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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律形态

解析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律形态
解析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律形态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6-11-15解析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律形态

于新循1,刘乃睿2

(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商自然人是与商合伙、商法人并列的三大现代市场主体之一,不可或缺,但有关认识却依然含混不清。文章在对现代商自然人作出基本界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定形态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分析、比较、评价,揭示其所蕴涵的法律特质,以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判断。

关键词:商自然人;法律特征;法律形态;立法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681(2007)01-0147-04

作者简介:于新循(1966-),男,四川南充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刘乃睿(1979-),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

所谓商自然人,传统商法中又称/商个人0、/个体商人0、/个人营业0等,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经营,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自然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人形式。商自然人是最古老的经营形式,经商的个人传统意义上就称为商人(这显然与现代商人所指偏狭太多)。而现代商法中,商自然人作为颇富内涵的范畴,是一个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之法律人格状态相结合的概念。西方国家中商自然人与独资企业的涵义其实是一致的。依营业规模,商自然人可分为/摊商0(/摊点0)与企业,即商自然人可以是艺人经营的各种/摊点0,也可以是由业主聘用人员,具有相当设备、一定规模、有商号及商事帐簿的独资企业;依活动形式,商自然人可分为行商与坐商,即商自然人可以是来往于城乡、流动于各处的商人,也可以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经营资本、商号、商事帐簿,在固定场所经营的独资企业。[1] (P27)总之,依现代商法观念,商自然人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家庭户,还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独资企业。

对于商自然人的准确定位,必须建立于对其法律特征的具体分析之上。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商自然人除具备一般商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严格意义上的商自然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如下:法律主体性;自然人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法律人格的非法人性;商事经营的集中性;业主财产责任的无限性;自然人投资者之商事与民事人格的差异性。正是上述法律特征,构成了商自然人明显区别于一般自然人个人及商法人与商合伙的特殊差异性。

商自然人并非我国法定概念,不过5民法通则6、5个人独资企业法6等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也基本上符合商自然人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一般要求。我国商自然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5民法通则6、5个人独资企业法6、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6和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5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6以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等。正由于法律渊源不同,进而形成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形态的商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自然人之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其所从事的商行为受到登记确立的营业范围限制。至于一种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商0和走街串巷的/货郎0以及手艺匠人等,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这些是否也属于商自然人,我国立法尚不太明确,学者们观点也不尽相同。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公民个人投资者如从事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投资人、从事保险代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所谓自由经纪人(对应的则为法定经纪人)以及其他以个人名义从事营业者也应视为商自然人。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称之为/小商人0,商法对其有专门规定。显然,我国现行调整商自然人的立法仍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仍存在极大的不协调甚至冲突,尚待完善。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分析

个体工商业户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经济形式,指城乡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其营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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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概括而言,个体工商户基本特征集中于:(一)法律依据的特定性,即设立基础为5民法通则6、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6及其实施细则、5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6等法律法规;(二)经营范围的法定性,即经营范围由法律作出规定;(三)出资与经营的集中性,即必须亲自经营管理,不仅是出资财产所有者,而且是自己资本的经营管理者;(四)登记注册的强制性,即必须履行商事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五)责任的无限性,即个人营业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家庭营业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主体范围上,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户。不管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家庭户,都称为一户(/户"的含义在此指工商业登记上作为一个注册单位的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实际上集投资、经营、劳动为一身。如我国5民法通则6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另据1987年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6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营业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营业,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应说明的是,此规定显然与商法所追求的营业自由之价值观产生根本冲突。有学者为此指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范围不宜从积极条件明确列举,只宜在消极条件或禁止条件方面予以限定,如法律可列举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者。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较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过渡性、非规范性十分突出,立法给予较为/自由宽松0的对待是可以理解的。尽管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实践中非常普遍,但立法重点显然应是着重规范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并可按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6(第4条)规定/无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请一至二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至五个学徒0。个人营业的以营业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营业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营业者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至于超范围营业的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即必须相对人依法提出认定无效的请求,否则认定为有效行为。

债务承担上,因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营业,故营业者当然应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5民法通则6第29条、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6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由个人营业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营业的则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第42条、43条之规定,公民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营业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其中,家庭财产出资时应注意履行必要的共有财产分割的登记并公示程序。

