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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求职是否构成欺诈?

假学历求职是否构成欺诈?

在现实生活中,涉嫌学历造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还真不少。劳动者学历造假是否构成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与大家进行一些探讨。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由此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或提供假学历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而仅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或提供假学历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只能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该规定侧重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信息,而该信息不一定均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说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或提供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相关的学历条件是否是公司确定的录用条件之一,且是否已经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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