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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报酬权

浅析劳动报酬权的现状与对策分校(站、点):东台

学生姓名:陈寅山

学号:1232001264851

指导教师:徐旭文

完稿日期:

目录

内容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劳动报酬权的认识 (1)

(一)劳动报酬权的含义 (2)

(二)劳动报酬权的基本内容 (4)

二、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6)

(一)救济范围重叠,职能界定不清晰,劳动者难以选择 (6)

(二)立法不完善,惩处力度不足,存在法律盲区 (7)

(三)救济手段不完备,法定程序复杂,清欠效率不高 (8)

(四)强制手段欠缺,调查取证困难 (8)

(五)法院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8)

三、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对策 (8)

(一)确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第一优先受偿权”法律地位 (9)

(二)完善劳动报酬权的配套规定与制度 (9)

(三)相关部门加大行政管理、调解、诉讼执行工作力度 (9)

(四)强化工会组织在劳动报酬支付保障方面的维权职能 (10)

(五)建立劳动报酬支付保障的联动执法机制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2)

[摘要]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收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财产权,历来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保护。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生存和发展。虽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关于劳动报酬权的相关立法及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劳动立法,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做一探讨。

[关键词]

劳动报酬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保护

浅析劳动报酬权的现状与对策

—谈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改善措施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付出一定劳动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作为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维持并改善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保障,同时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社会评价程度。我们有必要对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一番探讨

一、劳动报酬权的认识

(一)劳动报酬权的含义

劳动报酬权,是指因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一般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上进行理解。广义上的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得到的应有报酬。这些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含三块内容,即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狭义上的劳动报酬仅指货币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类构成。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辅助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常见的有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本文研究劳动报酬权是狭义上的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权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

劳动报酬权的出发点是维系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生存在自然界是位于第一位的,对于人类也一样,生存是人类享有一

切权利的基础,有了生存权,其他相关权利才一有了具体的意义。保障了生存,人类才能获得延续。劳动报酬权是人类发展的经济保证。确保劳动者在健康生存的前提下,能够不断发展,是劳动报酬权的理念所在。

2、劳动报酬权的落实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

在我国,劳资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严重的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种手段在调解劳资矛盾上的作用,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劳动报酬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1、劳动报酬协商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依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劳动的价格。依法是指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须依法进行。这也是人权保护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国家对涉及社会公益的干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力价格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自由协商确定报酬水平。

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度。二是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000年11月 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法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权利受到了社会公平,即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工资标准的制约。

2、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特种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被归入物权的范畴。物权具有法定性,与债权相比有优先性。这是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存保障价值而赋予的优先于债权而获得受偿的权利,也是人权优先的体现。在我国劳动报酬请求权在仲裁诉讼程序上。与一般请求权也有区别。

3、劳动报酬支配权

劳动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管理和处分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支配权具有民法物权的属性,即劳动者有权自主地支配处分其劳动报酬,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侵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由国家法律来调整。从人类历史上看,凡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就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着不仅做为劳动者的人的生存需要,也是作为劳动者的人权需要,

同时也是国家法律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二、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劳动报酬权迈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形势将劳动报酬权保护推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相比之下,劳动报酬保护现状还徘徊不前,已经越来越不适用时代要求,现实与需要之间陷入一种困境。通过恶意欠薪入刑等手段,加强对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时代的呼唤。

(一)救济范围重叠,职能界定不清晰,劳动者难以选择

现有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两种劳动报酬权主要的救济制度中,存在着救济范围重叠、职能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劳动者难以选择。以无故拖欠工资为例,根据劳动部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何谓“无正当理由”?作为普通劳动者难以判断,就连从事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工作的专职人员也很难界定。按现行的规定,劳动监察的范围与劳动仲裁的范围是完全重合的,两者在追究的法律责任上又是不同的。劳动监察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仲裁机构解决的主要是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必然形成职责交叉以及对同一类案件的不同处理,致使劳动者不知如何选择。

(二)立法不完善,惩处力度不足,存在法律盲区。

立法对侵害劳动报酬权的惩处力度不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对无故拖欠劳动报酬设置了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对拖欠工资给予报酬,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改正的才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救济手段不完备,法定程序复杂,清欠效率不高。

虽然劳动报酬权救济途径较多,但事实上救济手段并不完备。最突出的矛盾是法定程序的时效与劳动者迫切要拿到劳动报酬的现实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以劳动者最普遍采取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拖欠工资为例,要经历调查取证→固定事实与证据→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可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诸多环节。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也就是调查最长时间可达90个工作日,而经历行政复议及诉讼最长时间为三个月,法院强制执行又通常需要较长时间。