国外商法理论认为,基于/小商人"营业的种类和范围,不需要完整的商事组织机构,其营业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对一般商人的严格规定来执行,也不需要对其在营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特别的约束和保护。有的国家商法如5日本商法典6第8条规定的/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必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也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以此作为对一般商人进行规定的例外。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一种"小商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应为一种/大商人0或者说/完全商人0),5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6第63条也因此规定/关于字号、经理、商事登记的公告和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不过,我国有关立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显然有别于日本法上的/小商人",甚至有些苛刻。对此,恰如有学者指出那样:正因个体工商户营业规模小、营业期限随意性大,且营业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营业者的生活需要,故法律应当为其提供一个宽松而富有弹性的营业环境。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规定则显得过于严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立法方向应是本着/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放宽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和营业的不当限制。

[2](P86)

二、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分析

依我国5民法通则627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也应包括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和其他如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独立从事商事经营的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近年来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异地承包的情况有所增长),只能按照与作为发包方的农村经济组织签定的承包合同从事商事经营。

主体范围上,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一个家庭户为单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与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权利主体的双重身份。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具有家庭经营的契合属性,农村承包虽可由个人经营,但实际上承包经营也是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形式,具有共同经营的性质。[3](P53)其实,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商事权利与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类似于个体工商户。只是不要求必须起字号,也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以承包合同取得营业资格),承包合同期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事能力也就终止。但依我国5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6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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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凡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也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从事常年贩运的,在取得临时性营业执照后才得营业。

农村承包经营户生产经营主要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来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因而具有商行为的性质。[4](P82)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并根据承包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实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4](P82)应该说,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概念具有历史特征,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中的阶段性特征。这一概念写入5民法通则6实际上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承认了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资格,即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明确了农民并非自给自足的形式代表,而是可以从事商品经营。[5](P34)当然,许多学者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法律概念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如认为为农村土地承包人专门制造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必要的。至于该承包人将其产品送到市场的主体资格,也无需专门的法律概念为标志。[5](P35)这一质疑很有实际意义。我们相信,基于对市场主体统一规范的现实要求,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前述之个体工商户等所谓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应该而且终究会从我国立法视野中消失的。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分析

(一)独资企业的法律意义。最早的企业形态就是独资企业。在现代社会,经营规模小、经营成本低、自主灵活、简便易行、适应性强并且法律限制少的独资企业仍然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独资企业主要体现出以下优越性: 1.设立简便,解散容易;2.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方式灵活,运营成本低,市场适应性强;3.企业目标与个人目标完全一致,且利润独享,有充足的动力来源;4.经营完全自主,制约因素少,能最大限度体现投资人自己的经营理念;5.赋税较轻;

6.易于保守商业秘密;

7.能容纳大量社会剩余劳动力,利于扩大就业。同时,也固然有其局限性,如:1.筹资能力受限,经营规模不大;2.竞争力较低;3.经营风险大;4.易于出现决策失误;5.稳定性与持续性较差,企业寿命不长等。

我国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一般所谓的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又称为独资所有制或独资商号。按5布莱克法律辞典6的解释,独资企业是指/一种一个人独立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它不同于合伙和公司,独资企业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0。就其实质涵义而言,作为商自然人进行营业的企业形态,严格意义上的独资企业即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和控制经营、企业财产为该企业个人所有,收益归其独享,并由其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英国称其为/单人公司0,德国称其为/个体企业0)。事实上,各国独资企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都无一例外地将独资企业确认为自然人个人投资的一种法律形式。我国5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2条也作了类似定义,即:/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说,独资企业有其特定内涵,既区别于合伙企业及公司,又非泛指任何由单一投资人单独投资而设的/独资企业0,因而自然人以外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本身乃至国家、集体组织等单独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再单独投资所设立的企业等均不被视为独资企业。

在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上,如我国5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0符合这些实体条件并履行登记程序的经济组织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如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商贩和某些季节性营业者等则归属于个体工商户。可见,除一般商自然人具有的特征之外,个人独资企业最突出的特点即是企业性,属于商组织。作为商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由投资人亲自管理,二是委托他人管理。依5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0而且/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0并且/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0另外,/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0

