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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分册起重机械资料

第七分册起重机械资料
第七分册起重机械资料

安全技.术资料

第七分册

塔吊资料

重庆群实业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龙里千家卡中小企业加工工程

项目部

安全管理资料目录

第七分册

审核:编制:年月日

7.1作业队伍、人员资格证书

7.2塔吊安装及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7.2塔吊安装及拆卸安全技术交底(例)

7.3塔吊基础验收记录(必须附有砼试验报告、钢材试验报告)

7.4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记录(例)

施工现场名称:项目经理:日期:年月日

7.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名称:项目经理:日期:年月日

7.6塔吊交接班记录

塔吊交接班记录

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

7.8起重机吊装安装验收记录

起重机吊装安装验收记录

塔吊维修保养记录表

7.10塔吊运行记录

7.10塔吊运行记录

日期:

7.1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记录(例)

施工现场名称:项目经理:日期:年月日

接受单位负责人:检查人:

7.1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监控记录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监控记录

施工现场名称:项目经理:监控日期:

7.12施工机械需用计划

施工机械需用计划

项目名称:

7.13附表A

附表A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新)上线使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备案手续,促进企业管理,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情况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系统用户类别:市住建委、区县住建委、协会、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七类用户 三、系统使用原则: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具体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23日起,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安装告知在新系统办理,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生产厂家及设备型号数据录入也在新系统办理。 (二)2013年12月23日之前,已经提交安装告知申请的设备,以后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等均在旧系统办理,该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后,完成一个工程流程,此设备在新工程办理安装告知时,回到新系统办理。 (三)经过一个阶段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后,旧系统的设备全部转到新系统办理备案,旧系统停用。 四、各用户在系统上线后需要做的工作: (一)产权单位 1、建立产权单位信息库,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报协会审核。 2、从司机信息库中,选取本企业司机。 3、办理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填报。 (二)协会 1、审核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2、建立拆装单位信息库。 3、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一律在新系统。(三)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从2013年12月23日起,办理安装告知一律从新系统填报。在新系统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同样在新系统办理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和拆卸告知。 (四)区县住建委 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根据企业用户的实际填报情况,分新旧系统受理有关备案申请。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新系统开发单位(华瑞软件公司)文莉 62974401-848 旧系统开发单位(中科汇联)郭工 59958342 建机分会王红 88070915 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魏巍 59958843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简要使用说明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主要负责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登记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注销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

起重机机械维修保养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75 起重机机械维修保养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起重机机械维修保养管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日常检查、维修制度 1、使用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检查,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每月由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3、定期检查:每年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邀请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当起重机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二、起重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1、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书

检索号 37-F2792CB-J40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 2×300MW机组工程 **********************************************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书 1、概述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安装两台300MW引进型汽轮发电机组,和两台1025t/h燃煤锅炉,根据工艺系统及辅助车间设备配置要求,两台机组需设置有关起重设施。特编制本技术规范书。 2、安装条件: 序名称单位数值

1

3、起重机规格(空格由投标方填写):

