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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1998年10月26日)

粤密局〔1998〕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查处泄密事件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泄密事件:

(一)窃取、刺探和非法传播国家秘密的;

(二)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提供国家秘密的;(三)盗窃、出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密品的;

(四)利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普通传真、没有加密的计算机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工具传递、扩散国家秘密信息的;

(五)因主观过错,造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密品丢失、被盗的;

(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下落不明,一定期限内(详见第八条)未能找到的;

(七)未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组织机构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出境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新闻媒体传播国家秘密的;

(九)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认定的其它泄密行为。第四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项工作,内容包括:

(一)查明泄密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

密级,泄密的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由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二章泄密事件的报告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第七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

24小时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地(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内容;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相关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政治面目、住址等;

(四)发生泄密事件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给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危害;

(五)采取补救措施情况和初步调查方案。

报告泄密事件时,必须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泄密案件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在上报后一周内要续报查处情况。

第八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下落不明,绝密级24小时内、机密级48小时内、秘密级72小时内查无下落的,要在时限的第二天向上级主

管机关的保密组织机构和当地(或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如果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30日内、秘密级60日内仍查无下落的,以泄密论,由保密工作部门立案查处。如上述密级文件在超出规定时限在内部找到,并证明没有泄密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组织机构和负责查处该案的政府保密工作部

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确能证明没有泄密的,可以销案。第九条各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发生、发现的泄密事件,应在接到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报告后24小时内,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接到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报告后,如对泄密事件基本情况不够清楚的,应在一周内将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立即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条下级保密工作部门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泄密事件后,应立即着手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对事实清楚,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确需承担责任的泄密事件,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对处理结果认为有失偏颇的,要及时向

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部门必须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取得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以便于对泄密事件开展调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泄露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泄露多项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县处级以上干部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章规定,对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泄密事件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保密工作部门将依据有关保密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要求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查处泄密事件的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下列泄密事件: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三)向他人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产生严重

危害的;

(四)省委、省政府交办查处的;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或同意查处的。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下列泄密事件:

(一)泄露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

(二)辖区内发生跨县(市、区)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辖区内发生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后果严

重或影响较坏的;

(四)市委、市政府交办查处的;

(五)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或同意查处的。

第十五条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保密工作部门参与查处发生在辖区内的泄密事件。

第十六条省直单位参与查处发生在本单位及其下属

单位的泄密事件。

第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和保密工作部门在查处泄密事件时,对所泄露秘密事项密级的鉴定,应按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执行。如遇到所泄露事项密级不清,又难以鉴定的,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助鉴定。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和保密工作部门接到泄密报告后,要立即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并协助和指导泄密单位将泄密情况查清楚。

第十九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与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含中直驻粤单位),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发生意

见分歧需要协调的,应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省保密工作部门出面协调。

第二十条发生涉及部队有关单位的泄密事件,由有关单位按部队有关规定查处。如省、市、县(市、区)直单位和部队有关单位之间因发生泄密事件需要协

调处理的,可提请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协调;地方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与部队团以上单位的保密工作机

构在泄密查处工作中需要对方支持配合的,可以直接联系,相互之间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与发生泄密事件的有

关单位在查处泄密事件时,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工作条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查处,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密工作部门同法院、检察、国家安全、公安、

纪检、

监察、海关查处泄密事件协调配合的办法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属于触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报保密工作部门;决定不予以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报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并认为属于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相应的国家安全机关;未设置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应移送相应的公安机关,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及时审理,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处情况及结果通报保密工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报保密工作部门,并将材料退回。

第二十四条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被丢失、被盗、抢劫或可能被非法携运出境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并协助相应的公安、国家安全或海关追查和采取措施。公安、国家安全或海关应将查

处情况及结果通报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检察、国家安全、公安机关查处的泄密事件,证实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须作违纪处理的,应移送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处理。保密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交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泄密责任者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在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检察建议送达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并应将法院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责任者作出的判决书或决定书复印件抄送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违纪案件,需要保密工作部门协助时,保密工作部门应积极会同查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对应作违纪处理的泄密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者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管辖范围受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保密工作部门对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泄密案件,应根据职权范围,积极予以协助。对其中需要请示报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事项,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泄密的案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监督发案单位采取和加强保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海关在旅检、邮检中发现有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立即将有关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查扣,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在七天内移送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查处。保密工作部门应立即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有关海关。

第五章泄密事件的处理和结案

第三十二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在泄密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查处结果。三个

月内未能结案的,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原因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并加紧查处。负责组织或参与查处的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

第三十三条泄密事件的结案应当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已经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泄密事件查处结案时,应具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泄密案件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二)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说明、汇报或检讨书;(四)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包括:本单位的处理报

