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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

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

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

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

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

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

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

用的申请。

民事起诉状原告一:鲟鳇鱼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委托

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甘培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告三:太阳

岛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四: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

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

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

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

定代表人:于力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

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住所: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第三人三:

黑龙江省环保局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

定代表人:李维祥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住所:中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第三人六: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

陈国庆案由:侵权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

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

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

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8548270.html,/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147.shtml)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可以获得苯胺。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61056,UN编号:1662。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苯,化学式C6H6。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物质。(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8548270.html,/toxi/toxi24.htm)(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已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8548270.html,/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

的1/20。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实验表明当硝基苯浓度为5mg/L时,被污染水体呈黄色,有苦杏仁味;当浓度达100mg/L时,水几乎是黑色,并分离出黑色沉淀。(见证据7:“硝基苯的毒性介绍”,中国环保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8548270.html,/msds/wuzhi6/61056.htm )因此,松花江水体和水质必然在长期内受到硝基苯的持久污染,而以松花江水体为主要水源的太阳岛风景区的景观也必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3)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四至原告九的损害松花江给沿岸城市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和美景。冬日,两岸的树挂美丽神奇;夏日,松花江上,水鸟成群,垂柳依依,江风徐徐,十里长堤上,数座美丽的雕像和花坛融为一体。入夜,迷人的沿江夜市灯火辉煌。节假日,江上音乐会,轻歌曼舞。太阳岛碧水环绕,景色迷人,具有质朴、粗犷、天然无饰的原野风光特色。这里的季象变化十分明显,春季山花烂漫,芳草萋萋,绿叶盈枝,鸟雀齐鸣,流水叮咚,清泉飞瀑,构成一幅万簌俱唱,繁花盈野的景象,具有满园春色关不住之感;夏日,柳绿花红,草木茂盛,花香四溢,白沙碧水,江涛万顷,游人如织;秋时,枫红柏绿,金叶复径,老圃黄花,层林尽染,乘兴登岛一游,则宛如漫步于色彩绚丽的人间仙境;冬季,飞雪轻舞,玉树银花,银装素裹,构成了一幅独具特色的北国风景画卷,素有“北国风光赛江南”之美誉。一年一度的太阳岛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作为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的重要内容早已驰名中外,“白雪、绿岛、红灯,零度下的沸腾”那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使我们尽情体验玩冰弄雪的无穷乐趣。本案中的原告四至原告九都是鲟鳇鱼和大自然的爱好者,常常都与其他爱好者结伴到松花江沿江旅游考察,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我们研究、观赏的利益,游览太阳岛时也看不到以前的美景,我们对鲟鳇鱼、松花江及太阳岛的情感受到了伤害,我们的精神利益也因恶心的污染及其带来的恐惧而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利用松花江水灌溉的农田也会因污染物的缓慢散发而蓄积于农作物体内,导致我们不敢购买和食用举世闻名的著名黑龙江(东北)大米。 2.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扩展史。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则被排除在主体范围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印第安人和黑奴不被视为完全的人,妇女也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史,人类社会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扩张并没有停止。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许多无生命的权利拥有者:信托、公司、联营、市政当局、合伙、民族国家等,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还被法院视为女性的船舶一直以来都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另外我们已经非常习惯地认为公司有它自己的权利,因为各种各样的制定法和宪法性目的,使它们被人类社会视为“法人”或者“公民”,但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对于早期的法学家来说,这简直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概念。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

度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这是人的观念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关键的问题是观念的更新,人类要在观念上接受动物或者其他自然体作为法律主体这一新的现象,其他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观念问题只是末节的问题!然而人类的观念能够更新吗?人类能够超越自私自利之心吗?我们全体原告认为是可以的,人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的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人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他者——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的权利,这种终极的利他主义是,也应当是人的特征。在地球上,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评价非人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的、毫无傲慢之气的实现。这既是人的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尤其是,鲟鳇鱼已经是世界性的濒危物种,而每一种独一无二的物种都有生存的权利。法律,尽管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权利,并提供司法救济。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因为,从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来看,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即使单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看,它们也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当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就不存在——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了——我们就不可能一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必须谨慎。国外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法律司法实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实践。如美国,已经在法律中确立了濒危物种可以和环保团体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且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其中有一个案件名称就叫做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美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也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以非人类存在物做为原告的诉讼,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作出了帕里拉属鸟胜诉的判决,

