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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

张民安

目录

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

二、《民法总则(草案)》在体系上的不足之处

三、《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2016年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共十一章计186条,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三种权利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章至第四章),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五章)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和第七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九章),期间的计算和附则(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现笔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体系以及某些具体条款作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寻找与之相比的参照物,否则将无法体现《民法总则(草案)》的优劣之处。对于与之比较的参照物,笔者认为主要有四:首先应是作为民法典始祖的《法国民法典》,其次是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再次是目前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后还有当今英美法的发展。笔者将从上述四个参照物的角度,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

(一)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创新是第五章“民事权利”。该章不仅将民事权利独立规定为一章,而且还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列举,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无论与《法国民法》还是《德国民法典》相比,这都是一大创新。

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一编“民事权利”(Des droits civils)当中,虽然法国立法者对民事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该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仅仅是最狭义的民事权利,除了人格权之外,该编并没有对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做出规定。1因此,相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要丰富得多,因为在该章当中,除了对人格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外,民法学者也对其他民事权利做出了简要的规定。

在《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当中,除了在第12条当中对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外,2德国立法者没有对民事权利做出任何规定。因此,虽然《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了民法总则编,但是,它的民法总则编极端轻视民事权利在民法当中的地位,既没有对众多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将所有类型的民事权利作为单独的一章加以规定。

1张民安:《法国人格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1版,第450-452页。

2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1版,第48页;张民安:《法国人格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1版,第193-194页。

(二)对民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的另一大创新就是第八章“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草案)》将民事责任列为单独的章节,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它们均没有对民事责任做出单独的、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中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准契约责任做出规定,因此,除了几种具体的民事责任之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当中不存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共同规定。

而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因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分别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之外,《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也对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共同规定做出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所做出的此种创新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共同规定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是所有民法分则均涉及到的共同内容,因此,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

二、《民法总则(草案)》在体系上的不足之处

正如上文所述,《民法总则(草案)》在第五章和第八章分别规定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尽管该做法具有极大的创新性,但是笔者认为,这仍然未能构建完整、全面的民法总则体系,《民法总则(草案)》还应当对民事义务作出单章规定。因为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有两大手段作为保障,一是民事义务,二是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保障,民事权利这一目的才能实现,而《民法总则(草案)》仅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的做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在《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之外,我国立法者还应将公民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中具有共通性的基本义务归纳出来形成单独的民事义务一章,从而全面保障平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三、《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一)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首先,该条表述欠缺规范,容易让人们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产生歧义,因此应表述为“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与第三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比,第二条和第三条之间存在重复,应该将第三条删掉,保留第二条“平等民事主体”的表述即可。

再次,该条仍然采用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然而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应抛弃“民事法律关系理论”,采用“民事权利理论”,其原因有四。

其一,传统民法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渐出现人身关系财产化、财产关系人身化的现象,我们已经无法完全区分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我们应该如何定性知识产权?因此,如果仍然坚持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么这将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其二,我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在《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草案)》均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主要是因为受到了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而前苏联的民法学者之所以将法律关系看作民法的调整对象,则主要是受到了德国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历史法学派将罗马法当中的法律关系(juris vinculum)理论3从债法领域延伸到整个民法领域,认为

3Henri et Leon Mazeaud Jean Mazeaud Francois Chabas, Obligations,9 e édition,Montchrestien,pp6-7;

该种理论除了在债权领域适用之外,也在包括人格权、物权、家庭法、继承权甚至知识产权等属于民法领域适用。但是,在物权和人格权领域,仅仅存在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不存在对权利主体承担任何义务的人,权利主体虽然享有民事权利,但是,他们也仅仅对其物权客体和人格权客体享有权利。因此,实际上,法律关系理论在性质上并不是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它仅仅是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除了应当规定在民法分则即债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当中之外,该种理论和制度不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当中。

