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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目的

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2.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职责

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

4.程序

4.1 接待与受理

4.1.1 来自本市的鉴定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2 来自本市以外鉴定值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法医室负责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法医室负责人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3 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1.4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或技术主管提出,由中心主任或技术主管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

4.1.5 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函件委托鉴定,签订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

4.2 评审

4.2.1对于鉴定值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审,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属于鉴定能力范围内的

项目,签名认可。

4.2.2 对于鉴定值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审,填写《委托受理评审记录表》或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

4.2.3 对于鉴定能力表范围内重要的、复杂的鉴定委托要求,由技术主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

4.3 损伤检验

4.3.1 发育与营养

4.3.1.1 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1)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2)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4.3.1.2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记录为(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4.3.2 体表检查

4.3.2.1 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皮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

4.3.2.2 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4.3.2.3 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梭形、类圆形、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呈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出血少)、创壁(凹凸不平,两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圆钝、常有撕裂现象)、创腔(较浅)、创底(凹凸不平)、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4.3.2.4 皮肤锐器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常呈线状,纺缍状),创缘(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挫伤,出血较多)、创壁(平滑,两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尖锐)、创腔(较深)、创底(较光滑)、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4.3.2.5 头皮血肿:应区分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同时应注意指压血肿部位时有无凹陷、波动感。如有血肿,应准确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等。

4.3.2.6 头皮撕脱伤:应检查头皮撕脱的范围,包括撕脱的大小、深度。创缘头皮与皮下组织是否相连,有无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4.3.2.7 皮肤瘢痕检查

4.3.2.7.1 浅表瘢痕:应检查瘢痕是否浅表,外观是否粗糙,局部是否平坦,质地是否柔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4.3.2.7.2 增殖瘢痕:应测量瘢痕的长度、高度,检查瘢痕的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4.3.2.7.3 瘢痕疙瘩: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增生是否超过原来的创面,并向正常组织扩展,边缘是否明显隆起等。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4.3.2.7.4 萎缩瘢痕: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组织是否薄而平坦,瘢痕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而无活动。

4.3.2.7.5 凹陷瘢痕:应检查瘢痕表面是否低于正常皮肤,并估计低凹的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如有凹陷瘢痕,应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是否影响邻近组织器官功能。

4.3.3 颅脑检查

4.3.3.1 一般检查

4.3.3.1.1 头部检查:(1)注意面部皮肤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有无头皮

血肿或耳后皮下出血。必要时剃去头发。检查颅骨有无骨折,如为开放伤,则创口有无脑组织碎屑、血液或脑脊液溢出。(2)检查眼、耳、鼻、喉各器官。眼球有无斜视、突出及血管杂音,有无口角歪斜,有无脑脊液耳漏或/和鼻漏。

4.3.3.1.2 意识情况:观察伤者有无意识障碍,可用问话、针刺或捻捏肢体皮肤或压迫眶上神经来测知昏迷深度和观察有无面瘫或肢体瘫痪。意识障碍由浅到深分为五级:(1)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能做各种随意动作,对周围情况都能了解,大小便能自理或叫人帮助。(2)朦胧。意识未完全丧失,处于睡眠状态,呼之能醒,随又入睡,可回答简单问题,但不一定正确。能按嘱咐做一些简单的动作。有时不能合作,对周围事物不了解,表情迟钝、淡漠;有时轻度烦躁,对各种刺激有反应,有时尿床。(3)浅昏迷。呼之偶能答应,但不能回答问题,偶有目的性动作如搔痒、擦眼、盖被,对痛刺激有保护性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若无瘫痪,深浅反射仍可存留。(4)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呼之不应也不睁眼;肢体偶有无目的活动,有时躁动不安。对痛刺激反应迟钝。压迫眶上神经时可有皱额或肢体抗拒动作。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如无动眼神经麻痹,瞳孔大小和对光反应可正常。角膜反射存在,有尿失禁。腱反射可亢进或减退,浅反射消失或迟钝。(5)深昏迷。对一切刺激无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应、咳嗽反射和吞咽反射皆消失。肢体无自主活动,深(腱)浅反射全部消失。常有尿潴留。

4.3.3.1.3 瞳孔:如一侧瞳孔扩大和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应注意有无颅内血肿。瞳孔缩小如针尖,可能有脑干损伤。两瞳孔较小,脉快发热,有脑膜刺激征者,可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两眼同向偏视者,可能有大脑前回转区或大脑后回转区或脑干凝视中枢损伤。

4.3.3.1.4 精神状态:颅脑损伤者常怕刺激,如强光、噪音,伤员易怒,常以被覆盖头部,失眠,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有时闭目不语,感情抑郁。一般都有头痛、头晕、恶心,偶有癫痫、狂躁、谵忘,可有逆行性遗忘。

4.3.3.1.5 语言:注意伤员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3.1.6 姿势与体位:较高脑皮质平面损伤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肢强力半屈、躯干背屈、下肢伸直。较低水平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下肢伸直。一侧下肢伸直外旋为该侧下肢瘫痪体位。

4.3.3.1.7 脑膜刺激征: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后窝骨折或水肿、颈椎骨折及小脑扁桃体疝皆可出现脑膜刺激征。主要表现为:颈项强直,屈髋伸膝试验(克匿格征)阳性和伸腿屈颈试验(布罗辛基征)阳性。

4.3.3.2 颅神经检查

4.3.3.2.1 嗅神经:用芳香性物质,如酒精、烟草或者牙膏等。检查时先请伤者闭目,按紧或填塞一侧鼻孔,仔细嗅闻,说出有无气味和什么气味;一侧检查后再检查另一侧。颅前窝骨折可损伤嗅丝、嗅球、嗅束及嗅三角而造成嗅觉障碍。

4.3.3.2.2 视神经:应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见《法医眼损伤检验规程》)。

