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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一、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仍未收到贝佛里奇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向鼎天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贝佛里奇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

参考答案: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索赔。贝佛里奇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答:合理。金龙贸易公司未同意南洋贸易公司对本合同交货时间的变更请求,故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属根本违反合同,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行使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南洋贸易公司应负的赔偿额,应与金龙贸易公司因南洋违法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如果合同被终止,而在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金龙贸易公司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金龙贸易公司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上述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

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

规定,根据CIF术语,尤素福股

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

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

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

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

同要求。

二、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

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

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

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

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

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

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

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

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

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

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

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

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

谁承担?

参考答案: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或

CFR术语成交,不对货物在运输

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

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

CFR 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

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

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

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

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二、我国某进口公司与英国某公

司签订一份CIF服装合同。合同

中规定:在货物到达伦敦港时凭

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

一个月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

遇险,不能到达伦敦港。当我方

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英国公

司付款时,英国公司以货物不能

到达伦敦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

和付款。但我方认为他已经按照

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英国公司

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并支付贷款。

问:英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

货款?

答题要点:

英国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

款。我方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

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

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

中,我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

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英国

公司应该向我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

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

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

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

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

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

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

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

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

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

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

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

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

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

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

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

对上述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

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

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

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

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

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

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

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

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

符合合同要求。

二、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

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

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

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

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

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

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

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

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

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

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

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

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

承担?(15分)

答题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

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

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

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

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

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

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

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

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

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

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

合合同要求。(5分)

二、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

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

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

达目的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

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

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

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

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

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

米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为由拒

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

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

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

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

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

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

绝支付货款。阮氏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

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

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

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

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

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

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

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

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

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

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

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同未成立。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照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参考答案: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FOB的规定,卖方应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应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五、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为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棉花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五、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

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

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

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

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

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

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

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

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

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

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

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

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

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

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

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

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

公司指示?

收货人一栏填写错误的情况可

能是甲公司名称或凭甲公司指

示。

八、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

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

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

舶所有人。租有时间超过了租船

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

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

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

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的租

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

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

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

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

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

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

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

月5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

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

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

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

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

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

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

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

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

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

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九、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

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

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

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

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

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

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

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

什么?

答案要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

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

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

批货物的全损;B 运输工具搁浅

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

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

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

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

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

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

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

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

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

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

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

超过2年。

答: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有法

律依据。该公司投保的险别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

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水渍险承保

的范围是:①在运输过程中,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

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

损。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

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

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

损失。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

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

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

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④装

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

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

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

损、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不能

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⑥

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

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物、仓

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⑦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

摊费、救助费。⑧运输契约订

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

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

失。以上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水渍险除了承保以上范围外,还

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但苯胺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引

起部分燃油渗漏污染货物,属于

外来原因引发的风险,属于一切

险或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不

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因此,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九、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

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

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

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

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价

格条件CIF青岛,装运期为

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物装运

前2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擞

销信用证.

1997年9月30日,买方开

出信用证。

卖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

二批发运了货物,并议付厂贷

款,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

付.

1o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

套摸具到港.,1月0日,第二批

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经

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不合

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

且无法修复.其余1l套模具及8

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问题。

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具

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芯,

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摸具失

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

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录,要求将

15套模具全部退回.卖方未给予

答复。

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

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

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

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支

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

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

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

(1)根据INCOTERMSZ000,在CIF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新加坡—方,平安险(5分)

(2)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同没有联系.(S分: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5分)

(4)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损失.(5分)

十、某货轮从天津港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到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问:

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答案要点: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本案中完全烧毁的2000箱货物和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属单独海损。

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

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

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

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

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属单独海损,应

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

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

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

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

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

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

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

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

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

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

负责。

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

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

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

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

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B国羊肉

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

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

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

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

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

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

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1.A

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

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

么?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

为什么?

答案要点:1、A国的做法违反了

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

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

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

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

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

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

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

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

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

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

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

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

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 TT第20条第

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

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

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

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

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

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二、1996年,国拿大安大略省

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

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

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

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

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

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

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

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

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

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

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

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

约束。双主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那些规则调

整?安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

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题要点:

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

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

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

括因加工方法不合标准采取的

限制。

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A厂的

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

则。A厂可肉当地政府请求其改

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

商甚至向WTO申诉。

十三、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

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

册了“HWH”商标。

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

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

“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

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

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

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

的申请。(优先权原则)

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

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

“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

构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

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

权利。(独立性原则)

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

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

“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

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

机构由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

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

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

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

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2.在D国

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

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

为什么?

