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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浅析

第26卷第6期2010年11月

Vol.26,No.6

Nov.2010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春秋战国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浅析

周淑珍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重商主义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财富的占有更加重视,加强农业生产与往来贸易,国家干预经济保证财富的增长等几方面。春秋战国时期重商主义思想对中国经济思想及社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春秋战国;重商主义;财富;贸易往来

[中图分类号]F0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10)06-0021-03

[收稿日期]2010-10-14

[作者简介]周淑珍(1964-),女,黑龙江鸡西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

在中国古代,最早体现重商主义思想的典籍是《易经》。《易经?乾卦》指出:“首出庶物,万国咸宁”,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都拿出自己的物品进行交换,生活就会好很多,所有的国家和人民都能过上一种安逸的生活。春秋战国时期重商主义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富的占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强大与否,主要与本国的财富占有的多寡有关。当时的各诸侯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工商业,这时的工商业基本上由王室和诸侯贵族所控制,由百工直接掌管。百工就是百官,他们统辖着各种行业的生产。当时的商人,还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王权、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现代意义的交换而生产。但是这时社会已经形成积累财富的思想,所以《礼记?王制》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官。”也就是说,各种创造财富的技术是为了王权贵族服务的,既不可为自己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这样王权对财富更好控制。春秋时期的手工业,除了为王权贵族服务的手工业外,还有属于百姓自己的家庭手工业和民间手工业,但是都是为了增加财富满足自己的生活而生产的。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人们对财富的积累这样一种思想也越来越强烈,尽管这时的经济还属于自然经济,但人们已经看到了生产和流通是积累财富的手段,只有占有较多的财富才有社会地位。

那么,何谓财富呢?土地和金银财宝就是财富。“问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诸侯的财富是土地山泽,大夫的财富是采邑,士的财富是车马,庶人的财富是畜牲,均为体现财富的具体形式。这里应该注意几点:第一,在我国古代春秋以至之前的时期,人们已经形成了财富的观念,把土地、山泽和劳动产品,如车、马、衣服、牲畜一样被列入财富范围。我国在古代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它之所以成为个人财产,则是因为从土地自然力的有用性质出发,把它看成可以创造财富的财富。古人已经看到积累财富的作用;第二,同等面积的领地,其山林川泽的矿产与特产可能不同。这里,山泽的自然生产力也成为个人的财富;第三,庶人的财富不以多寡为标准,这说明这份地非他们所私有,而面积的大小,不能成为财富多寡的标志,只有个人牲畜的多寡才成为财富的尺度;第四,无论领地与采邑都不是领有者的绝对私有物,领主只是被赋予了在自己领地内的一定的特权,这实际上是把封建特权也看成财富,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财富观念的又一特点。

二、加强农业生产与往来贸易是创造财富的条件

我国在春秋以前就已经把加强农业生产看成是社会富有的基础,农事在社会生产中居于很重要的支配

地位。周武王曾立《重泉戌令》:“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在西周的许多文献中可看出农业已成为当时财富生产的基础。如:“重民五教,惟食丧祭,敦信明义,崇德报功。”“毕献方物,惟服食器用。”“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禾尽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可以看出,农事在西周时期已经被列为最重要的事,诸侯的贡献包括农产品,各诸侯国最关心的是农业的收成。《周记》所谓以“九职任万民”就是划分和确定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九职中的前四项均属广义的农业范围,如“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繁鸟兽。”就狭义的农业说,“三农”更居于人民职业的首位,在《诗经》当中也有许多诗歌盛赞农业:“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嗟嗟臣工,敬尔在公。王厘尔成,来咨来茹。”“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这里反映的都是农业生产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没有农业创造的财富,其它的一切都谈不上。

在中国古代商周之时,人们就已经十分重视商业。周文王时遇到大旱,这时人们就懂得用商业政策来解决困难。在他的《告四方游旅》中说:“四方游旅……津济道宿,所至如归。币租轻,乃作母,以行其子。易资贵贱,以均游旅,使无滞。无粥熟,无室市,权内外以立均。”大意是说,告诉你们四方游商,这里在交通上给与各种便利,如认为这里的货币轻,可以另发重币,轻重并行你们不吃亏;货物随到随卖,不耽延,早晚均可进行贸易。当时为求市邑繁荣,并令县鄙商旅迁居城市,规定“能来三室者与之一室之禄”,来三室与一室之禄,意味迁来三家时一家的供养由政府负担。可见,周朝初期对商业的鼓励。

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战国时代的周人很重视商业经营。《周礼》将“六日商贾,阜通货贿”与三农之生九谷,百工之制造八材并列,另外,还设置一系列管理商贾的官吏,如质人主管各种货物的供求;廛人监督商业纳税事务;晋师取缔商人之作伪;贾师主管物价评议等等。其它有关西周的文献中,常常都看出十分重视商业的倾向。《诗经?卫风?氓》曾这样说:“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反映了民间经营商业是被鼓励的行为。《吕氏春秋月令》:“是月也,易关市,耒商派,纳货贿,以便民事也。”在春秋战国的典籍中,我们也经常发现鼓励商贾的思想。

