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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晴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甲方:XXX

乙方:平安保险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车险计算器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4840453.html,

第三条购买以下附加险,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车身划痕损失险: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自燃损失,火灾、爆炸、自燃损失

(四)新增加设备损失,发动机特别损失,机动车停驶损失,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五)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

(六)盗抢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七)救助特约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简单故障现场急修;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六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购买的附加险,在下列情况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一)玻璃破碎险: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被保险人货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

(二)自燃损失险:责任免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免除: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五)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更换轮胎,责任免除: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省略)

甲方:乙方:

二О一年月日二О一年月日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投保单信息表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投保人名称/姓

投保机动车数

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投保人住所邮政编码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

代码)

被保险人地址

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

二、投保车辆信息

行使证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关系所有使用管理

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

厂牌号码VIN码初次登记时间年月核定载客人核定载质量千克排量/功率 L/KW 车辆种类汽车拖拉机挂车特种车:用

新车购置价

安全装置电子防盗器 GPS 机械防盗器安全气囊无约定行使区域场内省内固定路线()

使用性质家庭自用企业非营运客车机关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出租、租赁

城市公路客运非营业火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

客户忠诚度首年投保续保

上年赔款次数强制保险赔款次数次商业机动车保险赔款次数次

承保数量承保数量<5台 5≤承保数量<20台

20≤承保数量<50台承保数量≥50

平均年行使里程平均年行使里程<30000公里

平均年行使里程≥30000公里上年度交通违法记录有

管理水平优良一般差

经验及预期赔付率

40%及以下 40%~60% 60%~70% 70%~90% 90%以上

三、投保险别

投保险别名称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元)基准保费(元)应激保费(元)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残,医疗费,财产损失

口机动车损失保险:新车购置价

口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口全车盗强险

口车上人员责任险

驾驶人

乘客人数 人

口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 口国产玻璃 口进口玻璃

口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选择适用险种

口第三者责任保险 口机动车损失保险 口车上人员责任险 口盗抢险 口车身划痕损失险 口自然损失险 口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口营业机动车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 口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口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险 口车上货物责任险 口油污污染责任险 口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口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每次事故免赔金额

口300元 口500元

口1000元 口2000元

保费

交强险保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其中救助基金( %)元 商业险保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保费合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口诉讼 口提交(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四、特别约定

五、投保人声明

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同意以次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审核情况 验车结果:

业务来源:

核保人意见:口同意承保

验车时间:年月日时分

验车人签字:

业务经办人签字:口直接业务口个人代理

口专业代理口兼业代理

口经纪人口网上/电话业务

代理(经纪)人名称:

口不同意承保

原因:

核保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厂牌│┃

┃号码││型号│┃

┠──┼────────────┼──┼──────────────┨

┃发动││车架│┃

┃机号││号│┃

┠──┼─────────┬──┼──┼──┬──┬────┬───┨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险费│小计││┃

┠───┼─────┼───┼───┼───┼─────┼─────┨

┃││││││┃第

┠─┬─┴─────┼───┴───┴───┼─────┼─────┨

┃│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保险费)│┃

┃├───────┼───────────┼─────┼─────┨联

┃│全车盗抢险│││┃

┃附├──┬────┼───────────┼─────┼─────┨

┃│车上│车上座位│││┃被

┃│责任├────┼───────────┼─────┼─────┨保

┃│险│车上货物│││┃险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留

┃├───────┼───────────┼─────┼─────┨存

┃│车载货物掉落责│││┃联

┃│任险│││┃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车(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4840453.html,,请保留此标记。)辆停驶损失险│││┃

┃├───────┼───────────┼─────┼─────┨

┃│自燃损失险│││┃

┃├───────┼───────────┼─────┼─────┨

┃│新增加设备损失│││┃

┃│险│││┃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保险费合计(小写)(大写):┃

┠─────┬───────────────────────────┨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特别约定:┃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

