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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规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规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

护人关系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一)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二)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和钱物;

(三)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借用、索要交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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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月 5 日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 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国家出台若干支持贵州发展的重大政 策和战略措施,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 机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 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的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城 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 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

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 本次修订期限至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市域: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 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 8034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 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 1244 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 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 3121 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五、城市发展目标 至 2020 年,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建成大数 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成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在全省率先实现历史性跨越。 六、城市性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 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 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 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 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 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 的城市扩张策略。 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Shen Longbao look in the eyes, for a chance to kill him. Shen Longbao behind smart to keep gendarmes, picked up a brick reservoir in cotton vest, walked into a small alley corner, seeing four weeks nobody will step up and pulled out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2002年8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后适用一段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第二章职责~23.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二)随地大小便;(三)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四)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晾晒腐烂、腥臭物品;(五)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六)在建>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七)在临街阳台护栏、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九)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十)进行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第七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二)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三)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四)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五)市中心区内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产生建>垃圾的单位不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业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渣土,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到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将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各类车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丢向车外;垃圾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作业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或者洒漏饲料、粪便,驾驶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沿街的建>物、构>物和交通护栏、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洛政[2015]6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抓落实,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通过中心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前三个季度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2011年1-10月各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1、归集住房公积金22.5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归集住房公积金达22.5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5%,比去年同期增长达32%。 2、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103%,比去年同期增长11%。 3、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0.4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提取金额10.4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4%,比去年同期增长22%。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为0.07‰。10月末中心个贷逾期率为0.07‰,远远低于国家控制的标准。 5、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的运用率可达90%以上。截止到10月31日,中心国债余额0.3亿元,住房公积金定期组合存款5.5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亿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达84%。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不断推出新举措,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1、推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今后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规范房开企业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目前已与25个楼盘签订了相关协议。至10月31日,共受理申请571户,金额14548万元,已发放494户,金额12537.8 万元。从受理到放款所需时间平均在15个工作日左右,大大缩短了办结时限。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访问次数:8028 字号:[ 大中小 ] 2014-09-25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 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 (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

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突出“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将金阳新区与老城、小河等区域连片发展,共同构成城市核心,同步推进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建设用地约300平方公里(若以国土口径统计,建设用地289.86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320万。 (1)一城(主城):以老城区、金阳新区共同构成城市核心,连片发展小河、二戈寨、三桥马王庙、白云等区域,实现城市紧凑、集约发展。主城建设用地约204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237万。 (2)三带:将百花山脉、黔灵山脉及南岳山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隔离绿化带及生态缓冲区,体现“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布局特色,充分发挥山体绿化对过滤空气、防护污染、调节城市温度、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 (3)多组团:顺应城市自然地形特征,因地制宜的在主城周边布局4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组团,即主城北部的高新区组团,南部的花溪组团,东部的龙洞堡组团,东北部的新天组团。主城周边组团建设用地约96平方公里,集聚人口约83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贵阳市2007年城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贵阳市2007年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7]10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31 【实施日期】200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贵阳市2007年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 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贵阳市2007年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2007年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

活动实施方案 自建设部在全国首次发出开展“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倡议以来,目前全国已有108个城市响应并承诺开展此项活动。应建设部的邀请,贵阳市人民政府袁周市长签署了《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承诺书》,2007年9月16-22日,我市将围绕“绿色交通与健康”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与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交通方式和健康有关的各种宣传,并在2007年9月22日7:00-19:00组织“无车日”活动。为搞好此项活动,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建设和发展,改善市民的出行条件和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让市民回归并体验清洁、静谧、高效的城市生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是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高城市居民对发展公共交通认识水平的重要举措。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意在倡导绿色交通理念,通过宣传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提高公众对可持续城市交通发展的认识,使公众强烈认识到无节制地选择小汽车作为主要出行方式对环境和城市生活质量的负面影响,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城市机动化的反思,进而选择城市公共交通等健康、清洁、高效的环保型方式出行,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人人都可以为解决交通污染问题和建设节约、环保型的城市做出贡献。 二、活动的要求 (一)在活动周期间,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等要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管理方案,对小汽车的使用进行管制,确保无车日活动的顺利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至少要实施一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长效措施,要组织在公交车站和大型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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