。

5 、制约.

6 、组织。

7 、引导.(请适当扩充)

5 ,答:法律存在其固有的弱点.中西方法学史上围绕人治与法治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利弊问题.以下介绍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2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3 、法律无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成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 、因语言的拙劣,使法律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5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这是法律源于规范控制作用的一个弊端或局限. 6 、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是由大良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7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要件.其作用总是易受到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注意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纠正。补救的措施是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如道德、政策、行政手段等)的辅佐等等。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对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也能提供思想上的借鉴。

6 、答:( 1 )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一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而言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进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证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领城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人类在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和经验总结,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其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是关系一个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事.特别最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成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有关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 、答:( l )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中的核心作用:其二是进行社会管理的作用。( 2 )在维护阶级统治作用方面.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目的就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杜会秩序.在经济、政治、思想进德领城使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杜会意志.当然在阶级社会中.由于被统泊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可能在自己的法律中也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者利益的条款,以期暂缓各阶级矛盾。此外.为保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也会对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为进行惩罚。( 3 )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这一核心作用外.法还具有管理、组织社会的作用.也就是进行社会管理的作用.大体而言,主要表现为: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比如制定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通信等法规:维护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秩序.如制定产权法、公司法、海商法、信托法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确定有关技术规范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的社会管理作用将不断增强。( 4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和进行社会管理两方面的作用上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二者作用的大小会随着时代、情势和国家任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此外.执行杜会管理方面的法吕.由于在不同的杜会制度下.也往往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较多的借鉴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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