┃│┃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英文合同英文保险合同

MASTER LEASE AGREEMENT NUMBER 12809 THIS MASTER LEASE AGREEMENT is dated and effective as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D,Y) , (the "Effective Date"), by and between AAA Inc., a _________ corporation, located at _________ (together with any successors or assigns, the "Lessor"), and the Lessee indicated below (the "Lessee"). LESSEE Full Legal Name Trade Name BBB Mailing Address City State Zip _________ _________ CITY _________ _________ Type of Legal Entity State of Organization Date of Establishment CORPORATION _________ _________ 1. LEASE. Lessor hereby leases to Lessee and Lessee hereby leases from Lessor all of the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listed on each Equipment Schedule executed from time to time pursuant to this Agreement (each, an "Equipment Schedule"). Each Equipment Schedule shall be substantially in the form annexed hereto as Annex A, shall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therein all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shall include such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upon which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each Equipment Schedule, together with this Agreement as it relates to such Schedule, is referred to herein as a "Lease"). With respect to each Lease, capitalized terms not defined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in the applicable Equipment Schedule. 2. NET LEASE. EACH LEASE IS A NET LEASE, AND LESSEE SHALL PAY ALL COSTS AND EXPENSES OF EVERY CHARACTER, WHETHER FORESEEN OR UNFORESEEN, ORDINARY OR EXTRAORDINAR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USE, POSSESSION, STORAG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THE EQUIPMENT. LESSEE IS UNCONDITIONALLY OBLIGATED TO PAY PERIODIC RENT AND ALL OTHER AMOUNTS DUE UNDER EACH LEASE REGARDLESS OF ANY DEFECT IN OR DAMAGE TO THE EQUIPMENT, LOSS OF POSSESSION OR USE OF THE EQUIPMENT OR DESTRUCTION OF THE EQUIPMENT FROM ANY CAUSE WHATSOEVER. LESSEE'S OBLIGATIONS UNDER EACH LEASE SHALL CONTINUE UNTIL SPECIFICALLY TERMINATED AS PROVIDED THEREIN. LESSEE IS NOT ENTITLED TO ANY ABATEMENT, REDUCTION, RECOUPMENT, DEFENSE, OR SET-OFF AGAINST PERIODIC RENT OR OTHER AMOUNTS DUE TO LESSOR UNDER EACH LEASE, WHETHER ARISING OUT OF SUCH LEASE

保险合同的无效的相关问题范本

[经典案例] 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分公司。 原告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将后者起诉至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世都百货诉称:1999年11月2日,我方原总经理胡向被告以支票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保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分别投保“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同日,平安保险分出31份保单和3份保单,同时承诺被保险人凭个人明和保单可以退保;次日,平安保险分别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2000年2月,平安保险分别向29位和3位被保险人退还保费,方式是由平安保险将保费分别存入被保险个人储蓄存折,每个被保险人获退保费10000元、260000元等不等数额,该两份保险合同是我方原总经理胡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围擅自为自己及公司少数员工申请投保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置《保险条款》于不顾,承诺被保险人个人可以退保。现要求法院判决我方与平安保险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分别向我方返还保险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负担。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容合法,应为有效经济合同,若对方接受调解,我方愿全额退还保费,否则请求法院驳回世都百货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 世都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三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尽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全部如数将收取的保费返还给平安保险,仍然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予世都百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世都百货与被告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二、被告平安保险于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世都百货款2020000元和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交纳。 [焦点问题] 1、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3、谁有权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谁有权退保)? [法律评论] 一、在什么情形下,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保险 __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 __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 __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 __管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作者:张文胜 :《文化产业》xx年第03期 摘要:因《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后,保险公司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分析,笔者建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 __管辖。 关键词:诉讼管辖;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标的;保险标的物; :1674-3520(xx)-03-00-02 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转移风险、分摊损失、防灾防损以及融资投资。是人们“踏实与放心”的标志,被保险人一旦出了“险”,经长

销售合同中英文版

销售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买方:(The Buyers) 卖(The Sellers)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 This con 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 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 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 der-me nti oned goo 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 diti ons as stipulated here in after: ⑴商品名称: Name of Commodity : ⑵数量: Qua ntity: ⑶单价: Unit price: ⑷总值: Total Value: (5)包装: Pack ing: ⑹生产国别: Country of Origi n :

⑺支付条款: Terms of Payme nt: (8) 保险: in sura nee: (9) 装运期限: Time of Shipme nt: (10) 起运港: Port of Ladi ng: (11) 目的港: Port of Dest in ati on: (12) 索赔: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附,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eifieati ons or qua 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 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 ons of the eon 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 urance compa 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不包括

