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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理论界虽然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有一定的研究,但并不深入,且法律规定也较为零散,这使得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的混乱状态并未得到根本的好转,有识于此,本文拟根据我国有关的立法和法律解释,从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入手,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作初步的探讨,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并对如何完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定问题完善

一、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公共浴室、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经营场所;邮电、通讯部门、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属于经营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场所的经营者,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我国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1)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 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三、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车间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为生产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措施。 四、防尘、防毒(含物理因素)设备设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排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五、工业噪声 1、和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和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现有场所见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兰坪县2017年第二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第2标段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编制日期:2018年3月10日 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总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提高我公司施工队伍素质,实行文明施工,建设一支正规的文明施工队伍,建立环保监控体系,保护植被,减少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声污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 文明施工的目标 提高施工队伍素质,树立企业形象,适应市场需求,保持双文明施工单位称号,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3文明施工实施方案 3.1成立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廉洁勤政、改革创新、奋力拼搏,在施工队伍中树立威望。 3.2施工队对施工任务情况认真听取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并做到有记录可查;所下发的文件认真保存并建立档案。 3.3对施工任务进行交底,使每个工人都了解施工项目的细节,避免盲目施工;对各道工序编制相应内容的保证措施,并发放到施工队,做到尽人皆知。 3.4为了贯彻执行劳动纪律,使施工任务得以顺利进行,对不执行劳动纪律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批评外,并进行经济处罚。 3.5为促进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项目经理部将进行文明管理达标活动,要求施工队对每个职工(包括力工)、外包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懂得文明施工的重要性。 3.6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为防止受潮,水泥下部必须垫高,并用苫布遮盖;工器具、材料、机械设备摆放整齐,有标牌;施工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少毁青苗,少损树木;线路通道、拆迁满足设计要求,做到工完、料尽、场清、整洁,及时恢复地貌。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 今年来我国校园侵权事件频发,使得校园安全问题愈显突出,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重点。确保校园安全也是法学研究中需要加强的领域。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谈及安全保障义务,并简要介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的界定、产生以及现状。 第二部分论述了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着重介绍探讨其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分别从软件、硬件两个方便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第四部分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进行分析,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归责原则。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摘要 (1) 引言 (1) 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与产生 (1)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与理论 (2) (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2)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 (3) (1)、人权保障理论 (4) (2)、危险控制理论 (4) (3)、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5) (4)、信赖关系理论 (6) 三、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6)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6)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7) (1)不安全因数的提示告知义务。 (7) (2)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要富有救助的义务。 (7) 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分析 (8) (一)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8) (1)契约关系说 (8) (2)监护与委托关系说 (9) (3)教育保护说 (9) (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10)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以及实行注意义务 (10) (2)过错推定原则的确定 (11) (3)校园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的专有技术体系,保护企业的知识 产权,鼓励发明、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符合专有技术的内容及时加以总结、甄别,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体系,对不宜公开的技术及引进的技术实施有效的保密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构筑和提升企业自主核心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制度》和《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专有技术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经研制、发明的,不宜申请专利、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关键工艺流程、工艺技术、设计图纸、操作规程、操作方法、内控技术标准、产品设计、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管理技巧等。 第三条本定义以外的专利按《公司专利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 服务于公司的单位(含外协单位、项目外包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技术质量部是专有技术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二)负责牵头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专有技术评审和认定。 (四)对已审定专有技术奖励的上报,负责对各部门的专有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国内外对公司专有技术的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理专有技术的权属、侵权等纠纷,处理公司及各单位有关专有技术的仲裁和诉讼等事宜。 (六)公司有关专有技 术保密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 (七)审定公司的专有技术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公司其他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单位,

作业环境安全保障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环境安全保障制度(通用版)

作业环境安全保障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五)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向生产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对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生产现场的有效控制,加强公司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的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产品实现有关的人员和场所。 3. 职责 企管部负责生产现场工作环境控制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制,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实施改进合理化建议。 …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实施改进合理化建议。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党群工作部负责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的收集。 4. 工作要求 工作环境的确定 4.1.1 技术部、企管部根据产品生产的要求,确定生产现场所需的工作环境,以及特殊特性和特殊过程所需生产环境。 4.1.2 企管部根据生产现场工作环境的要求,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5S管理办法》; 4.1.3 办公室根据公司办公需要,制定公司办公场所5S管理办法。对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规范。 " . 工作环境相关要求 4.2.1 办公室策划公司、各部室工作环境管理职能的配置,并通过部门职责予以确认; 4.2.2 企管部安技环保室负责组织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4.2.3 企管部负责建立各部室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2.4 技术部负责按照产品要求设计各种工位器具,按照产品形成过程和满足产品产量及质量要求策划和设计相关部室工艺布局,绘制现场定置管理图; 4.2.5 各使用部负责按照产品产量确定工位器具的需求数量,报企管部批准后实施制造、补充并实施工位器具的统一管理; 4.2.6 各生产部室依据现场定置管理图实施车间工艺布局调整并实施定置管理; 4.2.7 各生产部对特殊作业环境应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设备,保持工作环境的空气清新畅通; ` 4.2.8 办公室根据防火规范要求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及设施。 设备布局要求 4.3.1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4.3.2 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必须确保各设备之间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4.3.2.1 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米,大型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米。4.3.2.2 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不小于0.9米。 4.3.2.3 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4.3.3 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的摆放,同时考虑到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 4.3.4 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则应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公司的办公环境。 4.3.5 生产现场中高于2米的运输线必须有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入地面,运输线的始终两端应有防护栏的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评价:一、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二、特别标准 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损害。 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行为人是否尽到该项注意义务,与其有无尽此注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向来用于事务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

