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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

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

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

单位名称(章):备案机关盖章:备案时间:年月日

*证件号码*姓名性别*户籍种类

(户口性

质)

户籍所

在地行

政区划

代码

*职工类别*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

日期

*是

否已

签订

劳动

合同

合同期限

起始日期

合同期限

终止日期

备注

注:1、备注填写:变动的具体原因。包括增加(招工、调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派遣、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安置、劳动、人事代理等);减少(调出、死亡、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续签;证件号码请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表一式四份,市人社局、社保局、人力资源中心、用人单位各一份,由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章,作为增加保险及办理失业等手续的依据(其中续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市人社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完整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 318室)送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 1)网上备案: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 解除、终止:请点击 查询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 ",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②批量上传完成后, 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 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篇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标准版)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样表)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其他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注册登记地行政区:登记注册地街道: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是否劳务派遣单位:□是□否 单位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年): 经营地址: 是否已建立工会:□是□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是□否 隶属单位: 用人单位责任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处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以下由经办部门审核后填写 经办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盖章处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种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行医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执照 □其他批准证件类别 单位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 □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国外投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 □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是否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单位成立日期:经营期限: 是否已建立工会:□是□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是□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职工花名册》式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职工花名 册》式样 《劳动合同法事实施条例》自20XX年9月3日施行,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实务: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务操作要点】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②书面通知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④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里的“应当”不是“可以”,而是“必须”的意思。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操作要点】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④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应当”的含义不再赘述。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操作要点】①法律上“一个月”的概念为30天,担责期间为第31天至第365天;②自第365天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不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实务操作要点】职工花名册中的必备内容一个都不能少,否则,按照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仁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03 内人社发[2012]10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中央、自治区驻呼 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 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发展和 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厅发[2010]57 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 问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反 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 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和系统操作说明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要求 及“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一、工作要求 2007年10月,我市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2009年10月开始,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本单位用工情况在“大连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里进行备案登记。 2010年1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在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到),要求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至3月期间,集中完成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登记工作。4月1日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办理将全部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为依据,没有用工备案信息将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社保缴费、退休审核等相关业务。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咨询电话和邮箱 各区市县及所属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用工备案的指导和管理。咨询电话:中山区 82565647,西岗区 39661885,沙河口区84549339,甘井子区 86589509, 旅顺口区 86638390,金州区 87779076,长海县 89882337,瓦房店市 85630052, 普兰店市 83114455,庄河市89725626,高新园区84755097,长兴岛85281309,85283098,开发区 87634001,保税区 87319927,花园口 89128623,大连市 88139085 ldygba2008@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密码:20082008,这是专门用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邮箱,在这个邮箱的收件箱里有关于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和系统演示文稿,企业可以直接下载阅读。在备案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发邮件到这个邮箱,会有专人回答问题。 三、操作说明 (一)系统环境 如登陆页面显示空白,检查是否安装的是IE浏览器6.0版本,杀毒软件除了卡巴斯基,其它均可。如果浏览器和杀毒软件没有问题,选择IE工具栏里的“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然后关闭页面重新操作。如果还不好用,可下载安全卫士360,点击开始扫描,选择所有的插件项目,点击“立即清理”。如再登陆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权限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潍坊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办理程序 (一)初次备案程序 1、各类用人单位凭《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用人单位信息,开通单位用户,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3、用人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信息的录入,并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通过,劳动用工初次备案程序完成。 (二)变动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发生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等行为时,可以随时登陆系统,通过录入变动信息进行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备案,保存并提交信息。 2、用人单位持变动备案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纸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对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变动备案信息和纸质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变动备案程序完成。 四、提交材料: (一)初次备案所需材料: 1、《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增员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根据不同增员情形准备其中一项: (1)招工证明信(企业招用初次参加工作的社会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或者招用失业职工办理二次就业手续时就业服务机构出具) (2)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企业接收派遣期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出具) (3)复退军人安置信(企业接收政府安置的复退军人时民政部门出具)(4)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或调动联系函(企业职工调入时调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5)劳动人事代理证明(企业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托管时代 - 1 -页