1

3.技术要求: 3.1工作级别:A5 3.2电源:三相交流、380V、50Hz 3.3大车导电形式采用:“H”型节能滑线(用户自备) 3.4起重机的结构和机构部件的设计全部应考虑承受动静载荷以及由于碰击所引起的外力。 3.5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机构的设计应允许在空载全速运行时, 在断掉电源的情况下缓冲器碰撞。 3.6吊钩材料应允许采用优质碳素钢锻制,并经热处理。吊全 速运行时,在断掉电源的情况下与缓冲器碰撞。 3.7起吊绳应是具有挠性的钢丝绳,长度应满足在最大起吊高度时,吊绳在卷筒上还应留有不小于两圈的足够安全圈数 3.8卷筒、锻造卷筒的毛胚件在加工前应进行应力消除,卷筒的直径和长度要满足当起吊在最低极限位置时能使钢丝绳在卷筒上 留有不小于两圈的安全圈数和三圈固定圈。压板及螺栓紧固可靠。 3.9轴承(包括电机轴承)应具有不小于5000小时的工作寿命,可以是滚珠轴承或滚柱轴承。 3.10起重机在制动闸失灵时,吊件应在控制速度下降落,起升机构采用双液制动器,每个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25倍。 3.11起重机的操作余量:100%额定负荷下,只要需方适当调节起吊装置的制动闸,能正确操作。 3.12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起动性能应与机械部分相匹配。 3.12电气设备包括必要的电动机操作器、制动闸控制器等以及某些便于必要的电磁开关、电阻器、保护电器、限位开关、电缆、 照明检修的设施等。行车本题上装设供夜间工作使用的探照灯,功 率不小于1KW。 3.13电动机(包括控制设备等)的电源为380V三相三线50Hz 电压波动为85%-110%UH,电动机额定力矩应符合国家有关起重机电气设备配备标准。 3.14每个起吊装置内有一个自动复位式限位开关,保证控制起吊电机主电路起升限位,当吊钩达到移动上限时,起吊电机电路就 被断开。 3.15行车限轨器装置、限位开关(大车)装置由需方提供。 3.16起重机所有钢材须经喷丸处理。 3.17起重机油漆标准厚度为2遍底漆,3遍面漆,漆膜厚度按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质量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协议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XXX公司 维保方(以下简称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合同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在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承接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业务中的设备的维修保养,具体承包的项目及设备数量,以每月对账单为准。 二、合同有效期: 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一)塔式起重机每月维修保养内容: 1、检查塔身接地连线,须接触可靠、良好,埋入地下的接地装置和连接线的连接处无折断松动,接地应良好。 2、检查三大机构齿轮箱及液力推杆器的润滑油面,添加润滑油。 3、检查回转支承的联接螺栓,对松动的螺栓进行紧固,加注润滑脂。 4、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断丝情况,并根据标准进行处理。

5、检查变辐行走轮及导向轮,加注润滑脂。 6、检查钢结构各部之间以及减速箱、电机座、联轴器的螺栓,松动的紧固。 7、对三大机构的制动器作检查和调查。 8、对三大机构的电机进行检查,对绕线式电机的碳刷、滑环必须清除污垢和灰尘,对碳刷按需进行更换。 9、带有电磁离合器变速的起重机,对电磁离合部分的电刷、离合器、欠电流继电器及油质等作仔细检查,对电刷和欠电流继电器按需进行更换和调整。 10、清扫电控箱内的灰尘,检查各电气接点是否可靠。 11、检查吊钩及其闭锁装置,检查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12、其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的维修保养要求进行。 (二)施工升降机每月维修保养内容: 1、检查上下限位开关、限位碰块、围栏门限位器、吊笼顶部限位器、极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开关、防坠安全器,确保可靠有效。 2、逐一进行下列实验: ①打开护栏门;②打开吊笼单开门、双开门;③打开吊笼翻板门; ④触动松绳保护开关;⑤触动防冒顶限位开关;⑥按下急停按钮;⑦关闭电锁;⑧检查吊笼通道应无障碍。 3、检查驱动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检查各油滑部位,应油滑良好,减速器油液不足时,应予以补充。 5、检查导轨器、附墙系统和齿条紧固螺栓应牢固。 6、检查对重体导轮应转动灵活。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作者:-----------------------日期:

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在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随机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可由起重机械司机、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一.起重机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应挂安全警告牌、设置监护人并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的措施。 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起重机的下方地段应用红白带围起来,禁止人员通行。

4.切断电源,拉下闸刀,取下熔断器,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5.在检修主滑线时,必须将配电室的刀开关断开,并填好工作票,挂好工作牌,同时将滑线短路和接地。 6.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 在起重机上。 7.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动火手续,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专人监护。 9.手提行灯应36V以下,且有防护罩。 10.露天检修时,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11.检修后先进行检查再进行润滑,然后试车验收,确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1.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必须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降低设备的故障率,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行维保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相关使用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维保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3.维修保养时,各厅门外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因无关人员的进入或参与而发生事故。 4.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doc

