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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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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部分

Estonia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关于《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是否违宪之判决①

案件编号:3-4-1-12-05。

判决日期:2005年9月8日。

法庭组成:庭长M?rt Rask,其他成员:T?nu Anton法、Eerik Kergandberg法官、Lea Kivi 法官、Ants Kull法官。

案件名称: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lluaas请求审查《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之勘定条约之法案》之合宪性。

审理:书面申请。

判决结果:驳回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lluaas之诉讼请求。

关键词:条约违宪

一、事实与诉讼过程

(一)2005年6月28日,Enn Oja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立法议会2005年6月20日通过的《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违宪。

一些人认为上述法案违反了宪法第122条②之规定,因为其变更了《Tartu和平条约》所规定的爱(爱沙尼亚)俄(俄罗斯联邦)两国边界。Oja是其中之一。根据宪法第122条规定,爱沙尼亚的边界由1920年2月2日签订的《Tartu和平条约》和其他国际边界条约予以

①案例来源:爱沙尼亚最高法院网。

②第122条:

爱沙尼亚之国土边界应由1920年2月2日之《Tartu和平条约》及其他国际边界条约界定之。爱沙尼亚之领海和领空依国际公约定之。

改变爱沙尼亚国边界之条约须由议会2/3以上之多数的授权批准之。

确定。

(二)2005年6月30日,Maiko Markus向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递交诉状要求对《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Maiko Markus是那些认为该法案所批准的爱俄边界条约,既违反了宪法序言,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第2条①、第3条②、第5条③、第6条④、第32条⑤、第122条以及第123条⑥规定的人之一。Maiko Markus在诉状指出,其诉权乃是基于宪法第54条爱沙尼亚公民有遵守宪法秩序和保卫爱沙尼亚独立的义务的规定。

(三)2005年6月30日,Henn P?lluaas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16条和宪法第15条规定,请求宪法审查庭判决《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违宪,并宣布其无效。

Henn P?lluaas是那些认为爱俄边界条约既违反宪法序言,又违反宪法第22条第1款、第5条、第6条、第32条第1款及第122条第1款规定者之一。

(四)由于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均涉及《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故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50条之规定,违宪审查庭决定对Maiko Markus,Enn Oja及Henn P?lluaas 三人的诉讼合并审理。

①第2条:

爱沙尼亚之领土、领水及领空乃统一不可分割之整体。

爱沙尼亚是一政治上实行单一制之国家,将其领土内分割为行政机构应以法律定之。

②第3条:

仅得依据宪法或者合乎宪法之法律而行使政府权力。国际法普遍认同之原则和规范乃爱沙尼亚法律体系不可分割之一部。

法律应当以制定方式公布之。仅已公布之法律方具有拘束力。

③第5条:

爱沙尼亚之自然财富及资源乃国家资产,应节俭使用之。

④第6条:

爱沙尼亚语为爱沙尼亚之官方语言。

⑤第32条:

所有人之财产权均不可侵犯并受平等保护。非为公共利益,依法定之程序,并有相当和适当之补偿,不得未获所有人同意之情况下征其任何财产。任何未经其同意而财产被征收者均有权就该征收,及补偿性质和数量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人均有权自由管理、使用及处理其财产。对其之限制由法律定之。财产之使用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为公共利益之需要,法律得规定爱尼亚公民、法律实体之特定、地方政府和爱沙尼亚国所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之种类。

保障继承权。

⑥第123条:

爱沙尼亚共和国不得与他国订立与本宪法相冲突之条约。

若爱沙尼亚之法律或者其他法案与国会所批准之对外条约相冲突,则适用对外条约之规定。

二、系争法案

(一)立法议会2005年6月20日通过之《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RT II 2005, 18, 59)规定了下列事项:

“遵照宪法中明文规定之1918年2月14日所揭示之法统、爱沙尼亚最高会议1991年8月20日做成之《关于爱沙尼亚独立之决定》以及立法会议1992年10月7日《关于恢复宪法秩序之宣言》之规定,我们铭记本法所指称之条约在部分变更1920年2月2日《Tartu 和平条约》第1节第3条所订之国界线时必须遵守宪法第122条之规定,不得决定无关边界条约之双边事务之处理,

立法会议决议如下:

第1条,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121条第1款和第122条之规定,批准附件中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05年5月18日于莫斯科签订之边界条约。