比较而言,我国5个人独资企业法6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5民法通则6等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在出资者的个人性、资格取得的强制登记性、债务承担的无限责任性等方面是一致的,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实立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主要从民事主体的民法角度出发,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则从市场经济组织的商法角度进行规范):1.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资本家0。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需要亲自参加劳动经营,不得雇工。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却可以聘任他人经营并可雇工,自己可以享受资本收益;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上要比个体工商户严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求有合法的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等企业设立及构成的基本条件。而个体工商户则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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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有的个体工商户如集贸市场中的多数摊商、流动商贩、季节性个体工商户等并无固定的经营场所;3.个体工商户为/户0,即非组织性商自然人,内部组织结构简单,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为组织性商自然人,是企业化之商组织。[6](P34)所以说,最为典型、最富有现代商人意义的商自然人就是独资企业,并成为现代商法最主要的规制对象,其他非企业型商自然人则在商法视野下仅具有辅助与补充意义。

当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的差异其实也是非实质性的。为此,我国工商部门在实际登记中对二者的设立条件已不严格区分。此外,二者在适用税则问题上,与商合伙一样,各国税法通例是仅对商自然人投资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法人则实行/两次征税0)。依1999年国务院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我国自2001年起对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已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无疑,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划分,使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回复其独资企业的性质并由统一的独资企业法一并调整,已是目前企业改革和企业立法的大势所趋。[7]

(二)独资企业的立法形式问题。独资企业发展状况客观上要求通过立法(并非一致的立法例)来引导、规范独资企业这一不可或缺的企业形态,并使之迈入现代企业行列。如就日本中小企业数量来说,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是最多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独资企业,因而日本从1952年起就先后制定了包括独资企业法在内的中小企业法50余部,使这部分企业在日本经济崛起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西方国家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调整可谓是我国学术界和立法机关一直寻求了解以便予以借鉴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实,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法从来就没有采取过像公司法、合伙法那样统一、完整的形式,而是分散规定在有关法律和单行法规中,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法、商法以及商业登记法和商业会计法。[7]不同法系对独资企业的规范亦不尽相同。在大陆法民商分立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就制定有专门以商人和商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商法典(这三部商法典分别代表了三种商法法系而著称于世),其中关于商人和商行为一般原则的规定便构成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大陆法民商分立的瑞士、意大利等国,其对所有法律主体之民商事活动实行统一调整的民法也包含了适用于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其中关于自然人和代理之规定等;在无所谓民法与商法划分的英美法国家,并无特别的成文法调整独资企业的组建及运作,相应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与个人协议有关的代理法和契约法之中。[7]另外,大陆法与英美法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商业登记法和商业会计法,它们即构成了独资企业法的重要一部分(尽管并非仅适用于独资企业)。

在我国独资企业的立法形式问题上,曾有人认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单一,且业主与企业实为一体而导致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关系十分简单,企业大多数义务不过是业主个人的义务,独资企业法律关系较公司、合伙企业简单,所以无需专门立法。然而,这种对西方先例的盲目借鉴显然是不可取的,它忽略了对独资企业生存的中外法律环境差异的考察。[7]在我国,没有适用于所有商人(包括独资企业这种商自然人)的一般商事规范的商法典,且商法尚不发达。同时,又没有颁布民法典,而5民法通则6有关规定也过于简要、原则,甚至片面(仅有个体工商户等有限规定)。尽管1988年之5私营企业暂行条例6可谓适用于独资企业的具体法规,但其所有制身份色彩与市场经济大异其趣,且随着企业所有制身份的淡化,企业立法按企业所有制的分类必将被以企业组织形态的分类所取代。因此,针对我国独资企业立法总体状况,并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于1999年制定的统一、单行的5个人独资企业法6,实为我国企业立法之一大特色。[8]

概言之,5个人独资企业法6所调整的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以其个人财产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政府投资部门、集体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等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再单独投资设立的所谓/独资企业0,它们分别由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6、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6和5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6、5乡镇企业法6以及5公司法6等进行调整。而且,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独资企业之一种,认为二者其实并不存在实质差异,建议通过修法来消除5民法通则6、5私营企业暂行条例6、5个人独资企业法6等在独资企业立法上不应有的差异。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

[2]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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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海军.商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4]施天涛.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李永军.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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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永军.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J].政法论坛,1995,(1).