要求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在帕里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在日本,1995年2月24日奄美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在于,1990年前后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日本某企业计划在奄美大岛上的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这一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为此,地方环保团体开始反对这一开发活动。但是1992年该计划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随着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中国的环境法中确立濒危物种的诉讼资格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我们也应当把这种拟制推广到那些感受到现代技术和现代生活的毁灭性压力的峡谷、高山、草甸、河流、湖泊、河口、沙滩、树林、沼泽地甚至空气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为生的生命——鱼类、水生昆虫、河鸟、水獭、食鱼动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动物,包括人——的活生生的象征,它们靠水为生,或者为了它们的视觉、听觉或者生活而使用水。我们应当让河流作为原告,为作为它的一部分的生命生态单元说话。那些和河流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的人——无论他是一个渔夫、船夫、动物学家还是一个樵夫——必须能够为河流所代表的价值或者受到毁灭威胁的价值说话。那些穿过阿巴拉契亚小径进入新泽西州的翻车鱼湖,在那里露营的人,或者那些在缅因州的阿拉加什草地上奔跑的人,或者那些在德克萨斯州西部攀登瓜达卢普山的人,或者那些在明尼苏达州的奎提库河上游泛舟或从事水陆联运的人,即使他们住在3,000英里之外,也当然应当有资格在法院或政府部门面前保护那些自然奇迹。这就是为什么这些环境问题的诉讼资格应当由自然物自己来享有,这样就可以确保它代表的所有形式的生命——那些吃木头的啄木鸟、那些山狗和熊、那些旅鼠和河流里的鲑鱼,都可以站在法庭上。虽然那些生态系统中不善于表达的成员无法自己表达意见,但是那些熟知它们的价值和奇迹的人可以为整个生态社区代言。那些深深地为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折服的人,在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被破坏时,都是她合法的代言人。那些和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害、污染、或其他形式的掠夺的鲟鳇鱼有密切关系的人,都是它们合法的代言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接管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仅仅意味着:在这些中国的无价之宝(松花江的美景,松花江里的濒危物种)永远消失、或者成为我们的GDP增长最后的碎片之前,法院应当认真倾听这些环境奇迹现有的受益人的声音。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关心环境保护的老师和学生,我们密切关注我国的生态环境和濒危物种的保护状况。听闻此次污染事故,我们确信,我们听到了松花江的呻吟,我们听到了鲟鳇鱼的呜咽,我们听到了太阳岛的哭诉,我们听到了它他们的哀求。因此,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我们也应当有资格作为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也许我们将为这起案件付出巨大代价,或者被社会传统的意识所压制,被法院奉行的落后的民诉法规则所羁绊,也许政府所期望的“GDP 增长”的推土机将碾过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所有的美学奇迹,但这并不是现在的问题。现在唯一的问题是:我们启动这一诉讼所具有的诉讼资格应否被高唱司法改革的中国法院所承认?事实上,我们所主张的这种对现行法律的冲击并不那么严重,法院没有必要对此感到不安。就像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说的那样:法院并不需要担心将打开潘多拉魔盒,或者对意图参加环境诉讼的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法院将和以往一样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我们仅仅在传统的标准(存在真实的争议;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确信诉讼资格受到质疑的当事人能够充分代表他主张的利益)上加了一个额外的条件,即诉讼人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为他所主张的环境价值代言的人。(2)原告四至原告九的诉讼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

