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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保障

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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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保障

摘要:三农” 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农民的权益问题。现在本文就我国农民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分析目前农民权益保障程度,结合具体实际,提出了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地位,保护和拓展农民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中国农民法律地位提高措施

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因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带来国家的发展。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模式,鲜明的把人民分为两类人: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然而,农民是农村政权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农民享受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长期以来,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受到强烈的压迫,在今天的法律体系上, 农民所占的席位很小,虽然中国农民数量庞大,但对于他们的权利呼声,法律却回应得最少。

一、中国农民法律地位的现状

1、经济权利的不平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在社会经济资源的使用政策上向其他群体倾斜,使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农民的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首先,国家对农村的投资在逐年下降,农民的经济收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农村经济一直处于“借贷难”的境地。其次,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使农民与其他群体相比存在明显的“相对贫困”。如农产品出售时,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要遭到诸如低价定购、禁止自由交易(由粮食部门独家购买、禁止跨地区销售等)的排斥。最后,农民土地财产权也得不到保护,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 各级政府乃至村委会都有权“征用”农民土地, 农民有限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等难以得到保障。

2、文化教育权利的不平等

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是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教育跟不上则是直接原因。农村的义务教育长期得不到很好解决,原因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错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现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这使得农村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承担转变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它使许多农民难以接受科技知识,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因此,明显的文化差别,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 他们大多被拒斥于城市主流行业和部门之外, 只能凭借自己廉价劳动力就业于收入水平低和福利待遇差的边缘性行业和部门。教育的不平等无疑导致农民素质低下, 在整体上成为一个文化贫困群体。对保护农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对解决我国农村与农民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

1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关于设立宪法日的意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B有助于弘扬宪法精神 C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D.以上三项均正确 2为什么《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被归类为同一法律部门?(D) A因为两者的内容完全一样 B因为两者的效力相同 C因为两者的制定机关相同 D因为宪法相关法的内容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 系,它与宪法相配套并保障宪法的实施 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D) A.自2016年10月9日起施行 B.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C.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D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需要经过哪一个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D)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省级人大 D省级人大常委会 题5 下列哪一选项是在描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A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B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C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 D刑罚的轻重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来确定 6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B) A.《宪法》 B.《民法典》 C.《刑法》 D.《公司法》 7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建成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但不需 要完善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备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时间是哪一年?(C) A.2009年 B.2010年 C.2011年 D.2012年 9 我国目前有多少部刑法修正案?(C) A8部 B.9部 C.10部 D.11部 10下列哪一个主体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C)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11法律和行政法规谁的效力等级更高?(A) A法律的效力高 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C效力等级一样 D未规定 下列哪一主体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C) A省人大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政府 D地级市人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B) A三个部门和七个层次 B七个部门和三个层次 C五个部门和三个层次 D三个部门和五个层次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考试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专用通关题库第01关 1\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说明我国_____。 A: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B: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 C: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平等权 D:致力于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参考答案:C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强调了“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平等发展权。A项说法不正确,我国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决定性力量”。B项的内容在题干中未体现。D项说法片面,“其他发展中国家”不等同于“周边国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2012年我国将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240元,并适当提高报销水平,补助1050亿元,增长37%。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安排资金358亿元。加快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支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安排资金114.83亿元。上述财政安排所体现的政府职能是_____。 A:平均分配国民财富 B: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C:完善医疗卫生体制 D: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涉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看似繁杂,本质都属于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职能。故本题选D。 3\某县委2011年底试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来,逐渐地从“组织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转变为“群众关注什么,组织

“三提五统”:国家、集体与农民

分类号密级 U D C 编号 硕士学位论文 “三提五统”:国家、集体与农民 学位申请人姓名: 戴欢欢 申请学位专业方向: 政府经济学 指导教师姓名: 刘金海

San ti Wu tong : Country, Group and Peasantry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M.A.Degree in Government Economic s By Dai Huanhuan Postgraduate program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upervisor: Liu Jinhai Academic Title: Associate Professor Signature________ Approved May, 2010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意华中师范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允许北京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将本人论文以电子、网络、镜像及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 作者签名: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同意论文提交后滞后:□半年;□一年;□二年发布。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 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 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 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民权利限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公民权利行使不应限制或侵害到其他公民行使权利;二是公民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尊重和保证社会公益的不受损害。虽然大部分人都会赞成对权利适当限制从而使得大家都更好的享有权利,但其中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边界问题如何划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显得清晰明了。 二、公民之间的权利边界及冲突——以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为例 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可以在宪法中找到明确依据的,几乎所有的名誉侵权案件中都会体现出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虽然高悬于宪法上,但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在没有宪法审查制度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在任何一个法院启动一个所谓言论自由之诉。相反名誉权除了可以溯及宪法,而且明载于《民法通则》,同时也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其结果,不仅言论自由不能像名誉权一样成为一个日常的诉讼主题,即使是作为一项抗辩,言论自由的理据也无法在审理民、刑案件的法庭上充分展开并受到重视。最后,在“名誉权诉讼”这一流行概括中,名誉权诉讼的另一面就被遮蔽甚至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宪法