第2条,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121条第1款和第122条之规定,批准附件中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05年5月18日于莫斯科签订之《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 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

三、违宪审查庭之观点

(一)M. Markus,E. Oja以及H. P?lluaas要求最高法院就《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条约以及爱沙尼亚和俄罗斯联邦关于Narva海湾以及Finland海峡勘定条约之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二)违宪审查诉讼程序的提起由《违宪审查庭程序法》规制之。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认为《违宪审查庭程序法》并不准许个人就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之保护提请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庭程序法》规定,个人提起宪法诉愿之前提乃在于须其主观权利受到侵害。违宪审查庭早些时候就作出同样的判决(见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2005年5月25日之判决,案件编号3-4-1-8-05,RT III 2005, 19, 192)。

(三)他们三人均未指出系争法案何以侵犯了其个人权利。H. P?lluaas所以起诉乃是因为该法案侵犯了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公民均享有的宪法权利。M. Markus乃基于爱沙尼亚公民有忠于宪法秩序和维护爱沙尼亚独立的义务提起诉讼。E. Oja则主张其权利因立法者违宪受到侵害,故提起诉讼。违宪审查庭认为M. Markus, E. Oja以及H. P?lluaas乃是为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四)因此,如上所述,违宪审查庭无权审理M. Markus,E. Oja以及H. P?lluaas提

起的诉讼。根据《违宪审查庭程序法》第20条第3款规定,驳回M. Markus,E. Oja以及H. P?lluaas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M?rt Rask法官、T?nu Anton法官、Eerik Kergandberg法官、Lea Kivi法官、Ants Kull法官。

(柳建龙译)

总统诉国会《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违宪案①

案件编号:3-4-1-13-05。

判决日期:2005年9月1日。

法庭成员:庭长M?rt Rask,其他成员:?nu Anton, Eerik Kergandberg, Lea Kivi, Ants Kull。

案件名称:Estonia共和国总统请求判决国会(Riigikogu)2005年6月28日通过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违宪。

听证日期:2005年8月23日。

听证参加人:Estonia共和国总统代表Arno Allmann;助理大法官顾问Aare Reenum?e,代表大法官出庭;大法官顾问Nele Parrest;司法部代表Kristjan Siigur;Riigikogu代表Urmas Reinsalu;国家选举委员会主席Heiki Sibul以及国家选举委员会专家Tarvi Martens。

判决结果:驳回总统之诉讼请求。

关键词:议会选举

一、事实及诉讼过程

(一)1.2002年3月27日国会(Riigikogu)通过《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英文简称LGCEA),规定在指定之预选举日,选民可持有效之证件获得一电子签名以在国家选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电子投票,该法第74条第5款规定,电子投票在2005年以后启用,此前不得为之。

(二)2005年5月12日国会通过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英文简称LGCEAA),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中规制电子投票之规定具体化。国会对《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作了补充,特别是对于该法第50条第6款之规定作了补充,该款规定允许选民在预投票期间通过电子投票(an electronic poll)和纸样投票(a ballot paper),或者选举日当天16:00之前通过纸样投票变更选票。

①案例来源:爱沙尼亚最高法院网。

(三)总统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第847号决定认为由于并非所有选民均有同等机会行使该项权力,故该法违背了宪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之统一性原则,乃拒绝批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总统在其理由中指出,采电子投票方式之选民,有权通过电子投票方式或者纸样投票方式进行再次投票或者变更选票,而采其他投票方式之选民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四)2005年6月15日,国会再次批准总统拒绝批准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但作了部分修改。由于总统之诉讼,国会决定修改《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第50条第6款之规定,规定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第6天至第4天之内,通过再投票、电子投票方式或者纸样投票方式变更选票。

(五)总统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的第873号决定,再次拒绝批准该法案,认为其违背了宪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之统一性原则,因为采电子投票方式相比采其他投票方式具有诸多优势。

(六)2005年6月28日,国会再次原封不动地批准总统拒绝签署之上述法案。

(七)2005年7月12日,共和国总统拒绝批准该法案,并请求最高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

二、共和国总统之诉讼理由及诉讼参加人

(八)共和国总统在其诉状中,主张根据《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此乃赋予采电子投票方式之选民在特定之预选期内无限次变更选票,此违背了宪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之统一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一人一票,且须保证每个人通过相似之方式进行投票之可能性。统一性原则意味着,每人只能投一次票,对其选票在统计时也只能计算一次,在投票过程中其不应被改变。通过系争之法案之规定,采电子投票方式者可以无限次再投票或者变更选票,而采其他方式者则缺乏此种机会,二者迥异,前者具有优势。

