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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建规、水规等三科综合学习笔记(消防工程师考试用)

建规、水规等三科综合学习笔记(消防工程师考试用)

厂房和仓库:(p1-6)

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和层数、耐火等级(构造防火)、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泄压防爆、消防车道等

1、厂房分类可以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有些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厂房耐火等级特殊要求

①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记忆方法:

①甲乙:二级;独立单层+300平→三级

②丙:高层→二级;单多层→三级

②丁戊:高层→二级;多层→三级;单层→四级

③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④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按大的确定

2.按小的确定

①(不管类别)<5%

②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10%→≤20%(负压、抑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注:

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

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3、防火间距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 2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 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7 .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 ×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

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丙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及中间仓库布置

1.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2)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采用乙级防火门。记忆方法:

1.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

①甲乙厂房贴邻:二级+3.00h防爆墙+安全出口

②丙类厂房内设置:(2.5+1.0)+乙级门+安全出口

2.中间仓库的设置要求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记忆方法:

①存储量的要求:甲乙→1昼夜

②防火分隔要求:

甲乙丙→防火墙+1.50h楼板

丁戊→ 2.00h隔墙+1.00h楼板

3.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设置要求

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记忆方法:

①存储量的要求:5m3

②防火分隔要求:3.00h隔墙+1.50h楼板+甲级防火门

防火间距补充:

1.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高层也是50m)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高层也是50m)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厂房防爆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 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 2/3 。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9、构造防火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11、安全疏散

1、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仓库占地300,防火分区建面100;地下建面100。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的规定计算确定。

最小净宽(m)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

0.9 (首层外门1.2) 1.4 1.1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6.4.2-1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6.4.11-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九、消防设施P2(关联补充)

木器厂房应设置的消防设施:

1.室外消火栓系统:全部

2.室内消火栓系统:占地面积大于300m 2 的厂房和仓库

3.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占地面积大于1500m 2的木器厂房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5.防烟设施: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相应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6.排烟设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 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7.疏散照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8.建筑灭火器:中危险级

3.3.3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 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 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厂房疏散,(从房间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3025.755030 8060406040 不50605050 不75百6075)地下30.45.60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仓库: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仓库的防火分区(占地面积、层数)

2.特殊要求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记忆方法:

二级→甲(喝)高了,乙(喝)多了,丙液(喝)多了

四级→单丁戊

其他三级

注: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规定增加1.0倍。

四. 仓库平面布置

1.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建造。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记忆方法:

1.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

①甲乙仓库

②丙丁仓库内设置:(2.5+1.0)+独立出口+乙级门

六. 仓库防爆泄压

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与厂房防爆泄压一致)

1.仓库安全出口的数量

1)《建规》3.8.2 :

①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 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②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2 时,可设置1个出口;

③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建规》3.8.3:

①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形式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仓库安全疏散记忆方法:

1. 安全出口1个的情况

地上占地300,分区100

地下单座100

2.高层封闭楼梯间,其他敞开。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构造防火、防火间距、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避难)、室内装修和外墙保温、消防电梯、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等

1.建筑高度的划分(略):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2.耐火极限

注意: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营业厅、展览厅(重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 。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 2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2 。

记忆方法:影展2410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五.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放宽条件)

139********

(2)放宽条件

1)减少25%

2)间距不限

3)减少至3.5m、4m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1)减少25%:

相邻①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②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③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间距不限:

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减少至3.5m、4m:

①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②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高的设置阻火措施)

六.平面布置

(一)设备用房

1.锅炉房、变压器室、

2.柴油发电机房

3.消防水泵房、

4.消防控制室

1.锅炉房、变压器室(建筑外、贴邻、建筑内):

(1)建筑外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2)贴邻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建筑内

1)位置:

①☆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②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0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释:首层、地下一层

a.燃油:常压负压→屋顶/地下二层

b.燃气:常压负压→屋顶(出口≥6m)/地下二层

密度≥0.75→地下

2)分隔措施

①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②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

2.柴油发电机房(位置、分隔措施)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

①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②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分隔措施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②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柴油发电机房平面布置记忆方法:

1)位置:首、地下1、地下2;不贴人密

2)分隔措施:储油间3h,1m3;其他2h+1.5;甲级门

3.消防水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外)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位置)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措施)

记忆方法:

1)位置:地上、地下1、地下2

2)分隔措施:2h+1.5;甲级门

4.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外)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位置)3)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位置)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分隔)

记忆方法:

1)位置:首、地下1

2)分隔措施:2h+1.5;乙级门

设备用房平面布置总结:

1)位置:

锅炉房→首、地下1、地下2 (有条件)

柴油机房→首、地下1、地下2

水泵房→地上、地下1、地下2

消防控制室→首、地下1

2)分隔措施

锅炉房、柴油机房、水泵房→2.00+1.50+甲级门(储油间3h、1m3)

消防控制室→乙级门

(二)公众用房

1.商店、展览建筑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

4.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5.剧场、电影院、礼堂

6.会议厅、多功能厅

1.商店、展览建筑

1)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

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空间大)

2)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

危险性物品。(甲乙类无地下)

记忆方法:位置

①应:三级12,四级1

②不应:(空间大)不在地下三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记忆方法:

①宜:123,其他层有条件

②不应:(玩)不在地下2

(2)分隔措施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记忆方法:

1.位置

①应:一二级123,三级12,四级1 (首二三)

②不应:(老幼)不在地下

2.独立出口

4.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建筑内)

2)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分隔措施)

记忆方法:位置(应:三级12、四级1;不应:地下)

2.0h+乙级常开防火门

5.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分隔措施: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

(2)位置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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