4.3.3.2.3 动眼神经:应检查(1)眼裂。提上睑肌麻痹,眼裂变小,此为动眼神经损伤。(2)眼球运动。眼向下外斜,眼脸下垂或眼球向上或下斜,伤者可出现复视。(3)瞳孔有无扩大,直接或间接对光反应及调节反射。颅内血肿发生颞叶钩回疝、绞窄同侧动眼神经时,该侧瞳孔可扩大。

4.3.3.2.4 滑车神经:当病人向下凝视时出现复视,虚像较实像为低,尤其是近距离注视时更为显著。病人常诉下楼梯时出现双影,移步艰难,多采取倾斜头部的姿式,以纠正复视。

4.3.3.2.5 三叉神经:(1)感觉支检查。嘱伤员闭眼,用棉絮,大头针和盛有冷热水试管,分别检查额部、上颌和下颌皮肤感觉,观察两眼有无闭合反射。(2)运动支检查。三叉神经运动支配颞肌、嚼肌、翼内肌、翼外肌。伤者张口时,由于健侧翼状肌收缩,下颌被推向前方和伤侧,因此下颌歪向麻痹侧。伤者咬牙时,可摸到麻痹侧肌肉收缩较弱。(3)下颌反射。检查方法是:伤者微张口,检查者以食指置于下颌上,用叩诊锤叩食指,观察下颌能否闭合。

4.3.3.2.6 外展神经:外展神经损伤时引起眼外直肌麻痹,伤者表现为伤侧眼球不能外展。

4.3.3.2.7 面神经:(1)面肌。麻痹侧眼睑闭合不全,鼻唇沟变浅,口角向健侧歪斜。嘱伤者作皱眉、蹙额、露齿、鼓腮、微笑等动作。一侧面部下方肌麻痹而面部额肌正常者为中枢性面瘫,损伤部位在瘫痪对侧的核上。一侧面部上方肌和下方肌皆麻痹者,为周围性面瘫,损伤在同侧面神经核以下。(2)味觉。嘱伤者以不同手式表示味觉。分别以糖、醋、盐、奎宁置于伤者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试其味觉。

4.3.3.2.8 听神经:听神经包括管听觉的耳蜗神经和管平衡的前庭神经。(1)耳蜗神经。先询问伤者有无耳聋,用耳语、音叉、钟表或纯音测听仪等测试,必要时应采用电生理学检查方法(见《法医听力检查规程》)。(2)前庭神经。先询问病人有无眩晕、再检查病人有无眼球震颤和共济失调。

4.3.3.2.9 舌咽神经:(1)咽反射:用压舌板将舌压下,将检查棒触碰两侧咽后壁,正常时,各侧咽部肌肉收缩和舌部后缩。(2)软腭反射:用压舌板将舌压下,将检查棒触碰两侧软腭或悬雍垂,正常时会引起各侧软腭提高或悬雍垂后缩。以上两个反射传人神经为舌咽神经,传出神经为迷走神经,中枢在延髓。

4.3.3.2.10 迷走神经:(1)运动功能:观察悬雍垂静止时是否居中,发“啊”音时软腭动作是否对称。一侧迷走神经麻痹时伤者腭弓发音时不上抬,悬雍垂被牵向健侧;双侧麻痹则双侧软腭上抬困难,饮水容易从鼻腔呛出,并有严重声音嘶哑、失声、吸气困难、咳嗽反射缺如等。(2)反射:涉及迷走神经反射的反射如吞咽、呕吐、咳嗽反射等。迷走神经神经损害时,同侧软腭下陷,悬雍垂偏向健侧,咽后壁失去感觉,无作呕反射动作,声带麻痹,声音嘶哑。

4.3.3.2.11 副神经:嘱伤者耸肩转头,检查者加以阻力,以试验胸销乳突肌及斜方肌的肌力。当副神经核、根或神经损伤时,二肌发生萎缩性麻痹。头向健侧旋转和耸肩皆有困肇。转颈运动皮质区在Brodmann第8区,向左转颈是右侧半球中枢作用但收缩肌是右侧舅锁乳突肌运动。因此大脑半球因损伤发生偏瘫,偏瘫侧胸锁乳突肌反较对侧肌

力强。

4.3.3.2.12 舌下神经:舌下神经及其核损伤时,舌在口腔时偏向健侧;伸舌时偏于伤捌;这是由于对侧颏舌肌将舌推向伤则所致。舌肌萎缩,核性损伤者且有肌纤维颤动。双侧损害轻者构音不清,重者舌不能动,不能吞咽、咀嚼,说话困难。核性损伤者常伴有口轮匝肌功能障碍;口唇变薄多皱,不能吹口哨。核上性损害者伸舌偏向病灶对侧,无肌萎缩,多伴有中枢性面瘫和偏瘫。

4.3.3.3 感觉检查

4.3.3.3.1 轻触觉:嘱伤者闭目,检查者用棉签轻轻划过皮肤。

4.3.3.3.2 浅痛觉:用大头针尖轻刺皮肤。

4.3.3.3.3 温度觉:用装有冷水和热水的两支试管,嘱伤者闭目,分别说出所试部位的冷、热感觉。

4.3.3.3.4 深感觉:(1)关节运动觉。以拇、食指轻捏伤者脚趾两侧,将脚趾向脚背或足底伸屈。询问伤者脚趾所在位置及运动方向,必要时嘱伤者闭眼,同样检查手指,下肢或前臂。(2)震动觉。将震动的音叉置于被检者体表骨骼显露部位,如桡骨茎突、尺骨鹰咀、胫骨前面、内外踝、髂前上棘等处。(3)本体位置觉。嘱伤者闭眼,将其肢体放在不同位置,然后询问其肢体所在位置。

4.3.3.3.5 感觉功能检查结果的记录。0级(完全无感觉);1级(深痛觉存在);2级(有痛觉及部分触觉);3级(痛觉和触觉完全);4级(痛、触觉完全,且有两点区别觉,但距离较大);5级(感觉完全正常)。