答案要点:1.优先权是指已经在

《巴黎公约》一个成员国正式提

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

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

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

先权。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前,

任何后来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

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

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

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

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

等行为而失效。

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

件:(1)申请优先权的声明;(2)

以前申请书副本。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

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

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

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

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

决定。

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

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

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

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

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提交下列

文件:(1)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2)以前申请书副本。2、在D

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

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

为什么?不可以。因为根据《巴

黎公约》的规定,凡所属国予以

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

样接受申请注册并予以保护。在

本案中,A国公司在A国取得了

合法权利,故D国不应驳回。

十四、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

马逊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

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

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

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

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

问玛丽兰德根据标的不同,介绍

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

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

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

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

逊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

要写明: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

行进一步的研究;引进方必须雇

用B国亚马逊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诮当地情况的理象。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 国达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 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问: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案要点:1、如果我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我会告诉董事会,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可分为:(1)专利许可协议。(2)商标许可协议。(3)版权许可协议。

(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5)混合许可协议。

2、如果我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我会告诉董事会,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1)独占许可协议。(2)排他许可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4)交叉许可协议。(5)分许可协议。

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

十五、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关联企业)答案要点: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2、整体责任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

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

法。

答:在该贷款协议中,应注意

以下问题:(1)关于贷款的币种、

数额、利率应约定明确。(2)贷

款期限与还款期限、贷款用途及

费用、税收应约定明确。(3)在

陈述与保证条款中,须对贷款认

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所涉及借

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等加以说

明或承诺。(4)在约定事项条款

中,借款人须承诺于贷款清偿完

毕之前将承担一系列义务。(5)

在违约条款中,应详细列举各种

构成违约的事件及违约责任。

(6)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7)

在抵消条款中约定,贷款人有权

对借款人到期应付的债务行使

抵销权,即将借款人存放在贷款

人银行中的款项或其他债权冲

抵其债务。(8)在法律适用条款

中约定,适用我国法律解决。(9)

司法管辖条款中,选择贷款人所

在地法院管辖。

十六、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

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

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

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

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

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

律师,如何回答?

答题要点:

①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

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

②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

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

法批准授权。(2分)

③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货

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

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

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

等地位。(2分)

④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

办法。(2分)

十七、惠通公司与恒力公司签订

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

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公司作为

出租人和买方,从阿根廷公司购

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予恒力

公司。惠通公司与恒力公司签订

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

与性能,由阿根廷公司直接向恒

力公司负责,如果出了质量问

题,由恒力公司直接向阿根廷公

司索赔。惠通公司与阿根廷公司

在合同签字,恒力公司虽然不是

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

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

字样。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公

司直接向阿根廷公司索赔,阿根

廷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公司无

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1.恒力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

根廷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

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

类型?

答题要点:1.恒力公司有权直接

向阿根廷公司索赔。在融资租赁

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用户、

供应商和出租人。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了若有质量问题,由恒力

公司直接向阿根廷公司索赔,租

赁公司将其对供应商的索赔权

转让给了用户,应以合同约定为

准,由用户直接向供应商阿根廷

公司索赔。

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

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

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

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

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

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

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

(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

(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

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

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

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

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

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

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

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

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

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

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

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

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

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

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

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

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

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

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

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

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

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

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

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

法院。

问: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

什么?

答题要点: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赔偿。因为在融资租赁合

同中,三方约定,若出现质量问

题,租赁公司将损害赔偿请求权

转让给用户恒力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因此,用户可以直接向供

应商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索赔。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有:

(1)任意法规性,契约双方可

以特约予以变更;(2)制度本身

的要求,其具有金融性质;(3)

用户的选择责任;(4)租赁公司

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

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

供融资;(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

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

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

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

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

应商行使请求权。

十九、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

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

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

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

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不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

参考答案: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

民。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

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

即为那国居民。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

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

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

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

国居民。

(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

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

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

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答: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标准。

因为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合联合

国范本的规定,如果某个法人依

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

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

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

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问: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

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

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

标准。

二十二、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

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

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

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

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

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

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

复征税?

参考答案:1.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

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

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2.所谓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征税

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

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

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

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

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

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

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

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

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

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

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

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

不能仲裁。

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

律对此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1.该案可以仲裁。2.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国际商

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规定:“除

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

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

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

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

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

事人的各处权利,并且作出有关

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我

国仲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仲

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

裁协议的效力。”

答:能够仲裁。因为仲裁协议具

有独立性,国际商事合同的变

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

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2、法律对此有何规

定?我国《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

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

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国伊

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

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

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

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

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

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

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

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题要点:应该向对方所在地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

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二十六、1996年4月,中国金龙

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

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

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

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

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

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

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

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

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

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

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

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

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

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

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

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

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

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

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

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

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

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

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

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

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

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

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

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

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

司?

