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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衡水市住建局下发通知:物业这些收费必须对居民公开

2016-07-14 衡水日报社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的财务公示制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此项工作的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开展了一系列明察暗访检查,为进一步增强物业管理收费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现就物业服务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公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等,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要求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2、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要求每年三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要求每半年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

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要求每半年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提升年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排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2、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做好答复和说明工作,保证整个沟通渠道的畅通。

3、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实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取消评优资格,监督检查给予不合格,并将严肃处理。

2 河北省物价局住建厅下发通知—今冬不得单列收取供热二次加压费

时间:2016-06-30 15:25 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

今年冬天,如果有供热企业再向您收取二次加压费,您一定要拒绝了。21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年冬天,如果有供热企业再向您收取二次加压费,您一定要拒绝了。21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小区供暖价格不一的情况。二次加压费成为其中一个取暖“加价”的原因。据了解,有的小区是按建筑面积计算,也有的每月每平方米比政府定价再多收一些。而涉及的物业公司及热力公司大多以小区换热站已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如果不自备换热站,一些住户的温度就上不去为由,收取相应费用。

按照此次《通知》要求,供热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该《通知》还明确,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此前相关文件,若与本通知不一致,则均以本通知为准。(宗

3 衡水人买房子要缴纳哪些税?

时间:2016-07-21 10:35 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商品房缴契税分六种情况

二手房税费缴纳买卖双方不同

截至6月底,衡水市区已经签订合同并备案的商品住房7940套,同比增长7.6%,完成房产过户的二手房2346套,同比增长54.8%。“买房子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赠与与继承哪个税费更少?”房产交易中,相关税费如何缴纳备受关注。近日,通过咨询衡水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局相关人士,我们为购房者整理出购买新房、二手房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明细及计算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

只需缴纳契税分六种情况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需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合同、发票、身份证(如果是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需要公证书或者律师授权委托书)、户口本。另外还需要填一份“住房套数诚信保证书”即可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计税对家庭概念的解读,不同于婚姻法。住房套数所指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即使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税法来说,婚前个人房产也属于家庭房产。

根据商品住房现行政策,购房人在取得发票情况下,只需要缴纳契税,具体征收额度将根据6种情况区分征收:

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税率1%;

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税率1.5%;

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税率1%;

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税率2%;

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144㎡,税率3%;

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大于144㎡,税率4%;

对于商品非住房,根据现行政策,购房人在取得发票情况下,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契税税率为4%,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手房

买卖双方缴纳税费不同

■税费分类

按照规定,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税收和费用两部分。税收主要是指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是指住建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例如测绘费、登记费等。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卖方需要缴纳的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平移了以前的营业税征收政策和税率,但最新政策不再以面积区分,而只看房产证是否满两年。

增值税缴纳规定:满两年的住宅,免征增值税;未满两年的住宅,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不含税成交价×5%。

注意:购买时间是否满两年,是指产权证书或契税票所载日期是否满两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方式:所得额的20%,也就是说两次交易差额的20%、(售房价—购房成本—合理费用)×20%。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并且产权证书取得时间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全免

二手住宅交易过程中还涉及到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对个人转让住宅的,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

契税

税率为交易价格的1%至4%,具体按照面积和套数对应不同计税标准:

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税率1%;

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税率1.5%;

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税率1%;

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税率2%;

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144㎡,税率3%;

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大于144㎡,税率4%;

此外,二手房过户交易过程中还涉及一些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转让手续费

二手住宅转让手续费=房屋面积×3元/平方米,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此外,还涉及测绘费、评估费等。

房产赠与过户如何缴税?

赠与过户是亲属之间比较常见的房产过户方式。从税法角度讲,赠与的优惠条件仅仅适用于直系三代以内的无偿赠与,也就是说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父母,子女之间,以及亲兄弟姐妹之间。非直系的亲戚之间赠与也不享受税费优惠。

赠与过户获得的住房,如果是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征赠与方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受赠方只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契税按照法定税率4%缴纳,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缴纳。

所需材料公证处需要卖方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套、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权证复印件一套。住建局需要材料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不过还需要公证书原件一份。

房产继承过户如何缴税?