其三,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理论没有任何说服力。将物权和人格权看作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的做法是对民事生活的肆意强奸,完全背离了社会的现实生活。根据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说法,行为人之所以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是因为他人所享有的物权属于绝对权,而绝对权的效力及于任何不特定人,因此任何不特定人均对他人承担不作为义务。但是,在物权领域或者人格权领域,如果物权人或者人格权人之外的其他人真的像我国民法学者所言的这样要对物权人和人格权人承担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他们所承担的此种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的义务,因为侵权法认为,除非存在某种正当理由,否则,行为人应当承担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所承担的此种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并因此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在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具体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就其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民事责任。4其四,法律关系理论淡化了民事权利的地位,与民事权利在民法当中的核心地位格格不入。民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他人与别人之间建立起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是为了让他人能够享有民法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民法中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都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手段,而民事权利属于民法的目的。

第二,《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与《民法通则》相比,该条除了对自愿原则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该原则作出解释,但是该解释进一步限缩了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因为正如上文所述,法律关系理论实际上仅仅存在于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但是自愿原则不仅仅能适用于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也就是说,自愿原则不仅仅能适用于民事关系,它还能在物权、人格权等领域中适用。因此,《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条属于《民法通则》的倒退。

第三,《民法总则(草案)》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该条所规定的“交易安全”应当属于商事活动的范畴,而不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该条应当修改为“民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民法总则(草案)》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该条对民法渊源作出了规定,并且在法律之外,还承认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但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处理民事纠纷”。然而,如果没有纠纷的话,那么习惯是否仍然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没有作出回答。此外,该条的制定应参见《瑞士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二)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三)在前款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学理和惯例。5

(二)第二章“自然人”

Christian Larroumet,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 l e Contrat,Tome III,1re partie,6e édition,ECONOMICA,pp5-6; 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l es, obligations, 4e edition DEFRENOIS,p1;Francois Terré Philippe Siml er Yves Lequette,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0e edition,Dall oz,p1.

4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86-290页;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3-5页。

5《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然而,该款应当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范畴,而不是民法总则的范畴,因为该款所涉及的并不属于监护的内容,而是属于婚姻家庭法当中的家庭关系。

第二,《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虽然该款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遗嘱监护,这属于一大进步,但是该款仅是简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却未规定该被指定人是否有权拒绝指定?因此,该款规定不够详尽。笔者建议,在规定遗嘱监护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被指定人的拒绝权和拒绝期,并且明确规定如果遗嘱监护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监护。

(三)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一表述不当,财产应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为宜,建议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表述改为“无形财产”。

其次,从法条的位置上看,该条处于第一百零三条“物权”之后,也就是说,民法学者完全将权利客体等同于物权客体,仅仅建立起物权领域的物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但并没有建立起物和财产方面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笔者认为,物和财产的理论绝对不仅仅是权利客体方面的理论,绝对不仅仅是物权领域的理论,而是整个民法领域的理论,因为,除了物权领域存在物和财产之外,所有民法领域均存在物和财产的内容:债权法当中存在物和财产,担保法当中存在物和财产,知识产权法当中存在物和财产,继承法当中存在物和财产,婚姻家庭法当中存在物和财产,人格权法当中也存在物和财产。虽然这些领域的物和财产理论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物和财产理论,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般规则、共同规定,因此,除了我国民法学者应当将这些领域的物和财产的一般规则、共同规定提炼出来之外,我国立法者也应当在《民法总则(草案)》对这些一般规则、共同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虽然该款规定了债权的渊源,但是其所规定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笔者认为,根据债的概念,该款应该修改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三,《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两条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一般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将这两种债的形式置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内容中是极其不恰当的,这说明我国的民法学者还未认识到这两种债的重要性,将它们置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纵观美国,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被纳入《返还责任法》中,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平起平坐。因此,笔者建议,为了对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作出更好的规定,我国立法者应当在《民法分则》中设立独立的债法总则编,或参照英美法制定《返还责任法》。