4.3.3.4 运动系统检查

4.3.3.4.1 主动运动和肌力检查:(1)嘱伤者伸屈肢体,观察主动运动有无困难,是否灵活,两侧对比有无不同。(2)检查握力,分指和并指力量,以及伸屈各并节的肌力,并两侧对比。(3)轻瘫试验,包括上肢平伸对比试验(gaffe试验),俯卧屈膝对比试验(Barre第一试验),俯卧跟臀接近试验(Barre第二试验),仰卧抬腿对比试验(Mingazini试验),手指分展对比试验。肌力测试结果记录:按照动作的活动范围及抗

重力或抗阻力的情况,将肌力分为6级(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肌肉无收缩力);1级(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活动关节);2级(无地心引力时可活动关节);3级(对抗地心引力时能活动关节,但不能对抗阻力);4级(能对抗较大阻力,但较正常者弱);5级(正常肌力)。依瘫痪的部位可记录为:单瘫:一肢瘫痪,多因皮质运动区或一侧臂丛神经损伤;偏瘫:一侧肢体瘫痪,多因内囊或其附近损伤;截瘫:两下肢瘫痪,多因脊髓损伤;四肢瘫:多因颈髓损伤;交叉性瘫痪:伤侧颅神经瘫痪,对侧肢体瘫痪多因一侧脑干损伤。

4.3.3.4.2 肌张力:(1)嘱被检者安静放松,不要做随意运动,检查者用手触摸肌肉的硬度。(2)被动运动被检者关节,根据其被动活动时阻力大小判断肌张力的高低。可记录为:肌张力增高、正常、降低。

4.3.3.4.3 肌萎缩检查:观察肩胛带,臀部和肢体肌肉(包括鱼际肌)有无萎缩,并以卷尺在两侧肢体同一平面量出其周径,加以对比。

4.3.3.4.4 不自主运动的检查:(1)震动:常发生在手、足、头、眼睑或舌,震动迅速。苍白球损伤者四肢在静止时出现粗大震颤,运动时消失或减少。小脑损伤者四肢常在随意运动时出现幅度小的震颤,在静止时消失(称意向性震颤)。(2)手足徐动和舞蹈症:尾状核损伤,手指可出现持续缓慢交互伸屈。纹状体损伤可出现四肢和面部的肌肉迅速而无目的、无秩序的运动。(3)肌纤维颤动:脊髓前角细胞或前根受刺激时,四肢肌肉单个纤维束可出现细小颤动。(4)痉挛:中央前回受刺激时可出现阵发而有节律的不自主肌肉收缩,全身性痉挛即为癫痫大发作。

4.3.3.4.5 共济协调运动的检查:(1)指鼻试验:伤者坐位或站位,双肩保持水平,手臂外展,以一手食指点自己鼻尖,再回到起始位置,反复多次并以不同速度指鼻。睁眼和闭眼分别试验,观察动作是否连贯、平稳、准确。(2)鼻一指一鼻试验:伤者睁眼,先以食指指点自己鼻尖,再指点检查者伸出的手指,反复多次。检查时检查者不断改变其手指的位置,要求伤者跟随指准。(3)跟一膝一胫试验:伤者仰卧,嘱其将一侧下肢抬起,保持该脚踝背屈,足跟放到对侧膝盖上,然后沿着胫骨下滑直到拇趾,最后将足

跟放至起始位,如此反复数次,动作需连续流畅。(4)轮替动作试验:请伤者快速反复做以下动作:前臂的内旋和外旋,如手掌来回翻旋或以掌背面交替接触台面;以一手连续拍击另一手或桌面;反复伸指及握拳;以足趾叩击地板等。小脑性共济失调时病侧动作速度明显缓慢且节律不匀,持续动作时更为明显。

4.3.3.5 反射的检查

4.3.3.

5.1 浅反射:(1)腹壁反射:包括上、中、下反射,分别用一尖物轻而迅速从腹外侧沿肋缘下朝剑突、从腹中部的外侧向脐、从腹下部的外侧向耻骨联合划去,并分别观察上腹壁、中腹壁和下腹壁收缩反应。(2)提睾反射:用一尖物轻而迅速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轻划股内侧,观察同侧睾丸上提情况。(3)肛门反射:用一尖物轻而迅速刺激肛门周围皮肤,观察肛门外括约肌收缩情况。(4)用一尖物轻划足底外侧缘皮肤,观察趾跖屈反应。根据浅反射的反应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为:正常、减弱和消失。

4.3.3.

5.2 深反射:(1)肱二头肌反射:嘱被检者肘关节屈曲90度,试者以左手托被检者肘部,拇指压肱二头肌腱上,用叩诊锤叩左拇指指甲,观察肘关节屈曲反应。(2)肱三头肌反射:嘱被检者肘关节屈曲,叩击肱三头肌肌腱下端,观察肘关节伸直反应。

(3)桡骨膜反应:嘱患者肘关节半屈,前臂旋后位,轻叩桡骨茎突或桡骨外侧下1/3,观察前臂屈曲、旋转;有时伴有腕背曲和手指屈曲。(4)膝腱反射:嘱患者仰卧,试者一手托住胭窝,使膝关节呈半屈状,叩击髌韧带,观察伸膝反应。(5)跟腱反射:嘱患者仰卧,髋关节外旋,髋及膝关节半屈,试者一手托起足跟或扶持前足使胫骨后肌群维持一定张力,然后叩击跟腱,观察踝关节跖屈反应。根据深反射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为:正常、减弱和消失。

4.3.3.