(责任编辑李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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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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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活动职务描述 任职于校社团联合会交流部期间,先后组织策划举办了"西北政法大学首届社团文化节"、"西北政法大学元旦游园晚会" 任职于校社区法律诊所小组组长期间,先后组织策划了"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制课堂"等活动 在校获奖情况 20xx-12 因成绩优异获"单项优秀学生" 20xx-12 20xx年度,在陕西省"爱心100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中,荣获陕西省"社会公益事业爱心使者"称号 在校实践 20xx-8至20xx-9实践公司名称:河北省唐山市宏广律师事务所所任职务:实习生 实践描述:起草和修改诉讼文书、帮助律师查阅资料、研究法律文件中的法律事实; 协助律师调查案件、随律师出庭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管理简单行政事务 20xx-7至20xx-9实践公司名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所任职务:实习生 实践描述:主要从事检察官助理的日常工作,制作阅卷笔录、协助检察官制作起诉书, 并与检察官探讨一些疑难案件的法律问题,搜寻相关资料。 20xx-10至20xx-12实践公司名称:西北政法大学校社团联合会部门: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法学院法学111班 1102100024 孙斯雅 很久很久以前,久到我已经忘记了具体是什么时候,从那个时候起,一颗想要成为一个律师,在法庭内外替人伸张正义,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的理想的种子,在我心里面扎下了根,它的根越扎越深,于是乎这颗种子逐渐发芽并且茁壮成长,并且越来越大。为此在高中文理分科时,与父母进行了长期斗争,执着地选择了文科。高中三年,经历了高考的洗礼之后,仍然没有忘记心中的理想,所以在高考之后填志愿的时候,与父母商量之后,毫不犹豫地填报了广州大学的法学系,向着那个理想进发。虽然开始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不应该学习这样的学科,但是通过我与他们进行沟通和谈话,父母对我的选择表示理解并且转而支持我的选择,这让我感觉到了满满的幸福感。 经过这些小插曲,我进入了广州大学。刚进入大学校园,周围的事物都是那么陌生,陌生到令人害怕的境界,支持我坚持下去的是我对法学的那份热爱,虽然这个时候的我对法学这个专业也不是那么了解,只是上学之前通过询问家人朋友、上网查询等方式去尽量了解法学专业。 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逐渐习惯了离开家庭父母的庇护港,自己一个人在外学习生活的日子。而且经过将近一个学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特别是法学专业导论这么课程的学习,逐渐对法学专业有了基本的认识,也从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受益颇多。 建立好的法理逻辑,对你一生都有巨大的帮助,用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你会发现你有别的专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理性和逻辑性还有规范性,这是你不论是否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都非常有用的能力。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如果他确实有真正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学,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他在阐释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非常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这在学习工作、求职面试的时候都是非常有好处的。这种底蕴不是其他专业所能够比拟的,它既不像哲学系的那般刻板、又不像中文系那般的过分矫情。 翻看历史,迄今为止的数位美国总统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中有的出自哈佛、耶鲁等著名法学院,有的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就出身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是一位法学博士,并且长年担任民权律师,有“穷人的代理人”的美誉。有美国学者计算了一下,自美国独立以来至今,一共44任总统中有27位都有法律背景。不仅仅是美国,香港、台湾、澳门等的政坛无不充斥着法学专业毕业的精英,他们从事的都不是法学专业的工作,却都有着各自独特的魅力。如陈水扁演讲时充满的煽动力,马英九儒雅的洞察力,这些都与他们所接受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和法理基础是分不开。 法律是一种信仰。我们当中可能有的人选择法学专业的初衷也许是幼稚的,但是持之以恒地学习法律则需要深深的信仰。每一部法典的诞生背后,都有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相联系。我们本科期间的专业学习,不仅仅是掌握法条的涵义,更要理解法典背后的故事。 法理学是法律的智慧,也是一种法学的艺术,它会告诉你什么是法律,而人们眼中的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思想史则是这面审视人类发展的镜子。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让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我们不用负任何责任。刑法学是揭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学科,凡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之事通通归刑法所管。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之分析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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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模板范文大全 2018个人简历模板范文大全个人简历模板一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户口: 婚姻状况: 学历: 毕业院校: 政法学院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外语水平: 电脑水平: 工作年限: 联系方式: 求职意向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不限 期望职位: 法务人员、法律顾问、律师助理 工作地点: 不限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XX年9月-XX年7月,就读于xx政法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专业课程开设有: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理论与实务、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刑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民事法综合实训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训课、律师与公证实务、公司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婚姻法、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司法文书。 培训经历 XX年4月-XX年10月,xx驾校,机动车驾驶. 工作经验 XX年11月-XX年2月曾在xx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主要工作是协助检察官的各项工作,工作包括审查案件、起草批捕文件、信息录入等; XX年7月-XX年1月在深圳市xx街道办派出所实习半年,工作包括调解纠纷、登记案件信息、协助民警办理案件等。 自我评价 一年的基层检察院、派出所实习经历,具备法律基础理论与技能,能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服务部门及其它部门从事法律文书与有关文书起草、基层法律服务、企业法律事务等工作的需求。 个人简历模板二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最高学历: 工作年限: 政治面貌: 现居住地: 籍贯: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期望薪资: 面议 工作地点: 求职行业: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 求职职位: 人力资源助理 教育经历 XX-09 - XX-07 内蒙古科技大学工商管理本科 专业描述: 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宏观、微观经济学企业,统计学 自我评价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诚信务实,工作认真负责,适应能力强。 认为有计划才有效率。 个人简历模板三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经验: 毕业年月: 最高学历: 毕业学院: 所修专业: 居住地: 籍贯: 求职概况/ 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面议 期望地点: 期望职位: 意向概述: 由于在校期间担任过人力资源部干部,对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产生浓厚的兴趣,虽不是相关专业,但有自学过人力资源相关书籍,也有过一定的实践经验。希望可以找到一份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实习工作。 教育经历 时间院校专业学历 XX年9月- XX年6月广东梅州嘉应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本科 工作经历/社会实践经历 时间工作单位职务 XX年7月- XX年9月佛山市高明区高盛茶行销售专员 XX年7月- XX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大恒仁公司广惠分店销售专员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