宪法 1.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决定,不受逮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2.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迁徒自由 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下列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 5.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准予行使选举权 6.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是由()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依法纳税 9.《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0.下列人员中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11.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 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 15.《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6.《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的人除外。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17.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宪法并未明确要培训和选拔妇女干部 18.下列关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传教自由 1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人身自由 20.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基于网络的形成性考核(1)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A.宪法制度 B. 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 A.工人阶级 B. 农民阶级 C. 工农联盟 D.统一战线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A. 柔性宪法 B. 协定宪法 C. 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 A.5个 B.6个 C.7个 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A. 中央委员会 B. 中央政治局 C.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 中央书记处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A.17岁以上 B. 18岁以上 C. 19岁以上 D. 19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 A.公共权力 B. 选举制度 C. 主权在民 D.公民权利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社会主义制度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 A.宪法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政党制度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日本国宪法》 B.《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D.《挪威王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 A,钦定宪法 B.协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柔性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委员会 D.国务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

国家与农民关键在于权利

国家与农民:关键在于权利 物权法第四、五次审议稿中原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条款。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最终还是把这个条款删除了 改革30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境况有了明显可观察到的改观: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8年的4761元;农民衣食住行的变化随处可见,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也较之过去有了不小的进步,同时农民的精神状态也有所提振。 但是,我们也为真实世界的另一面而感到担忧。比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1978年二者差距为200元左右,2008年已经超过10000元,一些农民还没有脱贫,生活还很艰难;农民因征地而导致利益被侵害,甚至变成无地无业无岗的“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标准偏低,有时还不能瞄准对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迟迟不能建立,一些老农的处境令人忧虑;一些地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自然古朴的生活里完全没有文化的新意,等等。 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权利。尽管30年来,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总体上在逐步好转,农民获得了一组过去所没有的权利,但对农民赋权还远远不够。农民的世界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但是没有变化的他们在整个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他们仍然是弱势群体,还不能平等地分享改革的成果;他们的权利还不完整,权益被侵犯的事情还屡见不鲜。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第一,土地应该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但是农村改革迈出承包制的第一步后,就再没有实质性的第二步,以致农民的土地产权至今没有达到相对的完整,土地权益被经常分割,甚至侵犯。近些年来,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征地而引发的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不绝如缕,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农民缺乏完整的土地权利,在集体所有下没有充分的排他权利。西谚云“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指穷人自己所有的寒舍,不经同意,连国王也无权随便进入,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的重要性。抛开充满争议的所有权不说,中国农民连法律上的土地的抵押权也没有。物权法第四、五次审议稿中原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条款。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最终还是把这个条款删除了,并在其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显然是对作为产权的核心——处分权完整性的分割,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限制,实际上也意味着,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除了农作和自居,再没有其他用途。因而,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农民就不可能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获得就业转移和产业扩张的信贷资金;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果某位农民不幸得了大病,需要做手术,他丝毫指望不上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第二,农民得到了市场带来的好处,也深受市场波峰浪谷的冲击折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果实并不直接等于通用财富,有时多收了三五斗,倒成了农民的负担,农耕社会“丰收的喜悦”不再是必然的逻辑。对于高度分散的小农而言,社会化的大市场是一种难以驾驭的力量,以致谷贱伤农的现象屡见不鲜。 农民的这个遭遇,显然与政府调控和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从机制上讲,政府是否要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似乎主要取决于市民的态度和反应,而不是农民的诉求。比如,2007年猪肉价格大涨时,市民反应强烈,政府为之担忧,以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生猪问题,农业部的有关领导甚至一年开了近100个有关猪的会议,并采取了很多措施平抑猪肉价格。但2006年,还有2009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低迷,农民养猪收益大减,但政府关心的程度和支持力度显然与2007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再如,三鹿事件后,奶业受到沉重打击,奶农损失惨重。在某奶业大县,奶农把牛奶倒入一个大坑,竟然淹死了一头猪。但是,快一年时间过去了,政府在保护奶农利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还远远不够。 第三,农民可以流动,进城打工,权益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二十多年过去了,他们仍不能在城市落地。政府只是在统计中,把(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算作了市民,而并没有让他们真正变成市民。按照这样的统计,就有了一个自欺欺人的数据,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农民只剩了7亿多一点。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他们在城市辛勤地劳动,但并不是城市的主人。他们可能劳动2年,才能挣到自己亲手盖的一平米房子。这种状况必须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 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0年9月,在新泻市召开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会上,大阪律师协会的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公害对策基本法的争议点”的报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他们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中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来加以把握。 这一新的权利概念的提出,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引起了居民运动的负责人、法学界等各方面的极大反响。然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甚至,日本著名学者松昌悦曾指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

