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论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论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论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论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摘要: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

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统统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统统从统统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详尽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例外,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也将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分析,剖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提出自己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探析:发展构想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一方面证券市场规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都将保持快速扩容的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的买方还在逐渐地形成当中。与机构投资者相关的社会保险、投资基金、企业财务公司等制度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还没有稳定的流通渠道,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在培育中。市场的买方对新股发行等市场扩容措施的敏感度远高于成熟市场,因此尽可能地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保证一级市场的畅通,是 新兴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长期关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逐步走向了规范的发展道路。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在经济建设特别是为耗资巨大的新兴事业、新建企业大规模地筹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进行资源配置的改革中起着探索者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至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这二十余年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过程,是全社会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方面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日趋形成,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处于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同时,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发展势头,经济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也迫切需要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 能否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势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深入地分析,通过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以确保我们在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起到调节资本分配和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较小。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西方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比的3位数以上,我国则长期处在1位数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截至2004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居第20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居第26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加起来的总市值,仅仅略微超过韩国的证券交易所,而只相当于排名第一的纽约交易所的52%。此外,东京、纳斯达克、伦敦、欧洲证券交易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2012年09月21日09:34 来源:《企业家信息》 2012年07期 作者:施卓南 字号 创打印纠错分享推 【内容提要】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我国 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 的立法目的及 其影响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 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在分析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 《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公司法是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 业制度,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用来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 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充分注意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 作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公司法的制定明确了公司形式的选择,加大了对公司自治实 质的立法确定,同时加大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约,并且建立健全了资本信用制度,体现 了创新与谨慎并重,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 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从企业制度演 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 种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 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形式为核心的产权明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 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具有现代企业 制度基本特征的“十六字”总体要求。 1. 产权清晰 荐浏览量133 从各国的市场 1993年颁布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作业标准答案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答案

————————————————————————————————作者:————————————————————————————————日期: 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论》作业题和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D 二、简答题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组成部分。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以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律己,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谋利。通过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4、《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撤销;(2)解散;(3)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6、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其他与组织相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聚行家收集整理>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关联关系,既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当然,该条仅是对于关联关系中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中,我们仅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简要分析。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知识

二、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知识 一、独立法人资格的具体表现 要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必须做到: (1)有独立的财产。 (2)企业法人经登记而确立。 (3)企业法人要有自己的章程。 (4)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 二、资本企业的含义 资本企业是建立在股东、股本、股权基础上的企业。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必须有人出资,资本要到位,然后才能设立企业。 三、经营者职业化的含义 经营者的职业化是指经营者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被配置到经营管理的岗位上去,经营者不再是一种“官位”,而只是一种职业岗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企业家才能要素也是一种商品,应按市场交换原则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体现了企业家才能这一生产要素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 四、与古典企业相比现代企业有以下三大特征 (1)企业规模庞大,且实行多角化经营; (2)在现代企业中,经营决策由职业经理阶层来进行,其行为对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 (3)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发生分离。五、企业制度的含义

企业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财产组织形式是企业制度的核心。 六、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极其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一般定义为:它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明晰企业各个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为前提,以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具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的一种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 产权清晰、自主经营、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七、企业制度可以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基本类型。 八、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没有法人资格,是一种自然人企业。 九、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同意联合拥有并负责经营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质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伙契约关系。 十、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依法集资联合组成的、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公司制作为最完善、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制度,与其他组织形式的特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是法人。 第二、追求利润最大化。 第三、公司是联合体。 第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十二、公司组织形式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摘要:市场的表现是远不如过去10年的上升走势,其中的原因可谓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则是,目前证券市场的特征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这些特征的变化,又反过来促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式的调整。现在的投资者,正处在逐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并探求新的、有效的投资盈利模式过程中。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字:证券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制度债券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我国证券市场却产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是市场经济的早产儿,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行政手段的过度使用,加上对证券的严格管制使得证券行业基本脱离经营体系,企业融资渠道缺失。而金融开放的现实才凸显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弱小及其难以抵挡外来的压力和竞争的状态。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乡镇关于企业法律制度

乡镇关于企业法律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事情,也是乡镇企业的事情。现代企业制度可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下面和大家分享乡镇企业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制度一 1股份合作制作为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成为当前我国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职工、其他参股者等多方利益,合理地规范利润分配是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核心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有如下几方面亟待改进。 1企业整体收益分配上,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之间关系。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具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职工所得包括劳动报酬所得与股利分红所得,乡镇企业整体收益分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是其重要的特征。因此,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利润分配的前提,但在一些乡镇企业却呈现出比较严重不协调状况; 一方面有些企业从加大按劳分配的份量来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以减少企业税