法律类专业个人简历范文

法律类专业个人简历范文 个人基本简历姓名:- 国籍:中国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湖北身材:158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7 岁培训认证:诚信徽章:求职意向及工作记忆人才类型:一般求职应聘职位:行政/人事类:人事行政助理其它类采购助理工作年限:4 职称:null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 随时月薪要求:面议希翼工作地区:广州个人工作记忆:2003.9---2004年底广州方村新苗学校教师想挑战自己因此离职2005.4---如今广东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销售部门)要紧是负责一定区域的客户的维护和开辟及团队人员的治理.负责区域内客户的办公用品的终端销售、产品质量服务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新进职员的基本销售技能和产品知识的培训及人员的治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想寻觅新的起点和进展方向因此离职教育背景毕业院校:荆州师范学院最高学历:大专毕业- 2003-07-01 所学专业一:法律所学专业二:受教育培训记忆:2000.9--2003.7 荆州师范学院法律教师资格证书计算机二级语言能力外语:英语普通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普通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经过四年的锻炼,使我各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升,在客户开辟、客户维护、客户治理、人员治理等方面都有独当一面的能力。对整张定单的跟进别仅让我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更具备了团队协作能力.并且能吃苦耐劳和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习惯环境的能力特别强. 详细个人自传能吃苦耐劳,为人诚恳,性格开朗,工作上有较强的组织治理和动手能力,集体观念强,具团对协作精神,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做事稳重细心,情愿从低做起,敢于承担责任! 个人联系方式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作为一名在校大三学生,我们即将告别丰富单纯的大学生活,走出校园,步入社会。走进工作岗位,步入职场,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所需要经历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成功转换角色,轻松适应新环境是步入职场的关键。而掌握法律常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职场成功的必备条件。 对于一名应届毕业生来讲,要想做到熟知职场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实在是难于上青天。而学校及老师为便于大学生求职维权,特开设职场法律课程。通过这学期的课程学习,范悦老师真实形象的案例讲授剖析,我受益匪浅。 对于课程的学习内容大致如下: 1.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1 就业协议书的定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 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1.2 劳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本法。”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1.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律师个人简介