由于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可以无限次变更选票,在网络媒介缺乏控制而投票自由受到保障之情况下,会助长选票交易,因此是不合适的。在预选期内,通过电子投票方式无限次变更选票之权利——原为保障选举自由和投票秘密而设,不得侵害宪法规定之其他选举原则。

(九)国会之宪法委员会代表国会作了陈述,在陈述中指出,变更选票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防止选票交易,保障投票自由和维护投票之统一性。

统一性原则要求使每个选民都能享有对投票结果产生之平等机会,例如,每个选民都有同等之投票权(可投票数),并且其选票得到平等之计算。统一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同时要求为选民提供尽可能便易之途径使其能够参与投票。新的投票方式之目的在于提供投票之参与,保障代议制机关之代表性之。

统一性原则并不要求所有的投票者必须适用完全一样之投票方式。的确,那些采用其他投票方式之投票者处于不同之境地,但这还不至于违反民主选举之原则。从民主的观念上讲,一人一票,这很重要。就电子投票而言,应当采取和处理投票者在其住地选区之外投票相同之方式以确保一人一票。

根据统一性原则,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禁止选票交易,否则有人就可以通过选票交易活或者威胁获得更多选票。在电子选票可能被另一电子选票或者纸样选票变更之情况下,电子选票之交易将变得不明智。

(十)大法官认为总统所诉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15条合宪。

根据统一性原则之要求,国家应当制定一定之规则以使所有选民可以通过平等之方式进行投票。国家通过系争之法案保障公民通过同样方式进行投票之法律权利,包括电子投票权和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之权利。根据有效之法律,投票者能够居住区域之外通过这样纸样选票变更选票。不能将统一性原则理解为,要求所有的投票者须以相同之方式进行投票。统一性指的是,始终指的是,投票者有影响投票结果之平等机会。

如果将统一性解释为禁止在投票期内变更选票,那么统一性原则之限制性规定必须接受投票自由和秘密投票原则之调整。当为电子投票时,允许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对于减小通过非法途径影响投票者意志无疑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因此其可以作为补充刑法手段之另一保障自由投票之措施。对于那些非为秘密投票者,此乃以必要之救济,由此可以恢复投票之秘密性。

我们须牢记各种选举原则之价值并对其作出权衡,所以对统一性原则作出明显之限制,其目的乃在于保护自由投票和秘密投票之原则。

(十一)司法部长与总统之意见不一致,其认为系争之法案不违宪。

统一性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均享有等额之投票权、投票者所投之票在不同选区具有同等之分量。统一性原则并要求投票环境和投票程序的绝对相同。爱沙尼亚选举法承认多种投票方式,这些方式均符合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要求与在计算选票时将其选票作不平等之处理作斗争以保障投票者之权利。可变更选票与以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相比,并未增加选票之影响力。就地方政府议会选举而言,在选区内,既可以通过电子投票方式也可以通过纸样投票方式变更选票。

如果我们将变更选票之权利视为对统一性原则之限制,这一限制具有合理目的并合乎比例原则。系争法案之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投票之秘密性,并经由此保障投票自由。在可能变更选票之情况下,加上网络媒体控制之缺失,对于投票者施加影响之效果将变得不值一提。新近的例子表明,通过采用多种之投票方式可以最高程度保障合乎自由投票原则的之平等对待,此与通过无规制之媒介进行投票并不相矛盾,二者是兼容的。

(十二)国家选举委员会指出可以采取与处理选民在居住之外选区进行预投票一样之双

信封制来解决一人多票的问题,而保障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之统一性。就电子投票方式而言,应当将选民之选票应译成电码。在选举结束前,选民可以通过电子签名选择其中之一,也就是其个人信息将被加入到前述电子投票之电码中。个人信息和电码将和一同保存至计票之日,以核实每人仅有一票。个人信息和和选票在计票之前、核实每人仅有一票之后应分别保存。因为如果不能将电子选票和个人信息之间进行改编,那么投票之秘密性也就能得到保障。