前利润,进而减少上交国家所得税税收角度出发,在工资、奖金分配上,违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远远大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增长幅度,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影响了企业利润分配的真实性,严重地侵犯了乡村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等优先股的收益实现。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偏面强调股份合作制的集资功能,无视职工的劳动贡献,不合理克扣和压减职工在工资、奖金方面的按劳所得,以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开支,通过人为地调节企业利润的手段,来调高企业按股分红的股息,利用高额的分红股息来增加投资入股吸引力,从而达到短期内扩大股资目的,这必然会影响广大职工特别是不入股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2利润分配上存在短期行为,忽视职工积累增加。 当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短期行为,忽视分配和积累两者关系的合理处理,不能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利润分配上过多地考虑职工个人眼前利益,而把增加乡镇企 业集体积累当作软指标,缺乏明确的硬性约束措施。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实行股份制合作改造的企业,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出发,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乡镇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大多制定有优惠的政策,规定乡村集体股的红利不上交而转作企业资本公积金,这实质上构成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积累。但一些乡镇企业却采用与职工股区别对待的政

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一、传统管理与现代管理 从传统管理到现代管理本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实现的。传统管理对于管理对象的认识和处理基本上是静态分析、个态分析、近态分析,把经济系统基本看成一个封闭系统。而现代管理对于管理对象的认识、处理基本上是动态的、系统的、前瞻的,它把经济系统看成一个复杂的耗散结构。两者的思维空间和运作空间大相径庭。传统管理是“基础结构”,现代管理是“上层建筑”。传统管理并不是现代管理的完全对立物,现代管理也并不完全扬弃传统管理,而是包含了传统管理,提升和完善了传统管理。传统管理与现代管理的适用对象不同。传统管理与技术水平较低、规模程度较小的企业相适应,而现代管理与技术水平较高、规模程度较大的企业相适应。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能奏效,它并不绝对取决于是否采用了完全的现代管理或曾经非常有效的传统管理。 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 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知识的更新和西方工业社会产生的巨大变革,已经使人们越来越渴望用一种科学的管理思想和观念来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中企业管理体制、结构、经营方式等各种新问题。这种管理思想的发展趋向应是:应变、求实、进取、创新、攀高。面对这些,谙熟于中国传统的儒家管理思想显得步履艰难,它其中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科学中的障碍,革除它们是当代企业管理者当仁不让的历史责任。 现代企业制度是对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个突破, 它以区别于传统经济体制而显现出新的特征: 第一,现代企业制度是三权并存。三权,即投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投资者所有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市场主体,必须对自身的商品、自身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摆脱出资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 第二,竞争规律贯穿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内部主要是争夺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和经营权。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追求利润是现代企业共同的特点。 第四,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作为它的前提条件。 第五,现代企业制度在报酬上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达到共同富裕。 三、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企业的管理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大多都是从西方国家照搬过来,而没有结合到我国基本国情和客观条件,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因此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 (一) 未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国际上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都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视作特别重要的事情。我们的国有企业过去也不是没有战略,但是,或由于研究得不透、战略过于笼统或大而不实;或由于国家宏观环境条件不具备,企业战略不可能制定准确。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同国际企业的竞争在所难免,这些都迫使国有企业要有足够准备,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落实就显得特别迫切。制定战略或建立战略机制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要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二是企业的战略涉及到产业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如何判断和决策;三是企业的战略和企业重组要结合起来。关键在于要从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两方面进行分析,权衡利弊,挖掘和发展自

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

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 导读:本文分析利益主体行为与证券市场秩序,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摘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市场秩序形成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如何形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了行为建议。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XX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XX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专业: 经济管理 姓名: 王浩波 学号: YJG0917007

第一讲 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答: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法制是其内在的客观要求。 一、商品交换的三个必备条件: 主体、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 合同, 无不闪烁着法律的光芒。 二、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复杂的市场关系, 如票据关系、证券 关系、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电子商务等, 本身就是法律的创造物, 能够说, 在高端市场领域, 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不可能产生相关的市场关系。 三、为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 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缺陷、发挥政 府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政府缺陷, 彰显市场作用, 这两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提供保障, 并确立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原则与边界。 四、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是全方位的, 包括一国的法律体系 乃至整个法治系统。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何? 答: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财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4、竞争法律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商品质量法律制度; 7、财政法律制度; 8、税收法律制度; 9、银行法律制度; 10、非银行金融法律制度; 11、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3、环境资

