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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和商标名是一回事吗

公司名称和商标名是一回事吗
公司名称和商标名是一回事吗

公司名称和商标名是一回事吗?

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

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2、取得方式不同。

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3、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公司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之处:

l、构成要素不同。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

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

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

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

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是否可转让许可不同。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英文等其他文字?

公司名称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已有一不含行业的企业名称,可否给与核准另一个字号相同,且含有行业的公司名称名称?

不予核准,不含行业的名称,其本身已经包括五个以上的行业,其外延涵盖了各个行业,如给与核准,会导致企业名称相同的情况,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域名与注册商标有冲突怎么办

因为网络域名具有强烈的识别性,唯一性和无地域性,先注册性等特性的原因导致域名会与商标产生冲突,那当域名与注册商标有冲突要怎么办呢,下面来看看域名与注册商标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 1、完善域名注册合同 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签署域名注册合同,对域名注册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及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一个争议解决机构。 这样,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及制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 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根据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维护,一经注册将长期有效。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 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行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入公众领域所使用。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用,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制度,对于长期不使用而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予以撤销。 防止有些域名持有人的恶意强占行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 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汇桔网域名平台汇集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免费二级域名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查看、发布免费二级域名相关信息,都可以上汇桔网。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部分地方依旧存在,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2018年一季度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对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当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 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 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 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 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 一、引言 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empirenews.page--]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国家工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5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三、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严格执法无论是商标侵权案,还是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

为什么要申请“.商标”域名

为什么要申请“.商标”域名 “.商标”,即商标域名,它是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唯一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不受网下商标有地域性,国别性,45类行业性的限制。 一、品牌保护 “.商标”被称为网上的商标,是商标域名持有人与用户、消费者在网上的纽带,申请“.商标”保护后,就能够保证线上线下统一,使得“.商标”域名能完全反映企业线下品牌商标。 选对适合的商标代理机构也是很重要的,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山天大蓄将继续以“诚信、专业、担当、创新”的服务理念不断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持续在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领域创造价值,为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失去“.商标”尤如永久失去在全球互联网上表达和彰显商标权益的机会!可见,注册域名与使用“.商标”域名,在网上有效保护您的品牌商标权益,势在必行!二、品牌直达 我们在网上搜索关键词,将出来一堆的网站,那么哪个才是我们需要的网站呢?如果想在全球浩瀚的互联网大海上准确找到你,点(.)商标的注册显得尤为重要。

而且注册点(.)商标后,我们无需花费巨资在搜索引擎上做宣传,将节省企业高昂的品牌推广费用,让客户精准搜索,一步到位! 三、无形资产 目前,商标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日渐凸显,其不仅代表了企业在互联网上的独有地位,更是企业在产品、商誉方面的综合体现。 “.商标”域名是用户访问企业网站辨认品牌的标志,更是互联网上稀缺的寻址资源,是企业网上重要的无形资产! 因此,点(.)商标的出现,不仅能够让客户准确进入真实、安全的网站,还能够防止他人对品牌的侵害。 四、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法律解决 第一,建立域名的防御登记体系。一方面,企业应该重视自己域名的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或者是知名商标,最好多注册几个近似的域名。如果是一些比较大型的或者知名度比较高的网站,最好把自己的域名多注册几个商标进行防御。 另一方面,由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域名的注册防御网址,如果域名申请者想注册一个域名,首先要进入这个防御网址进行查询,有没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有,自己要提交证据证明不存在在先权利的冲突,要负举证责任,否则驳回他的注册域名申请。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

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论文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于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