督和检举。当前,全国人民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刚刚出台的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也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因此,我们是在履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如今,环境保护的呼声在我国日渐高涨。只要我们试图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点青山绿水,只要我们不希望在多少年以后我们的钱包鼓起来之后放眼望去却只剩下满目疮痍,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权益,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益不完全重合,权益的外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对自然美景的观赏在现行法上还没能成为一项权利,但构成“权益”显然不存在问题,自然美景显然能够给观赏它们的人带来“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利益,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应当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范畴。而被告在侵害了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的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审美和优美的环境如同优裕的经济生活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成分,许多人而不是少数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事实并不降低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如果仅因许多人都遭受同一种损害而否定某些受害人的诉讼资格,那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对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提起控告。松花江,太阳岛,那首著名的歌多少年来都让我们对松花江上的美景心驰神往。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经常来到这美丽的江边游览,获得极大的愉悦,而今,我们花了可观的金钱和时间来到想象中美丽的松花江畔,见到的却是一条死气沉沉的污水沟,面对这条满目疮痍的松花江,我们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了,我们对于松花江的炽热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在许多年内,松花江再也无法恢复以前的状态了。毫无疑问,我们的观赏利益受到了侵害。观赏利益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权益,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既然我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被告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并对我们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当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预计,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对于优美环境的欣赏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当美景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时候,它成为权利客体的时机就指日可待了。从小我们就知道我们伟大的祖国山川秀丽,而如今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状况,如果我们还不改变观念,不将对美景的观赏利益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保护起来,也许我们的后代将很难享受到我们如今也越来越稀缺的秀丽山川! 3.关于本案三被告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本案三被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投资持股关系,虽然具体实施侵权的机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但是它是一个非法人机构,它与其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企业,而第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其对所属子公司的化学污染风险疏于监管和防范教育,应当对子公司的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事实上,世界各国中但凡发生子公司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事件时,司法上均会采取否定子公司法人人格、追索母公司侵权责任的措施以补偿公众和社会所受侵害的利益。本案中,三被告无疑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见证据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8548270.html,/hzyjl/ywlx.htm ) 4.关于本案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的六个第三人,它们作为政府职能机关,或者专司环境保护职责,或者承担松花江水体生态平衡的维护以及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鲟鳇鱼的保护职责,案件本应当由它们提起,但是它们限于某种情势未能更好和妥当地采取行动,所以我们就要担当。考虑到本案

胜诉后,三被告支付的赔偿资金须由公信力强、并对松花江负有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机构加以管理和支配,所以我们在本案中将上述机构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以督促他们承担法定职责,由他们各自或者联合动用部分行政资金建立松花江生态维护基金,而由法院判决将被告赔付的金钱分别或者整体注入该项基金,并责令第三人监管、有效支配基金的使用。如何分配赔付的资金在各项基金中的比例,我们认为可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尊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它直接体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污染者的严重对立。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国的生态和景观已经极端恶化。而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对于濒危物种和景观受到破坏的行为,关心这些物种、欣赏这些景观的公民却无法为这些物种、这些景观以及他们自己主张应有的权利。为考察20多年来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中国环境执法存在问题的看法,原告四曾于2003年8月以参加北京大学法学远程教育学习的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系统”)部分从事审判、检察实务工作和相关行政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为对象,利用他们参加北大在全国统一同步组织的《环境法学》课程考试的时机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两院系统干警对公民以野生动物代理人身份提起公益性环境诉讼的做法普遍持肯定态度。(见证据9:汪劲对两院系统干警学员对环境司法问题认识的调查报告摘要)当现存的方法和传统的观念被证明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新问题而让我们束手无策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望人民法院接受崭新的司法理念。正像美国联邦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判决中所写的那样:

“在环境诉讼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忠告: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综上,我们全体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正义披上绿色的盛装,将阳光普照到众生!坚定地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此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 1.鲟鳇鱼 2.松花江 3.太阳岛 4.汪劲 5.甘培忠 6.贺卫方 7.王社坤 8.严厚福 9.于谨源 2005年12月6日说明:诉讼状正本2份,副本9份有关证据11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同时,在一些专业技术问题上,采用专家的意见,及时做出决策,以便迅速对事件做出处理。比如在运用活性炭技术对水厂进行改造的方案上,就是在新闻媒体参与的现场采用了专家的意见,然后由政府当即拍板决定的。 为了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在这次事件处置的中后期,政府充分相信群众,把污染情况和政府的对策通过新闻媒体每天向社会公布,随时发布污染指标监测

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就松花江污染案起诉遭拒始 末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 们的侵害? ——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 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 【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

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 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 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 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 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重大水污染事件