房产所有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可申请继承,持继承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

继承房产的费用: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不涉及税,对继承人免征契税。只有少量印花税和公证费。

所需材料: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住建部门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夫妻析产双方均免税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的析产,一般会有婚内析产和离婚析产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的是夫妻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双方都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析产首先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单方财产,在离婚时给对方,需要按照交易买卖来征税。

析产过程是先到公证处做析产公证,再到住建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除其他材料外还需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非住宅缴税不享受优惠政策

在日常交易中,除了住宅类房产,有时还会涉及门市、车库、网点、写字间及商业住房等非住宅类的房产交易。对非住宅来说,析产、继承、赠与,税费都一样。

转让非住宅和住宅最大区别是:不能享受房产交易税费的优惠政策。

转让非住宅涉及到的税种包括:

增值税:可以按照两种计算方式选择,(此次计税价格—上次购入时发票金额)×5%;另一种是对于不能提供上次购入发票的,按照总金额的5%计税。

土地增值税:这是一个超率累进的税种,需要首先算增值额,相当此次买入价减去原价以及可抵扣成本,再计算增值率,然后再根据增值率套相应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增值率未超过50%的,税率30%;增值率超过50%未超过100%的,税率40%;增值率超过100%未超过200%的,税率50%;增值率超过200%以上的,税率60%。如不能提供原始凭证,可以按照5%定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出让住宅交易是一样的标准,但是不区分年限。

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

受让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万分之五的印花税;4%的契税。

办证流程和住宅交易一样。

4 买房如何选楼层?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时间:2016-07-14 16:27 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人们往往会为选择哪个楼层而纠结。到底选几层好?我市房地产业内人士封辉提示,每个楼层各有特点,购房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而不要盲目跟风。要综合楼间距、采光、通风、视线、景观、周边配套、家庭成员实际需求等多方面考量,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对于高层楼房,1至2层的优点是适合有老人的家庭居住,出入方便,贴近自然,俗称接地气,万一楼层发生火灾等意外容易脱身。缺点是采光时间较短,不安全(最易发生偷盗事件),蚊虫多,汽车尾气、扬尘污染较重。

2至8层的优点是等电梯时间短,出入方便,同时可以走步行梯锻炼身体,遇火灾容易逃生。缺点是或许会有临街底商,会有噪音,油烟、人流、车辆等影响,同样也面临采光时间短、视线不开阔等问题。

9至12层的优点是楼层居中,光照、空气等都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停电的话,爬楼梯也在接受范围内,高度适宜,价格相对整栋楼来偏低,综合性价比较高。缺点是视野一般。有人认为9层至11层是扬灰层,灰尘都会悬浮在这个高度。物理专家指出,扬灰层只是一种说法,并无科学测定。一般情况下,空气中的污染物随气流不断沉降和流动,在空中没有污染源的情况下,楼层越高,空气相对越干净。

13至24层的优点是接受度最佳采光时间长,视线开阔,景观最理想。缺点是价格偏高,等电梯时间长,遇突发事故不易脱身,临街可能面临低频噪音的影响。

25层以上的优点是视野开阔,风景独好,价格低,发生火灾时,可以从房顶施救,而且相对干净,不必担心蚊虫、灰尘等困扰。缺点是水压不足,风大,夏天热冬天冷,有可能受漏水困扰。

业内人士的建议是,先挑楼盘再挑楼层,品质好的楼盘很多问题都会避免。如果住在容积率高的社区,无论你住哪层,都不会有高质量的生活,噪音、灰尘的污染不可避免。如果在容积率低的社区,就是在低层采光也会很好,灰尘、噪音也不会有。如果这个楼盘结构好、质量好,雷击、漏雨现象就不会出现。还有价格,楼层越好价格越贵,要根据需求量力而行,不要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对于多层楼房,优点是公摊少;由于受各种限制,房子通常只能是板式,大多南北通风;少了柱梁的限制,户型方正实用;加之没有电梯,少了电梯井、候梯厅等公用建筑面积,房间利用率高。缺点是,因为大多是砖混结构,成本低,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低40%左右。这类房子的耐久性一般,折旧较快。在选择这些房子时,多层的好楼层为3、4层,在楼体的中间位置,通风采光都不错,避免了一楼的易潮湿、灰尘多、噪音大,以及顶楼的冬冷夏热、易漏水等缺点。多层步行梯对于年龄大的人群颇具压力。

5 二手房交易需交哪些税?