篇一:2014保险销售从业冲刺练习卷及答案8 1、对于发生损失的近因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且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则保险人() a.全额赔付 b.不予赔付 c.承担主要损失 d.承担次要损失 答案:b a. 归保险人 b. 归被保险人 c. 归保险行业组织 d. 由保险双方比例分享 答案:a 3、在寿险契约保全中,保险人对客户提供的因住所变动或其他原因,将保险合同转移到原签单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并继续享受保险合同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等服务,所涉及的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内容属于() a. 合同权益行使 b. 保险关系转移 c. 合同内容变更 d. 续期收费 答案:b 4、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a.暂时中止 b.继续有效 c.即行终止 d.比例缩减 答案:c 5、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保险业务 a.地域性 b.政策性 c.连续性 d.分散性 答案:b 6、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a.失效 b.无效 c.中止 d.消灭 答案:c7、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索赔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受托人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a.申请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b.申请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c.申请人签署的《出险授权委托书》

d.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 答案:d 8、在按照风险性质划分的风险种类中,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被称为()。 a.纯粹风险 b.投机风险 c.动态风险 d.特定风险 答案:b 9、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则是指()。 a.收入 b.住所 c.年龄 d.民族 答案:c 10、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保险人给付()。 a.死亡保险金 b.重大疾病保险金 c.生存保险金 d.保险费 答案:a 11、依据风险标的分类,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或进口方会因进口方或出口方不履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属于()。 a.财产风险 b.责任风险 c.信用风险 d.经济风险 答案:c 12、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 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结构 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非专业代理机构 c.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 d.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地方性保险代理机构 答案:c 13、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及各种险种名称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如海上保险是按()来命名的。 a.风险发生的区域 b.风险事故 c.保险标的 d.风险发生的原因 答案:a 14、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年内申请复效。 a.1 b.2 c.3 d.5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德国保险合同法

德国保险合同法 篇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立法选择与评析 (一)德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立法状况 《德国保险合同法》XX年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原因是源自1908 年的保险合 同法,已经不再能够完全满足当代社会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12]其中一项重要的完善点在 于全面改善了信息义务和指导义务。《德国保险合同法》保险人的信息义务规定在第7条,保 险人在投保人作出合同表示之前,应当以文本形式告知投保人合同的条款,包括格式条款以 及本条第2款规定的法规。① 除了针对个别的、单个客户的指导之外, 德国法还要求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有关合 同内容和消费者利益的一般性指导。②《德国保险合同法》第 7条第2款赋予联邦司法部颁布 相关法规的权力。联邦司法部已经颁布了《关于保险合同中信息义务的规定》。规定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呈交商品信息手册, 该手册包含了对客户而言最重要的、有关各种保险的信息,

手册语言应当清楚明白、浅显易。这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在实践学术界关于为客户提供更高 的透明度的要求。③ 此外,德国保险合同法赋予保险人一项新的义务,即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当向客 户进行告知和指导。该法第6条第4款规定,只要保险人能够认识到投保人的询问和指导的动 机,保险人基于本条第1款的指导义务,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仍然存在。[13] (二)日本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立法状况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 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 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14] ① 是指联邦司法部联合联邦财政部、联邦农业及消费者保护部,可以不经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制定的关于 保护投保人的广泛的信息规定。②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7条第5款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自然人, 那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

买卖合同(中英文对照).pdf

1.售货合同(sales contract) 编号No. 日期Date: 买方: The Buyers: 电报:传真: Cable: FAX 卖方: The Sellers: 电报:电传:传真: Cable: Telex: FAX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货名及规格 (2)数量(3)单价(4)总价COMMODITY AND SPECIFICA TIONS (5)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6)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7)装运口岸:PORT OF SHIPMENT: (8)到货口岸:PORT OF DESTINGATION: (9)保险:INSURANCE: 由买方投保。 To be coverd by the Buyers. (10)包装:PACKING: 须用坚固的新木箱/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而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 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den case (s) / carton (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 transportation and well protected against dampenss, moisture, shock, rust and rough handling. The Sellers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damage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s, and insuch case or cases any and all losses and/or expenses incurr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11) 唛头:SHIPPING MARK: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On the surfacee of each package, the package number ,measurements,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the lifting positions, such cautions as “DO NOT STACK UP SIDE DOWN”,“HANDLE WITH CARE”;“KEEP AW AY FROM MOISTURE”and the following shiping mark shall be stenciled legibly in fadeless paint:

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篇一:浅议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摘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本文先分析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并把其与保险合同失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做了比较。然后介绍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及意义和作用,最后阐述了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关键字】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 所谓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以及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