参考答案:(1)金龙贸易公司公

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

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

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

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

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

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

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

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

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

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

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

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

价格之间的差额。

参考答案:1、金龙贸易公司的

处理方法是合理的。南洋贸易公

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

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

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

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

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

索赔。2、在本案中,金龙贸易

公司主张赔偿的请求成立,南洋

贸易公司应给予赔偿。在本案

中,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

规定的价格与金龙贸易公司应

交货时,货物在南洋贸易公司所

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金

龙贸易公司补进货物,应赔付合

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

差额。

二十七、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九、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要点)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背面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依据《海牙规则》,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1、该争议是否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属于一般例外范围。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魁北克省只对法国克雷嘉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批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属于。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适用于各成员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关于技术规章、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十一、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朴向南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

给韩国人李正幸经营,并声称每

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

后3年,因承包费未能兑现,没

有给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韩国朴金

父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合资经营企业系双方共同

经营管理,各方都享有参加企业

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按投资比

例或合同约定参与决定和处理

企业的重大事务。韩国公司应向

中方支付承包费,并对公司财务

进行审计,以确定利润金额,按

约定比例支付中方。

三十四、2006年10月18日法国

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一项

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10月30

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2月

4日,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

以公布。2007年5月3日法国亨

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

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与此同时,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

司于2006年12月4日完成了同

样设计,并与2007年2月5日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问:

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

权授予哪个公司?

2、说出理由。

答: 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

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

任公司。

2、这涉及优先权问题。

《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是指

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

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

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

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

请期限则为6个月。该期限从

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

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

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

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

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

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

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优先权期限是自2006年10月

30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中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

成员国,应该遵守优先权的规

定。

2007年5月3日是法国亨利有

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

请的有效申请日,中国利程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效申请日是

2007年2月5日。利程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在先,所以,中国

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

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十五、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

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

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

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

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

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

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求

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负债的45%;

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

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

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

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

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

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

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

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

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

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

做法: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原则;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

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

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

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

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

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

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

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

责任。

三十六、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

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

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

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

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

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

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

又未与德福有限责任公司的货

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

物运回起运港青岛港。在运回途

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

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青岛港

后,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货

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

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

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

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

青岛港。德福有限责任公司发现

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

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

查,拒绝赔偿。

问: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理由是什么?

答: 1、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2、理由:本保险事故不属于保

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

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

了保险,而生锈发生在第二航

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

对第二航次投保。

货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岛港的第

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

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

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

同时,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

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

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

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

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

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

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三十九、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

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

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

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

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

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

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

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

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

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

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

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四十、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伺?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 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 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 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A 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

A公司?(15分)

答题要点:

(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四十一、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 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载,买方要求卖方:

①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②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③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①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4分)

②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P 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4分)

③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胎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分) ④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4分)

五.案例分析(20分)

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青岛,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物装运前2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并议付厂贷款,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摸具到港.,1月0日,第二批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经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l套模具及8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具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芯,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摸具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录,要求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卖方未给予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

(1)根据INCOTERMSZ000,在CIF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么?

答:(1)新加坡—方,平安险

(2)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同没有联系.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

(4)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国际公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已排版)综合

国际公法 单项选择题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B. 大炮射程论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 A开头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 D )票决定。D. 9 可决 B开头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B. 格老秀斯 C开头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C.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D. 行政机关 B. 等于或大于 D开头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A. 东京公约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A. 巴黎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D. 1958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 国内运输权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C. 新政府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 B. 350海里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G开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限制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B)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B.普遍主义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D.出生地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 1948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 A.以山为界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B.外交保护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B.美国的凯尔森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D)D.主权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C. 19世纪初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2016年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C 3、A 4、A 5、A 6、A 7、C 8、C 9、B10、A11、ABCD12、CD13、ACD14、ABD15、CD 16、ABCD17、ABD18、ABC19、BCD20、BD 二、简述题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三、论述题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课堂讨论报告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A 4、D6、D7、D8、A9、B10、C11、B 12、D13、D14、D15、A16、B17、CD18、ABD19、ABCD 20、BCDE 二、简述题 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2)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一、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五、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研究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案例一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

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电大2014年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 第八章票据法 第九章证券法 第十章会计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21.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 )冲突规范。 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 )方面的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 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 )法律。 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 )意思自治原则。 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 )承担。 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3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电大机考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XX40620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3.12(仅供参考)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参考答案: (1) 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 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本案的判决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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