5.3 病理反射:(1)巴彬斯基征:以针在足底外缘自后向前划过。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扇形散开为阳性。(2)夏道克征:以针从外踝下向前划至足背外侧。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扇形散开为阳性。(3)以拇、食二指用力沿被检者胫骨前从上而下加压推移。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扇形散开为阳性。(4)高登征:以手捏压腓肠肌。趾背伸,

其余四趾呈扇形散开为阳性。

4.3.3.6 自主神经系统的检查

4.3.3.6.1 皮肤温度和划痕试验:即血管舒缩反射的检查。以大头针在上肢和胸腹部皮肤上划痕,正常人如钝刺激不加压急速划过,皮肤约在5秒钟内出现白色的线纹。在脊髓损伤区相应的节段内和周围神经及后根损伤区不能引出皮肤划痕反射,这一试验可作为脊髓损伤及后根和周转神经损伤的定位参考。

4.3.3.6.2 括约肌功能:(1)膀胱括约肌功能:脊髓休克早期或马尾神经完全损伤常表现为无张力性膀胱:尿液积聚过多,膀胱收缩无力而极度膨胀,尿液充盈性外溢。

(2)肛门括约肌:脊髓休克早期或马尾神经完全性损伤时,排便功能障碍,大便干则便秘,稀则失禁。

4.3.3.6.3 淀粉碘试验:在肢体上涂2%的碘酊,干后撒上淀粉。用红外线或白炽灯烘烤5—10分钟,如出现蓝色,表示该皮肤有出汗功能。

4.3.3.6.4 茚三酮试验:汗液中含有0.1%的氨基酸,能使无色的茚三酮变成紫红色。手指或足趾热力烘烤后,在含有茚三酮纸上按压,如有出汗功能,即见有紫红色指纹印留下,可做记录保存。

4.3.3.7 颅骨骨折

4.3.3.7.1 颅盖骨骨折:对于头部遭受钝性暴力打击时,应注意有无颅骨骨折之可能。对于闭合性损伤时,应通过触诊了解有无颅骨显著凹陷变形。必要时可以通过x 线摄片及CT等影像学检查以发现颅骨骨折。

4.3.3.7.2 颅底骨折:颅底骨折多为线性骨折,x线摄片发现骨折的阳性率较低。颅底骨折线如通过额窦、筛窦、蝶窦,常可使损伤处的硬脑膜撕裂成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脊液可进人各骨窦。x线片显示鼻窦模糊、混浊,并有液平面或由此流出颅外,发生脑脊液墨漏。岩骨骨折亦可影响乳突蜂窝,x线片显示该处云雾状模糊,可形成脑脊液耳漏。如硬膜破裂,气体常逸入颅内,可发生硬膜下、蛛网膜下、脑实质或脑室内积气。

4.3.3.7.3 颅前窝骨折:如筛板骨折,嗅神经可受损而有嗅觉丧失,并可因脑膜

撕裂发生脑脊液漏鼻。眶板骨折可出现球结合膜下出血,且眼睑肿胀,呈青紫色。球后出血也可使眼球运动受限。

4.3.3.7.4 颅中窝骨折:可因蝶骨骨折发生咽后壁出血。蝶鞍骨折可发生颈内动脉一海绵窦瘘而出现搏动性眼球突出和伤侧眼球部位血管杂音;压迫同侧颈动脉时,震颤及杂音减弱或消失;还可使滑车、外展、三又及动眼神经在海绵窦壁受压麻痹而发生眼球运动哮碍与角膜反射消失;视神经因眼静脉回流障碍,发生乳头水肿及视神经萎缩,并引起视力障碍进而失明。

4.3.3.7.5 颅后窝骨折:此类伤常并发颅后窝血肿,因此疑有此处血肿时,应摄汤氏位片,以清晰显露该处骨折。枕骨和岩枕裂发生骨折,可在乳突后及胸锁乳突肌后缘的皮下出现瘀血斑称Bottle氏征。第9、10、11、12对颅神经也可发生损伤。颅后窝骨折也可并发脑脊液耳漏和鼻漏。必要时可进行CT扫描和磁共振检查。

4.3.3.8 脑损伤

4.3.3.8.1 脑震荡:当疑有脑震荡时,应注意了解伤者伤后的意识状态,如出现昏迷,则应了解昏迷持续的时间,意识障碍时是否伴有面色苍白,瞳孔是否有改变,对光反应是否迟钝,有无出冷汗,血压下降,脉微弱,呼吸浅慢等自主神经和脑干功能紊乱等情况;当意识恢复后,对伤前一段时间的情况是否不能记忆,即有无“逆行性遗忘”等。

4.3.3.8.2 脑挫裂伤:当伤者出现长时间(大于半小时)意识障碍,生命体征不稳定,并出现神经系统局灶性体征时,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以确诊有无脑挫伤。

4.3.3.8.3 脑干损伤:当伤者长时间昏迷(可长达数周甚至终生),并出现去大脑强直状态时,应考虑到脑干损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CT扫描和磁共振检查,以确诊有无脑干损伤。

4.3.3.8.4 颅内血肿:如果伤者伤后出现“昏迷一清醒一昏迷”或是伤后出现进行性意识障碍;一侧瞳孔变细,几分钟后,即出现该侧瞳孔渐次扩大,对光反应由迟钝而消失;偏瘫;血压呈阶梯式上升,脉搏呈阶梯式减慢,呼吸深慢等,应考虑到有无颅

内血肿。应及时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

4.3.4 面部检查

4.3.4.1 面部外形检查:如有凸出或塌陷、伸长或缩短,或者鼻梁塌陷歪曲,眼球下陷、移位等畸形表明有面颌骨折,应进一步进行触诊及X线摄片检查。

4.3.4.2 见颌面部皮肤软组织检查。

4.3.4.3 颌面肌检查:同面神经和三叉神经检查。

4.3.4.4 颌面骨检查:以手指沿眶上缘、外侧缘、眶下缘、颧弓、颧骨、眶下区、上颌窦壁、下颌骨表面等两侧对照触摸,注意有无压痛、骨的外形轮廓和连续性有无异常;用手捏住上颌前牙轻轻摇动,以观察上颌骨有无活动;将双手拇指放在疑有骨折线两端的下颌缘处,双手食指放在可疑骨折线两端的牙上,两手作相反方向移动,注意有无骨擦音和骨擦感。