电子投票系统是完善的,此前以在试验室作了反复的测验,并且在2005年1月份Tallinn 住民投票中进行了公开测试。

三、系争之规定

(十三)共和国总统认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15条违反了宪法,所以拒绝批准之。该规定修改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第50条第6款之规定,赋予选民在指定之预选期内,通过电子投票方式无限次变更选票之权利。《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如下:

“第50条予以修改,表述如下:

第50条,电子投票

……

(6)选民可以根据如下规定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

1)在本法第4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之时间内,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再投票;3

2)按照本法第46至第49条或者第51条规定之程序,在投票日前第6天至第4天期间通过纸样选票变更之。

四、违宪审查庭之观点

(十四)在本案中,共和国总统并未请求违宪审查庭审查电子投票的总体合宪性,因此违宪审查庭无需对此进行审查。根据《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第50条第1款之规定,在2005年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中,所有选民均可持有效证件获得电子签名,通过国家选举委员会网进行电子投票。共和国总统之基本诉讼请求,乃是要求违宪审查庭对于系争法案第15条之规定是否合乎选举之统一性原则,因为该规定允许选民通过指定之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之规定。

(十五)共和国总统认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15条——该条对《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第50条第6款之规定作了补充,赋予选民在指定预选期内,可以通过电子投票方式无限次变更选票的权利,违法了宪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之地方政府议会选举应遵循之统一性原则。总统辩说,为保障公民的投票之积极权利,统一性原则要求一人一票,并给予每个人选民通过同样方式进行投票之机会。这意味着一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在计票之时,其票亦只能计算一次,在投票过程中不得变更选票。

(十六)宪法第156条第1款第2句规定地方政府议会选举应遵循统一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地方政府议会选举须是普遍的、统一的和直接的。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支柱之一,选举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每个选民都有对投票结果产生影响之平等机会。在积极投票权之语境下,统一性原则指的是每个人均有等额之票数,在决定代表机关议席之分配时,其选票有着同等的分量。

(十七)根据欧盟部长委员会会议给成员国之关于电子投票之法律标准、执行标准和技术标准之《建议书》(档案号(2004)11)(以下简称《电子投票标准建议》),在电子投票之背景下,统一性原则有四项要求:首先,须保证每个选民仅向电子投票投入一张选票,防止一人多选票。每个选民仅在之前未曾将电子选票投入电子投票箱前提下,方可以参加投票(第5条);其次,电子投票制度须禁止选民通过两个以上投票方式投出最后的选票(第6条);再次,电子投票箱内的所有选票都应当予以统计,并且每张选举或者公投的选票仅能计算一次(第7条);最后,在同时使用电子投票和非电子投票之地方,须有安全可靠之方法以计算所有选票并最后得出正确的结果(第8条)。所有的这些规定均为保障采电子投票方式时,一人一票,且每张选票只计算一次。尽管欧盟议会之《建议书》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其总结了欧盟对电子投票合乎民主政治之理解,因此可以作为一个适当的工具来解释我国宪法。

(十八)根据《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第1条第2款之规定一人一票。根据系争之法案第17条之规定,《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必须以该法第53条第1款之规定予以补充,即规定当一选民投了许多电子选票时,仅计算其最后投出之选票。根据同条第4条之规定,如果一个选民同时进行电子投票和纸样投票,仅计算纸样选票(传统投票方式优越原则)。

(十九)在采电子投票制之范畴内,采取类似一种与计算选民在居住区域以外选取投票的双信封制的方式对选票进行计算,以保障一人一票,且仅计算一票。当采电子投票方式之选民作出抉择后,应将其选票译成电码(装入所谓的内部信封)。之后,选民应在其选票上签署电子签名,即将个人信息加入上述电码(转入所谓的外部信封)。计算选票前电子选票和个人信息应当一起保存,以便核实一人是否一票。在核实一人仅有一票并将重复之选票删除后,应将个人信息与选票分开保存。在个人信息与选票数据分开保存后,仅允许国家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投票区关闭之后,以仅其知晓之密码调阅内信封。因此,电子投票系统保障一人一票且仅有一票得到计算,同时保障了选举的秘密性。

(二十)在衡量可更改电子选票对选票效力之衡量之影响时,违宪审查庭指出,在重复投票之情况下,之前的选票无效。即使可以重复投票,但是采电子投票方式之选民并不比采其他投票方式选民能在更大程度上影投票结果。就投票结果而言,电子选票也是一人一票,其并不比采其他方式之选票对投票结果更有影响力。