国内 (1)龙川江楚雄段水污染事件 龙川江沿河为云南省楚雄市的主要经济带,分布有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烟草和盐矿等工矿企业。2004年6月初,楚雄市龙川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楚雄水文站、智民桥、黑井等断面的总镉超标36.4倍。经过对沿河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硫酸厂、海源新业公司、滇东冶炼厂的入河污水是造成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2)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紧接着,居民又发现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他们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进沱江,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3)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4)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最终经核查发现,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新墙河。 (5)太湖蓝藻事件 2007 年5 月29 日~6 月3 日江苏无锡,太湖蓝藻集中爆发而导致无锡部分地区自来水发臭,无法饮用,大批市民抢购矿泉水饮用。 (6)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省沭阳县地面水厂监测发现,短时间、大流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城区生活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流出现明显异味。经过水质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由于水质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吃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直至7月4日上午,因饮用水源污染而关闭的自来水厂取水口重新开启,沭阳城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整个沭阳县城停水超过40小时。 (7)陕西省钒矿尾矿库泄漏水污染事件

近年来国内主要污染事件

1、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 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日前,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责任人员,对吉林省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汪劲 ——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

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 事故起因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物。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主要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22日,吉林市松花江沿线,前不久的化工厂爆炸对这里造成污染,江边出现死鱼

11月航拍的受污染的松花江 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结果,目前松花江吉林段水质已经于22日18时全面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在黑龙江段,哈尔滨市取水口上游16公里的苏家屯断面,在24日凌晨3时硝基苯开始超标。24日中午12时,最新监测数据显示,硝基苯超标10.7 倍,苯未超标。这个污水团长度约80公里,在目前江水流速下,完全通过哈尔滨市需要40小时左右。 延伸阅读 吉林石化辨称,苯爆炸与此次松花江污染事件无关。因为苯只要遇到80.6摄氏度的高温便会彻底燃烧,而且爆炸发生后吉林石化为防止泄漏的苯造成污染,有意识地将泄漏的苯在空中燃烧尽。但专家指出,当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现场时,作为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很容易伴随其他有机物一起被冲刷出来,然后当成污水被排放,并最终流入松花江。“这也正是为什么此次松花江污染中没有苯,而发现大量硝基苯超标的症结所在。”(中国石化新闻网) 黑龙江的气温在-10℃左右,松花江面开始结冰。苯和硝基苯是否会被冻结在冰中,会否造成二次水体污染?同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亚雷说,由于苯的凝固点与冰点非常接近,因此,苯是比较容易被冻结在冰里的。由于冰下的水流动缓慢,更加不利于苯等有毒物质的挥发。但由于凝固成冰的仅仅是松花江表层的水体,因此,被冻结在冰里的苯和硝基苯都只能是微量的,大部分的苯和硝基苯等有毒物质依然留存在冰下缓慢流动的水体中。“冰中的苯等有毒物质是不会挥

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紧急应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工作总结

