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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示范文本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说明: 1、以上范本为内资法人企业填写格式。 2、三资企业还需填写注册资金折美元一栏。 3、若为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则无需填写“依法办理工商登 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项下内容,而应填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项下 内容。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 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 (一)填报的表单 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 (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 角 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4 )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表 (1)表格空白的,都是必填项; (2)第5行“汇款银行”、第10行“境外收款人类型”、第14行“国家或地区”、“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和第22行“合同(协 议或支付凭证)币种”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 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3)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需资料

****特别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外文文本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申请人提交上述条款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或附中文译本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境内机构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章; (3)申请人提供合同、协议、税收缴款凭证等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机关核对原件后,将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 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需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缴税情况表》(一式一份) 3、相关合同、协议等 4、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业务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哪些由中方负担哪些由外方负担。

以下业务,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特许权使用: 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资料等; 2、利息支付: 提供《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利息计算表;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提供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 4.股权转让: 提供变更前、变更后被转让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项目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股权转让基准日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及企业股权结构图;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函3号文) 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 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 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 (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4.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评估报告、转让当期的财务报表等。 5.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国家税务总局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 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 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完成后,持税务局备案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新备案企业填表说明 请按照以下图示选择备案机关。

提交后进入下一填表界面 经营者中文名称:填写企业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企业英文名称 住所:与营业执照住所一致 营业地址:填写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中文(经营地址与住所一致时可填住所内容)英文营业地址:填写企业实际经营地址英文。 备案地址:请选择企业注册区县(滨海新区、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均选择“天津市塘沽区”,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均选择“天津市南开区”)经营者类型:与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一致(三资企业注意选择三资类别,个体经营者选“个体户”)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时请不要输入短 线“-”,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无此项。

联系电话:填写企业有效联系电话号码 传真:填写企业有效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填写企业电子邮箱或企业联系人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填写企业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工商登记号: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无此项。 工商注册日期: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格式例:2010-01-0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注册资金: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折美元:外资企业填写此项(单位为万美元),并将美元折成人民币值填写在“注册资金”栏内,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的企业应按照证明中折算值填写。内资企业不需填此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此栏为个体工商营业者(个体户)及在外国(地区)经营的企业填写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姓名”有效证件号:填写企业经营者有效证件号码(身体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填写营业执照中企业资产,个体工商营业者需填写公证书中个人财产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涉税事项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涉税事项备案 事项内容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每次签订与下列所得有关的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所得包括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其中,承包工程作业是指非居民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非居民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所需资料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3.涉及境内劳务且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时需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一份 4.发生变更时需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三、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需提供: 1.申请分配股息的非居民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上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 (一)须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则受托领证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此外: 1.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函复印件。 2.企业地址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金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5.其他项目变更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6.原资格证书经营范围变更应提交(仅指原自营出口变更为贸易流通型出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二)工作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上述书面材料(无需在网上提交资料),岗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变更备案登记数据库、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盖章(此事项立等可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会计资料下载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备案登记表编号:(备案登记机关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 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 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 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上述增值税的,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该缴款凭证需在银行缴完税之后平缴款单据在税务机关取得。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 体操作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据:国家税务总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新表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新表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正反面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 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 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 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 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最新操作流程

《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操作流程图 根据《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境内企业操作流程简图如 下请各企业结合《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自签订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 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股权转让 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 民企 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日 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 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I 签订合同 备案P6 表单:附表一(表1、3),利润分配还需提供附表三 确定扣缴类型 适用税率 法定源泉扣缴 指定扣缴 常见类型: 常见类型: 借款利息 承包工作 股息(税后利润分配) 劳务 特许权使用 ? 管理服务 租金 ? 设计劳务 担保费 ? 咨询、培训 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 ? 修理劳务 转让溢价)

H享受优惠申请P12 非居民企业如需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在合同备案时,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 表单:附表五 m合同变更备案P6、7 在合同变更(包括修改、 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变更备案。 表单:附表一(表4) 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 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时,应在其主管税务机关,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 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 库。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 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 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 法定源泉扣缴义务人应扣 缴未扣缴,由非居民企业在所 得发生地自行申报纳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 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项 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 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 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备案。 表单:附表一(表4) 指定扣缴的以指定扣缴义务人所 在地为纳税地点。自代扣代缴之日起 7日内缴入国库。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 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自行申报 缴纳。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 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税务 登记地自行申报纳税。 表单:附表四 表单:附表四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目录 一、文件内容 (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二、文件解析 (8) 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 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 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 4、第三部分附录 (12)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 (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国税总局发布了37号公告,取消了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填写和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为方便初学者了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政策,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习笔记。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法定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指定源泉扣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英文版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Foreign Trade Manager Registration Numbe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Code: Name of Manager (Chinese): Name of Manager (English): Organization Code: Type of Manager: (For Official Use Only) Residence Address (Chinese): Address (English): Contact Number: Fax Number: Postal Code: E-mail Address: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gistration Date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gistration Number Registering enterprise must fill in the following form: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Valid Identification Number

Registered Capital: (US Dollars) Registering enterprises from foreign country (region) or individual business (sole proprietor) must fill in the following form: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Valid Identification Number /Person in Charge of Individual Business Enterprise Assets/Personal Assets (US Dollars) Remark: Before filling in the form, please read the terms on the back carefully. The form must be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or person in charge of individual business. Registration Authority (Signature & Seal)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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