告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刑事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分决定、党内处分决定、报通批评材料、给保密工作部门的处理报告等;

(五)单位应负的责任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由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本条中的“情节较重”,是指下列情节之一:

1、泄密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而泄密的;

3、泄密虽然危害不大但两次以上或数量较多的;4、利用职权指使或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而造成泄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隐匿不报的;

6、不如实提供泄露国家秘密情况的。

本条中的“情节较轻”,是指初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事后能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且能证明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本条中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初次过失泄露一项绝密级国家秘密,事后能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且能证明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接到泄密事件结案

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终结报告表》,逐级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或查处泄密事件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其改正;对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泄密事件工作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保密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揭露泄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样本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YHNB/B 6- ] 第一条涉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二条发生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应在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 第三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书面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报告。 第四条公司在接到发生泄密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五条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各部门不得推诿,必须积极组织力量协助追查,以挽回或减少失泄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报告泄密事件,应到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具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事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发现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八条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发现泄密事件后,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及未查出结果的原因。 第十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整改及时。 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在泄密查处中需要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请

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YHNB/B 20016-2016] 第条涉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条发生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应在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 第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书面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报告。 第条公司在接到发生泄密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条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各部门不得推诿,必须积极组织力量协助追查,以挽回或减少失泄密造成的损失。 第条报告泄密事件,应到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具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事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发现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条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条发现泄密事件后,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及未查出结果的原因。 第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整改及时。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区 县 单 驻 单 现将省 颁 省 理 罚规 粤 简称 规 转 给 们 请认 贯 执行 结 单 须 认识 规 切 贯 执行 规 领导 规 颁 省 监 理 执 省 规 单 贯 执行 规 为 项 来 对贯 执行 规 领导 时组 职 认 习 规 理 规 觉 项 认 规 传 单 利 报 标语 传 时 众 职 传 规 内 让 规 内 证 规 贯 认 规 规 监 贯 执行 规 贯 执行 例 细则 监 理 罚 例 规 结 来 监

执 员 规 严 执 办 不断 监 力 执 省 理 罚规 为 理 财产 财产 例 细则 结 省 规 省 围内 违 理 行为 理 罚 例 规 应 责 罚 规 列违 理规 行为 严 对责 罚 违 规 标 易 易 场 热 夹带 进 场 令 违 规 不 专 证进行 易 易 负责监 员 职 损 六 不 规 标 绝 难 监 员进行 监 检 执行 乱 场 灭 隐瞒 不 责 罚 行为

列行为 责 对责 罚 监 便 理 现场 转 许 证 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隐 塞 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扩 项 监 审 对 单 ‰~ ‰ 罚 责令 应 时报 监 验 验 对 单 罚 验 监 计图纸 对 单 计单 单 负 责 ‰~ ‰ 罚 责令 规 罚 县 监 执行 罚 监 员 违 理 罚 书 当场 罚 执行 规 罚 须 违 理 罚 书 财 罚 罚 缴财 罚 单 应 罚 书 内 纳 罚 不 纳 罚 ‰ 滞纳金 对 单 罚 应 税 利润 列 不 列 产 对 单 关 罚 应 预 资金 列 对责 罚 不 单 报销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保密管理工作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部门或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 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 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 包括: (一)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 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 第九条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一般泄密事件由 委员会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保密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各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 (二) (三)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

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10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我公司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办法。 本文适用于对我公司发生的泄密事件的处理。 2 引用文件 《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 定义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4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报告 4.1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司保密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报告。4.2 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保密办公室及时组织对泄密事件进行核查。 4.3 保密办公室在初步核实情况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保密部门和保密管理机构 报告。 4.4 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秘密级内容泄露时应在24小时内报 告。 4.5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5.1 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4.5.2 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4.5.3 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5.4 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4.5.5 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5.6 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4.5.7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查处 5.1 泄密事件发生后,公司保密委员会应立即组织保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成查

处组对泄密事件进行认真查处。 5.2 泄密事件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各部 门不得相互推诿。 5.3 保密办公室要督促泄密事件发生部门及当事人即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 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 5.4 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保密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保密部门和保密管理 机构报告泄密事件查处情况。 5.5 报告泄密事件查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5.1 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5.5.2 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5.3 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5.5.4 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5.5.5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5. 6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逾期不能终结的,公司保密委员会 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向上级机关和保密管理机构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原因。 6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或阻挠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保密奖惩制度》和《保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5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二)抽样方案。消防器材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线下销售者处作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2.GB 6246-2011《消防水带》; 3.GB 8181-2005《消防水枪》; 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干部职工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

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长和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 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

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 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投资发展部人员浏览使用,其他人员使用需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八条项目库的管理权限。项目库由投资发展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项目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项目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对项目的推荐意见,将项目进行分类。 四、项目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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