(施工升降机) GDAQ21001□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塔式起重机) GDAQ21002□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 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门式起重机) GDAQ21003□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物料提升机) GDAQ21004□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中国建筑史》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History of Chinese Architecture 学分:4.5学分学时:72学时理论学时:64学时实验学时:8学时 教学对象:建筑学专业 先修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公共建筑设计原理等 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考试科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建筑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成就,掌握不同类型、不同时期、地域建筑的风格特征。培养学生分析、评价建筑的能力,为后一步的理论学习和建筑设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要求 讲课为主,幻灯、录像等传统教学手段和CAI教学手段为辅,课堂教学注重对基本史实和影响因素的描述和分析,幻灯、录像、多媒体教学强调建筑历史形化特征和相关建筑设计内容。 要求学生预习、复习教材并阅读、归纳其他相关材料,扩大知识面,增加理解能力。 考试以闭卷为主(70%),着重检查对基本线索和事实的掌握情况和认识程度,并考察学生理解和灵活运用史实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平时作业成绩20%,实验成绩10%。 教学内容 第一篇中国古代建筑部分(46学时) 绪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4学时)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多样性、木构架的特色、单体建筑的构成、建筑群的组成特征等; 难点:工官制度 第一章古代建筑发展概况(6学时) 一、原始社会建筑(六、七千年前~公元前21世纪)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起源的多元化; 难点:理解各地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址特征; 二、奴隶社会建筑(公元前21世纪~前476年) 重点:了解夏商西周春秋建筑特点及技术进步。 三、封建社会前期建筑(战国至南北朝公元前457~公元前589年) 重点:了解战国至南北朝建筑特色; 四、封建社会中期建筑(隋至宋581年~1279年) 重点:了解隋至宋建筑特色;

129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 目的和X围 为建立、健全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起重机械安拆、维修保养和使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XX电力建设XX公司及所属各施工企业。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起重机械技术资料指各项目部(包括机械施工分公司)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2 引用标准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 3 职责 3.1 工程生产管理部: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所购置施工机械原始资料,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施工机械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3.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租赁X围内施工机械的主责部门,负责租赁X围内施工机械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并接受公司档案室工作指导和检查。 3.3 档案室: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进行固定资产中施工机械购置、报废单及随机原始资料归档,配合施工企业工程生产管理部做好施工机械原始档案管理。协助各部门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提供资料为全公司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 3.4 项目应协助起重机械专业使用单位做好机械档案归档管理,及时将定期保养记录、维修记录交起重机械专业使用单位。及时将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作业指导书及交底记录交公司档案室。对直接运输 1 / 3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6.1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的

临高建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等制度的通知 区内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等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告知制度 1、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附件1)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临沂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注册备案证》主、副本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原件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安装人员、特殊工种名单及上岗证书编号; (5)安装单位制定并经项目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起重机械安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基础验收报告); (9)对于租赁的设备,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一个使用周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资料归档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现场资料 一、塔吊安装前期准备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整机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测证书、 附着负荷特性表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9人,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1名司机、1名司索信号工、1名电工、4名安装拆卸工及1名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7、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安全协议书); 8、起重机维修保养合同书及维保管理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附塔机基础图、现场塔机分布图); 10、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安拆应急预案、使用应急预案); 11、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12、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来人员证书。 1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

二、安装资料 1、基础报验申请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查基础尺寸)、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查强度达到90%以上)回填基础耐力报告。 2、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是否相符 3、《安装验收表》(自检报告) 安装完毕验收表 4、《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特检所检验合格后出具)。 5、五方验收表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三、顶升接高资料 1、作业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2、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于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相符) 3、《顶升验收表》/《接高安装验收表》 4、附着安装验收(自检) 5、附着后特检 6、五方验收表 四、维修、保养记录 1、定期检查记录 2、日常检查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维修、保养记录(留取影像资料)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应具备的安全技术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应具备的安全技术资料 1、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附墙件、基础节及其它构配件需原厂制造,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明确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原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3、装拆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要属于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应查验劳动合同及上月的社保参保凭证原件),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装拆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方案经本单位及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使用单位应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地基勘探报告做好起重机械的基础施工,若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进行基础工程设计计算;基础施工时应有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有监理工程师的旁站鉴证资料。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多塔防撞的安全措施。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前,装拆单位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查装拆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辅助起重机械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装拆告知等相关资料的记录。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时,施工总承包、装拆单位的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对作业的安全监督记录。安装(或顶升、降节)完毕后,装拆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总承包、使用、装拆、租赁、监理单位的联合验收合格资料。使用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安装验收资料向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领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证书。 5、使用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人员有定期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起重机械当班司机每日如实填写使用前的检查表。多个司机操作时,应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每月联合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6、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在起重机械运行一定时间后定期维修保养测试(包括吊具、索具),出具相应记录;建立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和累计运转记录资料。 7、当起重机械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后(630-1250KNM塔吊出厂年限是15年,井架出厂年限是5年,施工电梯出厂年限是8年)应出具相应资质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合格报告。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 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于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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