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一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参与谈判的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9. 偏离 10.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报价 15.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货物符合响应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 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 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谈判小组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谈判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8. 响应文件的澄清 29. 推荐成交供应商 30.谈判的特殊情形 31.谈判终止

32.保密要求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 成交信息的公布 34. 询问及质疑 35. 成交通知 3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规定

37. 政策与法规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9.其他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 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一、谈判响应声明

二、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三、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四、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五、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保证金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报价文件

九、报价一览表

十、分项价格表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十二、最后报价(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

第二部分

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谈判邀请

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使用说明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五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五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五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关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

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七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七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七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七章为准。

四、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当告之供应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建议,以便谈判小组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货物类格式文本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

①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②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③供应商工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采购进口产品

7.1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谈判邀请

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谈判开始日期。

1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4)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3 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9)报价一览表;

(10)分项报价表;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14.5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

响应而被拒绝。

15.3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保证金

17.1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5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应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其份数分别为:

(1)响应文件的“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

(2)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正本各一份和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串通行为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

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谈判小组

24.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5.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5.2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谈判

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

26.2第一阶段谈判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在谈判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

26.5谈判小组将谈判轮数公开告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7.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3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推荐成交供应商

29.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

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中,按本章第28.3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本章第9.3项关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本章第37条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经评审报价。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 谈判的特殊情形

30.1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0.2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谈判终止

31.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 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32.保密要求

32.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成交信息的公布

33.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34.询问及质疑

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4.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4.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4.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5.成交通知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6.签订合同

3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7. 政策与法规

37.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7.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6.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谈判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9.其他规定39.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