三、国家要干预经济,保证财富的增长

公孙侨即子产(公元前574-522年)是主张靠国家干预保证财富增长的重要人物。他的经济思想充分代表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商人和土地私有者的利益。郑国是西周末年才分封的诸侯(公元前806年,即周宣王32年)。当分封开辟土地时曾得到商人很大的帮助,因为与商人订有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商人资本在郑国一向得到官府的保护,有很好的发展场所。春秋时代的几个有名的大商人,如稿师的弦高和谋救荀莹的商人均是郑国人。子产当政时更是大力保护商人资本。晋国的韩宣子使郑,要子产代为强购一支玉环,子产也不愿意损害商人的利益而拒绝。同时,新兴的土地私有者也是拥护他的政策的。在《左传?襄公三十年》这样记载:“从政一年,与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这里所称“取我田畴”,“我有田畴”显然是私人土地,否则对土地得失何以有如此大的关怀和仇恨。新兴土地私有者,包括地主与小土地私有者,最初对子产偏定私有土地的政策,即所谓“伍之”表示反对,认为妨碍了他们的私有权力,后来发现私有土地经法令肯定后对他们有利,所以又非常拥护。这说明子产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土地私有权是代表了新兴土地私有者利益的,子产在春秋时期经济思想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子产的经济思想在当时来说是超前的,不可能不被人反对。所以他说:“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子产是怕自己所推动经济措施被强烈反对,以致“吾不克救”,所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作适当让步。尽管如此,却也形成了一种要靠国家而旨在促进经济或财富快速增长的这样一种思想。子产的思想意在保护商人资本,这种思想与近代社会的重商主义思想是十分相似的。

现在看来,我国春秋战国前后,是社会经济十分开放的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的思想十分活跃,在当时尤其是像子产和管仲这样的思想家,他们看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是保障财富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致富的可靠保证。要想使本国人民富有,必须由国家来控制重大经济活动,他们认为国家力量的强大是发展经济和聚集财富的重要条件。在春秋战国时代,当时的许多思想家曾经指出巩固和增强王权的权力,以此来强化国家的经济实力,并极力主张采取各种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制定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以保证整个国家增强经济实力的要求。

西汉司马迁进一步发展了春秋战国时期的重商主义思想。他认为:“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

也。”勿论是“贤人”、“隐士”,还是“廉吏”、“廉贾”、“战士”;也勿论是“闾巷少年”、“赵女郑姬”,还是“游闲公子”、“猎者渔人”;甚至于“赌徒”、“医士”、“吏士”,以及农、工、商贾和畜长,都概不例外的追求财用,“求富易货”。“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发展贸易,即对财富的追求,乃是人性之所然,是一切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原动力。他系统地考察历史:“夫神农以前,我不知己。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妙论,终不能化。”所以,满足人们的利欲,乃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至于贸易,那是为调解人们利欲而使其健康发展才提出的。他说:“礼由人起。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他甚至还指出社会上有两种道德标准:一是以窃取权势和掠夺财富的程度为标准;一是以能否平等报施和患难恤救为标准。前者是属于上层社会的,后者则属于“布衣之徒”。司马迁是推崇后者的,他把求富的手段分为三等:“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为下。”“本富”指的是诸如农业生产所得,“末富”指的是工商所得,“奸富”指的是诸如“劫人作奸”、“掘冢铸币”、“舞文弄墨、刻章书伪”之类,用“微身取给”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财富。司马迁的分法虽然也带有重本轻末的倾向,但不否定“末富”,只是否定“奸富”。

[参考文献]

[1]礼记[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2]书经[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3]诗经[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董建军]

(上接第14页)

态势已相对下降;另一方面,仅集中在商场、旅游等领域难以真正带动经济回暖,因为近年来这两方面的消费尤其是城市居民在这两方面的消费已有所饱和,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更难有大的释放。因此,笔者认为消费券应该与消费下乡同步下乡,并且应该拓展发放的领域,从而切实带动农村消费,也有利于部分企业、事业向农村市场拓展。具体而言,消费券下乡可以包括几个方面:商场超市消费券、影视娱乐消费券、务工就业养殖种植培训券、用医用药消费券、体育健身消费券、旅游参观消费券等。这其中,从短期来看,商场超市消费券、务工就业养殖种植培训券、用医用药消费券下乡发放是重点,发放商场超市消费券有利于带动农民对日用及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发放务工就业养殖种植培训券有利于提高农民技能,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发放用医用药消费券则有利于鼓励农民看病就医,改变小病拖、大病等的状况。从长远看,其他消费券下乡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也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减少阻力。

(四)消费下乡要与服务下乡相结合

切实优化消费下乡政策效果的第四个结合是消费下乡要与服务下乡相结合。农村地区不仅耐用消费品的市场近乎空白,而且销售、金融、售后、投诉等服务机构同样近乎空白。在规模和利益的驱使下,大部分服务机构纷纷往大中城市集中,而不愿意在县级市,尤其是乡村驻扎。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消费下乡政策的推行,使得部分地区这一政策叫好不叫座。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产品的营销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民使用后口碑的影响,一旦农民购买了产品却没有适当的维修、投诉等售后服务,那么相近地区的消费下乡政策将变得难以持续。当然,服务下乡的范畴很广,重在加强农村地区的消费环境建设,既包括与产品相关的维修保养售后服务,也包括便利销售的金融类、物流运输类服务,还包括政策宣传、解释、举报、监督检查等公共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强调服务下乡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设在每一个村或乡镇,而是说不能忽视消费下乡的配套服务支持,不能让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以次充好蒙骗百姓钱财,或以不符合下乡标准的产品骗取财政补贴,这些行为都将弱化中央政策的良好效果,影响农民的消费积极性。当然,如果在村或乡镇直接设点能够减少运输成本、实现削价让利,那应该是值得考虑的对购销双方都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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