4.3.4.5 口腔前庭:检查唇、颊粘膜及牙龈等情况,注意有无裂痕、缺损或瘀血。如有挫裂伤,应记录其部位、大小及涉及的层次,特别要注意有无贯通创。如有牙龈撕裂,应进一步检查有无骨折。

4.3.4.6 牙齿:检查牙齿有无缺损、叩痛或松动,有无折断和脱落等。牙列是否完整,中线是否偏斜,咬合关系如何,是否有力。牙折断时应区别冠折、根折或冠根联合折。牙脱位应区别部分脱位和全脱位,牙龈有无挫裂伤,有无肿胀、出血,牙槽窝有无出血等。牙齿记录的格式要使用统一的符号:乳牙用罗马数字表示,恒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左上中切牙缺失记录为“︱1.2.3一缺失”。检查牙齿松动,应将松动程度分为I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2mm;Ⅲ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2mm。

4.3.4.7 口腔:应注意检查腭、舌、口腔底部和咽部等部位有无粘膜腐蚀、裂伤、缺损、出血。如有血肿,应检查血肿发生部位、层次及范围大小,特别要注意面颊部有无贯通创。同时应检查软腭和舌的运动情况,如伸舌时歪斜,伸舌有无受限和偏斜等。

4.3.4.8 当有张口困难或疑有颞下颌关节损伤时,应检查关节区有无肿胀、压痛

及髁状突活动情况。同时测量张口度(上下切牙间距)大小。必要时摄X线片协助诊断。

4.3.4.9 当疑有牙槽骨骨折、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时,应拍摄X线片,必要时进行CT扫描,以明确骨折的部位、形态和程度等。当疑有牙折或牙周病时,应拍摄口腔全景片。

4.3.4.10 眼损伤检查(见《法医学眼损伤检验规范》)。

4.3.4.11 耳检查:检查耳廓有无挫伤、切割伤及撕裂伤,有无耳廓畸形及缺损等,并应详细记录损伤的位置、大小及程度。外耳道皮肤肿胀、破损、外耳道渗血及狭窄等。鼓膜有无破裂、穿孔、出血等。对破裂、穿孔的位置、形状,血液的色泽等均应详细描述。并常规摄鼓膜照片。有无脑脊液耳漏等。听神经及听力检查:见《法医听力损伤检查规范》。

4.3.4.12 鼻损伤:检查外鼻有无挫伤或挫裂创、切割创,外观有无畸形和缺损。疑有鼻骨骨折时,应进行x轴位或断层拍片,必要时行CT扫描。

4.3.5 颈部检查

4.3.

5.1 见皮肤与软组织检查。

4.3.

5.2 喉与气管:应注意检查有无呼吸困难,喘鸣,紫绀,咳血,皮下气肿,伤口有无气体进出,声音有无嘶哑,喉和气管是否移位或变形。必要时应请专科医师进行喉镜观察(包括间接喉镜、间接喉镜和支气管镜)。x线摄片、CT扫描对喉和气管损伤也能提供帮助。

4.3.

5.3 颈部大血管:应注意检查有无伤口、搏动性肿块、血流杂音等。必要时可行血管造影检查。

4.3.

5.4 咽和颈段食管伤:应注意检查有无吞咽困难,开放性损伤时应注意伤口有无漏出涎液及吞饮液体,有无皮下气肿等,必要时应行食管造影和食管镜检查。

4.3.6胸部损伤

4.3.6.1 胸壁皮肤软组织损伤检查见4.3.2.1。如有胸壁创口,要检查创口周围有无皮下气肿及其范围,创口与胸腔是否相通,是否有气体随呼吸进出。

4.3.6.2 观察胸部呼吸运动有无减弱,有无反常呼吸;轻压伤处检查有无局部压痛,分别前后和左右挤压胸廓检查伤处有无挤压痛、有无骨擦音或骨擦感,气管有无向健侧移位,呼吸时有无纵膈扑动;叩诊时患侧是否呈鼓音,心浊音区是否向健侧移位等;听诊时是否有呼吸音减弱或消失,有无罗音或哮鸣音。

4.3.6.3 疑有肋骨或胸骨骨折时应拍摄胸部正侧位x线片,必要时应变换体位拍摄取x片以提高发现骨折的阳性率。对于一些伤后所拍x片显示不清时,可在伤后一周左右再重新拍片;由于肋软骨骨折在x线片中不显影,因此,在疑有肋软骨骨折时可作CT扫描。

4.3.6.4 当疑有外伤性气胸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以明确是否有胸腔积气,肺组织是否受压以及压缩的程度(以%表示)。胸腔积气量的估计方法:(1)小量积气:指肺萎陷在30%以下,伤者可无明显的呼吸与循环功能障碍。(2)中量气胸:指肺萎陷在30—50

%左右。(3)大量气胸:肺萎陷在50%以上。中量或大量气胸最常出现的症状是胸痛及气急,检查时气管向健侧偏移。

4.3.6.5 当疑有外伤性血胸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以明确是否有胸腔积血。也可以进行胸腔穿刺,当穿刺出血性液体时则可以确诊。胸腔积血的估计方法:(1)小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500raL以下,x线胸片可见肋角变钝,液面不超过膈顶,临床多无内出血的症状和体征;(2)中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500—1500mL,x线胸片见积液达肺门平面,由于失血引起的血容量减少,心排出量减低,伤者可有内出血的症状,面色苍白,呼吸困难,脉细而弱,血压下降,检查时可见伤侧呼吸运动减弱,下胸部叩诊呈浊音,呼吸音明显减弱;(3)大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1500mL以上,x线胸片可见胸腔积液超过肺门平面,除因大量失血引起血容量迅速减少,产生失血性休克外,循环功能有障碍,伤者有较严重的呼吸与循环功能紊乱表现,检查时可见伤侧呼吸运动减弱,肋间隙变平,气管往健侧移位,呼吸音明显减弱或消失。

