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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

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街道应当对个人建房用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自治组织职责,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管理好村级集体土地,办理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新农村建设中,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按建设规划要求,一次性申请拆旧建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原地或异(易)地拆建住宅面积标准:

(一)建造小康型住宅的按照建房人口分为大小户。实际人口2人至有效人口4人为小户,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有效人口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建造通天式排屋,建房有效人口2至4人的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47平方米;5人以上的宅基地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内不得超过94平方米;转角房屋建房用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按1间计算,超过80平方米的,视作2间计算;

(三)农村村民在规划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按建房有效人口自行选择套型。人口1人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相关规定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112号)执行。

(四)农居混合户中,其中城镇居民未享受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且城镇居民人口数大于农业人口数的混合户,在城市拆迁中安置小康型住宅的按降一档套型对待;其他正常性报批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

(一)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

(二)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

下列人口可列入申报人数:

(一)未享受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城镇居民:

1.城镇户口的配偶;

2.户籍在温岭的子女。

(二)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

农民转为居民的(只限于征地农转非、自理口粮、蓝印户口、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户口、农场户口),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中,经原籍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原籍村享受宅基地待遇。

下列人口可按户口性质增加1人列入申报人数,同一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也只能增加1人计算: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二)未育夫妇(一居一农的,可按农增加有效人口);

(三)22周岁以上的未婚男性;

(四)有女无子户,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限1人)。

第十三条农嫁居建房用地审批。农嫁居家庭,粮户应迁而无法迁的,由男方解决住房。男方确实无法解决住房的,必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审批:

(一)城镇居民一方未享受、购置过福利性住宅;

(二)原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且公告后村民无意见的。

第十四条渔户、盐户等非农户,在本村有土地可用于建房的,参照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执行。

第十五条多子的家庭,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共同挂靠到一户,并签订建房挂靠协议。对已出现父母、祖父母重复挂靠的,以最后挂靠为准。

在签订建房挂靠协议时,确因家庭实际原因一时无法全部签字的,可以由父母和被挂靠的儿子同意并签字,经村、镇(街道)证明属实,但必须挂靠合理。

对四代以上(含四代)的家庭,可分为2户进行申报宅基地,第一代与第二代合并为一户可申报1间通天式宅基地,第三代与第四代等合并为一户,按有效人口数申报宅基地,在申报时必须一次性报批。

第十六条涉及房屋析产的,在建房申请报批时应先办理析产手续。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时无法办证的,采取家庭分家析产的方式,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镇、街道确认。但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房产和土地分家析产登记的,分家析产予以认可。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析产给非本村户籍子女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在城市拆迁和新农村建设中,涉及非农业户口不能析产房屋的,不受户口性质限制,以家庭合理的分家契约和村、镇(街道)证明,实行一次性拆迁与申报宅基地。

第十七条高山移民、新农村建设涉及的跨村建房,经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取土地征收、调换、户籍迁移等方式实施迁移的,可以按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但需拆除原籍所有老屋。

第十八条未婚及离异户建房用地审批:

(一)离婚5年内双方均未再婚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

(二)离婚后一方已再婚,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户口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按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房用地;

(三)离婚5年以上(含5年)未再婚的女性,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

(四)离婚10年以上(含10年)未再婚的女性或未婚女性40周岁以上,可单独申请在公寓式住宅中解决,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如所在村无公寓式住宅规划的,实际人口达到2人及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申请通天式宅基地。但已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九条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规划报批程序:

(一)村(居)民个人建房在城市规划、镇规划区内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个人建房资格预审意见和建房示意图审核意见,并征得村、镇(街道)意见后,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个人建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个人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凭个人建房用地批准文件、施工图及其他申请资料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二)村(居)民个人建房在村庄规划区内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个人建房资格预审意见和建房示意图审核意见,并征得村、镇(街道)意见后,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一)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村民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凭?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中城区五个街道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四)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已超过第十一条规定最高限额标准的;

(二)不具备分户条件分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第十一条规定限额标准总和的。

对1987年1月1日后出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房屋或城市拆迁过程中已

进行货币补偿的,在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总和内的,可申请个人建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的住房,应通过廉租房、购置经济适用房等方式解决。确因住房困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条件下,可凭合法权源申请原地拆建。

第二十三条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拆建等需要归还宅基地的,凭合法权源,按下列标准执行:

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拆一还一。拆建2间的,在申报小康型宅基地时,可报批小康型大套1套。整体拆建老屋3间以上(含3间),最高限额可归还通天式3间或小康型小户2套。对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采取合并计算,也可采取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根据建设规划实施需要,涉及拆建2间以上的,可分期申请建房,按拆1间安置1间进行。

