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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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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唯一依据作者:王新妹张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常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最终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列明的当事人可能不一致。

关键词侵权过错赔偿

作者简介:王新妹,靖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琪,靖江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4-02

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偿案件中,往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定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是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依据民诉法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与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不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并等于民事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按民诉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作出分析认定,认定书没有列明的主体一般不会成为赔偿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从一则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作一分析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8日晚上18时50分左右,春节刚过不久,季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靖江市莲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江防西路交叉口南侧约100米处,其车右侧撞击同向步行的吴某。事发地点路段为南北走向,漆划中心双黄实线,双向4条机动车道,两侧各1条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沥青路面,无路灯照明。事故发生时吴某、徐某在非机动车道上并排行走,吴某走在靠近机动车道的一侧,事故发生后季某未停车而逃离现场。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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