4.3.6.6 当疑有心脏或肺脏损伤时应请胸外科专家会诊。

4.3.6.7 当疑有食管损伤时,应行x线摄片,在颈部片可见颈部皮下有游离气体,造影检查可见造影剂溢出食管外。在胸部X线片,可见纵膈和俄皮下气肿,胸腔积液和俄积气。

4.3.6.8 当疑为胸导管损伤时,应行x线摄片,检查有无胸腔积液,必要时行淋巴管造影。穿刺液须经显微镜检查,当发现大量脂肪颗粒,苏丹Ⅲ染色阳性或将抽出液加入乙醚后则由乳白色变清时,则有助于确诊。

4.3.6.9 当疑有纵膈气肿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

4.3.6.10 当疑有膈肌破裂时,X线检查及钡剂造影可见膈肌轮廓不清晰,成蘑菇形突出,肺有不同程度萎陷,心肺纵膈移位,钡剂阴影可出现在胸腔内。

4.3.7 腹部损伤

4.3.7.1 腹部体表损伤检查同4.3.2.1。

4.3.7.2 闭合性腹部损伤时,应注意检查有无腹腔脏器(胃、肠、肝、脾、胰、肾等)损伤。应仔细检查腹部有无压痛及反跳痛,腹肌有无紧张;肠鸣音有无消失或减弱;有无移动性浊音。当疑有胃肠损伤时,可行腹腔穿刺,抽出胃内容物或血液则有助于诊断。

4.3.7.3 开放性损伤时应在清创缝合的同时,或在剖腹探查的同时,认真检查:(1)有无胃肠挫伤、破裂、穿孔等。并详细记录损伤的部位、大小、数量,特别是发现破裂和穿孔时,应详细检查是否全层破裂或穿孔并对破裂口或穿孔的形态需进行描述。(2)有无肝、脾、胰、肾脏挫伤、破裂等,并详细记录挫伤或破裂的部位、大小、数量等。如有破裂,要仔细检查是被膜下破裂、中央型破裂,还是真性破裂。对破裂口的形态特征也要加以详细的描述。(3)有无腹腔血管损伤,以及损伤的部位、程度,有无活动性出血等。(4)如腹腔内有积血或胃肠内容物,应用量筒测量积血量及胃肠内容物的量。

4.3.7.4 当疑有胃肠穿孔时,应行X线透视观察膈下有无游离气体。当疑有肝、脾、胰损伤时,应行CT或MRI检查,可以协助诊断。

4.3.7.5 当疑有胰损伤时,应对血清和腹腔穿刺液淀粉酶进行化验,血清淀粉酶升

高则有助于诊断。

4.3.7.6 当疑有肾损伤时,应进行尿常规检查,肾超声检查,必要时可行肾脏影像学检查。

4.3.8 泌尿和生殖器损伤

4.3.8.1 会阴部体表损伤检查同4.3.2.1。

4.3.8.2 疑有输尿管损伤,应及时进行静脉尿路造影检查,若诊断仍不明确,则可考虑进行膀胱镜和输尿管作逆行造影。

4.3.8.3 疑有膀胱损伤,应检查膀胱是否充盈,有无尿外渗、腹部有无移动性浊音。导尿检查发现膀胱空虚或仅有极少量血尿,提示膀胱破裂并有尿外渗。必要时行膀胱造影可

助确诊。

4.3.8.4 疑有尿道损伤时,应检查创道有无尿外渗。若导尿管不能插入膀胱,引出的尿有血,则肯定为尿道损伤。尿道造影可以明确尿道损伤的部位和程度。

4.3.8.5 阴茎损伤时,应检查阴茎有无挫伤、创伤、缺损或离断。有无畸形愈合。

4.3.8.6 阴囊损伤时,应检查有无皮肤挫伤,创伤,阴囊内有无积血。若为开放性损伤,则应检查有无睾丸、附睾及精索等组织损伤。若为闭合性损伤可行超声检查和CT检

查。如果阴囊撕脱,则应计算撕脱的面积(用%表示)

4.3.8.7 睾丸损伤时,应检查睾丸的大小、质地,有无结节和压痛。必要时应行超声检查或CT检查,以显示睾丸有无挫伤、积血或机化。

4.3.8.8 阴道及子宫损伤时,应检查阴道有无流血、阴道壁有无擦伤、破裂。子宫损伤时应检查子宫有无挫伤、破裂、穿孔等,如有穿孔,则应明确是完全性穿孔,还是不完全性穿

4.3.8.9 处女膜检查:在对强奸案件受害者进行处女膜检查时,应仔细检查:(1)处女膜是否破裂,破裂的位置(用时针位置表示),完全性破裂还是不完全性破裂(如用

破裂深度为处女膜宽度的1/3、1/2等表示),破裂缘有无红肿、渗血等。同时注意检查并收集阴道内精液等。

4.3.9 男子阴茎勃起能检查:见《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作业指导书》。

4.3.10 脊柱骨盆检查·

4.3.10.1 颈椎段检查:(1)姿势:伤者手托下颌部,头颈歪斜,颈部僵硬,不敢转动及俯视行走时应疑为颈部有损伤。(2)颈椎棘突检查:触诊棘突注意有无压痛,棘突序列是否呈直线,有无偏斜,如有偏斜时应疑为小关节突或棘突骨折。两棘突间间隙加宽有压痛,则可能为棘上韧带或棘间韧带损伤。(3)胸锁乳突肌:嘱伤者把头转向健侧,此时该肌明显突肌,形如长管状,从起点到止点全程触摸,如触到肌肉内有局限陛肿块,又有新近外伤史,应疑为血肿。(4)颈椎段活动范围的检查:嘱伤者头向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和左右旋转,并分别用骨关节量角器测量并记录其各方向的活动度。

