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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

行为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粤价[2007]10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收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一物理监测、检测类 ㈠一般检查 1 1 色度、透明度项次 4.5 2 浑浊度项次 2 化学法项次 4.5 3 仪器法项次21 4 3 比重项次 5 5 4 感官检查项次 4.5 6 5 凝固点、熔点项次 5 7 6 吸水力项次8 8 7 脱色试验项次7.5 9 8 溶解度项次15 10 9 降尘项次20 11 10 干燥失重、水分、全乳固体项次15 12 11 包装密封检查项次 2 13 12 杂质度项次16 14 13 电导率项次16 15 14 崩解时限(仪器法)项次28 ㈡电、磁测定 16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17 2 工频电磁场点次64 18 3 微波、超短波漏能测定点次15 19 4 人体感应电流测定点次12 20 5 射频辐射点次50 21 6 高压电场点次50 ㈢热辐射测定 22 1 高温测定点次15 23 2 热辐射强度测定点次12 24 3 热环境综合温度40 ㈣噪声测定 25 1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9 26 2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9 27 3 等效连续声测定点210 ㈤振动测定 28 1 振动强度测定轴20 29 2 振动加速度测定轴20 30 3 白指试验人次 2 31 4 皮温测定人次 1

32 5 全身振动轴次65 33 ㈥超声波测量台次210 ㈦气象条件和光学测定 34 1 微小气候四项(气压、温度、湿度、 风度) 点次12 35 2 照度测定点次 4.5 36 3 影院银幕光学测定点次 4.5 37 4 折光指数点次 4.5 38 5 通风量测定点次 6 39 ㈧紫外线强度测定点次 6 40 ㈨正负离子测定点次30 ㈩人体状况测定 41 1 机体机能测定三项 (呼吸、耗氧、哈弗台试验) 人次 1.5 42 2 疲劳测定(剂量作业、反应时、眼 电兴奋和明时持久度) 人次 1.5 43 3 智力测定人次 1.5 44 4 性格测定人次 6 45 5 记忆力测定人次9 46 6 暗适应力测定人次 4.5 47 (十一)眼镜质量检测副 4.5 48 (十二)净化器除尘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49 (十三)净化器分级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50 (十四) 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 51 (十五) 粉尘分散度项次15 52 (十六) 可吸入颗粒项次45 53 (十七) 呼吸性粉尘项次45 54 (十八) 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风速、风 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 管道30 二化学监测、检测类 (一) 样品前处理 55 1 干式消化项次30 56 2 湿式消化项次30 57 3 萃取分离项次22 58 4 溶剂浸取项次18 9 5 蒸馏回流项次27 60 6 微波萃取项次100 61 7 微波消化项次125 8 浸泡处理 62 微生物法项次390 63 化学法项次99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 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 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7.08 【实施日期】2011.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 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目前,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为使农副产品平价 商店在形式多样、加快发展的同时确保运作规范,我局制定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 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完 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规范管理。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一、建设平价商店的意义和原则 (一)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将成为一种常态,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10-02-02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2]370号 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 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粤价[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出台 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

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 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9〕24号

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511134.html, 2009年2月19日【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 管理的通知 2009-2-4 粤价〔2009〕24号 执行日期: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 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 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 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 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 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 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

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 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 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广东省物价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在省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局领导班子按照省委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一系列分析检查活动。一是通过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向省直单位和市县物价局发放征求意见表189份,分别召开了我局处级干部、科级以下干部、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并通过开展个别谈话、网上征求意见、设立征求意见箱等渠道,征集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共876条。二是通过自查分析问题。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扩大会,利用一天时间集中查找分析班子问题,并多次主持会议研究修改分析检查材料。三是通过谈心查找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互相帮助查找不足和问题。从分析检查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家认为我局领导班子在政治上是坚定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局党组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团结型、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工作思路清晰,善抓大事,亮点多,成效大;班子团结和谐,一把手对各方面的工作抓得较紧,民主气氛浓厚,工作氛围好,凝聚力强;班子成员严于律己,公道正派,

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局领导班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 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价格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要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党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全体物价干部职工,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积极推进价格改革,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稳定价格水平和秩序,推动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价格利益问题,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基本稳定 面对繁重的价格调控任务,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参与、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思路,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大力开展市场巡查检查,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控出台政府提价项目,适时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价格自律,积极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及时应对猪肉、粮食、食用油等价格大幅上涨,确保了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在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害期间,全省物价部门迅速反应,果断采取一系列应对措

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5月31日以粤价〔2010〕102号发布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等方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具体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 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

气样测试 分析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 (中流量采样)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 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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