欢迎共阅 个人简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刘立基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刘立基律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法学,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劳动、公司类及侵权类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人损赔偿。 刘立基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近百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其中管某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被评为“泰州市十大优秀案件”。刘立基律师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兴化市劳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刘立基律师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刘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积极的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欢迎共阅 刘立基律师坚持对劳动法、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代理的经典案例 1、姜某诉福建蜡笔小新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解除赔偿案 2、管某诉江苏青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王永国故意伤害案; 4、李扣林故意伤害案; 5、文正学校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6、王某诉江苏飞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7、兴化市合陈镇国土所诉王某一家排除妨碍案 8、张某诉赵某等一般人损案; 9、王某离婚纠纷案; 10、熊国海离婚纠纷案 11、刘某、谭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 ……..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

完整个人简历样本[个人简历范文]

完整个人简历样本[个人简历范文] 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5岁(19XX年2月1日) 居住地:北京 电话:138*******(手机) 最近工作[5个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业:酒店/旅游 职位:酒店前台主管 学历 学历:本科 专业:酒店管理 学校:北京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思想端正、积极向上、适应力强,有管理、组织能力。工作中能吃苦肯钻研,能承受较强工作压力,注重长期稳定的发展机会、谈判及沟通/协调能力强,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优秀的问题分析与处理能力。强烈的团队协作意识、结果导向及成本控制意识强,并且从事的每项工作都能很好的完成。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可随时到岗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酒店/旅游 目标地点:北京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酒店前台主管

工作经验 20XX/4–20XX/9:XX有限公司[5个月] 所属行业:酒店/旅游 行政部酒店前台主管 1.负责酒店VIP客人的接待,其中包括VIP客人的早餐服务,会议,预定,入住,退房手续等。 2.参加主管例会,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并报部门经理,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组织纪律,礼貌用语及工作效率。 3.制定并组织实施员工的培训计划,正确的评估下属工作。 20XX/5–20XX/3:XX有限公司[10个月] 所属行业:酒店/旅游 运营部运营总监

1.负责下属各连锁旅游景区度假酒店的开业筹备、设计规划及服务系统的搭建。 2.负责下属酒店的开业验收,开业后全面运营管理。 3.健全连锁酒店运营各项制度,服务流程,完善酒店运营管理体系。 教育经历 20XX/8—20XX/6北京大学酒店管理本科 证书 20XX/12大学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尊敬的贵单位领导:

法律服务个人简历范文

法律服务个人简历范文 简历是求职者需着重投入的“项目”制作一份精美的、有个性的简历,可以让你的简历从数以万计的简历中脱颖而出。其次,在简历的投递上更需要下功夫,否则一份再精美的简历也很有可能石沉大海。 个人信息 fwdq 性别:男 年龄: 46岁民族:汉族 工作经验: 10年以上居住地:浙江台州路桥区 身高: CM 户口:浙江台州温岭市 自我评价 十多年的企业工作生涯,使我炼就了丰富的企业内部综合管理能力与综合协调能力,社会阅历丰富。全局观念强,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管理,分析能力,具有圆熟的沟通技巧与超强的协调能力,处事稳重,沉着,商务洽谈能力丰富,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能掌控整个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忠诚度高,工作方法以沟通,引导为主,辅以灵活性的强制手段,讲究团队协作与配合精神。具体工作;规划企业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业务规划,完善和优化组织体系,设置合理岗位,做到人尽其才,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确定组织运营管理流程与运营步骤。建立合同评

审,成本控制制度,完善供应链体系,定期召开会议调节部门间沟通和合作,巡视生产线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并组织处理,保证生产,质量,安全,成本计划目标及订单的完成,组织优化生产过程,减少浪费和降低品质不良率,优化工艺及操作方法,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引进新设备与流程技术优化,扩大产能,提高效率,建立切实可行的营销战略,巩固和扩大销售网络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寻求职位:总经理,常务副总 希望工作地点:浙江台州 期望工资: 10000 /月到岗时间:随时到岗 工作目标 / 发展方向 希望能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工作经历 ▌2010-12--2013-01:投资公司 所属行业:其他(民营企业) 担任岗位:其他类/其它相关职位 职位名称:其他 职位描述:协助全面工作 ▌2010-01--2010-12:化工类企业 所属行业:石油、化工业(私营企业) 担任岗位:经营/管理类/(正/副)总裁/总经理/CEO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