关于平等概念的论述

关于平等概念的论述 摘要:平等观念持久地影响着人类社会,人们对平等的认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有天赋人权说法,也有完全平均化,更有影响人们最深远的马克思学说。对于平等这个问题人们无时不在争论与探讨。 关键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平等观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一种思想有如平等观念那样强烈而又持久地影响这人类社会。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平等观念始终与人类历史的发展交织在一起。在各民族历史上,每一次反抗专制、压迫和剥削的民众运动,几乎都是以追求平等为口号和武器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平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无论国与国之间,种族与种族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无不在追求平等。而对于平等到底是什么,在如何看待平等问题上引起了无穷的争议。 关于平等的概念,在几大辞典中有所注释。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①而《辞海》中定义为:人们在社会上处于相同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②《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定义为: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③《哲学大辞典》中定义为:人们在社会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④综上我们可知,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地位的相同。 早期基督教的理论认为,一切人都是上帝的儿子,具有共同的人性,即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地位、荣誉以及他人的尊重。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享受同等自然条件的权利,所以没有人能比其他人的地位更高,大家在各个方面都是同等的。我认为我可以理解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全社会平均化,这种看法看似达到了全面的平等与公平,但是我觉得这是不人性化的,对于物质我们可以这样来这样平均划分,而人们精神层面的众多事物,我们是无法去简单地平均。此外,每个人在某些生理条件上是不一样的,对于某些物质的需求是不同的,完全平均化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天赋人权是很多西方国家立宪的根本依据,至今对全世界的人们产生深远影响,而使我们国家冲破愚昧与压迫的正是,“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所给的希望。 而对于平等的理解,马克思则认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自由发挥才能和满足需要的平等条件和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阶级对平等有不同的理解。”⑤具体说,马克思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彻底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人自身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实

“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

“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制度性歧视"存在的表现及其不合理性,阐释了在法治社会中,寻求从"农民"到"公民"法律平等的重要性以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必要性。 关键词:乡土社会农民平等权 按照一些城市市民固有的"市民偏见"和某些知识分子的"精英意识"设计,乡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农民就是农民,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他们自私、憨笨、无知、无序,因而很多人从心眼里是看不起农村和农民的。他们认为农民是中国现代化的障碍,农民拖了历史的后腿,农民只能居住在农村,只能从事农业活动,世代相继,以农为本,农村的民间习俗,土得掉牙的"民间法"已经足够运作和满足乡土农村的情况,或者说农村太落后,农民并不需要多少现代法律。什么公平、平等、公正这些所谓现代的西方的东西,农民们是不感兴趣的。这种论调听后极不舒服,恰恰相反,我认为现代农村对法律的需求很高,法律在中国乡土农村的实践和成功必须寻求真实的平等与公正,必须是"人的解放"。 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己走过了20年。20年来,中国大部分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今日的农村再也不是昔日费孝通先生笔下典型的"乡土中国"形象,单纯依靠习惯、习俗、民间法进行私了就可了事。社会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导向和民主政治在农村的推行使农民的角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今,农村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人口外流、承包管理、家族复兴、村政改革、减负改制等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已经显现,农村所昭示和暴露的这些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农村问题,"就农言农"已经很难改革下去。严肃来看,应把农村问题看成是更深刻的中国问题、法律问题。 从现代法治和普遍人权的眼光审视,中国农民存在着严重的身份不平等、不公正问题。翻看中国历史,整个中国农民史实质是一部被盘剥、被奴役、被压迫、被歧视而又不断抗争的血泪史,农民一直是作为被压迫主体,没有任何权利,是单纯作为接受权力支配的客体看待的。建国前,农民在政治上被压迫,经济上被剥削,毫无地位可言,公民权利的主导性地位无从谈起,三座大山压得他们沦为社会的最底层。解放后,农民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做了主人,然而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以及政治参与问题却遗留了下来,可以说,中国农民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但实际上并无民主的参政议政之实,更无工农平等的宪政之实,农民并没有分享到太多新制度的公正待遇,相反地,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得更大了。比如,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登记条例》就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户口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取消和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伴随户籍制度而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使中国农民长久蒙受"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被动地承受了"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其结果是导致了今天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形成了典型的的"二元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形成后,中国公民实质被划分成标志鲜明的两类人:农村人口和非农人口,农业人口除了升学、参军、招工而转成非农人口外别无它途。在此种户籍制度下,农民和市民之间划出了一道"身份鸿沟"。农民们为了摆脱自己的被动地位,为了"跳农门"而绞尽脑汁、不惜一切代价,不仅如此,农与非农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这些制度的不平等包括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分配、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