(四)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然而问题在于,该条并没有对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作出规定。该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对于这个问题,让学识丰富的法学教授和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生回答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可

不一定。对于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翻遍中国的民商事法律都无法找到解释。立法者没有说明哪些条文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也很难区分条文在性质上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在民法理论上,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而关于“管理性规范”,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有关机关登记批准后才生效,因此“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指的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管理性的规定,否则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法生效或目的无法达到,“管理性条款”的目的在于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加强管理。

事实上,早在17世纪,法国著名学者Domat就已经明确指出,法律规范总论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中,法国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简要的规定。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当中对民法总则所涉及的大量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它基本上忽视了作为客观法律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没有对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规定,这是《德国民法典》的最大败笔之一。

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规定,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都会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产生疑惑和不解。在制定《民法总则(草案)》时,我们应当总结《法国民法典》的经验和吸取《德国民法典》的教训,对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法律规范的界定,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的类型,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解释,等等。

(五)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虽然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当中的这一做法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习惯,但是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不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当中。

我国的民法学者之所以习惯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是因为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早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当中,德国立法者就将时效制度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当中,这就是《德国民法典》第一编即总则编当中的第五章,该章由第194条至第225条所规定。因此如此,导致我国学者也将时效制度规定在总则当中。

不过,在将时效制度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当中时,德国立法者犯下了致命错误,他们将原本应当规定民法分则当中的时效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编当中,让原本属于民法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时效制度人为地、不当地上升为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因为民法总则应该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定和一般制度的内容,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性质上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它们只能够在债法领域当中适用,既无法在家庭法领域和继承法领域当中适用,也无法在物权法领域和担保法领域当中适用,也就是说,即便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当中,它们也只能够在狭小的领域即债法当中适用,无法在民法的整个领域适用。因此,笔者认为,不具有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普遍适用特点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并不应该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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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百姓权利保护定盘星

《民法总则》:百姓权利保护定盘星 《民法总则》:百姓权利保护定盘星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龙头”的引领统摄作用,因此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孩子几岁能签合同?胎儿能继承遗产吗?见义勇为造成伤害怎么办?村委会是什么民事身份?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龙头”的引领统摄作用,因此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本文由收集整理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业内专家指出,《民法总则》处处彰显了民生情怀,鲜明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让每个公民都能从中体验到温情、感受到温暖。 因何出台 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现行的《民法通则》于1986年制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说,《民法通则》曾发挥了巨大作用,以《民法通则》对“平等主体”的规定为例,计划经济的概念中,一个公有制企业

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在执行国家计划,根本没有“平等主体”一说,《民法通则》顶住很大压力写入了“平等主体”,使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有平等的地位,这才有了今后我国经济30多年的蓬勃发展。 然而,《民法通则》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中国的发展。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显然已脱离了当今社会现实,但此条文至今仍在。 目前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已先后公布,但由于各法制定于不同时代,缺乏民法典的顶层设计,规则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比如,现行《民法通则》中对“单位”的强调,已不符合现代法人制度的要求。同时,一些制度也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暴露其弊端。《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 31年来,《民法通则》中越来越多的规定,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替代。孙宪忠曾专门到法院做过调查,目前《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只有10个左右在发挥作用,《民法通则》已经几乎被“掏空”,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统率性法律的地位已不复存在,编纂民法典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贯彻学习民法典专题辅导讲话

贯彻学习民法典专题辅导讲话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

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三)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法典是一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大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法典的颁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更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

领导专题讲座: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做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宏大的法制工程,它涉及很多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还要为它做出更多的理论准备。我自己虽然能力有限,但是非常高兴地把自己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几点体会在这里做一个汇报。汇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民法体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请大家指正。 一、民法体系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体系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各成体系,但从立法例看,民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专门程序进行民事立法。从十七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纷纷开始制定民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它们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日本明