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紧急应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工作总结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苯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中,导致松花江水体遭受严重污染,危及我省沿江数百万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直接指挥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大力指导和积极支持下,全省千余名环保工作者沉着应对、科学应对、有序应对,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协同作战,筑就了一道抵御污染的坚固长城,以快速、准确、科学的监测数据和预测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社会稳定和群众饮水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为夺取松花江重大污染防控战役最终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检验了全省环保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 果。一、勇于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污染防控的重任(一)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机制。一是迅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11月18日中午,吉林省环保局将有关信息通报了我局。李维祥局长迅速做出紧急部署,启动省环保局应急监测预案,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迅速投入紧急工作状态,要求省监测中心站、肇源监测站即刻在省界断面开展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掌握污染物流抵我省的第一时间和变化特征曲线;通知哈尔滨市环保局迅速采取措施做好监测准备,并通过该局向哈尔滨市政府汇报情况;紧急排查沿江市县采用松花江作为饮用水源情况;做好情况收集汇总和通报工作,随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污染带行进和苯、硝基苯浓度变化情况,部署沿江各市县做好环保防控准备工作。11月18日16时,在吉、黑两省省界我省第一个监测断面肇源监测站(距哈尔滨市四方台水源约180公里)报出第一组监测数据,结果显示苯和硝基苯未检出,为我省及时应对水污染危机赢得了时间和主动。当日下班前,省政府办公厅将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传真过来的情况通报转至我局,其内容与吉林省环保局电话通报情况完全相同。11月19日,肇源监测站开展加密监测,哈尔滨、大庆等地按省局要求紧急排查饮用水源取水口。11月20日7时,肇源监测断面硝基苯开始检出,表明污染带前锋已抵达我省,我局紧急汇总整理相关情况形成快报于当日呈送省政府,为省领导及时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日,我局下发通知对哈尔滨市做好污染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建议。11月21日上午,紧急召开污染防控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应对水污染事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本着“监测、监督、指导、协调”的原则,加强监测和预测,集中精力处理好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报告情况。二是及时调整全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运转模式。准确把握此次事件的特殊性,实施了应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1—20 12学年第2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学改卷教师: 学号:姓名:得分: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学号:姓名: 摘要: 本文介绍了2005年11月13日由于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对松花江造成水流污染所引发的松花 江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之后又发生连续爆炸,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通过上游水体污染,硝基苯浓度超标,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污染时间在吉林经历大约10天,流经哈尔滨持续大约40个小时,采取停水防止市民饮用有毒自来水,用截流措施防止被污染水流进入下游重要地区,在哈尔滨采用活性炭来消毒。, 最后处罚了中国石油100万,但是国家政府为了治理被污染的水流却花费了78.4亿元,国务院召开会议,制裁处罚相关负责人员,完善中国环保法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应急处理。经过治理松花江水污染得到良好治理。 关键词松花江吉林石化爆炸苯硝基苯水污染哈尔滨 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有南北两源,北源嫩发于大兴安岭伊勒呼篱栅南坡,南源第二松花江发源于长白山天池。两江在三岔河汇合后称松花江干流,松花江汇入黑龙江后,经俄罗斯注入太平洋。松花江流域面积54.6×104 km2,其中在黑龙江省境内26.9×104 km2,占全流域49.3%,占全省面积59%。松花江干流,流域面积1805×104 km2 [ 1 ]。可见,如果松花江水流发生污染,那么黑龙江整个省将会遭到严重的水污染,将会导致黑龙江缺水乃至下游的俄罗斯也会遭到严重的水污染,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国际关系影响。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最大的化工企业建立在松花江的上游,在吉林市建成了大批化工企业,这些化工企业排除的废物,尤其是有毒化学物质,如果管理不好,很容易就会流入松花江给下游大片区域造成严重污染。下面就拿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2010年吉林化工桶流入松花江事件做一个具体的论述: 事件起因 2005年11月13日14时至15时左右,吉林省吉林市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01 厂一化工 车间由于当班操作工停车时,疏忽大意,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误操作导致进料系统温度超高,长时

近年国内重大水污染事件

近年国内重大水污染事件 近年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 2010年03月22日湖南郴州29名儿童血铅中毒住院事件(新京报)2010年广东北江中上游河段发现铊等重金属超标事件、 2010年“7?3”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导致汀江遭到污染,紫金矿业污水中主要含有重金属铜事件等 近年重大藻类污染事件: 2007年6月太湖蓝藻水华污染是多因素所致突发事件 2009年广东韶关市南水水库蓝藻污染事件 1、2010年4月2日,成都水污染事件:位于郫县三道堰的市自来水六厂发现水质异味,怀疑水源被污染。水压不足,成都市主城区开始陆续报告用水困难。4月2日都江堰市崇义镇境内柏木河污染,系牌号为川U-23880的江淮牌货车违法倾倒垃圾所致。倾倒垃圾为约4吨废旧塑料、有机玻璃熔炼残留物,从涉案车辆提取的残留物与事发地现场提取样品化验比对,所有理化指标完全吻合。 2、2010年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直至12日才发布公告,隐藏事故9天。 3、2010年7月30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2005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2005 北江镉污染事故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及缓解措施调研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及缓解措施调研 摘要: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由于吉林石化公司事后的污水处理存在先天缺陷,巨大的“水污染团”向松花江下游流去,最终将汇入黑龙江,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 关键词:松花江水污染苯苯胺硝基苯 正文:2005年11月13日下午,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01厂)新苯胺装置发生爆炸,引起化工原料火灾。经过吉林市各界20多个小时的扑救和救援,事故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由于吉林石化公司事后的污水处理存在先天缺陷,巨大的“水污染团”向松花江下游流去,最终将汇入黑龙江. 11月24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介绍我国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有关情况时明确指出:“事故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物。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主要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这次污染事故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应该由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环保总局就松花江污染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张力军回答香港凤凰卫视记者问:“苯这个东西有沉淀性,沉入泥土之后,有一个持续挥发的过程,对于这样的问题,可能是比较中长期的问题,政府有什么样的措施”他说:“在此期间,吉林省政府做的工