个人合伙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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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XXXX 学院 美术设计 2008.9-2012.7 专业摄影及摄影作品欣赏、专业摄影技术、出版物设计、古典工艺、超级写实油画、包装设计、广告摄影、印刷艺术与书籍装帧设计、设计艺术学概论、设计色彩等 实践经验 映画出版社原画部 插画师 2011.4-2012.7 从事科普漫画的绘制,并担任漫画主笔负责设定人物形象,整体风格,色彩等 分配其他漫画师的工作,保证作品能按时并且高质量完成影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美术编辑 2012.7-2014.9 负责杂志排版,统一杂志风格 负责杂志插图的绘画,运用作图软件,提高图片表现力负责杂志社衍生产品的包装设计 荣誉证书 2008年获得校园文化先进分子称号2009年获国家奖学金2010年获省三好学生 2010年获“青年梦”主题动漫展优秀作品奖2012年重彩壁画临摹作品入选 XXX 美院重彩画展 2012年担任筑鼎食代影画乐风动漫社社长 自我评价 有扎实的美术基础和审美眼光,对平面设计、包装设计有独特的思维能力娴熟操作Photoshop 、Coreldraw 、Illustrator 、Indesin 等多种平面软件 坚持不懈的创作激情,能独立完成各项设计任务,独挡一面,愿比别人付出更多严格要求自己,待人热情,能吃苦耐劳,沟通,协调能力强 年龄:28 电话:13588888XXX 邮箱:123456@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402620.html,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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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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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艰辛、努力之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欣喜、激动之余,静下心来细细品读了一些关于律师“老前辈”艰苦、曲折的执业经历文章之后,那颗狂热的心才逐步趋于理性,并终于认识到取得职业资格相对于一名真正的律师而言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什么是律师?目前我个人的理解是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而获得报酬的自由职业者。至于有些教科书上所提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说法,我认为作为一名刚入行的新人来说,还是比较理想化的,因为“生存”毕竟是一个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你将自己想象得再冠冕堂皇别人也不会相信,当然心中永远充满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与敬畏感毕竟不是什么坏事。 在从事一份职业前,对该行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知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心中的律师职业究竟是怎样的呢?我觉得从好与坏、苦与乐两个方面去了解能让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这个职业。 一、这是一个充满诱惑而又竞争环境近乎残酷的职业。 谈到律师,很多人往往被电视剧中刻画的光鲜角色所迷惑,认为这是个有钱的职业,很吃香,有面子、潇洒风光、名利双收,羡慕者有之,嫉妒者者有之,诋毁者有之,但真正明白这个行业个中之苦的,少之又少。实际情况是:律师的生活和现状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律师职业也像其他职业人的环境一样,甚至比其他职业有

更多的艰辛和困惑。律师行业有一个大家共知“二八定律”,即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将近80%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则生活艰难,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再有就是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淘汰率的行业,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真正从事律师行业的可谓少之又少,而且即使已入行的也有10%的青年律师熬不过“出道”的前三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理想,转投其他行业。当然律师行业的高淘汰率也造就了该行业人才的高素质,同时也成就了该行业成功者的高收入。 二、这是一个布满荆棘却能充分展示自身才华的职业。 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还要不断周旋于各种政府机构及人员中间,因此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成商人,两方面的冲突时刻在煎熬着他们。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还有很多人以为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甚至有一些人还会采取过激的行为报复律师。在这种大环境之中,律师只有在夹缝中求得生存。尽管如此,大多学法律的人最初理想是进法检系统或政府部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识之士最终还是选择了走律师这条路。为什么呢?因为目前中国之现状,在政府部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门路或背景是很难有好的仕途的,于是待遇再好总感觉限制个人发展。但是律师行业却不同,如果你想成为一名社会公认的知名律师,就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全面的处世社交能力以及良好的个人形象魅力等一系列的综合素质,而这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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