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满足时致使保险合同 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管如何定义或者分类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无效就必然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履行性。违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保险法》和《民法》,《保险法》是针对保险业所拟定的特别法律,《民法》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有违反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它就是无效的。而不履行性则很明确,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裁定。20XX年出台的最新《保险法》中的第17,19,31,34,55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该在订立合同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条规定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依据之一。当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如果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为保险公司的全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其住所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在格式保险合同上先印好。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这三者可以为一人或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要使用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要使用全称。 (3)保险标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是可保利益的载体。明确保险标的,有利于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在财产险中,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坐落地点或运输方式、工具、航程等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应详细记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及其与投保人之问的亲属或利益关系等,这些都足确定其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牛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保险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的明示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内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的长短依合同种类及投保人的需求而不同,长的可达几十年,短的可以按分钟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通常以年、月、口、时在合同中标示。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的,即“零时起保”。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约定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以外,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由此町见,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止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6)保险金额 保险会额通常简称为保额,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为计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提供依据。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范围之内。在人身保险中,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与缴费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共同决定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因合同种类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篇一: ale :第三章测试题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姓名: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b )。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 d )。 a. 代理人或经纪人 b. 保险人 c. 保险监管部门 d. 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 d )。 a. 保险合同被变更 b. 保险合同被解除 c. 保险合同终止 d. 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 b )。 a. 保险单 b. 投保单 c. 小保单 d. 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 d )。 a. 裁决解除 b. 自然解除 c. 法定解除 d. 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d )。 a. 司法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 d )。 a. 定额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 c.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 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c )。 a. 代理人 b. 受益人 c. 投保人 d. 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c )。 a.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 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c. 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 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 ( b )。 a. 无效 b. 中止 c. 消灭 d. 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 c )。 a. 投保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人 d. 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b )。 a. 受益人 b. 投保人 c. 保险人 d. 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 b )。 a. 行政解释 b. 仲裁解释

合同法实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计划(2014年春季学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教学课程 合同法实务 一、课程名称、性质、课时、学分、教材及听课对象 1、课程名称及课程编号 课程编号:02930091 新课编号: 课程名称:(中文名)合同法实务 (英文名)Contract Legal Practice 2、课程性质:任选 3、课时:48 4、学分:3 5、教材:[见后] 6、听课对象:本科生(本科3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本课程主要为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实务。合同是最为常用、最为多变的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部门。本课程的授课人包括本院教师、本院兼职导师、兼职教授,以及校外专家,均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的仲裁员或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课程主要讲授在实际律师业务中的合同常见问题,以交易为中心的合同起草、修订审查、具体条款的拟定,综合训练学生对合同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合同中的条款表述及其修订,常见错误和常用技巧;合同取得法律救济的相关选择、判断标准和技巧等。课程要求学生参与实际的合同起草和纠纷解决对抗训练。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文本及其应用的实务训练,增强学生综合运用已经学习的能力,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交易中的能力,并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有框架性的理解,掌握和提高应用能力,为参加实务工作奠定基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程的学生可以具备分析交易和草拟合同、为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以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初步具备拟定解决纠纷策略并加以实现的实务操作能力。 本课程自2013年开始,采用小班封闭训练授课,限40人。对学生的强制性要求包括: (1)无论本科或研究生,均要求已经修过下列相关内容的课程:合同法、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优势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优势 德国教育的高水平和文凭的含金量举世公认,是世界上少有的未将教育市场化的国家,小学及中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绝大多数的大学也是免费的,并且对外来移民同等对待。据2016年泰晤士全球大学排行,德国有11所大学跻身全球150强。2016全球最适合青少年发展的国家,德国排名第一另外,德国的教育资源分配非常平均,在德国教育体制里,没有“重点学校”,没有“择校费”,没有“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德国人在为孩子选择小学时多数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很少出现跨区择校现象,主要原因是各小学教育水平的均衡,每个学校都有自身的特点。 德国双元制教育闻名世界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举世瞩目并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便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 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校(Berufsbildenden Schule 简称 BBS)进行,并且这种教育模式又以企业培训为主,企业中的实践和在职业学校中的理论教学密切结合。 德国双元制模式学制为2~3.5 年, 一般主体为中学毕业生, 其智力特征以形象思维为主, 培养目标为技术管理人员。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 约60%-70%时间在企业, 40%-30%时间在学校。在培训的组织方式上,采用由企业进行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学校完成相应的理论知识的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两方面共同完成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培训工作。 我们的中德人才培养计划,就是针对双元制教育而开展。学员跟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之后正式培训的第一天,已经在为企业和自身创造价值,每月企业将会为学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等)和报酬(600-1000欧元/月),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正式员工同样的每年23-30天的带薪假期。学员毕业后不但会获得技师证或学士学位,而且将会收获一份月薪2000-3000欧元起的正式的稳定工作。我们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优势如下: 1、费用亲民 德国双元制费用:具体费用可向我们的工作人员咨询。学习第二年起即有工资收入,每月收入600-1000欧元起,逐年递增,三年收入预计20万+人民币。毕业后收入2000-3000欧元/月起。 其他留学项目费用:100-200万人民币,毕业工作无保障。 2、就业保障 入学即开始工作。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范本中英文版范本

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 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1.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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