作有:封堵了吉化的排污口,切断了污染源继续向江里排放,同时加大了丰满电站的放流量,来稀释水中的污染物浓度。” 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哈尔滨,察看松花江水体污染情况提出:第一,严密监测水污染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染防控的指导,地方要沿江跟踪污水流过的城市、乡村,逐段检测水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三,切实做好水污染的善后工作。对污水流过的地方要进行环境质量评估,采取措施彻底清除污染物,不留隐患、要及早研究解决水体污染可能对江水造成的影响,研究治污的根本之策。 本次苯类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带长达80公里,通过哈尔滨江段耗时40多小时。对于90%以上用水依赖松花江的哈尔滨市,水源被污染对城市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影响巨大,解决300多万人的生活饮水成了这次事件中政府的首要工作。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继续提高水质检测频率,以半小时为周期进行污染物检测,同时与上游各监测点随时保持联系,准确掌握污染浓度、污染带长、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带到境、离境时间等重要数据的变动情况,为规避污染、清除污染、恢复取水提供科学依据。密切监测水质,及时掌握动态。11月28日上午,以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巴尔秋克为首的生态环保考察组一行7人抵达哈尔滨,他们与中国同行一起关注并考察松花江水污染最新进展。 11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的松花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修复方案,总局局长解振华要求努力把污染控制在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 标签: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时间:2008-10-14 17:55:26 点击:3258 回帖:1 1994 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2002 南盘江水污染事件 云南省南盘江是珠江的主源。2002年10月,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发生严重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由于南盘江河段沿岸人口稠密,工农业生产集中,是云南省经济较发达的区域之一,因而,此次水污染事件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2003 三门峡:“一库污水” 近年来,三门峡大坝上游一些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有增无减,黄河附近城镇的生活污水也逐年增加,再加上由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造成黄河水体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降低,使三门峡水库水质严重下降。2003年,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污染,三门峡水库泄水呈“酱油色”,水质已恶化为V类,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库污水”。三门峡市区虽紧邻黄河,但市民们却不得不花钱购买从附近山上运来的山泉水,“守着黄河买水吃”成为二门峡市的一大“城市景观”。 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紧接着,居民又发现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他们将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进沱江,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2004 龙川江楚雄段水污染事件 龙川江沿河为云南省楚雄市的主要经济带,分布有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烟草和盐矿等工矿企业。2004年6月初,楚雄市龙川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楚雄水文站、智民桥、黑井等断面的总镉超标36.4倍。经过对沿河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硫酸厂、海源新业公司、滇东冶炼厂的入河污水是造成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2004 一条洪河流出多个癌症高发村 洪河在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境内长约11公里,也称小洪河。周围的村民们多是世代居住在这里,但近年来却出现了癌症高发的现象。经调查发现,由于沿岸企业偷排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亚硝酸盐氮超标54.5倍以上。周边村民正是长期饮用这样的水,才会诱发消化道癌症。 2004 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5个月受污染影响。 2004 四川青衣江水污染事件 青衣江是四川省乐山市近40万市民的饮用水源。近年来,由于一些造纸企业不是偷偷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已经使青衣江开始受到污染。2004年12月下旬,青衣江水面出现了大量的白色泡沫,并散发出一阵阵冲鼻的碱味,水质严重告急,周边的自来水公司也因生产达标饮用水的难度加大而濒临停产。如果污染继续加重,将使乐山市中区面临25万人断水的局面。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一、事故概况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二、爆炸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 2)剧烈震动引发爆炸。剧烈震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间接原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违章操作现象极为严重。

三、污染事件原因 1、污染事件直接原因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应急预案很不完善。 2、污染事件间接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三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四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精选]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精选]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经济7班佟士达 112110021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率逐年升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一些重大的环境事件如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2007年太湖蓝藻危机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目前国内针对各种事件的统计分析内容多数集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对于事件的起因,造成事故的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因素研究较多,而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将对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根据其发生原因、行业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其规律和特点,并将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原因分析;意见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率逐年升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一些重大的环境事件如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2007年太湖蓝藻危机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目前国内针对各种事件的统计分析内容多数集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对于事件的起因,造成事故的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因素研究较多,而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将对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根据其发生原因、行业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其规律和特点,并将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事故详情