(二十一)共和国总统在其诉讼请求中主张,其违反统一性原则尚包括如下事实,即电子选票具有相对优势——可以无限次变更选票——而相比之下,采其他投票方式之选民则缺乏变更选票或者再投票之可能性。此种解释将选举之统一性原则作为宪法第12条规定之一般平等权之特例。

(二十二)立法者通过有关投票权之立法已经保障了所有的选民均享有通过同样方式进

行投票的权利。就法律层面而言,在地方政府议会的选举中,电子投票制对每个公民均平等适用。根据《身份文件法》第5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制规定,在电子投票中,无论是在爱沙尼亚永久居住之公民或者在根据有效居住许可在爱沙尼亚永久居住之外国人均须出示身份证。因此,国家并为设置障碍阻止任何人,在指定预选期内,通过电子投票方式投票或者变更选票。

(二十三)司法部长和大法官审查了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是否不平等适用于所有

选民,从而导致之事实上的不平等,进而侵害一般平等那权和统一性原则之可能性。大法官在对该指控进行审查之后认为,此对于一般平等权和统一性原则之侵害程度尚不足以构成对上述宪法保障之选举原则之违反。为解决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是否足以构成宪法保障之平等权和统一性原则之违反,有必要对此种侵害之强度进行考量,这包括考察在地方政府议会选举中对采电子投票方式和采其他投票方式之选民之不同对待,以及电子投票这一手段与其所要达到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十四)就代表机构选举之平等对待原则而言,其并不意味着有投票权之选民通过平等之方式投票之绝对之机会平等。事实上,那些采法律规定之其他投票方(如预投票、在居住之外选区投票、在拘留所投票、在家投票或者在海外投票等等式)者皆处于不同之境地。例如,那些不得不采用预投票者,就处于一种与那些有权在选举日当天投票者处于不同之境地。保障所有人均有绝对事实上之平等权利以行使投票权,就宪法原则而言,这是行不通的,而且宪法也未予规定。

(二十五)2002年3月27日国会通过的《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允许采用电子投票制,其目的在与提高选举的参与程度,即促进人民民主参与共同体生活的决策。若记住普遍性原则是选举的诸多原则之一,那么该目的即具有正当性。根据选举之普遍性原则之要求,应保障所有人均有权参与投票。国家采取的保障最大多数人能参与投票的措施就是正当的、合理的。

(二十六)另一采电子投票制的目的,则是促进投票实践的现代化,引入新的科技手段。随着爱沙尼亚居民中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电子服务的普及(见TNS EMOR2005年调查报告,TNS EMOR monitoring survey of 2005 –http://www.riso.ee/et/?q=node/136),以及采用了强制性身份证,这些都为采用电子投票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此外,《电子投票标准建议》列举了采用电子投票制之目的,除了方便选民参加投票之外,还包括通过增加投票方式增进选民的投票参与、通过新技术在选举期限之前收取更多选票、减少投票时间和减少超期现象、减少举行选举的总成本。根据该文献之规定,其成员国(欧盟议会之成员国)应当重视此项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及之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民主实践中的作用。宪法并不禁止选举实践的现代化,因此此对于平等权和统一性原则之侵害是正当合法的。

(二十七)违宪审查庭认为若采用电子投票制而不允许变更选票,那么这将危及自由投票和秘密投票原则。

宪法第15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选举自由原则,根据该规定地方政府议会经由自由选举产生。秘密投票作为选举自由权之下位原则的同时,是自由选举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选举原则之规定,是否参与选举自由,作出何种选择自由。根据该规定,国家有义务不得干涉个人之选择自由,与此同时,国家还有义务保障投标者使其选择不受他人之干涉。根据该原则之规定,国家应创造必要条件以保障投票自由、保障选民不受那些试图阻止其参加投票或者不参加投票、干涉其所采取之投票方式者之干扰。

(二十八)最有效之保障投票自由免受外界干扰之方式,莫过于设立选区和投票点,并只允许选民者进入该区域。就电子投票这一方式而言,很显然,因特网是在选区之外的,通过这样一个未加限制的媒体投票,对于国家而言,无疑更难保障选举之自由和秘密免受外界之干扰。