治维新后编纂了《日本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获得独立,它们也都陆续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省也编制了民法典。民法法典化运动的浪潮之所以能够席卷世界,虽然各国具体的原因不一样,但是有些原因是相同的。这些原因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集中立法承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在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相当一段时间,在历史上被称为黑暗时期(Dark Time),其基本特点是神权至上、君权绝对、自然人格的等级身份制。基于神权的公共权力普遍存在着滥权和任意,而被统治者的权利被压抑到极致。后来出现的人文主义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新兴的社会阶层提出了实现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等原则。作为反对封建统治的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在世界各国有极大的政治动力,获得人民的普遍支持。 二是通过民法典编纂,以实现立法者推动社会进步的雄心壮志。民法法典化,出现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从罗马教皇手中获得世俗国家主权时期。大家都知道拿破仑在自己成为法兰西皇帝的加冕典礼上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给自己加冕的情节。众多书籍都记载了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在法国参议院审议《法国民法典》的102次会议中,他至少亲自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力推该法的制定。拿破仑正是要以此来体现自己所代表的新兴力量治理国家、推动国家转型的雄心壮志。事实上法国也就是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完成了从封建国家到现代工商业国家的转变。德国民法编制的情形也与此类似。通过民法典编纂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点也成为后来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普遍的做法。 三是统一民法,给现代工商业发展铺平道路。民法法典化运动之前,欧洲社会的法律渊源严重不统一。著名学者梅汝璈先生指出,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精选合集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精选合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下是为您推荐。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一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1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1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一、法律的作用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a\现在的社会几乎各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规定,大到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的设立,小到婚姻家庭,无论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 b\法律就像铁轨规范着火车的运行,像河岸规范着河水的流动。 c\法律是武器,可以维护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外部经营风险的防范 1、什么是合同?什么是经济合同? 协议就是双方或多方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两人决定上广场。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对对某项经济活动达成在一致意见。比如我们公司卖药品给某个公司。通过联系、讨价还价等达成一致买卖意见,双方都同意了,这样就使合同成立了。合同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用法律词语说就是履行合同,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不是一回事,是两回事。签订合同时有技巧,有好多问题要注意,履行合同也是这样,也要注意好多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2、签订合同要注意的内容条款? 合同标的要明确,数量、品名、质量要填写好; 履约时间及履约方式(送货还是接货、履行地点、收货方收到货物后的验收及付款方式、时间等)要明确; 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的签名和盖章—防止欺诈。签名要当面。载明对方的实际名称(不能错字漏字)、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工商登记号。

3、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公司法及其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公司内部管理风险的防范 1、公司的概念、性质: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种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a\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多篇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多篇《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有哪些?通过积极参与集中学习、自觉开展自学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共同阅读《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请您阅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___民法典》,网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具有里程碑意义。不看新闻,其实我是真不知道,所以非常有必要学一学,现将学习所得如下: 民法典是由 ___ ___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民法典坚持以 ___新时代 ___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 ___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结合。它是新时代 ___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让民法典更有温度。针对高空抛物伤人现象,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有关方面责任,守护百姓“头顶安全”;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

急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通过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益的防护网。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真正可靠实用。 《中华人民 ___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

《民法总则》法制讲座教学提纲

精品文档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一 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通过审议。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

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疫情影响下,大家对新冠肺炎是否造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而民法典的确立将从法律层面给予确认正式规则。可以看到,从民法典草案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都回应了时代需要,顺应了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二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然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记忆,彰显着这个民族鲜明的精神特质。翻看民法典,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了立法当中,从抽象地规定公序良俗,到具体地要求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实践。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契合了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这样的民法典,具有时代特色,彰显中国气派,为世界民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讲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 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

宪法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这也是宪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一 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 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 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 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 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 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通过审议。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 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 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 第二步。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 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 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编 纂民法典正当其时。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 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 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 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 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 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疫情影响下,大家对新冠肺炎是否造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而民法典的确立将从法律层面给予确认正式规则。可以看到,从民法典草案规定 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都回应了时代需要,顺应了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的时 代特征。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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