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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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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处理

一、服务对象

存在呆账税金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呆账税金共有四类,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县(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管理权限取消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征…2009?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该事项属于依职权事项,纳税人不需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该事项属于依职权事项,对纳税人无时限要求。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定。

(二)承诺时限

该事项属于依职权事项,无承诺时限。

七、办理方式

该事项属于依职权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

具体地址请点击链接<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

八、办理结果

负责确认的税务机关对核准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向申请的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涉及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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