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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合同的有名化(1)

试论旅游合同的有名化(1)

〔摘要〕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理所当然地是旅游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而诸如旅游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及其变更和解除等问题,都是旅游合同立法亟待解决的。

〔关键词〕旅游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当事人,效力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其一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其二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于委托、行纪等合同,不同的是,营业

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类似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早期德国法院就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篇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有内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为旅游营业人和旅客。旅游营业人一般为旅行社,值得探讨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体与旅客是否能够订立旅游合同。有学者认为,依据国务院XX年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但是,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上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应改变合同性质,因此旅游营业人应定义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对于“旅游服务”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特征:第一,营业人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导游等一项以上服务;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费用应具有整体性,不是针对个别服务项目的支付。

旅游服务的一种特殊性是,旅游营业人不需要事必躬亲履行所有内容,而是借助第三人完成,例如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与旅店签订住宿合同、餐饮合同,与娱乐公司签订的娱乐服务合同等。对于这些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营业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餐饮合同属于利他合同,旅客是合同的受益人;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旅客已直接与该第三人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该第三人应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旅客基于利他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直接诉权,有利

于保护其权益。然而,在旅游合同中,营业人没有将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告知旅客的义务,且相关营业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不知悉合同内容的旅客也无法向第三人提出有效请求。因此,笔者赞同后者,第三人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辅助人的履行瑕疵责任依据旅游合同应由营业人承担,当然不排除,如果第三人的履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旅客可以基于侵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旅客,即接受旅游服务、支付旅游报酬的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但是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提供福利等也可以与旅游营业人订立旅游合同,那么,实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应为旅游合同的受益人。同时,旅游合同属于绝对定期合同,即旅客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接受服务,而诸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诸多因素可能影响旅客的及时受领,为一定程度上减轻旅客风险,法律应规定旅客开始前的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权,即旅客退出旅游合同关系,而第三方成为合同新的主体。与《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此种情况属于法定转让权的行使,因此营业人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行使权利也不应让营业人承受不利益。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由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的趋势,旅游营业人往往在合同文本中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免责事项,如上所述,这也正是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之一,所以有名化的立法应侧重于旅游营业人义务规范以及旅客权利规范以矫正失衡的权义结构。

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旅游营业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旅游费用,并且为旅游开始前收取,同时营业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营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本旨,也是其基本义务。如果营业人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的情形,营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营业人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提供若干项服务,甚至实务上,还普遍存在将旅游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其他营业人的情况,而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性的服务,旅客对特定营业人资信的信赖是合同基础。值得立法借鉴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自行组团,非经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履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旅行业受理前项履行业务之转让,应于旅客重新签订契约”。如果未经旅客的书面同意,营业人的擅自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为其履行辅助人,营业人就第三人的履行瑕疵承担违约

责任;相反,如果获得旅客书面同意,营业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退出原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合同当事人变成旅客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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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内旅游合同范本BF

BF——2009——2705 合同编号: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局 监制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 上海旅游合同范本【范本一】:上海市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a。团号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__(附名单); b。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c。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 d。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 e。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g。用餐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h。住宿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i。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景点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 k。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l。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m。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国家旅游局新版(201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模板

版本: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 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GD-GJ00060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国内旅游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旅游合同

编号:FS-DY-20703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 甲方: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_日游,共______晚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每人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一日游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日游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编号 号:

团号: 导游:联系方式: 出发时间: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返回时间: 空调车安排:座位号: 午餐标准:晚餐标准: 行程景点及线路: 费用(含景点门票、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费): 1、成人:元/人 2、儿童:元/人 共计: 一、甲方义务 1、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不得因甲方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个人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服务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2、乙方不得为甲方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 全的事宜,向甲方做岀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

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岀发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乙方在上述时 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 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或者接受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在行程中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岀发点 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甲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行程中因甲方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资源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 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 责任。 四、双方协商后可书面变更本合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合同相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1: 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环岛观光8日游。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合,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家公司的几名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并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罚款。 思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种,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案例2 2009年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吴某当

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思考题: 按照吴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吴某的这项请求能否站得住脚呢?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版)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 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14-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年月日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由出境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元/旅游者;□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最新旅游合同范本

最新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旅游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已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注意事项、团号、人数 团号 人数 旅行日期 线路与景点 (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金额 用餐标准 早餐次,正餐次 标准元/人天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427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条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找法网旅游服务合同】国内旅游的定义是国家内的居民离开长住地到国内另一地方去进行的旅游。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牛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r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起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模板(完整版)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范围:(一)入境旅游业务;(二)国内旅游业务;(三)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代理社: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应旅游者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在《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或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内容)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到第六章内容)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说明使用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1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2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3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4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人(名单可附页,等旅游者: 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定义和概念第一章 本合同词语定义第一条 、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1务的企业法人。、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2、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3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住宿费;(2)餐费(不含酒水费);(3)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4)(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6)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4)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5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

旅游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旅游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1 页

旅游合同(一)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旅游线路为:;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第 2 页共 11 页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第 3 页共 11 页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0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附名单)线路名称行程共计晚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 出发地点返回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次数标准 住宿次数标准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景点门票 保险情况 付款方式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杭州市“一日游”旅游合同(通用范本)

杭州市“一日游”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团号:线路名称:

使用说明:本合同仅适用于经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备案的杭州一日游经营企业。

合同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对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应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 第二条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行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旅行社应当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登记的客运车辆(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严禁使用非法运营车辆(包括无牌黑车及私家车)。导游及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证照。 第三条旅游者退团 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时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四条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时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旅游费用 %的违约金。 第五条旅行社责任 1、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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