松花江水污染的现状和治理

松花江水污染现状和防治措施 【摘要】:通过对松花江水污染现状及原因的分析,了解到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从而浅谈一下对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关键字】:松花江、水污染、现状、防治措施 1.松花江水污染现状 1.1污染现状 据国家环保局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2年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表水资源质t标准评价松花江水系。松花江水系监测101个断面:Ⅰ一劣V类水质比例分别为:1.0%、4.0%、22.8%、35.6%、21.8%和14.8%。嫩江为川类水质.松花江干流吉林省段以川类水质为主,黑龙江省段以vl类水质为主。主要污染指标是挥发酚、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 图1 松花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2] 1.2 水污染主要原因 1.2.1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 东北地区是老工业基地,松花江流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重化工为主的工业结构,煤炭、

石油等资源开发强度大,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强度高。 1.2.2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低 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流域内废水总量的40%,并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石油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冶金、造纸等行业是区域内的主导产业,也是污染严重的行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原材料及水资源利用率低,不仅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而且污染应急设施缺乏,容易发生水污染事故。 1.2.3城市污水处理率低 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截至2004年底,只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4座,处理能力156.9万吨/日,实际处理量69.9万吨/日,全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15%。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成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1.2.4农业面源污染影响较大 流域中下游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共有耕地面积5839万亩,化肥年施用量约203.8万吨,平均化肥施用量为34.9公斤/亩,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5公斤/亩)和世界平均水平(6.3公斤/亩)。农田退水汇入河流,加剧了流域水污染。[3] 1.2.5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不足 松花江流域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2.防治措施 2.1加强水质监测 在地表水环境监测方面, 每周对沿江的集中式引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分析; 在化冰期, 每日在各例行监测断面采集地表水和集中式引用水源地水样, 分析苯和硝基苯含量; 在地下水环境监测方面, 对事故发生点下游沿江各地地下水水质实行周报制度。在土壤、农产品及空气质量监测方面, 应分别于春耕前第一次农灌后和第一次农业收获之后采集典型用

2005年吉林石化爆炸、松花江污染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13时40分,位于第二松花江干流吉林省吉林市城区内的中国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硝化单元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污染事件。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形成的100多公里长的污染带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在我国境内历时42天,行程1200公里,于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事件的间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

以松花江水污染为例探讨水资源污染的危害

2016年秋季学期通识教育课程考核 (读书报告) 考核科目:环境保护概论 学生所在院(系):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学生所在学科:电气工程 学生姓名:闫柏沣 学号:1160610909 学生类别:统招 考核结果阅卷人

以松花江水污染为例探讨水资源污染的危害 一、事件概述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在这之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该车间附近的第二松花江(即松花江的上游),造成水质污染。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多年以来饮用水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受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该事件在群众中引起巨大恐慌并一度致使纯净水价格暴涨。直到11月27日,在松花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之后,该市才恢复供水。 二、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之时间链 2005年11月23日下午1时,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吉林省省委书记、省长、吉林市市委书记及市长等亲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抢险工作。同时,吉林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应急案。 2005年11月14日凌晨4时,火势被扑灭,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松花江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类污染物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05年11月18日,吉林省政府将爆炸可能对松花江水质产生污染的资讯向黑龙江省作了通报。黑龙江省政府随后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本省松源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停止从松花江取水。 2005年11月20日16时,污水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要不要公开停水的原因,主力派力主不公开,理由是:此时正处于本市招商引资关键时期及旅游旺季,公布会引起恐慌和争执。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公告:因管网改造将停水4天。当晚哈尔滨市政府又紧急召开了一个晚上的会议,终于在凌晨达成一致,对外公开了停水的真正原因。 2005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告称:“根据黑龙江省环保局的监测报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为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而中石油集团新闻处处长毕建国表示,并不认为哈尔滨停水与吉林石化爆炸污染松花江水有关,国家环保总局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一位官员也表示目前

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师生提起之)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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