时间:2011-10-13 13:39 ——《湖城楼市》记者就群众关注的存量房交易税收问题专访税务部门

目前,全市存量房交易日趋活跃,但很多群众对交易过程中需交纳哪些税,走什么样的程序,又有哪些情况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甚了解。为此,本刊记者特地走访了我市税务部门。

由于房地产税收近年来的持续快速增长,掩盖了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存量房的计税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此,衡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首先是可以解决存量

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不实的问题。通过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实现堵漏增收、公平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可以实现存量房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接轨。使存量房交易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实际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使国家能够通过税收调控参与到房地产升值的再分配当中,扩充了地方税收入增长的空间;最后是可以利用税收杠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之风,将房地产市场由投资炒作转变为消费需求,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问:什么是存量房和存量房交易?

答: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通俗地讲就是二手房交易,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问:个人存量房交易都需要交纳什么税?

答:存量房交易买卖双方为个人的,均为纳税义务人,都需要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五税两费。

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问:个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程序是什么?

答:个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时需带房产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契约等资料,首先到咨询岗位指认房屋确切坐落地理位置,然后到评估采集岗录入实际成交价格及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结果通知单》后,就可以到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事宜。

问:营业税怎么计算?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转让房产应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营业额),包括为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税收优惠有: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

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问: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自2010年8月1日起,核定征收率按3%执行。

税收优惠: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问:契税税率目前按多少执行?对首次购房有什么优惠?

答: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1)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税率减半征收契税;(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1)2008年10月31日前,按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政策征收契税;(2)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1%税率征收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问:营业税和契税优惠政策里都提到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那么在税法里对普通住房是怎样界定的?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问:对于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个人销售住房未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征税?会承担法律后果吗?

答: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计算缴纳税款,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交易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交易额。

对于这种行为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中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9月19日起,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一定要如实申报存量房成交价格,诚信纳税。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思思)

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8-25 10:42 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5]128号)精神,积极推进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城郊村、建制镇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成片危旧房屋、村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的要求,新启动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80%以上,纳入2016年开工任务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货币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统一购买、建设安置房房源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前期手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立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证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以及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奖励、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购房款等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管委会)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管委会)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政府(管委会)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

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并出具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可上浮10%,制定具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当地政府研究批准后发布执行。

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市房屋征收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坚持采取一定的鼓励和奖励政策,引导被征收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

购房券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方式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报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的市场交易服务平台。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安置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第十四条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二)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五)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五条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范围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登记。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流程: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经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审核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房源和价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流程:(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管委会)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

(三)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房屋征收、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政府(管委会)要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衡水购房税费计算方式及过户手续全攻略近日,衡水市综合开发管理处为买房置业者梳理出了一套有关购房税

费的明细,以及各类买房税费的计算方式。让您买卖过户房产,轻松掌握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三种大税种计税标准。

一、新建商品房交易,办理注意事项

(一)新建商品房需提供的资料对于新建商品房来说,只要流程上开发商手续齐全了,住建部门可以走办证流程后,地税部门根据住建传送的信息、合同码调取信息受理。主要手续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身份证(如果是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需要公证书或者律师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计税对家庭概念的解读,不同于婚姻法。住房套数所指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即使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税法来说,婚前个人房产也属于家庭房产。

(二)对于商品房现行政策,购房人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契税。具体契税征收额度将根据6种情况区分征收:

1、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为1%;

2、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

3、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为1%;

4、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2%;

5、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144㎡,契税税率为3%;

6、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大于144㎡,契税税率为4%;

(三)新建商品房应交纳的房产费用,每平方米收取1元的测绘费

二、二手房交易,这些税费要明确

(一)二手房交易税费分类

按照规定,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税收和费用两部分。税收主要是指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是指住建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例如测绘费、登记费等。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下面从买方、卖方两个角度进行税费缴纳详情分析:

(二)二手房交易时卖方需要缴纳的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交易额的5.6%。增值税是平移了以前的营业税征收政策和税率。以前的政策还会区分面积,最新政策不再以面积区分,而只看房产证是否满2年。

增值税缴纳规定:

(1)满两年的住宅,免征增值税;

(2)未满两年的住宅,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不含税成交价×5.6%。

注意:购买时间是否满2年是看产权证书或契税票所载日期是否满两年。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征收方式:一种是定率征收:在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购房票据的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按照房产交易总额的1%征收;还有一种征收方式是:所得额的20%,也就是说两次交易差额的20%,(售房价—购房成本—合理费用)×20%。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并且产权证书取得时间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全免。