(四)强制手段欠缺,调查取证困难

目前劳动监察强制手段欠缺,既无法因不支付工资责令用人单位停业,也无法扣押用人单位财物。一旦用人单位不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难度大,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在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过程中工资金

额难以确定。

(五)法院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劳动报酬诉求法院执行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时效的问题,时间过长对劳动者的现实权益和耐心都是打击;二是全面执行的问题,需要劳动者以放弃部分权利等与用人单位协商妥协来换取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间效率。

三、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对策

治理欠薪顽疾,健全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和其他手段相互配合,构建劳动报酬权的综合保护体系。

(一)确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第一优先受偿权”法律地位

劳动报酬的优先权,一般认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就其劳动报酬,对用人单位的财产享有一优先受偿的权利。实践中,工资优先权在直接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等方而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并且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但这些并不足以妨碍工资优先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实体权利类型并发挥出基本的物权效用。作为一项能够担保工资债权得到优先顺位的清偿的重要权利类型,我国未来立法应为工资作为“第一优先受偿权”保留一席之地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制度功能,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实现。而且在现代福利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是国家立法的重要宗旨,工资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更应本着如此理念,也惟有如此方能更加促成我国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完善。

(二)完善劳动报酬权的配套规定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行政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后,作为刑法的保障对象,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同步完善,缺失内容应补全,不完善内容应完善,以达到与刑法配合适用的程度。第一,制定专门的工资支付法律法规。1995年,劳动部颁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的工资支付法规。这部暂行规定制定于十多年前,已不适应的深刻变化当今社会。刑法修正案出台后,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工资支付法,进一步增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刑法中涉及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等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

(三)相关部门加大行政管理、调解、诉讼执行工作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人对动用刑法调整欠薪持质疑态度,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恶意欠薪之所以渐成社会问题,就是因为行政、民事等方面工作不力,是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失职,他们没有及时调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而使个别问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在治理欠薪问题上,各机关部门和组织工作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坐等案件上门,不主动深入企业找线索。力度不够,只关注“案结”,不落实“事了”。例如调解组织偏重于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协议的履行情况,跟踪不够,等等。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重视劳动保障部门队伍建设。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整合基层力量,适当增加编制,以劳动保障监察

中队为主力确立上下联动的监察执法模式。是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接待投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健全监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增强发现欠薪问题的能力。加大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排查力度,建立了包括动态监管、日常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和应急监管相结合监控体系,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与诚信企业等级评定相挂钩。调解组织加大调解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快县级、乡镇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三个梯队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调解协议达成后,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调解协议。加强仲裁机构的仲裁力度。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应顺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及时有效调解处理欠薪仲裁案件,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

(四)强化工会组织在劳动报酬支付保障方面的维权职能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工会组织要发挥工会组织贴近劳动者的优势,加大对欠薪的维权力度,切实履行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神圣职责。但是由于工会组织则无所作为导致被边缘化失去作用工会组织在劳动报酬支付保障方面应当发挥两方面的维权职能。一方面,防患于未然。工会应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保障劳动报酬的支付方面能够具备充分的实现机制。另一方面,主动干预。工会组织要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理念,主动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督查,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

发生后,工会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企业改正,维护职工的工资权益。当前应当着重解决好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以及工会责任的问题。必须使企业工会真正成为劳方利益的代表,谨防“老板工会”产生,防止工会消极维权。保障工会的地位,使之形成能够与资方抗衡的平等地位。在我国劳动报酬法律保护立法中,应该对工会在行使维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对促进我国工会组织向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的社会化职业组织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建立劳动报酬支付保障的联动执法机制

刑法修正案试行时间不长,但已经暴露出相关部门在欠薪治理上协调配合还存在机制体制问题,势必影响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应该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协调联动机制。第一,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民事审判、仲裁、调解工作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调解、仲裁、民事审判、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劳动行政调解部门、司法机构联合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联合调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劳动者委托政府出面,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司法途径等方式实行联合追薪讨薪。第四,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联合会参与监督,以重点行业为主的劳动报酬支付预警机制,特别加大对农民工、派遣工等弱势群体的监管。第五,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的劳动关系联

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

结论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核心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将很长内存在甚至有所增多。如何通过立法设计和制度保障确保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既是实现公民基本的权利的需要,也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更是“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论的体现。修改和完善现有劳动报酬权救济途径,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无疑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2.郑尚元.《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谢宝富.《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4.

4.刘庆志.《劳动权的权利谱系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

5.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

6.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

8、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9、王晓珉《劳动法案例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

10、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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