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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环保窗口

附件2、

贺州市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环保窗口)

一、事项名称:销售、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

(行政许可)

二、办理单位: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三、适用范围:贺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使用Ⅳ、Ⅴ类密封放

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延续、变更、

注销。

四、首问责任人:

五、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六、申报条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申请单位编制了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

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Ⅳ、Ⅴ类密封放射源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持证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发生改变,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许可类别降低或部分应用项目终止。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项目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许

可范围内。

2.开展了核技术应用项目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按要求编制了持证期间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3.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得到落实。

4.辐射工作人员均已按要求参加了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

七、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填写,不得涂改。

3.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

(3)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

密封放射源明细: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贝可)、标号、编码、类别、用途、场所、来源等。

(5)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环境保护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

书》或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

(6)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销售、使用Ⅱ类密封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余为大专以上。

(9)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

4.第3条所列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

2.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的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年度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报告;

6.部分终止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活动的,还应出具单位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对单位射线装置报废的意见。

7.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法人变更的需出具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参加培训满四年的须提交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2.单位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对射线装置报废的意见。

3.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

(五)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八、办理程序:窗口报送→由污染防治科主办→分管副局长

审批→窗口领件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后需要监测、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贺州市政务中心2楼南大厅环保窗口

十二、咨询电话:0774-*******

十三、举报电话: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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