四、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可分为两个方面: 1、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例如:对于进入商场并不想购物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对进入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盗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40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 工作。它的作用是把整修企业的技术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保证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图纸的熟悉、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图纸会审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一般由公司工种部经理主持,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图纸会审时决定的问题,由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工程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要由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会审记录填写要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时间。 (四)必须提高图纸会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图纸会审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掌握设计意图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了解设计方案、技术措施贯彻国家规范标准情况;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有无改进方面;工程结构是否安全可靠,装饰装修施工有无困难;设计图纸内容有无错误,各专业之间有无矛盾等。 (五)图纸会审记录一式八份,分别如技术部、财务部、预算部等。 二、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按技术管理程序,技术交底必须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 (二)技术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由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总工程师向有关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可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发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根据施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场。 第2章设备布局要求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第4条 第5条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大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在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 第8条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管理 第9条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地面状态管理 第13条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车行道 ,主要指叉车、推车等,不得小于两米~成品车间货车行道不得小于三米。

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 务研究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我国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一、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性质 根据民法上的通说,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数违反法定义务的侵害行为通常构成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的尤为突出,也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侵权法上。显然,关于公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大多数来源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不排除也有来源于约定义务。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和立法思考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表现为交易安全义务,在法国法上为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为安全顾虑义务,英美法系为注意义务。很多国家都尚未对其明确规定,但是并不代表他不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比较迟缓的,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被我们重视。我国民事立法最早提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在由陈现杰主笔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外,我国《合同法》里也有其相补充性的规定。虽然为未明确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但它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公路经营者应该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原理,这里的侵权责任,根据内容的分别,主要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首先,是防止使用者遭受经营者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不为侵害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针对经营者自身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加以避免。其次,是防止第三人侵害受害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该负有不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自身以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应该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以及设备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从事此等经营所必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公路的路面、护栏、设施的安全保障)。 四、公路经营者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及解决 (一)对侵权和违约的认识 侵权责任。如前所述,侵权行为无非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在公路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图像识别算法更多的则表现为他的不作为侵权。也就是说公路经营者,本来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在公路设施等硬件配置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它的经营者并未按照标准严格执行的不作为,并因此导致了公路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

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 1产品设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产品设计流程中的管理事项,保证各环节的协调性与衔接性,确保各阶段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产品设计中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3条相关名词解释。 (1)产品设计输入,指所要设计的产品在计划和确定项目阶段所确定的市场及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产品设计输入应尽可能将所有需求定量化,并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任务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2)产品设计输出,指相关部门根据设计输入要求在产品设计过程中为实现过程的后续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规范和各种活动的结果,这种规范和结果最终应形成文件,文件发放前必须通过评审。(3)设计评审,指由具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设计所作的正式、全面、系统、严格的审查,并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4)设计验证,指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确保所有的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要求的试验,以表明设计结果已经符合设计要求的活动。(5)设计确认,指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对给设计验证之后的最终产

品进行的一种认可,确保所设计的产品符合规定使用者的需要和相关要求的试验。 第2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4条公司产品的设计由技术部所组建的产品项目组全权负责。 第5条产品项目组的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工作实施、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和设计评估等事项。 第6条项目组所进行的产品设计工作由技术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进行审批确认。 第7条技术部在产品设计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组建产品项目组。 (2)负责产品设计样件的制作。 (3)负责协同质检部对设计样件进行检验和试验。 (4)负责将产品设计的样件提交顾客确认并与顾客进行沟通。 第3章设计实施与评审 第8条公司技术部应给项目组的设计人员配备齐全的设计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以便于设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9条设计人员应就选定的设计产品进行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及可行性分析,并编制不同的设计方案供相关领导参考。 第10条公司现有设计力量满足不了产品的设计要求时,设计人员可