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 2、域名的特点 ⑴唯一性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上的区别: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的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的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2、名称构成的区别: 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1、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企业间区别性标志。企业名称由文字构成。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企业名称权。 2、商标是区分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也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3、企业名称权(亦称厂商名称)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范畴。我国对这两项权利的取得均采取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均由工商机关确立权利并保护权利。 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名称权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称商号)是区别同一个地区a企业与b企业的最为显著的标志,同时,这个字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然,注册商标更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出现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近年来,在一些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中,放弃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等通用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后,一些企业名称的全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如:"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脚踏车)、"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汽车)、"白天鹅宾馆"(酒等商品及组织会议等服务类)等等。 但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 1、企业名称作为身份证明,不仅有区别企业的作用,还从名称中标示了该企业的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有的还标示出企业的规模(如集团公司等)。而商标只标示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对商标的认知和了解不能自然延伸到对该商标拥有人之企业的性质的认知和了解。即两者作为区别性标志,其所区别的内容有本质上的不同。 2、企业名称系强制登记注册,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查处。商标除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外,适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不使用商标,或者不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中,我们讨论最多的是域名抢注,而很少论及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这种现象虽然不如域名抢注频繁,但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中文域名的退出,使反向抢注日趋增多。国际公约中已经有商标权人在域名注册中滥用权力的相关规定。 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一词就来源于ICANN(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在1999年10月24日实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其定义为“恶意地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吸纳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反向域名侵夺概念,对其作了相关规定。反向域名侵夺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 商标权滥用行为 这主要指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以控诉在先域名注册人侵权为手段,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14]在先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用户群,却被商标权人最终夺得该域名而坐享其成,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

不公平的。商标法本身并未当然禁止他人以商标注册为域名,商标法仅禁止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没有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权益。 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因此,应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反向域名侵夺”的抗辩就是域名持有人对抗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当然,抗辩的前提是域名注册人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PDA”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时判决,被告使用的与原告产品商标相同的服务标志不属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之所以这样判决,就是为了避免商标权人借助网络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专有权范围。 2. 将他人已注册的富有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十条第3项规定的正是这种情形。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很容易被抢注为商标。一是由于具有显著性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二是由于知名域名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体现着良好的商誉,抢注人将其注册为商标,搭上知名域名这个“便车”,可以省却大量的宣传投入就被公众快速知晓记住,并同域名持

注册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商标注册: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612131.html,/shangbiao/ 注册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企业名称是由文宇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人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在《保护工业产枚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

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做相应的规定。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1、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That this anti-dilution statute can help stem the use of deceptive Internet addresses by those who are choosing marks that are associates with the products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申请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简称“四段式”,如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三段式”,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双登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二段式”.如联想集团、红塔集团、雨润集团、双登集团(这里的集团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一般后缀股份有限公司,如雨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段式”越少越反映不出企业的所在区域及行业特点。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事实上,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字号”基本上都是注册商标,即所谓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至于企业名称的全称若想以商标形式申请注册的话,则应对名称中的非显著性部分声明放弃专用。非显著性部分是指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因为,非显著性部分不可能由一家独占使用。如商标局同意申请人声明的,申请商标就有可能获准注册。 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商标纷争的不断涌现,企业名称与商标之争也日渐成为企业维权的一个焦点。长期以来,大多数企业家把精力用在打造品牌上并及时地注册了商标,这是

值得肯定的。但是,企业品牌获准注册了商标,即不等于企业名称也获得了商标的同等保护权。切勿以为其产品和企业字号注册了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许多企业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的名气越做越大,以至于品牌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时却发现,其他地方居然有同名企业存在。 注册公司和注册商标是二回事。 注册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一般5个工作日)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7-10个工作日)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个工作日)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 注册商标流程 1、商标查询 2、提交申请 3、官方审查 4、公告 5、领取证书 注册商标时间需要12-18个月,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注册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流程都一样的,提交的资料可能会有少许不同。

