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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及适用
作者:陶品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可分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照申请公开的信息两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具有豁免范围。垂直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信息公开。
关键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豁免范围
作者简介:陶品竹,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共决策与行政法、信息公开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0-02
一、应当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范围
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厘清应当公开的范围是最关键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类似,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中,也同样存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是指各个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外公开的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在接受公共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时获得平等对待和公平交易,同时也为了节约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立法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详细规范。总体来说,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必须重点公开的事项和可以逐步公开的事项两类。
1.必须重点公开的事项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尚未有专门规定,但是在中央及地方的各种文件、政策中则屡见不鲜,其范围大致等同于对政府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相关要求。比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第18项指出:“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结合实践中各地普遍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我们认为必须重点公开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单位基本信息公开,包括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下属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