(二十九)根据《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侵害选举自由或者投票自由之规定),如果以暴力、诈骗、威胁或者利用该选民对其服务、经济或者其他依赖关系之优势妨碍其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者悲选举权或者公投之权利,可以对犯罪人课以罚金或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选民有权在预选期内通过电子投票方式变更选票,这构成了对采电子投票方式之自由选举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之补充保障。就此而言,一个被非法干涉或者监视的选民可以在干涉解除后,通过电子或者纸样再投票恢复其选举自由和投票秘密。作为可以在之后纠正受干涉之选票之权利之补充,再投票权发挥了重要预防功能。当法律允许采电子投票之选民变更选票,那么非法干涉其投票之动机将减少。在通过未受控制之媒体进行电子投票之情况下,除允许选民变更选票之外,再无其他更有效之措施可以保障选举自由和投票秘密。刑罚之刑罚当然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事后的刑罚——不同于可变更电子选票权——其不能减轻对自由选举和投票秘密之侵害。

(三十一)违宪审查庭认为,除了减少对选举自由和投票秘密之可能侵害外,再也没有其他理由可以如此广泛地允许通过电子投票或者纸样投票之方式变更选票。

(三十二)违宪审查庭认为,允许电子投票者可无限次变更选票对于平等权和统一性原则侵害之强度,其权重尚未超过提高选举参与程度和引入新技术之权重。违宪审查庭认为变更电子选票权乃是电子选票之选举自由和投票秘密之必要保障。违宪审查庭认为通过系争之法律,立法者权衡了不同的原则和价值,而且也适当地权衡了宪法上的各选举原则。

违宪审查庭法官:M?rt Rask,T?nu Anton,Eerik Kergandberg,Lea Kivi,Ants Kull。

(柳建龙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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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宪法学复习提纲

宪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的概念?P15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者集团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P15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在特定空间和时间内对其管辖对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即宪法是所谓的“母法”、“法律的法律”。第二,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发生冲突。“部分冲突则部分无效,全部冲突则完全无效”的原则。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制定则多成立特定的起草机构。宪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要半数即可以通过。 3.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二)宪法是人民授予权利之法 因为人民不可能代替国家机构管理社会,所以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概括性的授予权利,以便于他们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宪法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 (三)宪法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 宪法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科学的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 (四)宪法是保障人权之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未冠以宪法之名,但是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且具有宪法的功能)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是否同于一般法律。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宪法学复习资料 新 全

宪法学复习资料大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 A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 导。 C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 A 、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 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 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 1、1982 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 、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A 、国家政权机关 C 、群众 D )。 B 、实事求是 D 、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 B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团体

大会( )。 A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 B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 条例 C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 以上都不对 6、 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 )人以上联名,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 A 、三 B 、七 C 、十 D 、十五 7、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 ) 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 、苏俄1918宪法。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 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 、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10、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 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 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A 、请愿自由; B 、迁徙自由; C 、罢工自由; D 、“四大自由” 11、 中国近代史上,首次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是( ) A 、沈家本 B 、康有为 C 、梁启超 D 、郑观应 12、“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设有宪法” 这句名言出自 ( ) A 《人权宣言》 B 、《独立宣言》 C 、 1787 年《美国宪法》 D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13、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是( )。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B 、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D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讲义题的文本

1. ★Listen to part of the conversion between a student and her academic adviser M:Janet! Nice to see you again. Ready to plan you schedule for this semester? W: Yeah, I already look at these register classes. And I hope to take the business law and intro the finance with this coming semester. M: That sounds good. And it always best plans the courses in your major first and then fit out the requirements on the electives then. W: I like to take one other business course but I am sure which one? M: How are about an economics course? W: I took one class last semester and got a lot of it. M: Oh, that’s right I remember you tell me about it. Well, let’s see what else you need? W: I need another English course and

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 ] 2.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解决的消亡而消亡。 [ ] 3.我国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 ] 4.相同性质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相同。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 ] 6.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 7.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源于美国。 [ ] 8.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说尽管古代就出现了“宪法”一词,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在社会 主义革命取得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以后才产生的。 [ ] 9.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的。 [ ] 10.在我国,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大得多。 [ ] 1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 ] 12.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 ] 13.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成部分,享有民族自治权利。 [ ] 14.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 ] 15.我国的刑事犯罪分子也是公民。 [ ]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宪法没有附则 3.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 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 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 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宪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概念: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学具有以下一般特征:科学性、阶级性、规范性。 宪法学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现实性与纲领性相结合 2、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 3、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 4、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本质 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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