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和农民的互动

中国农史(Agricultural History of China)2010.4 传统乡规民约的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 —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和农民互动的视角 —— 党晓虹1,2樊志民1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2.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土地与环境学院资源管理系,Parkville,vic.3010) 【摘要】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传统乡规民约是在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和农民三方力量博弈和互动中不断向前发展演变的。乡村精英阶层是乡规民约的倡导者、制定者和执行者,国家政权是乡规民约的监督者和制度保障者,而广大农民则是乡规民约的主要施受对象,是决定乡规民约能否顺利贯彻实施的主要力量。只有保证它们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正确的角色分配,特别是确保农民阶层在乡规民约制定、实施过程中话语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才能保证当代乡规民约良性发展和有效实施。 【关键词】传统乡规民约;国家政权;乡村精英;农民 【中图分类号】S-09;K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4-0100-06 The Historical Reflection and Modern Inspir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Rules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elites,state and peasants —— DANG Xiao-Hong1,2FAN Zhi-min1 (1.College of Humanities,Northwest Agriculture&Forestry University,Yang ling712100; 2.Department of Resources M anagement and Geography,the University of M elbourne,Victoria3010,Australia)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way of village control,the traditional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rules evolved and developed continually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elites,governments and peasants.Within this sys-tem,these three powers played different roles.Village elites were advocators,constitutors and executants of these rules,the governments of the different levels were supervisors and supporters of them,and the peasants determined whether or not these tradition rules were successful.So,we should ensure smooth relationship and correct allocation of rules between them,especially ensure the peasants’right of speaking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villager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order to ensure a healthy development and effective execution of moder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rules. Key words:traditional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rules;government;village elites;peasants 在传统乡规民约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无时无刻不浮现出国家政权、乡村精英阶层以及农民阶层三方力量的身影,他们之间的博弈和互动,直接影响到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路径和乡村“自我管理”的具体成效。相较于古代农村社会,当代农村社会的基本格局并未发生太大变化,乡村精英阶层、国家 [收稿日期]2010-07-01 [作者简介]党晓虹(1975-),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资源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樊志民(1957-),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史与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 100