注册商标纠纷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纠纷案例分析 《营销相关法律》课业报告 —关于注册商标“洗车王国”的纠纷案 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班级:1122541班姓名:王犬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注册商标“洗车王国”的纠纷案 一、案情背景介绍 近日,据慧聪汽车用品网知,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就“洗车王国”商标产生纠纷。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洗车王国”商标侵权。 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正式注册“洗车王国”这一商标,并且一直经营着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加油站、车辆保养及护理等涵盖汽车相关服务的基本项目。欧德巴斯洗车设备于2019年5月正式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此次被起诉方主要是“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加盟店面,“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是2019年3月正式注册成立,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链的加盟店面取证工作于2019年12月就已基本完成了,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多次接到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代表律师的通知,令其马上停止其侵权行为,但是截止到2019年9月份为止,北京卡奇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还没有完全停止侵权举措,然而直到北京法院的正式传票,才开始有所松动,并承认使用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洗车王国”商标属于一种非法行为,因为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而使用该商标,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 此次诉讼过程中,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态度非常坚决,强烈要求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合作店面立即停止“洗车王国”商标侵权行为,并且同时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 经过上面的案情背景介绍,我认为这里面主要的侵权者是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并且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还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原因有这么几点: 1、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的法律已明确告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即专有的使用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

公司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商标注册有许多好处,还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那么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关于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在申请注册文件中,申请人对非显著部分,可以不在申请书中标注放弃专用权。因为这些标志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不再需要特别注明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名称作商标整体注册的,不利于该企业今后对该商标的转让、许可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等。 二、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章程及主体资格证明。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分析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分析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商业标志,商标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名称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 由于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与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都是通用称谓,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有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发生冲突。本文对商号与字号不作严格区分,在论及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时,有时使用字号或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提法。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 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近年以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由零星事件渐有愈演愈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一些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甚至已呈遭群狼围攻之势。商标与商号(字号)冲突案件在工商机关处理和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例,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就正常撞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这类情况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汉字使用的限制,汉语又不象西文那样可以随便造字,并且企业多想使用褒义词,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的词的可选词范围有限,这种冲突现象客观上难以避免。比如以“东方”、“长城”等常用词作为商号的企业,全国各有超过5000家。 另外,从两者的管理方式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上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至省、市、县工商局均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企业名称,并无需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反之,商标注册尽管由国家商标局一家负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 就恶意搭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某文字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用作自己的商号或商标,从事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目前,在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现象中,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是这种情况。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性质

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试析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612131.html, 2010年02月04日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从这种受众面广、费用低、传播快、信息量大的表达途径中获益不少。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对商标宣传的基本形式如产品包装、海报、新闻媒体广告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还未对网络上的商标宣传和商标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对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近年来,网络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网络上商标使用的规范、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对几种比较常见的网上商标侵权方式进行分析。 一、域名侵权 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自此,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域名抢注风潮也随之掀起。中文域名系统的出现,使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热点问题。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简单。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

机的地址。域名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地址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他商品相混淆,其区别力的大小取决于人感官的判断能力。域名则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人的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它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其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区别功能的局限性。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就不可能获得注册。因此,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

域名与商标的有关法律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612131.html, 域名与商标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律处副处长赵刚 一、域名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域名只不过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的可以有一定含义的、便于我们记忆的一个个字母的组合。实际上它也就是为了记忆和使用方便而设计的一套所谓的命名系统。按照这个命名规则所产生的名称或者网址的名称,就称之为域名。 二、商标 我们穿的衣服,喝的饮料,抽的香烟,在选择时都要被问到喜欢哪个牌子,这个“牌子”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在1982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时,只有商品商标,并没有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以后加的。 但是由于服务商标这个概念在中国使用的时间不太长,往往给人

造成一定的混乱。这样我们在保护服务商标时,就无法避免和其它的一些权利以及相应的法规的冲突。而用于中国部门之间立法的趋势或者这么一种现状,就造成解决问题有点复杂。 从国际的情况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商标立法保护商标。保护商标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权利范围。比如某人注册桌子商品受到保护,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桌子,同时别人也不能用这个椅子。因为椅子和桌子是类似商品,别人用椅子,很可能认为这个椅子也是桌子生产厂家生产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禁止别人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类似或者是相同的商品上。 三、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的法律适用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可能有多种形式。在这个范围内包不包括大家说的这种情况呢?《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人商标权的范围。 那么将他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呢?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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