4.3.10.2 胸椎段的检查:(1)有无活动障碍及代偿性侧弯:胸腰段脊柱损伤的伤者,一般份隋严重,多数不能站立行走。有骨折脱位时,胸、腰椎间出现代偿性脊柱侧弯。

(2)有椎体局限性后凸畸形:椎体压缩后,棘突向后隆起,呈后凸畸形。检查时,嘱伤者双手

交叉于胸前,躯干稍弯曲,置食指及环指于棘突旁,中指沿脊柱正中从下向上滑动,即可触知后凸的棘突。必要时可摄x线片。(3)压痛:叩击损伤处可诱发局部疼痛。(4)胸腰段活动范围检查(见《法医学人体伤残鉴定作业指导书》)。

4.3.10.3 腰椎检查:皮肤检查见3.2。此外触摸腰椎旁肌肉有无痉挛、压痛;按压棘突有无疼痛或放射痛。一般以第4腰椎棘突与第5腰椎棘突为标志,正常两棘突间隙不重叠,如触摸间隙不清或互相重叠,则表示腰椎有骨折脱位可能;如有放射性坐骨神经痛,则说明损伤使神经根受到刺激或受到压迫。

4.3.10.4 疑有尾骨骨折时,可作肛门指诊,检查局部尾骨有无压痛及移位。

4.3.10.5 疑有脊柱骨折时,应拍摄x线片或CT扫描,如疑有脊髓及神根性损伤时可,进行磁共振检查。

4.3.10.6 骨盆损伤:认真检查并记录损伤局部有无肿胀、压痛,有无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被动活动时疼痛是否加重。并对被检者进行骨盆分离试验和挤压试验检查。在疑有骨盆骨折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必要时行CT检查。

4.3.11 脊髓检查

4.3.11.1 肢体活动功能检查:见4.3.3.4。

4.3.11.2 感觉功能检查:见4.3.3.3。

4.3.11.3 反射检查:见4.3.3.5。

4.3.11.4 自主神经检查:见4.3.3.6。

4.3.12 四肢检查

4.3.12.1 四肢皮肤及软组织检查:见4.3.2.1。

4.3.12.2 骨关节损伤

4.3.12.2.1 如为闭合性损伤应注意检查损伤局部有无肿胀,压痛及轴向叩击痛,肢体活动障碍等;有无反常活动;有无骨擦感或骨擦音等;有无伤肢血循环障碍、肌力下降或关节失稳;肢体有无短缩、成角或旋转畸形等(如肘关节内、外髁及鹰咀的三点解剖关系,正常屈肘时为等腰三角形,伸肘时成一直线。如三点关系发生改变,说明有骨折脱位)。

4.3.12.2.2 如为开放性损伤应在清创缝合的过程中,认真检查骨折情况(包括骨折的性质,如完全性骨折、不完全性骨折、线形骨折、粉碎性骨折等和骨折的类型,如斜形骨折、横断性骨折、螺旋形骨折等),仔细检查有无血管、神经、肌肉、肌腱或关节韧带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程序,并估计失血量

4.3.12.2.3 无论是闭合性损伤还是开放性损伤,均须行x线摄片检查,必要时行CT或MRI检查,以显示骨折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4.3.12.2.4 骨关节损伤遗留肢体关节功能障碍时,应复片检查是否存在骨关节骨折畸形愈合;关节面是否平整;关节腔有无积液、纤维粘连、狭窄或消失;关节周围神经、血管、韧带、肌腱、肌腱是否有损伤,有无纤维增生或瘢痕挛缩等。关节有无僵

直、强直或功能受限。

4.3.12.3 肢体缺失:应详细记录肢体缺失的部位和截断的水平,仔细测量残

肢的长度。

4.3.12.4 肢体长度测量:骨折肢体由于肌肉收缩,骨折端发生重叠畸形而缩短,通过测量伤肢与健肢作对比,即可得以证实。也有伤肢变长者,如肩关节脱位,测量时可发现乎肢比健肢延长。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下列几点:(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应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正常肢体长度可相差1—2cm。(3)上肢长度可自肩峰突出点量至中指尖端或尺骨茎突;上臂长度可自肩峰量至肱骨外上髁;前臂长度可自尺骨鹰咀量至尺骨茎突。(4)下肢长度可自髂前上棘量至内踝;大腿长度可自髂前上棘量至膝关节间隙;小腿长度可自膝关节间隙量至外踝。

4.3.12.5 肢体周径测量:(1)上肢周径测量: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cm处量其周径作对比。例如:上臂在肩峰下15cm平面;前臂在尺骨鹰咀下10cm平面;腕关节在桡骨茎突平面;掌部在2—5掌骨头平面。(2)下肢周径测量:同样选骨突点作标志,选择双侧同等高度的平面作测量。例如:大腿在髂前上棘下20cm处平面;膝关节在髂骨中点处平面;小腿在胫骨结节下15cm平面;踝关节在外踝处的平面;前足在跖骨头处的平面。

4.3.12.6 肢体轴线测量:肢体轴线有无异常在视诊中即可觉察,准确测定可依骨突点用绳子或皮尺进行测量。上肢的正常轴线是肱骨头、肱骨小头、桡骨头及尺骨小头四点成一直线。上臂的轴线经尺骨小头的内方为肘外翻;上臂的轴线经尺骨小头的外方为肘外翻。下肢的轴线是从髂前上棘、髌骨内缘及第一、二趾之间三点成一直线。将双下肢靠拢时,双膝及髁关节均应可以靠拢,测定两膝内髁间之距离,并可根据大腿及小腿的轴线的交角以确定其内翻角度。测定膝外翻,则并拢双股骨内髁,测量两胫骨内髁距离,并根据大小腿的轴线的交角测定出外翻角度。