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大修工程 安 全 环 保 施 工 方 案2017年9月

安全、环境施工方案 一、安全施工方案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相应的技术管理责任,并对项目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施工队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安全教育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对所有参加的施工人员都要进行进场安全教育。教育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即:一级压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 (1)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一般伤亡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无火灾事故。 (5)无中毒事故。 (6)无施工周边环境、建筑、设施损坏事件。 (7)和谐施工,确保无刑事案件发生。 (8)争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3、安全体系 下设安全部、工程部、质检部、后勤部、测量队、办公室、施工班组 各个部门安排负责人一名。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质检部 工程部 安全环保部 测量队 综合办公室 后勤部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责任?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本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有权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罚。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证这一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4、有责任组织成立并主持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5、有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系统,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 6、有责任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明确各部门、各施工队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7、有责任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经费,积极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治理粉尘危害。?? 8、有责任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总工安全岗位责任 1、项目总工是本工程项目的最高技术权威,其行为对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在技术上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作业环境现场管理制度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三、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车间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为生产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措施。 四、防尘、防毒(含物理因素)设备设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排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五、工业噪声 1、和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和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现有场所见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消除危害,发展生产的原则及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是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安全检查:检查应有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月检查:由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办组织进行。 周检查:由生产厂厂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日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安全员对本班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检查内容:电线、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受压容器、通风设施、消防设施、原材料堆放区的防火、房屋建筑等。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以公司办为主,会同生产厂、班组进行,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八条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班组二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如电工、焊接工等由上级安全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对岗位变换的职工,应按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和设备的安全操

作作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对因事等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要求复工的职工,应经公司办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后才准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总结,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小结。 第十三条 公司对每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对下年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与工资总额挂钩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按月考核,其安全系数与各部门工资总额挂钩结算。 安全系数= 100100奖惩分数 奖分: (一)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且整改及时,有专题材料,经调查落实,奖0.1~1分; (二) 由于安全意识强,避免了重大人身事故的发生,使公司财产避免遭到巨大损失者,奖0.5~5分; (三) 其它情况需要奖励者,奖0.1~1分。 罚分: (一) 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扣0.2~2分; (二) 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扣0.2~2分; (三) 发生轻伤事故每次扣5~10分,重伤每次扣10--15分,死亡每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起源及立法理由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1德国法上这一概念2并非来源自《德国民法典》,而是由法官通过“枯树案”’“道路撒盐案”“兽医案”等司法判例创设发展起来的。3法国法上与此概念相对应的是“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与此概念相对应的是“安全关照义务”,也都是通过法院判例发展出来的概念,但二者更类似于德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与英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更为一致。4 德国学者认为,交往义务的产生既是为弥补以罗马法为模型而设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缺陷和将危险责任的思想移植到过错责任之中的需要,也是受社会福利国家思想之影响,同时也有刑法上新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影响。5 法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又要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随着现代社会危险因素的增加,危险责任的设立改变了传统的绝对的过错责任,对行为人克加了责任而对受害人加强了保护,表明了现代社会对社会整体的安全秩序的重视。然而对于一些并不属于高度危险的场合下,尤其是进入公共场所的公众因场所内的设施或第三人而遭受侵害时,依然存在中间地带尚待弥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件又迫切需要法律的回应,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扩张不作为侵权中的义务,正充当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桥梁”。6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人往往是利益所归之处,应为损失所归之所,也最有能力承担风险承担,另一方面对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助于减少危险因素或防止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在我国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规定也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完善,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的关系问题,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7,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1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4期,第20页。转引自: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2页。 2关于这一概念的翻译,源自德文Verkehrspflichten,有的学者将其译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有的学者将其译为:交易安全义务,参见林美惠:《侵权行为法上交易安全义务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理学研究所2000年博士论文,第41、85-86页。转引自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84页。有的学者将其译为:交往安全义务,参见:朱松柏:《德国商品制造人责任论》,载于台湾《法学丛刊》第141期,转引自: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1页,注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以下。 3“枯树案”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以下;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78-85页;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3-7页。“道路撒盐案”、“兽医案”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78-85页; 4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92-93页。 5参见: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7-17页。 6参见: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18-20页。 7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95-96页。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广大职工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机构设置及各职能部门职能。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人员在维护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应尽的职责。第四条: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我厂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2、有权向我厂了解下列事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各级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保证。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员化。 第八条:对因失职而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word版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

目录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1) (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1) (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1)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2)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3) (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 (3)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4)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4) 1、归责原则 (5)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6) 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6) 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 (7) 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 (8)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①。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纵观许多国家的法律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法律最初都没有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通过判例而逐渐确立这一制度而为由于该种危险发生时所导致的损害提供救济。 (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对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只有二个,即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对于行为人来讲,其相对与其他任何人应该说是最接近该行为的,比较起其他任何人他最了解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险,所以说由他来控制危险将会是最有效率的。由此法律认为应该让行为人自行控制危险。如果说此时,行为人未能很好的控制危险,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理应由其自己来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应当是,义务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控制危险的可能性,不能控制危险的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信赖理论。将信赖原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原因在于:首先,信赖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在一般危险活动中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在公众可以相信某处没有危险的地方,就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信赖原则的功能在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分配,特别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信赖被害人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但由于被害人不适当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①参见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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