源法律制度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答: 一、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讲 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二者的共同点与差 别如何? 答: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种公司的共同点是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点见于各自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的广泛性;

物流法律法规内容

第一章 1.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是调整在物流活动过程中产生和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物流法律制度的特征:广泛性、技术性、多样性、综合性 第二章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董事会: 董事会是执行机关,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经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5.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1.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2.物流合同多为: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亦是:诺成合同。(但不是租赁合同) 4.物流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6.要约生效的条件:①要约必须明确地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思。②要约的容必须明确、肯定。 7.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8.要约可撤回和撤销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0.承诺生效的条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他代理人作出。②承诺的容应当和

2019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

2012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开始于20世纪初的( )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意大利 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各种经济关系 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一切经济利益关系 3.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主旨思想,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A.行政权力本位 B.社会责任本位 C.个体权力本位 D.企业利益本位 4.经济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是一种( )。 A.组织关系 B.经济关系 C.利益关系 D.意志关系 5.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 )。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公民个人 D.个体工商户 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有权依据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有收益必须( )。 A.用于生产和经营 B.按规定上交国家 C.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D.归国家所有 7.城镇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占企业全部财产比例的()。 A.30% B.40% C.50% D.51%以上 8.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 ( )。 A.40% B.50% C.55% D.60% 9.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期限是(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1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 A.15% B.20% C.25% D.35%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总经理 1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是( )。 A. 股式权合营企业 B.契约式合营企业 C.股份式合营企业 D.股权式和契约式混合的合营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 )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2人 B.3人 C.5人 D.7人 15.国有独资公司设( )。 A.监事会 B.股东会 C.监事会和股东会 D.董事会 16.能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A.50% B.30% C.25% D.40% 17.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标志是( ) A.人格的独立性 B.公司的有限责任 C.股东的有限责任 D.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结合 18.溢价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应当计入( ) A.股本 B.公司资本 C.公司公积金 D.公司公益金 19.公司制的核心是( ) A.同股同权 B.安全交易 C.公司治理结构 D.公司经营规则 20.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 B.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 C.公司宣告解散后法人资格尚存,但权利能力受严格限制 D.所有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都要求公司进行清算 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A.对外代表公司 B.对内执行业务 C.是常设的机构 D.是每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22.有权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增减资本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23.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文件是( ) A.合资有限公司协议 B.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C.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D.以上都不是 2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 B.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 C.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D.完全的决策机关 25.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 ) A.乙 B.乙的主管机关 C.甲 D甲与乙

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作者韩巍 院系管理系 专业工商管理 年级2004级 学号07 指导老师涂文明 答辩日期 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一、传统管理与现代管理 从传统管理到现代管理本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实现的。传统管理对于管理对象的认识和处理基本上是静态分析、个态分析、近态分析,把经济系统基本看成一个封闭系统。而现代管理对于管理对象的认识、处理基本上是动态的、系统的、前瞻的,它把经济系统看成一个复杂的耗散结构。两者的思维空间和运作空间大相径庭。传统管理是“基础结构”,现代管理是“上层建筑”。传统管理并不是现代管理的完全对立物,现代管理也并不完全扬弃传统管理,而是包含了传统管理,提升和完善了传统管理。传统管理与现代管理的适用对象不同。传统管理与技术水平较低、规模程度较小的企业相适应,而现代管理与技术水平较高、规模程度较大的企业相适应。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能奏效,它并不绝对取决于是否采用了完全的现代管理或曾经非常有效的传统管理。 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 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知识的更新和西方工业社会产生的巨大变革,已经使人们越来越渴望用一种科学的管理思想和观念来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中企业管理体制、结构、经营方式等各种新问题。这种管理思想的发展趋向应是:应变、求实、进取、创新、攀高。面对这些,谙熟于中国传统的儒家管理思想显得步履艰难,它其中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科学中的障碍,革除它们是当代企业管理者当仁不让的历史责任。 现代企业制度是对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个突破, 它以区别于传统经济体制而显现出新的特征: 第一,现代企业制度是三权并存。三权,即投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投资者所有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市场主体,必须对自身的商品、自身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摆脱出资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 第二,竞争规律贯穿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内部主要是争夺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和经营权。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追求利润是现代企业共同的特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