4.3.12.7 关节活动度:采用量角器法,具体方法见《法医学人体伤残鉴定作业指

导书》。

4.3.12.8 周围神经损伤

4.3.12.8.1 运动功能检查:见4.3.3.4

4.3.12.8.2 感觉功能检查:见4.3.3.3。

4.3.12.8.3 反射检查:见4.3.3.5。

4.3.12.8.4 自主神经检查:见4.3.3.6。

4.3.12.8.5 根据损伤的部位可分为根性损伤、干性损伤、束性损伤和全臂丛损伤四类。(1)神经根损伤:可分为上臂丛神经损伤和下臂丛神经损伤。①上臂丛神经损伤(C5—7),包括腋、肌皮、肩胛上下神经、肩胛背神经、胸长神经麻痹,桡神经和正中神经部分麻痹。主要表现为肩不能上举,肘不能屈曲而能伸,屈腕力减弱,上肢伸面感觉大部分缺失。三角肌和肱二头肌萎缩明显,前臂旋前亦有障碍,手指活动尚正常。②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包括前臂及臂内侧皮神经、尺神经麻痹,正中神经和桡神经部分麻痹。表现为手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肩肘腕关节活动尚好。常出现患侧Homer征。检查时,可见手内部肌全部萎缩,尤以骨间肌为甚,有爪形手、扁平手畸形。前臂及手尺侧感觉缺失。(2)神经干

损伤:①上干损伤出现腋神经、肌皮神经、肩胛上神经麻痹,桡神经和正中神经部分麻痹,临床表现与上臂丛损失相似。②中干单独损伤在临床上少见,除了短期内伸肌群肌力有影响外,无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③下干损伤出现尺神经、正中神经内侧根、上臂和前臂内侧皮伸肌麻痹,表现与下臂丛损伤相似,即手功能全部丧失。(S)神经束损伤:①外侧束损伤,出现肌皮、正中神经外侧根、胸前神经麻痹。②内侧束损伤,出现尺、正中神经内侧根、胸前内侧神经麻痹。③后束损伤,肩胛下神经、胸背神经、腋神经、桡神经麻痹。(4)全臂丛神经损伤:全臂丛损伤的后果严重,在损伤早期,整个上肢呈弛缓性麻痹,各关节不能主动运动。由于斜方肌功能存在,有耸肩运动。上肢感觉除了臂内侧尚有部分区域存在外,其余全部丧失。上肢腱反射全部消失。肢体远端肿胀,并出现Homer综合征。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0.06.2 【实施日期】1990.07.01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人体损伤残疾鉴定标准2005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赣法(技)发[1990]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 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考版解读

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5.1颅脑、脊髓损伤 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蔓延。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危险区”。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鉴定要点】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中断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括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裸露。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根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称之为内撕脱。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鉴定要点】 (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括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根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丧失生存能力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轻伤二级)。 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 头皮解剖学结构同上所述。本条头皮创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致头皮大部或全层裂开。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头皮创可分为钝器创和锐器创两大类。前者包括挫裂创、裂创和撕脱创,后者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和枪弹创等。《标准》强调“头皮创”,而不再强调钝器创和锐器创,旨在避免因创口形态特征不明显所带来的困难和争议。 《标准》将头皮创口与瘢痕并列,在同一损伤等级创口长度与瘢痕长度等同,其本意在于鉴定时依据客观检验结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即鉴定人检验所见是创口则以创口长度确定损伤等级,是瘢痕则以瘢痕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头皮与颅骨损伤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3 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2-0131-04 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 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8539959.html,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鉴定标准)正式颁布实施。该标准经过长期实践,几经论证最终出台,逐渐解决长期以来因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定案不准的问题。 一、既往损伤鉴定标准不完善带来鉴定混乱 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建立一个可行的司法体制尚在摸索阶段,制定人体损伤标准更是无从谈起。直至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刑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经3年试行后,于1990年7月正式使用,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同年发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1990]6号)。1991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又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之后1996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也投入使用。 既往标准在司法鉴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结束了涉及人身损害案件量刑及赔偿时无据可依的局面。但也因为标准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或对因标准理解不够导致的鉴定失误层出不穷。而这些鉴定引发的问题,大多数并非疑难问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在多年的实践中早已被弃用。该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其内容几乎就是指临床医学当中的脑震荡。在实践中,双方对打,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方坚持说昏迷了,另一方说没有。加上对昏迷、近事遗忘,判断差异较大,由这一条做出轻伤鉴定对方不服而引发的重复鉴定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最终在实践中不再使用。 鼻骨骨折也是既常见又争议较大的一条轻伤标准。鼻骨单纯线性骨折伴明显移位才可评为轻伤。但在临床治疗时,医生可借助器械直接将这类移位复原,很多有经验的医生看一眼就可以操作。而事后补拍的X线片仅显示骨折。是否存在移位,只能依据病历记载或事后对医生的调查取证。 在诸多扯皮鉴定中,肋骨骨折、鼓膜穿孔也当仁不让,成为引发重复鉴定缠诉上访的导火索之一。单根肋骨线性骨折不伴移位为轻微伤,有移位则构成轻伤。在临床诊断中,由于肺纹理叠影误读骨折并不罕见,这类骨折并不需要特殊治疗,但对量刑影响较大。 重伤鉴定中,普遍存在轻伤重定的状况,如休克这一条,释义中强调本条规定的重伤是指临床医学中进入休克抑制期的重度危及生命的情形,但经验不足的法医仅从字面理解将早期休克列入重伤范围,背离了重伤鉴定的本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 2004-03-01 09:49:1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070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 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8539959.html,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准则(试行)》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 1.1.2 1.2 1.3 1.3.1 1.3.2 1.3.3 1.3.4 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小肠切除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2.2.6 2.2.7 2.2.8 2.2.9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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