二手住宅交易过程中还涉及到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对个人转让住宅的,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二手房交易时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税率:交易价格的1%——4%。具体按照面积和套数对应不同计税标准:

(1)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为1%;

(2)家庭唯一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

(3)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为1%;

(4)家庭第二套住房,且房产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2%;

(5)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小于等于144㎡,契税税率为3%;

(6)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且房产面积大于144㎡,契税税率为4%;

此外,二手房过户交易过程中还涉及一些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2、转让手续费

二手住宅转让手续费=房屋面积×3元/平方米,该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3、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4、评估费:需要评估时,按千分之二点五征收。

14日,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新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中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

对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

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对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不进行调整。

“老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

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等人员

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

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

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纪任舍)

(责任编辑:water)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 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 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 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 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 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 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

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十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定稿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法律法规概述

概述 一、法规内容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治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生效、2012年10月24日修改)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证监会 07年8月1日施行) 2.期货交易所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3.期货公司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9日)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 (证监会、07年7月4日) 5.期货从业人员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7月4日)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治理规定(试行)

(证监会、2008年5月1日施行)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方法》 (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治理方法 (证监会、2013年7月1日施行) 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20日) 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治理规定 (证监会2009年9月1日施行、2012年2月2日修改)11.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2010年2月5日、施行、2013年8月2日修改)1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方法 (证监会2011年5月1日) 13.期货公司资产治理业务试点方法

(证监会2012年9月1日) (三)协会自律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中期协、2008年4月30日) 2.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治理规则(修订)(中期协、2013年9月3日施行)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法 (中金所 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6.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 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云南电解铝)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45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的手工产业,历史悠久,相传发源于唐,盛于宋,用于营造欢乐喜庆的气氛。发展至今,焰火表演已成为国家重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节目之一。 相比其发展历史,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出台发布了一系列烟花爆竹的法规、标准,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快速提升。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烟花爆竹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被列入高危行业。因此,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首先要遵循《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性法律的要求,涉及职业病防治、消防安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还需遵循相应具体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需进行刑事处罚的,则需按照《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要求。 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系列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该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的调整,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状况的改变和其他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修订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2012年7月1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象和实施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其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6月4日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标准体系框架 烟花爆竹的标准管理工作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质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主管安全标准,公安部主管运输、燃放标准,同时,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具有标准的批准颁布及监督管理职能。 烟花爆竹的标准制修订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完成。目前,烟花爆竹有多个技术委员,包括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烟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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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docx

.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制(修)订识别(更新)获取途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适用条款索引状态获取部门日期时间径 一 安全生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13号全文 有效安监总局 全公司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0月 3日 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2016/9/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主席令第 52号全文 有效安监总局综合部安大会常委会 2016年 8月28日 网站环部 32008/10/282009/05/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6号 有效安监总局综合部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会全文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环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章防治有效 环保部网 综合办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2015/1/12015年1月2日环部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污染和其他公害站 生产部 52009/8/272009/8/27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18号 有效中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会全文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综合部 6 72015/8/292015/11/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134 条,第 135 条,有效中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36,1,146 条2015年 11月 2日 网站 全公司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2005/8/282005/12/1 第十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40号第四章、第六章 有效中国政府 综合部法常委会 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2012/10/262013/1/1主席令第 65号第28条第48条 有效中国政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月1日 网站综合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2007/8/302007/11/1 第十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 69号第二十二条 有效中国政府 全公司法常委会 2012年 10月 2日 网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3/6/292014/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主席令第 4号 第二章,第五章,第有效中国政府法会六章 2014年1月1日 网站 全公司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法律法规概述全面讲解(word版)

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章期货交易主体 期货行业协会 一、性质 1、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2、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二、机构 1、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2、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3、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三、职责 纪律处分、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交易所 一、是什么 (一)性质、设立、解散 1.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负责人:证监会任免。 2、会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3、设立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

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4、期货交易所章程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5、交易规则: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6、变更 证监会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报告: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7、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勘察规划设计阶段 开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后评价阶段 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 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

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 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 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 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 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 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 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项目建议书(机会研究)阶段工作内容# h. O' o/ j7 }6 K5 K$ q6 1)提出投资机会,编制项目建议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 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 的意志;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 6月 29日公布, 11月1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 促进发展; 动的单位; 问题;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 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3、 4、 5、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 7、 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 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 督、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 12、 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 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 13、 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 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 1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300 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或委 托;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2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 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8、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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