一种国家与农民关系角度的解读

一、引论:村民自治深层次的困境农村集体化改革以后,以“一大二公”为主要标志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农村基层组织亟待重建以确保国家以对农村资源的控制与汲取,同时适应国家尚未明晰的市场化改革的环境。正如徐勇教授所言,“国家当时面临的紧迫形势是如何迅速填补传统的,政治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度废除后出现的某种公共权力和基层组织的‘真空’,以及如何迅速解决基层社会运行的‘失范’问题”。(徐勇,1997)。在结合地方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中央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把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民主制度。虽然村民自治在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农民民主意识、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难以摆脱两难困境。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上级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要粮、要钱、要命”,作为上级政府在农村的“代理人”,代理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既然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合法组织,就必须做好“当家人”,争取村民利益最大化。在国家与村民的利益博奕过程中,村民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胳膊拧不过大腿”。为了完成国家的任务,在上级政府的压力下,村委会的立场往往倾斜向不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一端。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实质上成为乡镇机关的延伸与附属。在传统的财政分配格局下,农民的税费负担成为村民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焦点。由于税费征收的制度弹性使得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反而愈加紧张。实践证明依靠村民自治解决不了农民负担沉重,农民与国家关系紧张的问题,因为来自国家的行政权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自治权的运作。二、税费改革与村民自治:从国家与农民的角度进行考察(一)税费改革的国家动机分析单纯地来看,国家税费的直接动机在于减轻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但这些分析都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国家不得不下大力气冒着风险进行税费改革。减负增收,扩大内需都是改革的目的而不是进行变革的原因。本文认为,国家之所以这么做,是想重建国家与农民在新形势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打通国家与农民良性对话的机制,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农民对国家的信任危机。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的重要标志在于国家开始放弃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在政治、经济一系列领域放权让利。乡镇政府在此时期被赋予了“国家代理人”的使命。但是乡镇政府体制自产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所谓“先天不足”,是指乡镇政府体制是人民公社解体后的替代品,是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安排,带有强烈的国家意志的色彩。因此,它不是市场经济环境发育的产物。所谓“后天失调”,是指乡镇政府体制自身角色定位的冲突。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农村地区的良法权威与社会秩序。但是在传统的“压力型体制”之下,乡镇政府的职能被严重扭曲了,乡镇政府实质上成了上级政府在农村的派出机关。一方面,他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完成国家各项指令性计划和来自上级的各种“比、学、赶、超”任务;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和分散的、极难组织起来的农户经常打交道,从农户那里汲取所需要的资源。“乡政”在国家与民众之间,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纪人”的某些角色(吴理财,20xx)。由于财税体制的固有缺陷,即其本身倾向于中央集权的性质使得乡镇政府在征税过程中为了争取政绩,就不免要侵犯农民的利益。以县乡政府官员为代表的乡村权势阶层就会利用制度的漏洞向农民过重催粮派款,满足利益膨胀的需要。久而久之,国家与农民又胜对话与沟通的机制难以建立。农民以拒绝纳税交费,集体上访等不合作姿态,表达自己对国家的不满,农村面临着普通的政治危机。在这种形势下,税费改革应运而生。(二)税费改革对村民自治的效应分析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下,国家的权力下沉至农村。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农民非但没有财产权利,而且没有“退出权”,即农民自由进出这一组织的权利被国家剥夺了。与此同时,农民的食物获取权也被剥夺了(林毅夫,20xx)。总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众与国家之间谈判权、土地财产权、剩余索取权、决策权、民主选举权、自由迁徙权都丧失了。但是这一切都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No .4,2005(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 (Vol .7.No .4) 理论探讨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⒇ 张 瑜 钟菁华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 [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 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 ”的意译,简称“等”。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 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 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 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 )之意。用意大 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罗尔斯则更加注重平等的道德根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强调平等的哲学基础,认为“平等的基础是人人皆同样具有自由意志”。实际上,法律平等的基础可以是多元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心理基础、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以外,至少还有生理基础和经济基础。平等的生理基础就是指从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都是一样的来看,人和人是平等的。平等的经济基础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要求人们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人与人平等。在“法律平等”的五大基础当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平等主义思想家把实现平等看作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他们认为,法律担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保证所有公民得到不受歧视的同等对待,不偏袒某一些人或反对另一些人。自由、博爱和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这些口号见诸于当时颇为浪漫主义的学说(例如卢梭学说)中。卢梭提出了一种设想,即这种平等是能够实现的。这一设想在许多宪法中得到了贯彻。这些宪法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是构成法治概念的基本设想之一。然而,社会现实已经表明,思想家们所设想的平等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实现的,法令全书中不提平等。美国宣布所有公民平等的原则已将近200年了,但南部各州的现实却是对黑人的严重歧视,直至本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才修改了某些最不公正的规定。因此,平等的观念并不一定必然使平等权得到即时的保护,它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法律上所说的人人平等中的“人”是指抽象的人。但如果我们一旦把目光转向具体化的人具体的历史时代,人性的平等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二、平等的性质 平等的性质向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平等只是一种原则,因为平等权和其他的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在探讨人权的体系或分类时,平等一向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是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一样适用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平等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其实,平等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原则也是权利。平等成为法律权利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的结果。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理念,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人们看成是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实际法律的平等,还应该是立法上平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学中,对于宪法的该规定,通常理解为宪法规定的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既指平等权,也是指平等原则,这是学术界的通说。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为三大基本人权之一,与《世界人权宣 言》(1948年)中之规定相一致。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 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平等作为原则,是指导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即国家权力行使的指导思想。 三、平等权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有学者将平等的内涵划分为两点:无差别和按比例。他认为“无差别”是不论人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差别,但只要他是人类的一员,就应该平等的无差别的享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而“按比例”则首先承认人是有差别的,人应该得到与自己身份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平等,这种相对平等从内容上体现差别,也就是说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本质上的平等。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所谓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实际上法律中已经对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进行了一定的调和,一方面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规定了一些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等。 (二)立法上的平等和适用法上的平等 平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上的平等。前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下转第81页) ⒇ [收稿日期]2005-05-12[第一作者]张 瑜(1980-),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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