最新劳动用工备案须知知识讲解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 办理范围:区属用人单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 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团体、南关区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一、初次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A3制式原版,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 (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录证 注: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30日内需要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备案。员工录用表当期未办理,过后不予补办。

二、年检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 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 三、劳动合同备案 1、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 (2)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 (3)劳动合同书【A3制式原版,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 (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 注: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个月(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 容及工作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等情况;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4.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二)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录入用工备案客户端软件。 (三)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到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四)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 (五)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核实无误后,为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流程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三、招用劳动者备案流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下列材料: 1.《员工录用表》; 2.《劳动合同书》;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4.《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六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附件12)。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每年复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复核。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合格”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一、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1、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2、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以电子版上报,电子信箱:zqldgx@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 附件2上报后,经审核通过,即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3、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将现有人员上传录入到系统,程序如下: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填写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将人员信息录入到“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点击“浏览”,选择填写完毕的“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第一步:网上备案 增加人员时,用人单位在办理书面劳动用工备案前需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将需书面备案的人员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见第一项“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中的第3条)。 其他人员变动时,点击“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第二步:书面备案 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步:出具备案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联系单位:济宁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建设路34号,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三楼)联系人:陈宪民;联系电话:2312551;邮箱:zqldgx@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

金保工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金保工程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用人单位分册 2009年3月

目录 1.引言 (1) 1.1目的 (1) 1.2背景 (1) 2.软件概述 (1) 2.1功能列表 (1) 2.2功能说明 (1) 3.系统设置 (3) 3.2系统登录 (3) 3.4主界面说明 (3) 4.使用说明 (5) 4.1总体业务流程示意图 (5) 4.2业务功能说明 (6) 5.日常操作-用人单位用户登录系统 (6) 5.1单位信息管理 (6) 5.1.1总体业务概述 (6) 5.1.2主要操作步骤 (6) 5.1.2.1单位基本信息注册 (6) 5.1.2.2单位信息修改 (7) 5.2劳动用工备案 (8) 5.2.1总体业务概述 (8) 5.2.2主要操作步骤 (8) 5.2.2.1新增劳动用工备案 (8) 5.2.2.2劳动用工批量上传 (9) 5.2.2.3劳动用工综合管理 (10) 5.3信息查询与提交 (11) 5.3.1总体业务概述 (11) 5.3.2主要操作步骤 (11) 5.3.2.1未提交的信息查询 (11) 5.3.2.2劳动用工综合查询 (12)

1.引言 1.1目的 为使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能够正确使用该系统,特编制本手册。读者对象为各级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办理机构用户。 1.2背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开发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 表格 1-1:背景 2.软件概述 2.1功能列表 2.2功能说明 根据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类型,将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三个大的功能模

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用人单位)

关于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审查和在网上提交 职工名册备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的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审查和在网上提交职工名册备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先如实填好并报送《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户)对其信息进行录入,并分配给用工单位一个“用户名”。(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 2、用户名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工商登记执照号码”,密码为原始的“888888”,进入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并记住其密码。 3、进入系统后,用工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的“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点“保存”,点“待提交信息”点“提交”或者“全部提交”后完成了本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在网上提交核查备案登记工作。 4、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根据“系统的相关管理”进行用工信息录入登记、变更等相关的管理。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管理的

具体操作,可打开“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页面的“系统演示”的演示方法进行操作。 6、没安装有宽带的用人单位,除了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登记表》外,还提交《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电子版)及以后用人单位变更相关本单位、劳动者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7、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在该网址,登录录入本人在本单位的个人信息等。 用人单位自收到此通知之日起7日内报送《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审查;20日内完成本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录入提交备查的相关工作,逾期不提交审查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址:凤山县行政办公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6812192 邮箱:fs6812192@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4513110.html, 附:(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登记表》 (3)、《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凤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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