在城市建设或新农村建设拆建中,涉及国有土地报批拆迁的,应在已征为国有的土地上安置;确无国有土地安置的,由该户自愿承诺放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在集体土地上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个人以单间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住宅用地拆建:

(一)申请原地拆翻建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拆扩建的,超出占地面积部分按现行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剩余年限;

(二)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拆建等需要拆迁的,安排公寓式住宅,确需等面积安排住宅用地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超出拆建面积安排住宅用地的,按现行基准地价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为剩余年限。

第二十五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剂使用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调剂土地必须是集体土地;

(二)调出方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房屋宅基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应拆老屋用地);

(三)调入方必须为本村村民。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异(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拆除老屋协议,自行腾空住房,由村民委员会安置临时住房,并提前办理好注销或变更土地使用证申请的相关手续。个人建房用地批准后放样定桩前,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对未自行拆除老屋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

应拆老屋宅基地属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房屋与他人联体建设的,或难以单体拆除的可暂保留,土地归还集体所有,注销土地使用证,房屋由村民委员会收购。对可以实施拆除的应拆老屋,村民委员会不得自行进行房屋收购,必须拆除老屋。宅基地的收回、房屋的收购由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建房户、所在村申请,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由所在村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应当层层落实个人建房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在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第四章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凭相关资料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登记可委托代理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因土地权利人姓名、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或变更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应凭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申请办理原已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注销土地登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定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9?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市下发的有关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模板】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乡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____省城乡规划条例》、《______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的实施意见》(______〔2016〕___号)、《中共安福县委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福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______〔2017〕__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1、必须是本村本组村民。 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没有住房的; (2)因结婚等原因住房不够确需分户的; (3)由外迁入,成为本集体成员,没有住房的; (4)因城乡规划原住宅需搬迁的。 3、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五严格八禁止”进行审批: (1)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农房审批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房建设不得批准。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不予进行农房审批。 (2)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除主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建占地面积不超过___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附属用房,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米。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方可重新申请建房。 (4)严格执行“八不八多”规定。既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不等靠要、不占用农田建房、不沿马路搞建设、村庄不搞宽马路、民居门前屋后不过度硬化;多依山就势、多因地制宜、多搞庐陵风格的坡屋顶、多搞庭院绿化、多搞村庄绿化、多发展产业、多保留古迹、多发动群众。同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5)严格执行历史传统村落保护法规。农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6)农村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①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离县道20米内,乡村道路5米内建房。 ②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③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④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⑤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⑥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⑦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⑧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二、农民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完整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责任制。 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9705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

保费支付计划书》(附件1),并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 第七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并报监理单位核验。《使用计划书》中应依照投标文件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门卫室、现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及其他措施的金额,并列出各细项金额的阶段性投入安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核算,并在项目部单独建档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清单,作为监理单位核验及监督机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或其工程项目部)按以下四个阶段申请核拨: 第一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合格或基本合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7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 新版) 1.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材料采购部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企业材料供应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订货或市场采购,按计划供应给项目经理部,采购供应部门应对供货方进行考核,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供应工作质量和材料质量。 2.材料供应部门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 3.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应更换、退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5.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备案证明书(重印件)和

材料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试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 6.材料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库材料应按型号、品种分批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 (2)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做好标识。 (4)有保持期的库存材料应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并做好标识。 (5)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7.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有关人员批准。 8.建立材料使用监督制度,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建立监督记录;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分析处理。 9.建立材料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和超节状况。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 地: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 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 )、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 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安全控制 1.建筑施工队必须有工程部、现场监理认可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后,方可开工。 2.现场施工人员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项目经理部、施工作业队、班组的安全教育。 3.电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必须把好安全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6.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条例,施工设备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检查 1、日常性检查:主部门对施工队(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工程部、监理定期检查、抽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施工人员工作服要穿着整齐,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不准嬉闹、不准醺酒。 2、专业性检查:针对特殊工种、特殊设备、特殊场所,如大风要着重检查防火、防爆,高温及下雨天气要防雷电、防暑、防洪、防触电,冬冷天要注意防寒、防冻。 3、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遵章守纪的检查。 4、安全检查要查思想、查管理,主要查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安全管理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是否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标识、操作规程、违规行为和安全记录。 5、查隐患、查整改,主要检查现场要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6、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评价和考核,落实奖罚制度。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计划

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各项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否则依法拆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三)依法规范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获得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建设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发现不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 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 __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__》(国发[xx]13号)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凡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其建房一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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