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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版强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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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版强条整理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当站台设置站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

9.4.4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

10.1.3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1.1.6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地下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地铁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

13.1.4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有排烟、通风功能;

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14.2.5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14.3.1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屋面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当按照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计,设计降水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5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

15.1.6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15.1.7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车辆基地内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15.4.1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

15.4.2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

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出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保护层。

17.1.3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9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4.9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2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

1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

7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18.1.9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19.3.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面、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4.5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成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

2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

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3.3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应具备下列功能:

1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

2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

3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监控车站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

5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21.7.6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1乘客信息系统的数据线和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3数据线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屏蔽电缆。

23.1.7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4.8.1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

25.2.8当电梯兼做消防梯时,其设施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功能,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26.1.7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7.3.8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

27.4.2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库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28.1.5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2.1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8.2.3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8.2.5

28.2.9车站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然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级难燃材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

1

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

级的难燃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采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

1

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等制品。

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火灾时在6min 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近战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28.4.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8.4.2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措施:

1地下车站的站台和站台;

2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28.4.7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主要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28.5.1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28.5.5地铁应设置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并应在车站及车辆基地设分机。

28.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28.6.5下列不问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28.7.1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三)--施工及验收

第三篇施工及验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 一般规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能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

取两处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3 基本规定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 喷头安装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 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 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建筑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一)----建筑给水排水

第一篇建筑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水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条文说明: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系统中。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条文说明: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纹说明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6地铁的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交叉处,应采用立体交叉。 5.2.1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列车设计运行速度和工程难易程度经比选确定,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2.1规定的数值。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0.1 强制性条文 1 第3.1.1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第3.1.5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第3.2.3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第3.2.9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 第3.3.4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 第3.3.5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 第4.1.12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 第5.1.11条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 第6.1.12条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8.2.4条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8.3.4条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 第9.1.8条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第9.1.13条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9.1.14条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 第12.5.6条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 送检项目 1 第4.1.3条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 第5.1.3条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 第6.1.3条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 第7.1.3条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 第8.1.3条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建筑防火强条汇总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的第、、八 、、、 4) 、、、、 3、5、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 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以下 简称《高规》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 二类建筑《高规》表。 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规》表、表。 (一) 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 共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 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 .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 高级住宅, 19层和 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 重要公建,包括医院、 高级旅馆、 藏书 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 科研、档案楼; (3) 省( 含计划单列市 )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⑷ 高度超过50m 的一般公建; ⑸每层面积超过10000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02的商住楼。 、民用项 目 、、、 4、 5、 6)、、 2、 3、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中的第 、、、、2、 3、 4、 5、 6) 、、 2、3、4、5、6) 、、、、、、 2、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2018版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4)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8)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1) 10《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22) 11《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22) 1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23) 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23)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24) 15《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24) 16《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4) 17《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26) 1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6)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0) 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5)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36) 2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6) 2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37) 2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7) 2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7) 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8) 2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 28《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9) 2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41) 30《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41) 31《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41) 3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2) 二、智能化专项设计主要规范 (43) 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3) 3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3)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49)

(质量管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

(质量管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

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3.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墙和点支承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是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5.1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体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6.2.1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度比bo/t 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小于2.0mm;当横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度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 8.2.2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 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皮厚度不应小于0.7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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